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1-3章

航空法1-3章
航空法1-3章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规范和调整国际国内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其所产生的行政管理和农商法律关系。民用航空法的特点: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法。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历史发展1784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1919年10月13日各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范的国际公约。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1928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1929年的华沙公约。二战后有著名的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至今他也是国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条约主要有1相关国际公约或世界性多边条约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地区性多边条约,比如泛美航空公约3各种双边国际条约,例如大两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如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习惯也称国际惯例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也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惯例具有稳定性通用性和重复性等特点。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是来自各个法律体系中所共有那些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固然存在差异,但仍存在某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如善意,实

效,禁止反言,公允及善良原则等,这些原则就构成一般法律原则以前不法庭判案时没有相应的条约和习惯的空白。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对于没有国际条约,由国内法支配的其他航空法问题,外国法律就有可能成为民用航空活动中的法律渊源。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只发展国际组织作为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与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国际组织的国际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在诸多方面,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其作出的决议在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成为国

1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也称之加歌公约体制2以华沙公约

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也称华沙公约体制3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也称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条约有,1919年巴黎公约,1928年泛美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

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定、其他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1919年巴黎公约是芝加哥公约的前身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贡献在于就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2确立了航空器的国籍规则3允许缔约国保留国内两地间空运的权利。1928年泛美航空公约3月20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签署了美洲国家之间的《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简称泛美航空公约或哈瓦那公约,与巴黎公约的不同在于1泛美航空公约规定各国航空器与其他国家进行商业行空的自由不受各国关于执照办法的限制;但如果一国检查该航空器并认为该航空器不符合该国市行要求是可以拒绝承认其适行航为有效,并拒绝其通过泛美航空公约对航空器适航证和机组合格证的规定比巴黎公约的规定更具体更复杂航空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赔偿的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11月1日至12月7日,有53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会后签署了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从而取代了1919年的巴黎公约。芝加哥公约于1947年4月4日生效,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表现在进一步明确和详细规定了凌空主权原则和领土国的权利2关于航空器及其国籍的规定3规定了非刑权力和飞行规则。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在国家间建立定期航空运输关系而签订的协定,是国家间通航的主要法律依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建立的全球首个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组织因而它也是现行国际

民航空基本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是指 1929年华沙公约

以及后续修改公约并附属于该公约名下的一系列议定书的总称,包括1华沙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原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航空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他也是

国际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公约

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1958年2月4日生效的关于国外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1952年罗马公约,是第一个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4还有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公约,197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1975年蒙特利尔四个议定书,1995年国际航班承运人协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是对华沙体制的新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主要是以三个反劫机公约为主体的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三个反劫机公约有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2)1963年东京公园1970年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也称反劫机公约简称1970年海牙公约3)1971年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也称反破坏公约简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和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三个反劫机公约加上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就成为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律体系主要是有航空法典,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范性文件等构成。航空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空法典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由时任国家主席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该法共有16章214四条。国务院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2000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82年12月1日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办法官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85年5月28日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86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年4月6日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87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89年3月2日你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93年8月3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管理规定。93年11月29日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03年1月10日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05年12月1日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民用航空规章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啊!民航总局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部门规章。民用航空总局由局长签署,

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总称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用:1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各项航空权益。2政府职能和宏观调控,强化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3管理空中航行,严格制定和执行空中航行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要维护空中交通秩序,确保民航飞行安全和有序4用航空中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保护好民用航空活动中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5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打击刑事犯罪,制止非法干扰航空活动的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6协调好民用航空和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代表人物比利时法学家尼斯2空间有限自由论,代表人物法国著名法学福希尔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领空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路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确定主张论:空间论、功能论。空间论: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出发利用物理概念或物理性质来确定空间了某种高度,并将其作为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界限的标准,主张以空气上升到最高高度为标准、以大机构成为确定标准、卡曼管辖线说、以国家有效控制为标准、以地球静止轨道为标准。功能论认为应当根据航空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以内活动的性质作为决定法律地位的标准。领空主权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通过公约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为各签署国所接受。领空主权的内涵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原则不仅是国际条约中的规则,而且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因此国家普遍享有领空主权,不因是否签署公约而改变3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表现在领空主权是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1944年芝加哥公约领土主权的规定表现在:1飞经或飞入他国领空的规则2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3保护本国安全的规则4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5其他体现凌空主权的规则对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若未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国家给予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2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载权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的航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外国航空器的入侵是指国外航空器未经本国允许,私自非法进入本国领空的行为。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

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反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包或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拦截航空器的动作分为告警,警告性射击,外逼,引导出境,甚至迫降。第三节领空管制制度领空管理又称空域管理。领空管理的内容包括空域划分,空中航行管理和入境、放行的法律制度。空域划分包括飞行高度规定和各种空中交通服务区域的划分。空中禁区是指一国划定的禁止航空器飞行的领路或领水以上的空间(我国的禁区用字母p在航图上进行标注。)暂禁飞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为了公共安全,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盖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陆地领域或领海上空划定范围内,航空器飞行受到某些规定条件限制的空间(在VFR\IFR航图上用R标注)危险区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空域,该空域内在某些规定的时间内存在着对飞行有危险的活动(D表示)。防空识别区是指一国在本国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入境和放行的内容包括航空器出入境、旅客、机组、货物

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航空器的分类1相对于空气的比重来划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2使用目的来划分(航班,商务飞机,货运飞机,试飞飞机,教练飞机,军用飞机,农用飞机,运动飞机3按航空器的构造来划分(根据航空器的最大马赫数不同家航空器分为,亚音速,音速、超音速、超高音速;按照年轻的种类或引擎数来划分,螺旋桨式、增强型螺旋桨式,窝轮风扇发动机)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差别1民用航空器一般在异国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记2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如定期航班和包机运输等3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如航空作业急救飞行航空训练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了民用航空器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2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跃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终止此类侵犯。国家航空暨法律地位1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2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

