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附件1

第3页共4页

第4页共4页

附件2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计划从事巡游出

附件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

年月日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

出租车经营合同书正式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3029 出租车经营合同书正式版

出租车经营合同书正式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__________号--__________号,经营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________),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车辆牌照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_______万元,车辆购置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应的经营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上述车辆承包给乙方经营。 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提供的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承包费标准。乙方应按月蚣追浇赡沙邪?,每月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承包费包括: 公路养路费_________元; 客运附加费_________元;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为广大市民和中外游客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营运环境,提高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根据X局《关于印发〈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努力,确保完成《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要求,做到“行车规范、车容整洁、语言文明、服务周到、提升形象”的目标,无严重服务质量投诉发生,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X成立以X 为组长,X、X为副组长,各公司分管营运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业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办公室,由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X整个整治期间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部署、信息收集上报和后勤保障等。 三、工作措施。(一)认真深入开展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大动员,主要开好二个会,一是

要开好各出租车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动员部署会。X月X日前要召开各出租车公司办公会议、中层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动员部署会,重点传达市和主管部门对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讲清各公司具体采取的工作措施,讲清每个管理人员要担负的具体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全体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二是X月X日前各出租车公司要开好全体驾驶员和车主的宣传动员会,要做到把主管部门对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驾驶员,督促其自觉参加到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出租车公司要切实做到以下几项要求: (一)做到全体从业人员人人见面,知晓我市正在开展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X月X日前签署完毕X制发的《X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优质、规范服务承诺》。 (X)出租车顶灯完好,门徽、监督电话字迹清晰;(X)车载信息化设备、计价器完好有效,价格标签完整、规范;(X)车辆外表清洁,门窗齐全,玻璃明净;(X)车辆外表清洁,门窗齐全,玻璃明净;(X)车辆外表清洁,门窗齐全,玻璃明净;(X)驾驶员仪表端正,衣着整洁。无开车吸烟、向窗外随地吐痰现象;语言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周到;必须持《服务监督卡》上岗,亮证经营,备足零钱,做到文明营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租车用车管理,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用车原则 车辆的使用以保证公司各部门办理业务、开展业务用车为主。各部门工作人员用车需报请各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三、用车范围 1、各部门需要完成领导交办的业务工作并且明确安排使用车辆时。 2、工作需要到达目的地较远或交通不便,有可能误时、误事影响工作时。 3、携带现金或重要文件材料等,途中安全保障系数要求较高的工作。 4、上级领导陪同重要客户因工作需要接送或现场陪同时。 5、公司上级领导指示或安排项目部需要临时或必要动用车辆的工作。 6、遇到突发事件需要马上赶赴现场的工作。 四、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租赁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车辆档案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说明书》、《三包服务卡》、《保险单》等。 2、各部门租赁车辆必须报主管经理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审批内容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排量、品牌型号、行驶里程、车龄等。严禁租用以下5种情况车辆:①未经审验合格车辆;②已报废或延期报废车辆;③未报保车辆;④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⑤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 4、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车辆所有人提供车辆购买凭证和保险凭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部门所租赁车辆合同原件必须留存综合管理部一份。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11076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出租车承包合同范本阅读 发包方:建始县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聂传维 单位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广润路2号联系电话:3230882 承包方(乙方):_____ 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 驾驶证号:____ 初次领证日期:____联系电话:1、_____2、____ 家庭住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州、县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和政策,经甲乙双

方协商一致,就承包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经营方式 甲方提供一辆具备经营资格、营运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出租车给乙方承包(见附件一)。乙方承包甲方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接受甲方管理,安全行驶,文明服务。 第二条承包经营车辆 车型____ 车号_____颜色_____车架号____ 发动机号____车辆行驶证号车辆登记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__月;自_____年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附件1 第1页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 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a61360401.html,)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个)车辆类型及等级 第2页共4页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 座位数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车辆技术等级备注 序号道路运输证号厂牌型号座位数(个)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购置时间

