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

与《危险化学品目录》相比,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增加了英文名和危险性类别两个项别。示例如下:

表五: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危险性类别是分类信息表的核心内容,它的发布为企业提供了化学品分类的指南同时也约束企业在对化学品分类时必须充分考虑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化学品分类。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备注中提到:

危险性分类说明

(1)根据《分类和标签规范》和现有数据,对化学品进行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分类,限于目前掌握的数据资源,难以包括该化学品所有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掌握的数据补充化学品的其他危险性类别。

(2)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限定在《目录》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规定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内,化学品还可能具有确定原则之外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

(3)分类信息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例如,序号498“1,3-二氯-2-丙醇”,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4)对于危险性类别为“加压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充装方式选择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归纳起来讲,分类信息表遵循两个原则:不完全分类原则和最低分类原则。这两个原则在欧盟危险化学品清单中同样使用。具体如下:

不完全分类原则:

按照GHS的规定,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包括物理化学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在内的所有分类,分类结果特别复杂,如序号525的1,3-二氯丙烯的分类结果就有十种危险性。由于GHS分类需要数据支持,分类又特别复杂,而在分类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缺乏数据、数据信息更新或对某种化学品危险性认识逐渐提高的情况,因此,几乎不可能将化学品进行完全分类。所以,企业在进行化学品分类时,可以在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分类基础上,按照企业自身持有的数据和检索公开数据库的数据,增加企业认为合适的其他GHS分类。但是企业不允许随意删除或改变分类信息表中列出的分类。

最低分类原则:

同时还有另一种情况,已经认识到某些化学品有危害性,但是官方现有数据不足以确定其危害性类别,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掌握的数据提出一个最低分类。分类信息表中对某些化学品的某项分类加有最低分类的标注“*”,“*”号允许企业在该项分类时,对该化学品的该项分类不同,但只能比该项分类更严格,并应持有充分的支持依据。例如,序号498“1,3-二氯-2-丙醇”,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透过这两个原则,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中国的官方目录是强制性的!

和欧盟不同的是,中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原则共采用了81个GHS分类,而中国GHS法规体系采用了更多的95个GHS分类。两者相差的14个GHS分类没有被列举在分类信息表中,如易燃液体类别4、急性毒性类别4、5。对于这一部分的缺口,企业需要遵循不完全分类原则,收集相关的数据对化学品进行可能的额外分类。分类信息表未给出的14个GHS分类如下:

爆炸物类别1.5、1.6

气溶胶类别2、3

易燃液体类别4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F、G型

有机过氧化物G型

急性毒性类别4、5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3

吸入危害类别2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3、长期危害类别4

比如实施指南第308条,2,6-二氨基甲苯分类信息表给出的分类如下

表六:2,6-二氨基甲苯分类信息表

而经查询相关数据库,该物质大鼠经口毒性LD50=1000 mg/kg bw(数据来源:HSDB),表明该物质可分类为急性经口毒性类别4。故企业在对该化学品分类时可在分类信息表的基础上增加急性毒性类别4。

因此,对于企业在实施指南发布前已经制作的SDS、标签,企业需要核对相应的分类是否和目录一致或者比目录严格。如果分类需要根据目录更新,则应及时更新SDS和标签。

其实早在2013年,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就导入了《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初稿的分类信息,企业在登记系统中输入《目录》中化学品的中文名称或关键词,系统就会显示出该化学品的GHS分类。

如果企业曾根据该系统中的分类进行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制作SDS和标签,那么也需要核查前期的分类是否和最新的实施指南提供的分类一致。我司对比了部分分类,发现登记系统前期提供的分类和实施指南的分类差异很大,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表七:登记系统前期提供的分类和实施指南的分类差异对比

从调整的点可以看出,正式发布的分类信息表经过了进一步严格的人工审核。前期的分类收集了欧盟、日本、韩国、新西兰等国家化学品分类清单的分类结果。各国的分类都有各国自己的特色,如欧盟的分类是强制的,官方给出的是完全确定的分类,故分类偏少。而韩国和日本的分类是参考性的,官方给出的分类是基于较严格的实验数据,故分类偏多而且分类更为严重。而中国的分类信息结合了欧盟和日、韩的分类,并依据中国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对这些分类做了修正,以适应中国实际的管理要求。对比中、欧、日、韩、新,我们发现,中国没有与其中一个国家完全一致,按照不同化学品分别参考了不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法解读: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一: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 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读】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

