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合肥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篇一:改版合肥市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新) 业务编号:

合肥市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份。(若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2)注销备案合同,除正当退房外,司法、仲裁机关解除的应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3)因购房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注销备案合同,应提供《继承权公证书》。

(4)预售商品房自该楼竣工交付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办理变更;现售商品房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不予办理变更。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篇二: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XX-06-25 来源: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预、销售合同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的管理工作。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入手续,签订上服务协议。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即在政务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

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

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已在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上联机备案系统,将买卖双方基本信息传送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上认购和备案手续。上认购签约后,十日内必须办理商品房上备案手续。如未备案,十日后

上标识将自动转为"可售",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十日内如双方当事人解除认购合同,

可以通过上联机备案系统撤销合同,恢复"可售" 标识,同时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合肥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XX-06-25 来源: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预、销售合同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的管理工作。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联机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入手续,签订上服务协议。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即在政务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

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

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已在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

产开发企业通过上联机备案系统,将买卖双方基本信息传送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上认购和备案手续。上认购签约后,十日内必须办理商品房上备案手续。如未备案,十日后上标识将自动转为"可售",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十日内如双方当事人解除认购合同,

可以通过上联机备案系统撤销合同,恢复"可售" 标识,同时记录该套商品房一次换手。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合肥市商品房上合同联机备案系统

合肥市商品房上合同联机备案系统

房地产开发企业入认证表

及填表说明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年月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

合肥市商品房上合同联机备案系统

入认证委托书

委托人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受托人

姓名: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现本公司委托受托人为合法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处理坐落于[——————————————————————————————]房地产如下[——————]事项:

一、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入认证事宜:

二、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入变更申请事宜:

三、[—————————————————————————————]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以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表三

篇五: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文件

合工商[XX]132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

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各分局、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三县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XX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GF-XX-0171)。然而,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将其又进行了格式化,即在示范合同文本的空白处重新制订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以转嫁合同风险。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引发了大量的

合同纠纷,成为近几年消费者投诉的重点之一。XX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商品房合同规定通知抄送:省工商局省建设厅市政府法制办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 XX年9月22日

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签约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

(GF-XX-0171)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遵行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参考《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细则》(附件)拟定格式条款。

三、市区内(除三个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合肥市工商局直属局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新站综合试验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注册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

四、申请办理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 格式条款合同样本或其它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等,并附电子文档;

(五)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后,应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在征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于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

合《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合格证明;对不符合《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向申请企业发出《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列明格式条款合同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具体内容及修改理由,要求申请企业予以修改并重新进行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修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辩或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处向购房者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篇六: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合肥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管[XX]225号

三、办理范围:

本市房屋建筑工程

四、申报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备查)

(五)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备查)

(六)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八)城建档案合格证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无监理需提供工程竣工评估报告)(十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十二)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三)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十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注:以上备案资料中的(一)、(八)、(九)、(十二)、(十四)、(十五)为原件,其余资料可以采用复印件,(六)、(七)项复印件须加盖合肥市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但字迹必须清楚,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领单》,到备案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当建设单位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备案机构即告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程序和时限,同时开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通知单》;

(三)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六、承诺时限:

备案机构在收到住宅(含商住楼、公寓)工程备案材料后,并验证齐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络进行公示,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

10天。

篇七:合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合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

登记号:面积单位:平方米

篇八: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附件8

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样式)

合房经备证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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