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

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

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

第壹拾玖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 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 第九条从事海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的,必须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权限,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应急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条从事船舶修造的,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认可。 船舶及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查。未经检验、审查或者经检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作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 客滚运输船舶、货物运输船舶航行、作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船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抗七级风性能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省际旅客运输。 摩托艇不得从事海上旅客运输;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必须在港航机构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客、超载、超拖、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 (二)非载客船舶载客;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 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 行情况。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 器。 五、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 任何施工。 六、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 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 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 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 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本规定适应于xx油田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1.2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3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3.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3.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3.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3.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4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5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6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油田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1.7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8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职责与分工

2.1 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2.2 安全环保处负责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3 消防部门负责特级及一级用火作业的消防审查和用火现场值班。 2.4 二级单位负责用火作业的审查、审批和现场管理。 3 管理内容与程序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用火申请、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 用火作业申请 3.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3.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 许可证审批 3.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3.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主要领导或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3.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发(没有设置管理部门的基层单位由业务管理负责人签发)。 3.2.4 各驻勤消防大队负责特级及一级用火作业的消防审查和用火现场值班。 3.2.5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地面切割、电气焊、等等明火作业。 第2条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长榆河煤业公司地面各种明火作业,统一协调各个单位、车间协调工作。使地面作业工作有条理、保质保量、安全可靠的进行。 第3条明火作业旁边明显位置处应防止2组的灭火设备。灭火设备应涂成红色,喷上标号。 第4条明火作业现场必须有良好的取水设施,以备发生事故情况下第一时间扑灭火源。 第5条电焊、气割工时的一般要求: (1)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库存放,两者间存放距离不得小于5米。(2)使用时两瓶间距离不得小于5米,两瓶距切割点不得小于10米。(3)从事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不得在不了解焊接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作业。 (4)进行作业前应向班组长及值班队长汇报情况,严格按照各个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5)严禁在有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危险场所进行焊割作业,必要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 (6)乙炔瓶、氧气瓶应直立使用,禁止平放卧倒使用,以防油类洒落在氧气瓶上,油脂或沾油物品不得接触氧气瓶,导管及其零部件。

(7)焊割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程序,焊割过程时应先开乙炔气点燃,然后再开氧气瓶进行调火。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 气。 (8)作业人员需注意现场周围的情况,不得摆放易燃、易爆等物品。(9)严禁在作业时抽烟,并且严守工作岗位。以防非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使用明火。 第6条焊割结束后或离开作业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焊钳以及电焊条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等物品上。 第7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设备,电焊的导线不能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能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 第8条进行切割作业时保证15米范围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等物品。井口范围30米之外为安全距离。并且在切割机前方设置防火墙。 第9条各个作业人员需认真学习有关的防火及救火措施,作业过程中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长榆河机电队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海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指导。 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造和航行 第六条购置或者建造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鼓励使用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的图纸建造乡镇自用船舶。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决定购置或者建造乡镇自用船舶的个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九条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检丈合格;

(二)持有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第十条乡镇自用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 (三) 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或者在流速大于35米/秒的水域中航行; (四)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五)无夜航设施夜航; (六)酒后驾驶; (七)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第十一条禁止乡镇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 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 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 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 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 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作业。 3、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5]3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01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5]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

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船舶。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管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水上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用船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自用船舶的规范管理。 (二)负责自用船舶的登记及总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负责标识船名船号和载重线。 (三)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签注及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 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3. 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 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 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 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第 2 页共 2 页

7. 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 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 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 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 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斯文里办公楼项目 xx年xx月xx日 第 2 页共 2 页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写动火申请 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 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 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在贮存过燃料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 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在禁火区域内,比较密封的室

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业。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8、动火时,必须有防火防范措施及监护人监护。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6)