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 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 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 经营自主权。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 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 业的应有内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 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 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在劳动法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国外劳动法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性裁 员的内容。如英国雇佣权利法中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 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 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经济性裁员一直 是讨论和修改的重点和热点。关于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的内涵 简单的讲,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 情形。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 位直接面对的是市场竞争,为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使企业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单位必须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体制。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一定 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中药制剂分析试题(含答案)

第一章绪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5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佳答案) 1.中药制剂分析的任务是D A.对中药制剂的原料进行质量分析 B.对中药制剂的半成品进行质量分析 C.对中药制剂的成品进行质量分析 D.对中药制剂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分析 E.对中药制剂的体内代谢过程进行质量检测 2.中药制剂需要质量分析的环节是C A.中药制剂的研究、生产、保管和体内代谢过程 B.中药制剂的研究、生产、保管、供应和运输过程 C.中药制剂的研究、生产、保管、供应和临床使用过程 D.中药制剂的研究、生产、供应和运输过程 E.中药制剂的研究、生产、供应和体内代谢过程 3.中药制剂分析的特点B A.制剂工艺的复杂性 B.化学成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C.中药材炮制的重要性 D.多由大复方组成 E.有效成分的单一性 4.中医药理论在制剂分析中的作用是E A.指导合理用药 B.指导合理撰写说明书 C.指导检测有毒物质 D.指导检测贵重药材 E.指导制定合理的质量分析方案 5.《中国药典》规定,热水温度指A A.70~80℃ B.60~80℃ C.65~85℃ D.50~60℃ E.40~60℃ 6.中药制剂化学成分的多样性是指D A.含有多种类型的有机物质 B.含有多种类型的无机元素 C.含有多种中药材 D.含有多种类型的有机和无机化合物 E.含有多种的同系化合物 7.中药制剂分析的主要对象是B A.中药制剂中的有效成分 B.影响中药制剂疗效和质量的化学成分 C.中药制剂中的毒性成分 D.中药制剂中的贵重药材 E.中药制剂中的指标性成分8.中药质量标准应全面保证C A.中药制剂质量稳定和疗效可靠 B.中药制剂质量稳定和使用安全 C.中药制剂质量稳定、疗效可靠和使用安全 D.中药制剂疗效可靠和使用安全 E.中药制剂疗效可靠、无副作用和使用安全 9.中药制剂的质量分析是指E A.对中药制剂的定性鉴别 B.对中药制剂的性状鉴别 C.对中药制剂的检查 D.对中药制剂的含量测定 E.对中药制剂的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等方面的评价10.中药分析中最常用的分析方法是C A.光谱分析法 B.化学分析法 C.色谱分析法 D.联用分析法 E.电学分析法 11.中药分析中最常用的提取方法是A A.溶剂提取法 B.煎煮法 C.升华法 D.超临界流体萃取 E.沉淀法12.指纹图谱可用于中药制剂的E A.定性 B.鉴别 C.检查 D.含量测定 E.综合质量测定 13.取样的原则是 C A.具有一定的数量 B.在效期内取样 C.均匀合理 D.不能被污染 E.包装不能破损 14.粉末状样品的取样方法可用B A.抽取样品法 B.圆锥四分法 C.稀释法 D.分层取样法 E.抽取样品法和圆锥四分法 15.中药制剂分析的原始记录要 E A.完整、清晰 B.完整、具体 C.真实、具体 D.真实、完整、具体 E.真实、完整、清晰、具体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1.中药制剂分析的任务包括ABCDE A.对原料药材进行质量分析 B.对成品进行质量分析 C.对半成品进行质量分析 D.对有毒成分进行质量控制 E.中药制剂成分的体内药物分析 2.中药制剂分析的特点是ACDE A.化学成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B.有效成分的单一性 C.原料药材质量的差异性 D.制剂杂质来源的多途径性 E.制剂工艺及辅料的特殊性 3.中药制剂分析中常用的提取方法有ABCE

