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建筑的屋顶消防水箱设置高度

多层建筑的屋顶消防水箱设置高度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应设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压的要求,以保证准工作状态的消防用水水压。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顶层消火栓0.07MPa静水压力要求时,须设置包括稳压泵、气压水罐和增压泵在内的增压设施。尤其是当消防水箱的供水范围不是独立的一栋建筑而是建筑群时,更要保证最不利点的消防要求。

《建规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8.4.4条的条文解释里提到了“由于重力自流的水箱供水安全可靠,因此消防水箱应采用重力自流式,并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最高部位),且应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压的要求。”但没明确写这个要求是多少,一般都认为是7m 吧。

【规范解析】GB50974中关于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规范解析】GB50974 中关于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什么是高位消防水箱?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GB50974 中关于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 ,但当建筑高度 大于100m 时,不应小于50m3 ,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 时,不应小于100m3 ;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 不应小于18m3 ,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 时,不应小于36m3 ;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 4.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 时, 不应小于12m3 ,大于25L/s 时不应小于18m3 ;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 且小于30000m2 的商店建 筑,不应小于36m3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 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 ,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 时,不应低于0.15MPa ;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 低于0.07MPa ,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 时,不宜低于0.07MPa ;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 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

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1、对于工业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并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时,仍可采用12m;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时,仍可采用18m。 2、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应符合: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18m,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

高层居住建筑物不小于12m,二类居住建筑不小于6m。高层建筑并联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3、当建筑内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还应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稳)压设施。 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除高层建筑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水箱。应利用生产或生活用水管网作为其进水管。 双流区健华不锈钢水箱制品厂于2009年8月21日,成立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九龙路7号,经营范围是不锈钢水箱、水塔、无塔供水器、太阳能热水器、不锈钢制品及配件[生产、加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目前,我们主要销售各种样式的不锈钢水箱。 双流区健华不锈钢水箱制品厂的优势在于: 1、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在行业内均有十多年的经验。在综合工程项目方面具有扎实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应用及管控经验。 2、从用户角度出发的集成策略,提供先进、实效、缜密的方案规划。 3、完备的工程设计和施工队伍。 4、优质的售后服务和快速响应能力。 “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提供高水平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是我们的质量方针。 “设计超前,功能超越”是我们的研发目标。 “高效、创新、奋进、诚信、严谨”是我们的经营文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送审稿摘要) 目次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1 一般规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 8.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用水量 8.5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8.6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7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类型及重要性、火灾燃烧特性和火灾的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包括市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水源宜采用城市自来水。利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并应保证在枯水期或冰冻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消防取水需要。 消防水源的保证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人口不小于5.0万人时,不应小于97%; 2 城市规划人口小于5.0万人时,可采用90%。 8.1.3 城市消防给水应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会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规划和设计,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注:城市消防给水适用于建制镇以上居住人口不小于3000人的城市。当人口小于3000人的应按居住小区或建筑群组考虑消防。 8.1.4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必须同时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大于3 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2层的居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8.1.5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供水压力应能保证最大用水量,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1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

高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浅议_1

编号:SM-ZD-27800 高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浅 议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高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浅议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高层建筑因现有消防装备的限制,其防火设计应立足于自救,且应以室内消防设施为主。水,作为主要的灭火剂已被广泛采用,尤其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其灭火效率高、二次水灾害小而被广大设计人员所青睐。为了达到迅速灭火的目的,有关规范对室内消防供水系统的水量和水压均做了明确规定。在城市供水中,由于大部分城市管网为枝状,且生活、消防采用合流制,发生火灾时,市政管网的压力和事故点出水口的水量难以满足高层建筑设计的压力和流量,另一方面,即使市政管网能满足其用水量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也不允许水泵直接从管网中抽取,以免供水管道中出现负压,影响周围其他用户,因此,高层建筑通常设计消防水池,或利用水井、天然水源等,通过水泵及其他加压设备供水。规范规定,设有稳压泵、气压罐、变频调速水泵的供水设备均为临时高压供水系统,而临时高压系统应设置消防水箱,以保证最不利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扑救初期火