XX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精神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自用船、运输船、渔船等,适用本办法。 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我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运输船是指用于客货运输等经营性运输船舶;渔船是指用于鱼类捕捞、加工、运输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其他未作说明的船舶参照行业标准界定。 第三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作为XX镇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的下设机构,与镇安监站一并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辖区水域的船舶安全监管,各村、村民小组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 (三)调控辖区内船舶的发展规模; (四)建立健全镇、村(社区)、船舶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年审; (六)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以及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 (七)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取缔、销毁辖区内“三无”自用船舶; (九)制定并完善附合XX实际的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自用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镇船舶安全管理站销毁、取缔“三无”船舶。 第六条村民(社区)委员会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将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社区居民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行业资料:________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1、船舶进厂修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2、船舶氧气、乙炔瓶必须分开存放,禁止存放在机舱、人员居住场所,并远离热源。 3、船舶在港内明火作业,必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或超过作业时限。 4、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得在甲板上进行明火作业。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进行明火作业登记,经过船长审批同意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才可进行。 6、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7、船员进行明火作业,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指派看火人员,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爆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邻舱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 8、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无电焊间或工作间的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9、进入长期封闭或空间狭小的舱室、处所明火作业,必须经过足够的通风换气,使作业现场空气达到足以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标准。 10、高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检查作业部位下部环境,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根据当时风向、风速进行适当围护,防止火花溅落,并派人分层看火。 11、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现场。不得留有火种,并进防 第 2 页共 6 页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127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 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总则 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 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 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 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 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

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

乡镇渡口安全职责制度汇编

参考式样 县、乡、村和及渡口安全管理职责、制度 汇编 常德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制

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本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乡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严格遵守。 二、建立、健全行政村、学校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消除隐患;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管理,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乡镇船舶。 三、对辖区水上安全隐患及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查督办,整改到位。 四、维护客、渡运秩序,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庙会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 五、协助海事机构对乡镇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组织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乡(镇)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乡镇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 三、督促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船主及渡口船舶、船员、乘客定额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抓好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参与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五、每月听取一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动态,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分析季度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七、负责组织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

明火作业安全规定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明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灼伤以及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区域内的明火作业。 三、引用文件 GB/T 2550-2007 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 四、术语和定义 (一)明火作业 电焊、气焊、气割、碳弧气刨和火工校正等作业。 (二)特种作业 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三)“明火十不烧” 1、焊割工无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割工在场指导,不能焊割;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作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焊割; 3、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4、没有正常的施工手续,不了解其使用和构造情况的物体不能盲目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过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及设备,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能焊割; 8、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作业部位与外单位相接触,在未弄清对外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危险而未采取有效 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10、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相抵触的工种,不能焊割。 五、职责分工 (一)人力行政部 1.负责落实明火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2.负责做好明火作业人员的培、复训及汇总登记工作。 (二)安保部门 1.负责日常巡检工作,及时指出明火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域明火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 3.负责做好各级明火作业的审批; 4.监督各相关部门落实现场的监护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 1.负责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日常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 2.负责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的器械以及器材维护和保养; 3.负责作业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以及工作前后的安全提示; 4.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明火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操作证,并及时上报特种作业人员培复 训名单。 六、管理要求 (一)管理人员安全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应结合具体工程对操作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程序以及有关安全 注意事项; 3.工作前,先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并落实安全措施(如:防护栏杆、 扶梯、安全网、脚手架、板等); 4.对现场照明设备情况及照明度进行检查,保持明火作业现场光线良好;有限空间内 作业时,必须配备有效通风,并指派专人监护。 5.各级生产组织管理者,尤其是班组长,应了解每个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合理 安排生产任务; 6.按禁火区动火管理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落实防火防爆措施;在进行具有重大危险 性的明火作业之前,相关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确认明火作业方案, 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安全措施;作业中,应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7.三级动火管理 (1)一级动火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原油田普光分公 采气〔2016〕号 关于印发采气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厂属各单位: 现将《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业务制度-执行类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原则和依据 1.1合法合规、责权对等、风险可控、方便作业原则。 1.2依据《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6]20 号)《中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 和《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中油普光 [2016]62 号)制定。 2基本要求 2.1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2.2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2.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 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2.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2.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3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2.4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5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 2.6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2.7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 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3 管理职责 3.1 许可证审批 3.1.1特级用火由厂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3.1.2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 3.1.3二级用火作业由基层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3.1.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3.2 用火作业人职责 3.2.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3.2.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 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3.3 用火监护人职责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2021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2021版) (1)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动火证,方可作业。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并在动火前后应落实防范措施。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地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施工现场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工程项目部防火责任人审批。 (5)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企业的技安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