教学中如何突破重点解决难点

教学中如何突破重点解决难点 每节课我们都要围绕一个知识点进行教学,并进行有效的挖掘与延伸,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知识中难以理解接受的知识进行有效的突破。衡量数学教学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之一,就是看教师在教学中能否突出重点,根据学生实际,突破难点。本文提出了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应注意的几个要点,并尝试找出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的实践策略。我以苏教版小学数学教材中“解决问题的策略”为例,就教学中如何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谈一些体悟 一、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1.根据教材的知识结构,从知识点中梳理出重点 理解知识点,首先是要理解这部分内容整体的知识结构和内容间的逻辑关系,再把相应的教学内容放到知识的结构链中去理解。其次是理解整个单元的知识点,特别是要详细地知道每节课的知识点,在教学中做到不遗漏、不添加。如果知识点是某单元或某内容的核心,是后继学习的基石或有广泛应用等,那么它就是教学重点。教学重点一般由教材决定,对每个学生是一致的。一节课的知识点可能有多个,但重点一般只有一两个。以六年级上册“解决问题的策略——替换”为例,本课的知识点有:(1)掌握解决问题的一般步骤,能按步骤解决问题;(2)会用“替换”的策略理解题意、分析数量关系;(3)学会检验,掌握检验的方法;(4)明白替换问题的特点:在和一定的数量关系下,将一种数量替换成另一种数量;(5)理解用“替换”策略解决倍数关系和相差关系问题的同和异;(6)感受“替换”策略解决特定问题

的价值。梳理这些知识点后,本课的教学重点有两个:一是让学生学会用“替换”的策略理解题意、分析数量关系,二是让学生明白替换问题的特点:在和一定的数量关系下,将一种数量替换成另一种数量。 2.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从重点中确定好难点。 数学教学重点和难点与学生的认知结构有关,是由于学生原有数学认知结构与学习新内容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把新知识纳入原有的数学认知结构,从而扩大原有数学认知结构的过程是同化。当新知识不能同化于原有的数学认知结构,要改造数学认知结构,使新知识能适应这种结构的过程是顺应。从学生的认知水平来分析,通过同化掌握的知识点是教学重点,通过顺应掌握的知识点既是教学重点,又是教学难点。当然,在实际教学中,由于学生个体认知水平的差异,同化的知识对有的学生而言,也是学习难点,顺应的知识对有的学生而言,不一定是学习难点。总之,要根据学生实际,在把握重点的基础上,确定好难点。仍以六年级上册“解决问题的策略——替换”为例,“替换”是一种应用于特定问题情境下的解题策略,从学生的认知结构上看,掌握这一解题策略的过程是顺应的过程。因此,这节课的教学重点就是教学难点,即会用“替换”的策略理解题意、分析数量关系。除此以外,这节课的另一个教学难点是在用“替换”的策略解决相差关系的问题时,要找准总数与份数的对应数量,理解总数的变化。 3.把握教材与学生的实际,区分教学重点和难点。 分析教材,我们认为教学重点指的是“在整个知识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或发挥突出作用的内容”。因此,教学重点是基于数学知识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 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

中药制剂分析名解简答和论述

中药制剂分析 一、名词解释 1、对照品: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是中国药 品生物制定检验所制备、标定和供应。11页 2、鉴别:通过应用合适的分析方法来确定中药制剂中原料的组成 及其所含化学成分的类型,来判断该制剂的真伪。 (包括显微、理化鉴别)18页。 3、显微鉴别:是利用显微镜直接观察中药制剂中原料药粉末的组 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从而达到鉴别的目的。 (一般凡以原料药粉碎成细粉后直接制成的制剂或添加部分原料药粉末的制剂。显微鉴别方法操作简便、直观、耗费少。)20页4、制剂通则检查:根据不同剂型的不同存在形式、不同给药途径、 不同使用方法等特点,为保证药物的安全、有效及稳定,对中药制剂进行的理化检查或微生物学检查。32页 5、杂质的限量:药物中所含杂质的最大允许量。35页 6、一般杂质检查:在原药材的采收、加工以及制剂的生产或贮 藏过程中引入的杂质。如水分、重金属、硫酸盐等。35页 7、特殊杂质检查:某些个别中药制剂中存在的杂质,因制备工艺的 特殊性或药物本身性质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一类杂质。如大黄制剂中的土大黄苷、含乌头制剂中的酯型生物碱等。35页 8、重金属:在规定实验条件下,能与硫代乙酰胺或硫化钠作用而显 色的金属。通常以铅为代表。38页