第3页共4页 聘用或者拟聘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第4页共4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职位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 ( ( ( ( ( ( ( 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写明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 ( 场地、《准( 第十条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并对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 ( ( ( ( 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最新-出租车协议书范本-

最新 出租车协议书范本 甲方:出租车XXXX 车主-XXX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出租车XXX经营出租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出租车 XXX保证证件齐全,正常营运中。 (二)乙方在营运中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如有违章、停运、罚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罚款;如有吊销经营手续,乙方按照市场价赔偿甲方。(三)乙方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购买全车保险,如:交强险、商业险(现阶段商业险不能低 于30万元,以后根据公司要求递增)。甲方每年检查保险购买情况,禁止无保险营运。车辆到期乙方交甲方车时,乙方商业保险退回标准以保险公司退回标准为准,强险不退。如在营运中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车勋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有一方造成伤残,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四)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修车、车体保养、年审、季审、 气瓶审验、计价器、税收、公司费用等。乙方必须对随车证件按时审验,不能拖审。(五)出租车XXX年租金根据市场价格,每一年浮动一次,以市场中间价为准,具体价格协商确定后,在该协议上签字认可。年月日开始,年租金X万X仟X佰元整,乙方每月一号交甲方X仟X百元整,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包车押金X万元整,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押金条为证。如有国家下发燃油补贴,归甲方所有(包括推迟下发的补贴),XXXX年开始,在出租车承包期间燃油补贴按实发金额,甲方三分之一、乙方三分之二。 (七)双方签订协议起,甲方将XXXX出租车及随车证件交给乙方保管(证件包括:行驶证、营运证、二级维护卡、道路运输许可证副本、附加费证、计价器证卡、气瓶使用许可证、加 气卡),如有丢失,由乙方负责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乙方在包车期间,如果经常出现不利于出租车营运的情况(违反法律法规、交通法规、出现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结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包车协议并收回出租车及全部证件。 (九)租车时间XXXX年XXXX月日至XXXX 年XX月XX日(本车强制报废时间)。 需要提前更新车辆时提前四个月结束该协议。在营运中如有变动,甲方提出卖车,乙方主动交出车辆及随车证件,甲方退回押金,终止协议。如乙方违约,提前结束包车协议,甲方不退押金。(十)以上条款甲乙双方信守协议,如有违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乙方有权不交租金。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家庭成员一份。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担保人:身份证号: 乙方家庭成员:身份证号: 年月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 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 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 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 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 定。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人:(甲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承包人:(乙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现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内容如下,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有出租车一辆,车号为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每天下午点到第二天早上点,承包给乙方经营,每日承包费元,承包期为年。。 二、乙方向甲方交出租车承包经营保证金元。(¥元),交款后甲方开收条给乙方,金额以收条为准,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乙方没违约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各项内容,甲方就在期满后十五日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乙方。 三、承包费当天结算,交车时支付。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交纳

承包经营费,经甲方催告仍未能交清承包经营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乙方交给甲方的出租车承包经营保证金,甲方只能退给乙方50%的出租车经营保证金,在从退给乙方50%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欠甲方的承包经营费。 四、出租车承包经营期间,乙方负责车辆灯光、轮胎修补。乙方在承包期间因操作不当或人为造成机械损坏,由乙方承担。车辆燃油补贴费及其他所退的现金归甲方。 五、此车为交强险第三责任险,拾万元整的司乘险,乙方要自己了解保险内容,因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费的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要保证车辆及行车安全,要保证自己及乘客和他人及财产的行车安全。如发生交通事故,不管责任在哪一方,乙方负责承担处理事故的全部赔偿及承包车的承包费,()乙方独立承担因出租车肇事或其他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若甲方因法律规定为此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如车辆被盗和他人损坏由乙方赔偿。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不许雇司机,如甲方发现车辆由其他人驾驶,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不能酒后驾驶,如发现并终止合同,乙方保证金全部不退。 七、甲方负责交纳保险费、税金费、工商费、公司服务费、