由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 (6)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由企业技安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意见,经上级主管单位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7)审批程序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2)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证当日有效。 3)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4)凡是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先填动火申请表,主管施工员或机管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8)审批内容 动火审批证明中必须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火部门、用

水上安全责任书

二○一一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管理机关:保城乡人民政府执行单位: 村委会(单位)代表: 代表: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200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运输秩序,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本乡的实际,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全年水上交通安全死亡控制数0人。 二、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救援体系,明确村水上安全管理员,认真落实与渡工(船员)责任书签订工作,其签订率为100%。 三、村委会要建立村级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做好平时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对渡口和辖区水域进行督促检查,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得随便迁移和另行设置渡运。 五、督促本村、组客船、货船、渡口船、旅游船到乡镇和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组织人员,加强管理,取缔“三无”船舶和无证人员,自觉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六、在赶场天、节假日以及重大的集体活动,组织人员维护运输秩序,杜绝事故发生。 七、加强辖区的通航安全管理,取缔在境内水上非法挖沙、掏金的船舶,确保航道通畅。

八、不得随意更换渡工,如必须要更换时,事先要向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报告,取得同意后再进行更换。 九、每季度要以书面向乡人民政府汇报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情况。 注: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乡政府、村委会各一份。篇二: 冷水xx水上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乡2011年交通安全畅通,秩序良好,根据《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镇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船舶所有(经营)人要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参运船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准备好防冻、防滑物资,安排安全人员在渡口、客运点和随船维护安全。 二、所有参运船舶必须技术状态良好,救生、航行信号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配齐持证船员方恩能航行。严禁非客渡运船载客航行,严禁“三无”船舶航行。 三、船中两侧必须勘划好载重线,在船的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船名。严禁船舶超载航行。 四、船员要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维护好乘客秩序,谨慎驾驶、安全行船。严禁无证人员驾船,严禁船员酒后驾船。 五、技术状态不好和安全设备不齐的船舶不准航行,无航行灯光信号设备的船不准夜航。 遇洪水、大风、大雾或其它恶劣天气开航有危险时,船舶必须停止航行。 六、乘客要注意自身安全,听从船员指挥,自觉坐在乘客舱内,严禁乘客处在乘客舱以外的地方,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船。篇三: 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书

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消灭火灾隐患,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消防法》和上级对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000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因工程、施工、维修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如:喷灯、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准备灭火用具)由施工负责人到安全保卫部门开具用火申请单,由安保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到现场查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承认资质的证件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原件,并留复印件交安全保卫部存档备案。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原件以备检查。 3、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可燃、易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后方可作业。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禁止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防水作业时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刷底子油作业区域30米以内不准进行焊接、气割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朝阳分公司内所有工程、施工、维修作业等。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律禁止进行明火作业,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一切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12、此规定子规定之日起执行 00000公司

《安全管理》之明火作业安全管理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 (1)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动火证,方可作业。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时间内有效,并在动火前后应落实防范措施。 (2)具有火灾危险的场地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施工现场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一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工程项目部防火责任人审批。 (5)二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企业的技安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由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 (6)三级动火 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由企业技安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意见,经上级主管单位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企业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7)审批程序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2)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证当日有效。 3)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4)凡是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必须先填动火申请表,主管施工员或机管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8)审批内容 动火审批证明中必须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动火部门、用途、动火人、看火人和灭火器材等内容。 (9)动火审批证见下表 动火审批证(看火人收执)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用途

动火部位动火人看火人

灭火器材动火时间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资料】.doc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 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 引用文件 3.1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 4 职责 4.1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 管理要求 5.1明火作业的分级 5.1.1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 5.1.2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 c)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动能管道。 5.1.3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 5.1.4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5.1.5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 5.2明火作业的审批 5.2.1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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