9、干燥失重:药品在规定条件下,经干燥后所减失的重量,包括 水分和挥发性的物质如乙醇等。46页 10、总灰分:中药经粉碎,高温炽灼,所残留的非挥发性无机物, 称为总灰分。49页 11、酸不溶性灰分:中药经高温炽灼得到的总灰分加盐酸处理,得 到不溶于盐酸的灰分,称为酸不溶性灰分指泥土、砂石(硅酸盐)。 49页 (由于在盐酸中泥土、砂石等主要硅酸盐等成分不溶解,而钙盐等无机物可溶,因此对于那些生理灰分本身差异较大,特别是在组织中含有草酸钙较多的中药,酸不溶性成分的测定更能准确地表明其中泥土、砂石等杂质的掺杂含量。) 12、炽灼残渣:药物中的有机物经炽灼炭化,再加硫酸处理,高温 炽灼至完全灰化,所残留的无机物,成为硫酸盐,称为炽灼残渣。 48页 13、准确度: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或参考值接近的程度,一般用回 收率(%)表示。90页 14、专属性:在其他成分可能存在下,采用的方法能正确测定出被 测成分的特性。91页 15、检测限:供试品中被测物能被检出的最低量(信噪比大于3:1) 92页 16、定量限:供试品中被测成分能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信噪比大 于10:1)92页

劳动合同法要点解读完整篇.doc

劳动合同法要点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劳动法领域内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法》的施行无疑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对《法》进行要点解读,以帮助用人单位正确理解相关条文,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 ; 要点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 关联条款: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条文解读: ;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则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严格了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 法律建议:

如何轻松确定高中英语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

如何轻松确定高中英语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与难点,是分析研究教材的关键步骤。这项工作既是教师制定课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设计教学方案和实施教学过程的基本依据。因此,在认识和理解教材的基础上,教师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的内容,并结合学生实际,经过提炼加工,科学准确地制定教学目标,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 一、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的含义 1.教学重点 教学重点(简称重点)是指教学中的重点内容,是课堂教学中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教学的重心所在,是构成每个教学阶段的基础知识和思想方法。教学重点是针对教材中的学科知识系统、文化教育功能和学生的学习需要而言的。因此,它包含重点知识和具有深刻教育性的学科内容。重点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从学科知识系统而言,重点是指那些与前面知识联系紧密,对后续学习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技能,即重点是指在学科知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学科知识、技能。从文化教育功能而言,重点是指那些对学生有深远教育意义和功能的内容,主要是指使学生终身受益的学科思想、精神和方法;从学生的学习需要而言,重点是指学生学习遇到困难需要及时得到帮助解决的疑难问题。 2.教学难点 教学难点(简称为难点)是指那些结构复杂抽象、教师较难讲清楚、学生较难理解或容易产生错误的那部分知识、技能与方法。

难点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结构复杂抽象,学生难于理解;二是该知识与旧知识联系不大或旧知识掌握不牢,或因大多数学生对与之联系的旧知识遗忘所致。教学难点是针对学生主体而言的,是教材中比较抽象、比较隐蔽、需要用新方法去认识、学生理解有困难的学习内容。我们可以根据我们以往的教学经历以及我们学习英语的经历来确定教学难点,但是更多的难点要我们根据课堂实际情况去发现。其实对不同的学生,情况是不一样的,教参上的东西只能作为参考,很多时候在讲课时,受到学生存在的问题的启发临时发挥讲授的东西效果往往很好,所以在课后最好能补充到教案中去,为我们今后的教学积累经验和参考资料。 二、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的关系 教学重点和难点具有不同的性质。难点具有暂时性和相对性。难点内容一旦经过教学被学生理解了,难点就不复存在了,这就是难点的暂时性。同一知识与方法对一些学生可能是难点,而对另一些学生就可能不是难点,这就是难点的相对性。学科或教材的知识和技能体系,具有相对稳定的内在逻辑联系。这就决定了学科或教材的教学重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少数的课时重点具有暂时性,如暂时重点)。它并不因为学生的理解和掌握而不复存在,而是在一定的教学阶段贯穿于教学的始终。这是由于重点内容大多在知识系统中和育人功能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所致。教学重点与难点又有一定的联系。有些内容是重点而不是难点,有些是难点而不是重点,而有些则既是重点又是难点。

案例分析

1、王某系某大型企业的职工,进厂工作近十年,1988年厂里分房时,经厂行政会议研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几经交涉未果,王某以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起诉被人民法院驳了回来。 问:1、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对否?为什么?2、王某到底能否起诉该企业?为什么? 答:1、张某不能起诉该厂。2、因为被告不合格。 我们知道,案情中所讲到的企业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属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该企业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田永认为学校该行为违法,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田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分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但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若行政相对人针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属于国家制度,而非学校的单位制度; 2.学校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此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的身份,即此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如何确定教学中的重难点