中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问题

其一:《建规》中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问题 随着消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建筑给排水中的消防问题也同时受到了同行们的关注,消防设计规范作为设计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也让设计人员开始更多的学习和思考,本人最近在网易给排水在线消防板块担任了版主,通过和广大同行网友的交流,发现了很多规范上面的语焉不详之处,通过讨论也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有些问题值得拿出来与各位同行商榷,希望能够和大家交流,得到大家批评和指正,同时能够引起规范编制组各位专家的注意,在以后的规范编制修改中考虑到这些问题。 本人认为,《规范》的编制里面有个平衡性的把握问题,太粗了不易于具体的操作执行中的把握,太细了又难免有些地方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让一些具体有困难的设计难于真正贯彻。因为规范的条文是用来直接在设计中体现的,所以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十分明确,如果有些地方不能明确的,如规范修订中各方具有争议的,建议就应该提高到上一层做出上面一层应该保证到的,而不应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的列出一条,这样最让设计者和审图、消防审查人员和各方人员难于把握,造成各方理解产生歧义,首先是设计人员在方案阶段就无从把握,举个例子,今天我这样认为,做好方案,消防审查某个人员认为可行,过两天时施工图做好了,审查人员换了个人,对某条规范的理解不一样,施工图的工作变化就大了,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造成很大的浪费,非常不利于大家的工作,造成各方之间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腐败环节提供机会。违反了规范编制的初衷。 现打算将平时设计中的一些问题理出,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限于篇幅,打算分几篇文章逐段论述,本次仅讨论一点,关于屋顶水箱设置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以下简称《建规》 “第8.6.3条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1、在以上两条中首先有关于临时高压和常高压的定义问题,临时高压大家都知道,而常高压规范在条文解释中所述的“即设有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中的区域高压给水系统,由于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实际设计中难于把握,首先说区域概念的范围难于把握,到底多大才算是区域,是几栋楼还是一个小区还是几个小区抑或是一片厂区,均不得而知,所以在平时的设计中只有高位水池可以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而区域高压的理解有很多异议,窃认为其实在满足了二级负荷的前提下,如果消防设备齐全,有独立的两路水源供水,或是一路水源但是有含室内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泵房或是消防控制中心,即可以认为是常高压系统,因为即使消防作为重中之重,它的可靠性把握,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因为任何安全保险都不是绝对的,因为即使是规范定义的常高压高位水池,也有检修维护和清洗的时间。 以上是本人粗浅的看法,并不认为一定正确,但是还是认为如果无法明确那么不如不写出,至少不会造成大家在这上面费尽思量,仍然找不出统一的认识。 2、再者就是“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这里十分钟的消防水量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喷淋等其他消防设备的用水量,然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以下简称《喷规》)“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要求规范解析汇报】GB50974中关于某高位消防水箱地设置要求

【规范解析】GB50974中关于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什么是高位消防水箱?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 量的储水设施。 GB50974中关于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一、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 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 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 应小于36m3;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二、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 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 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 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 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高位消防水箱

高位消防水箱 摘要总结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关于建筑物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下,屋顶消火栓系统稳压装置设置的相关规范条文及其设计原则。并就不同建筑类别中的增压设施及其与消防系统不同联动方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增压设施静压(静水压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行各业的各类新设备也不断涌现出来。对于民用建筑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而言,火灾初期消防用水的供给设备及消防规范的相应规定也经历了一系列变化,起初阶段为仅设屋顶消防水箱供水方式;后来为稳压泵和屋顶消防水箱组合以保证最不利消火栓处的水压要求的供水方式,其中无条件设置屋顶水箱的建筑物可采用满足10min消防水量储水容积的气压供水设备供水方式,因占地面积较大,民用建筑较少采用。目前依消防规范要求,当高位水箱设置高度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要求时,由水箱直接供水,当高位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