个人出租车承包合同范本

个人出租车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乙方自愿全日制承包甲方自购的湘D出租车,并向乙方交纳保证金万元整,承包期限为贰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租金为叁仟玖佰元整(¥:3900元),每月租金在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没收保证金,终止合同。 乙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承包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和违反本合同制定的条例,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收回车辆,终止合同。 为明确责任,特制定以下条例: 1、甲方应购买与本车相关的费用(线路使用费、保险费、地税),其它新增费用由乙方负责。保证乙方在承包期正常营运,如因以上费用造成职能部门扣车、扣证,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爱护好车辆,乙方承担在承期内的车辆修理费和耗油费,乙方在承包期内所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所牵涉的经济损失、纠纷,由乙方负责和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承包期间,甲方有权监督车辆的车况、车容,提醒乙方进行车辆保养与维修。 3、承包到期后,乙方必须保持该车一个良好的车况、车容交给甲方,经过甲方认可车况、车容后方可退还万元保证金。 4、乙方承担一切在承包期内车辆所造成的交通违章处罚,甲方概不负

责。 5、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将车辆转交给他人驾驶或将车辆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保证金万元作罚金处理。 6、乙方不得利用湘D出租车参与违法活动,如被甲方发现或公安机关查处,甲方有权没收 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其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须诚实营运、优质服务,不参与赌博等违法乱纪活动。 8、贰年承包到期后如果乙方不继续承包则补偿甲方伍仟元(¥:5000元)车辆折旧费。 9、承包期内,车辆大修费用及一切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承包期内,国家发放的燃油补贴由甲、乙双方各领一半。 此合同经双方共同商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起法律作用,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丙方(担保人):

2018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word版本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章名称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拒载、议价、甩客、绕道、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等行为的罚款标准从原规定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提高至200元以上201X元以下罚款。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希望能够帮到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X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X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 (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运政部门的违章违规记录; (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合格证、客运轮训合格证、CNG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 (六)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条驾驶员建档登记,由公司安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把关,逐级审查签字,经同意后登记入册,并进行执业备案,方可正式聘用,经办理服务监督卡后,准许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七条每车聘用两名主班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变动,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实同意后方可变动。聘用的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公司建档登记3个月以上,方可退出,退出时向公司申请说明理由。 聘用的主班及代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6000元(不计息),安全学习保证金每人600元(不计息)。如无违章或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解聘或退出本公司时,全额退还。 第八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从业资格: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二)非法罢运停运、上访集访,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闹事,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营运经济责任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无安全经营监管能力的; (四)驾驶员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详细

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租车承包经营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车主:身份证:简称甲方) 承包方:身份证:(简称乙方) 一、为完善和加强对出租车的管理,维护经营双方的协议利益,保证经营的正常进行,甲乙双方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恪守信用的原则就承包达成如下协议,车况良好的原则,特签订本经济责任协议书,以此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务协议。 二、合作方式: 甲方拥有出租车客运经营权及车辆的所有权,乙方在承包经营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以承包经营的方式获得上岗资格。 三、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 半股承包给乙方经营。 四、租赁经营时间 乙方在营运的出租汽车承包期限为年月日至下线为止。 五、车辆保证金: 乙方上岗营运该出租汽车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给车辆风险保证金抵押金人民币25000.00 ,该款不计利息,方可取得上岗资格。 六、乙方每月向甲方交承包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 元 七、在乙方经营期间,乙方应购买该车营运的所有国家费用,如遇国家政策变动费用发生改变(增加或减少)与甲方无关,承包费用不变。 八、如遇乙方其中一方出现交通事故,所需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切费用与甲方无关。 九、甲方向乙方交车时,车辆经过正式验收,应视为车辆质量符合要求,以后乙方不得就车辆的质量提出异议。乙方租车租金在每月8 日前付清。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管理制度)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 第63号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壹九九八年二月壹日起施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运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且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和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且和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统壹管理、合法运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的出租汽车运营权能够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能够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壹)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和运营方式相配套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有二年之上驾龄;(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壹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壹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壹)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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