如何确定教学中的重难点 一、教学重、难点的含义 1. 教学重点的含义、类型与特点 教学重点(简称重点)是指教学中的重点内容,是课堂教学中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教学的重心所在。教学重点是针对教材中的学科知识系统、文化教育功能和学生的学习需要而言的。因此,它包含重点知识和具有深刻教育性的学科内容。重点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从学科知识系统而言,重点是指那些与前面知识联系紧密,对后续学习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技能,即重点是指在学科知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学科知识、技能。从文化教育功能而言,重点是指那些对学生有深远教育意义和功能的内容,主要是指对学生终身受益的学科思想、精神和方法;从学生的学习需要而言,重点是指学生学习遇到困难需要及时得到帮助解决的疑难问题。 相对于形成重点的三个方面,重点可分为知识重点、育人重点和问题重点。而按重点的地位和作用又可把重点分为全书重点、章节重点(或单元重点),还有课时重点。全书重点一般是贯穿于整个学科的重要思想、方法和起核心作用的知识与技能,它是重点的最高层次。章节重点或单元重点是贯穿于全章节或单元的主干知识、技能与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不如全书重点大,属于中等层次;课时重点是指课堂教学时的重点。课时重点可以是章节重点或单元重点,也可以不是。如,对于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教师教学时就会专门拿一节补救课(或称为纠错课)来解决。这时如何消除学生存在的疑难问题就成为了教学的重点,即课时重点,但问题解决后,若它在后面的学习中又不起支撑和奠基作用,则它就不再是重点了。对这类只限于该节课的重点,我们称其为“暂时重点”。 2. 教学难点的意义与形成原因 教学难点(简称为难点)是指那些太抽象、离学生生活实际太远的、过程太复杂的、学生难于理解和掌握的知识、技能与方法。 难点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该知识远离学生的生活实际,学生缺乏相应的感性知识;二是该知识较为抽象,学生难于理解;三是该知识包含多个知识点,知识点过于集中;四是该知识与旧知识联系不大或旧知识掌握不牢或因大多数学生对与之联系的旧知识遗忘所致。 在教学中,难点如果属于第一种,教学中则应通过利用学生日常生活经验,充实感性知识得以突破;若属于第二种教学中则利用直观手段,尽量使用知识直观化、形象化,使学生看得见,摸得着。如果难点属于第三种,则应分散知识点,各个击破;如果难点属于第四种,则应查漏补缺,加强旧知识的复习。因此,突破难点,关键在于对造成难点的原因进行分析,原因找准了,对症下药就不难了。 3.教学重、难点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重点和难点具有不同的性质。难点具有暂时性和相对性。难点内容一旦经过教学被学生理解和解决了,难点就不复存在了,这就是难点的暂时性。同一知识与方法对一些学生(一般学校)可能是难点,而对另一些学生(重点学校)就可能不是难点,这就是难点的相对性。而重点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少数的课时重点具有暂时性,如暂时重点)。它并不因为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就退避三舍,而是在一定的教学阶段它会贯穿于教学的始终。这是由于重点内容大多都是在知识系统中和育人功能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所致。 教学重点与难点又有一定的联系。有些内容是重点而不是难点,有些是难点而不是重点,而有些则既是重点又是难点。 二、确定教学重、难点的方法 1、地位作用分析法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解释】义贤律师事务所提示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本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本条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限制,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限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

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难点的确定 教学重、难点的确定是教师进行教学设计时必须面对和进行的工作,而能否正确的确定教学的重、难点是高效率数学教学的前提,是提高数学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和关键。但我们发现,在日常教学设计时往往有许多教师不能正确地确定教学的重、难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教学重难点的意义和特征把握不准,缺乏一些确定重难点的方法所致。为此,本文就教学重难点的含义、特征以及确定方法作些讨论。 一、教学重、难点的含义 1. 教学重点的含义、类型与特点 教学重点(简称重点)是指教学中的重点内容,是课堂教学中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教学的重心所在。教学重点是针对教材中的学科知识系统、文化教育功能和学生的学习需要而言的。因此,它包含重点知识和具有深刻教育性的学科内容。重点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从学科知识系统而言,重点是指那些与前面知识联系紧密,对后续学习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技能,即重点是指在学科知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学科知识、技能。从文化教育功能而言,重点是指那些对学生有深远教育意义和功能的内容,主要是指对学生终身受益的学科思想、精神和方法;从学生的学习需要而言,重点是指学生学习遇到困难需要及时得到帮助解决的疑难问题。