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要求时,采用气压水罐或稳压泵做为增压设施和屋顶消防水箱组合,以保证最不利消火栓处的水压要求的供水方式。 在上述火灾初期消防用水的供给设备发展过程中,消防规范对高位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时,消防增压设施和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始终没有提出明确的条文要求,尤其在多层建筑中,对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值的大小没有明确,导致设计人员对此点做法不一。经笔者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因成套增压稳压装置自带压力控制器,做法基本统一,这里主要指采用稳压泵做为增压设施): 一.在水箱间消火栓消防系统出水管上设压力传感器,和稳压泵联动,压力传感器的上下限压力值以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要求为原则确定,以其来实现稳压泵自动启停,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处水压要求。 二.在水箱间设稳压泵,各层消火栓处设消防按钮,水箱间消火栓消防系统出水管上不设压力传感器,稳压泵和消防按钮联动。火灾时,通过手动消防按钮启动稳压泵或同时启动消防泵,来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处水压要求。 三.多层建筑中,不设消火栓消防泵时,在顶部几层消火栓处设消防按钮,水箱间消火栓消防系统出水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 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 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消防水箱设计规范

消防水箱设计规范 1.消防水箱的作用 大家都知道,所有的火灾都有一个初期火灾的过程,火场实践证明,扑灭初期火灾,对于避免更大的火灾是至关重要的,消防水箱用于贮存扑灭初期火灾用水。消防水箱贮水,一方面,使消防给水管道充满水,节省消防水泵开启后充满管道的时间,为扑灭火灾赢得了时间。另一个方面,屋顶设置的增压、稳压系统和水箱能保证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对于扑灭初期火灾的成败有决定性作用。 2.消防水箱的设置条件 消防水箱应在什么情况下设置,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罐、水塔。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条规定: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另外,区域集中的常压给水系统,如能保证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设备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但采用

区域集中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屋顶仍应设置供应扑灭初期火灾用水的消防用水箱。 3.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及高度 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及高度,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3条规定:应在建筑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2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4.消防水箱的容积计算 消防水箱用于贮存扑灭初期火灾用水,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3条规定:室内消防水箱(包括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