相对于形成重点的三个方面,重点可分为知识重点、育人重点和问题重点。而按重点的地位和作用又可把重点分为全书重点、章节重点(或单元重点),还有课时重点。全书重点一般是贯穿于整个中学数学重要的数学思想、方法和起核心作用的数学知识与技能,它是重点的最高层次,如“函数与方程的思想”和“函数”就是初中数学的重点,这是由于“函数与方程的思想”和“函数”贯穿于整个初中数学学习之中,是初中数学的重要数学思想和支撑初中数学的主干知识;章节重点或单元重点是贯穿于全章节或单元的主干知识、技能与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不如全书重点大,属于中等层次;课时重点是指课堂教学时的重点。课时重点可以是章节重点或单元重点,也可以不是。如,对于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教师教学时就会专门拿一节补救课(或称为纠错课)来解决。这时如何消除学生存在的疑难问题就成为了教学的重点,即课时重点,但问题解决后,若它在后面的学习中又不起支撑和奠基作用,则它就不再是重点了。对这类只限于该节课的重点(一旦该节课学习结束后它就不再是重点了),我们称其为“暂时重点”。 数学教学重点(简称为“数学重点” )是由其在数学知识体系和数学育人系统(又可称为数学德育系统或数学文化教育系统)在学生学习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学生的疑难问题决定的。它是数学教材中最重要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的数学思想、精神和方法以及学生数学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2019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9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9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第19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中列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是为了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标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多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积极作用。 首先,这个实施条例的颁行,开创了我国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新模式,拓展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内涵。应该说,至V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动用如此多的社会力量,经历这么多的立法程序,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它的制定

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解决策略

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一般来说是依据教学中的某个知识点或者教学环节比较抽象,不易理解,使知识面广而深的问题;有的则是知识内容相近、相似而容易引起学生学习过程中容易混淆的问题,或者是由于学生年龄、生活阅历、思维能力与模式、知识水平等内外因素的局限,以及客观事物的发展尚不充分而导致使所学内容难以理解的问题。 在这里,我以郭文姬老师讲授七年级语文上册中的散文《散步》一文的教学为例,就这篇文章的重难点的突破策略,谈谈我认识到的几点看法: 一、一课一难点,重难点能否突破,即在于重难点的确立 一堂课重难点明确了,突破也就有了方向,方法也就会应运而生,围绕重难点在教学环节中设计好突破的策略,才会让学生学得懂,弄得明白。 本节课中引导学生把握阅读写景抒情散文的方法,特别是比喻、拟人手法的运用,体会作者表达的思想感情是重难点。这个难点确立好了,那么在教学时方向就很明确。 二、注意教学中重点、难点的充分性与延展性 充分性是对教学中的重点内容作必要的充分适度的展开与延伸,但绝不仅仅是对教材内容的简单的同义反复,教学中既要教师发挥其主导作用,又要学生发挥主动性,并把两者结合起来。教师发

挥主导作用,是指教学的方向、内容、方法和组织都要由教师来设计和决定;教师不仅要指导学生自学,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向学生直接传授知识,施行言传身教;学生主动积极性的发挥也要依靠教师引导,教师要对教学的效果和质量做出全面的调控。学生作为认识和发展的主体,要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教学中来,而不是消极被动地学习;对所学的知识要真正理解和善于运用,而不是生吞活剥、呆读死记。没有教师的主导作用或没有学生的主动性,教学就不会有良好的效果。 本节课老师让学生默读课文,圈点自己喜欢的写景词语或者句子,并作批注。然后,四人小组交流,分享自己的发现。接下来,由各小组中心发言人向全体学生展示自己小组的交流成果。教师反馈,及时点拨引导。课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重难点就在这个过程中一点一点地被分解并消化了。 三、课堂深刻性:即一课一得 课堂深刻性是教师和学生共同作用的结果。教师精心备课,用心上课,扮演好课堂的主导角色,学生学习积极主动,自主、合作、探究,主体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样的课堂岂能不深刻? 然而,语文课堂是否深刻,不能简单的以完成了多少教学任务,解决了多少问题或是学生的活跃度、参与面来衡量。语文的人文性决定了它不像非文字学科那样,用单位时间内知识点掌握的多和少来判断教学效果。语文偏于感性,更注重读和悟。可以说,语文课堂深刻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

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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