多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安全疏散篇

关于疏散口的数量 第5.3.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第5.3.2条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第5.3.4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第5.3.5条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注:设计时,规范较小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下限值;规范较大的观众厅,宜采用接近上限值。 第5.3.6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 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 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5.3.6A条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5.3.7条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关于设置消防专用高位水箱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于设置消防专用高位水箱存在的一些问题 摘要: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消防专用高位水箱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消防用水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的因素,存在不少的弊病:由于水箱内的水长期停滞不流动,极易滋生微生物、苔藓、藻类等,最终成为污水箱,产生污泥,影响灭火效果;只要消防水源来自生活饮用水,就存在消防用水从补水系统往生活饮用水系统回灌的可能,也就是说不能彻底解决污染问题,可能比合用水箱污染严重得多。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专用高位水箱水质合用水箱 1 消防专用高位水箱的产生 近几年,有人提出了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消防专用高位水箱的建议,认为这样可以根本解决消防用水污染生活饮用水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应规范条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2.8 条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按条文说明要求,高位消防水箱也属于“其它”用水之列,应与生活饮用水箱分开设置,这样便产生了消防专用高位水箱。 2 设置消防专用高位水箱存在的问题 2.1 目前条件无法保障水箱定期的规范化的清洗 消防专用高位水箱里的水不流动,长期停滞,极易滋生微生物,需定期清洗消毒。但到现在为止,针对消防水箱的清洗消毒,国家并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的要求,有的城市要求一年清洗一次,有的专业设计人员建议半年一次。实际执行情况更是令人担忧,目前水箱多由物业管理部门自行清洗消毒,很多物业公司不具备此项专业技能,清洗消毒工作很不规范,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还有最糟糕的情况,就是一般小区多年都不会有火灾发生,好多物业公司对消防预防工作有些麻痹,不重视,多年都不清洗水箱,往往滋生苔藓、藻类,浮游生物,最终沉淀污泥,成为污水箱,污泥箱。 2.2 水质污染将严重影响灭火效果 消防专用高位水箱储水如果由于清洗不及时被污染,变成含有污泥的水,这种水用于高层建筑灭火,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在竖向分区的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中,一般在分区处设置减压阀,阀前都设过滤器。灭火时,水箱中的污泥、悬浮物可能堵塞过滤器,降低消防给水量,影响灭火效果;如果比例式减压阀的活塞被污染物卡住,水流便不能通过,造成无水灭火的局面,其后果将非常严重;另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0.1.1条也明文规定,受到严重污染的水不适合用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 2.3 消防专用高位水箱成为生活饮用水系统另一个污染源 由于长期不流动的消防专用水箱的贮水,最终成为污水,水箱上部空间的空气将被污染,成为浊气、臭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高位水箱的进水,一般设计是由生活给水泵出水管供给,当为消防水箱补水以后,水泵停止运行,水箱进水管(也就是生活水泵出水管)内一旦形成负压,此时水箱上部污浊气体就可能会被吸入生活水泵的出水管,对生活给水系统形成污染。如果水箱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后果更为严重,此时,进入生活给水系统的不是浊气而是被严重污染的污水。现在有的设计对消防水箱补水方式作了一些改进,不直接由生活给水泵出水管供给,但并没有改变消防用水最终取水于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的现实问题,也就没有根本消除消防用水对生活饮用水污染的因素。所以这仍是一种人为形成生活饮用水污染的途径。 3 消防高位水箱设置方式的建议 3.1 设置合用高位水箱是最经济、最合理的方式

消防水箱安装要求

消防水箱安装要求 总则 1、此份技术规格书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其主要内容为不锈钢消防水箱的技术规格和要求。投标方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各自的产品进行投标报价。腾翔提供的设备应是全新的和质量一流的。 2、这份规格书只是对招标采购设备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并不是具体的要求,投标方有责任对所投产品的设计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负责。 3、设备的加工制造、材料、检验、试验、安装等应参照适合于该项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有关要求和消防验收的要求。 制造检验和试验 1、根据招标要求,所有的检验和试验等费用都被认为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随即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消防箱进出水孔、法兰、爬梯等必备件;水箱安装结束做渗水试验,确保箱体管道内部件一次验收合格,如发生渗漏破裂阻塞等质量故障,由供方无偿返修,并确保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安装 ⑴本工程验收合格前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在正式验收完毕后所有权归甲方。 ⑵由于包装原因和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消防水箱系统材料损坏和丢失

由乙方负责,且乙方不得因此耽误消防水箱系统的安装,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甲方工程延期损失。 技术参数要求 1、消防水箱系统尺寸、配置及所采用的材料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产品配置符合双方约定并不得低于(或少于)乙方报价时承诺的产品配件、质量及数量。消防水箱板材壁厚必须符合报价约定即:水箱底板、侧板采用厚度为2mm,水箱顶板采用厚度为1.5mm,以及水箱内拉接件、围栏、爬梯等材质均为 不锈钢材料。聚氨酯保温40mm外有玻璃钢防护。消防水箱系统尺寸:办公楼屋顶消防水箱4.5(长)×2.5(宽)×2(高),单位:米;地下生活水箱(办公楼用)7(长)×2(宽)×2(高),单位:米。消防水箱以内的系统全部由乙方连接、调试,甲方仅负责进、出水的法兰片连接。消防稳压系统及电杀菌器规格型号见图纸要求。(不包括压力罐,水泵、管道保温) 2、在设计、安装过程中,乙方作为一个合格供应商有义务对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告知甲方并提供建议。 3、乙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乙方投标资料中展示给客户的产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乙方必须提供进入本工地产品的质量检验验报告,并整理提报相关验收资料。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对不符合双方约定质量的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 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 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计规范

【补充资料】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2014 高位消防水箱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3;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多层住宅确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 4.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可由市政给水系统直接供水,并应在进水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系统的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 6.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5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3.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 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在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大于该处的静水压,且增加值不应小于。 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高位消防水箱简述

高位消防水箱简述 高位消防水箱概念 汇友高位消防水箱。指符合规范要求的静压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的水箱,利用重力自流供水,设置在建筑的最高处,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时,应设增压稳压设施。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必须设置汇友消防水箱,系统平时仅能满足消防水压而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发生火灾时,通过启动消防水泵提供灭火用水量。 高位水箱作用 高位消防水箱是初期火灾时用的,一般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的不同,容积有6吨、12吨、18吨几种。就是在火灾时,地下泵房的消火栓水泵还没有来得及启动,汇友消防水箱的水可以立即灭火。那个水箱边上的泵是稳压泵,即屋顶水箱的静压不能满足顶层的消火栓所需的压力,用于管网的稳压。当主泵启动供水时,消防水箱和稳压泵都完成了使命,停止供水了。 地下消防水池是消防主泵吸水的,要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的消防用水量,一般很大,可以到几百吨。室外管道进水一般进入消防水池,水泵再从水池吸水。 高位水箱特点 高位玻璃钢消防水箱结构独特:用特殊密封条,全螺栓连接结构,组装方便,不会出现漏水及密封不严现象,加上内侧特殊拉杆结构,使力学性能更合理。汇友玻璃钢高位消防水箱箱施工

快捷:标准模压板块;随意装配,无须吊装设备。造型应用户要求,容积可满足一切设计要求,安装现场无特殊要求。 设置高位水箱注意事项 建筑物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是为了满足火灾初期的灭火要求,同时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要求应是其设置的基本出发点。如果平时不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要求,火灾时依靠人员手动启动稳压泵加压,就会产生几方面问题: (1)打开消火栓及水龙带后,栓口只能出水而无压力; (2)火灾初期,因人们的恐慌及受我国现阶段人们的消防意识及自救能力地影响,会产生打开消火栓及水龙带后而忘记按动消火栓按钮等各方面原因,无法形成充实水珠及时灭火,导致火灾的蔓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综上所述,设置汇友高位消防水箱可以在突发火灾时为抢救争取时间,减少损失,降低火灾造成的危害,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是不可或缺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 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 总平面布局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消防水箱设计与施工规范

消防水箱设计规范 1. 消防水箱的作用大家都知道,所有的火灾都有一 个初期火灾的过程,火场实践证明,扑灭初期火灾,对于避免更大的火灾是至关重要的,消防水箱用于贮存扑灭初期火灾用水。消防水箱贮水,一方面,使消防给水管道充满水,节省消防水泵开启后充满管道的时间,为扑灭火灾赢得了时间。另一个方面,屋顶设置的增压、稳压系统和水箱能保证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对于扑灭初期火灾的成败有决定性作用。 2. 消防水箱的设置条件 消防水箱应在什么情况下设置,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 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罐、水塔。 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条规定: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另外,区域集中的常压给水系统,如能保证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设备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但采用区域集中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屋顶仍应设置供应扑灭初期火灾用水的消防用水箱。 3. 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及高度 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及高度,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3条规定:应在建筑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3.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 4.7.2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4 消防水箱的容积计算 消防水箱用于贮存扑灭初期火灾用水,消防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如下: 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3条规定:室内消防水箱(包括分区给水,25L/s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消防用水量,的10min应储存系统的分区水箱). 25L/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仍可采用18m3,仍可采用18m3,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 s 4.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第7.4.7.3条规定: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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