空器的国籍制度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航空器国籍实际上是规定了航空器与其所属国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航空器的管理工作,并且使航空器能及时得到所属国的外交保护。航空器国籍制度的意义,航空器的国籍加航空器与国籍国联系起来,起到类似国际私法中连接点的作用,国籍国以此为依据,对其所属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保护和管理航空器。航空器的登记条件1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有关航空器定义的规定应当属于航空器2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属于民用航空器3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十八条规定,该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具有一国国籍的前提下在另一国进行登记,即不得拥有双重国籍。航空器登记条件规定方法有,列举条件法,排除法,应当登记法。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1登记国对其域内本国航空器的权利和义务。对楚瑜登记国领土内的航空器来说。登记国对该航空器享有完全的管辖权,应当适用该登记国的法律。根据该国法律规定登记国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2登记国对其欲望本国航空器的权利和

义务(权利:管辖权、管理权,保护权。义务:管辖义务,管理义务,规定义务,禁止义务,提供登记报告。)民用航空器的标志是指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飞机号,注册号或者机尾号等,它是识别航空器的重要标志。((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日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七,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民用航空器的标

志分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既标志应当是字母或数字或两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之后。第一位是字母,则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之间因有一短线连接。我国关于登记标志的规定我国1998年<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由于我国目前航空器等级标志基本采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即登记标志第一位是数字,

月19日,在日内瓦通过了国际成人航空器权利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国际承认航空器物权,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1航空器所有权2通过购买并占有行为取得航空器的权利3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占有航空器的权利4很笨,为担保偿付债务而协议设点的航空器抵押权,质权以及类似权力。民用航空器的基本权利1所有权2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3优先权。所有权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用航空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核心也是基本内容)的权利。抵押权是指二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享有的优先清偿的权利,企

业担保财产并不转移占有。置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其占有的财产获得优先受偿的这种权利。留置权指的是债权人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财产应因此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之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就债务人之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存在于四个方面1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所产生的费用。航空器拍卖过程中所产生的公益费用。民用航空器的援救报酬。民用航空器的保管费用。我国民航法关于民用航空器权力规定:1承认抵押权和留置权。对于抵押权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人航空器转让他人。2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器优先权适用于1救援灾民用航空器的报酬2保管维护的你用航空器的必须费用。期限是,自救援或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终止。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与国籍登记彼此联系只有在国际登记之后,才能进行权利登记,权利登记处进展民用航空器登记国的管理工作。国际登记是权利登记的前提,权利登记是国籍登记的推进。区别:目的不同,权利登记是使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得到国际和国内的承认,能够对抗第三人,而国籍登记在于划分各国对航空器的管辖范围,避免管辖冲突,对本国航空器能更好的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民航法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的登记制度做了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

航空器的适航性,就是航空器要满足最低安全标准而应当具有的各种品质,其中包括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和品质,航空器部件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机载设备的精度和强度等。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的事航管理部门,以保证航空器的事航线为目标,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出口,使用和维修进行监督,审查和管理。“87年5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与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初始适航管理指的是航空器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管理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适航管理部门的规定。持续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在满足初始世行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获得适航证之后,在你不配。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为保持航空器处于设计制造时的基本

安全标准和世行水平而进行的管理。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航空器的设计环节,制造环节,使用环节和维修环节,航空器的进出口环节。我国对设计环节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核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我国对生产环节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有相应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手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省点,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了,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但是如果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对出口环节的规定: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同时对航空器出口也规定,中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如果首次进口币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进口的型号认可证书。对使用环节的规定对制造完毕或进口的航空器,在获取适航证之后,方可进行飞行活动。如果租用外国航空器,则,必须经过民航局审查并认可的航空器登记国颁发的原适航证,或另颁发适航证才能飞行,对于已经获证书的必须按规定使用和维修,保持适航状态,若要加装活改造,则必须经民航局批准审定。对维修环节的规定要承担维修业务时,必须申请维修许可证,获证后方能从事维修业

则一定型号,数量的航空器,并与航空器出租人签订有关航空器租赁的合同,租赁期间内,航空器出租人将该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航空器承租人,而后者已按期交付租金为代价获得航空器的使用权。我国航空器租赁环节提出申请、进行招标、评估方案、发放委托书、起草合同、签订和交付。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型号和数量的航空器,获得航空器的所有权,并将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租赁方式。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续租,也可以按航空器残值或固定价格优先购买。经营租赁又称营运租赁或服务性租赁,是指航空器出租人根据市场预备通用性较强的航空器,供航空器承租人按需选择租赁的租赁方式,期满后,承租人可以续租,或按照合同返还出租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区别:1租赁目的不同,融目的最终获得租赁航空器的所有权,经目的则是航空公司为满足市场和短期的经营需要,并无意长期使用2全能分离的情形不同,融,航空器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分离,最后

都归于承租人,经,航空器所有权和使用权只是短暂分离3租赁期限不同,融长,10年左右,经短,7年以下4租赁费用不同,融考虑航空器本身价值、利率等因素,经考虑风险因素,因此比融租金要高5期满结果不同,融期满后,可以续租,优先购买,返还,主要是优先购买结束。经不可购买。总体,融资租赁更便于融通资金,获得航空器所有权的效果,经营租赁具有生产经营灵活、便于规划机队、飞机更新快速的优点。

民航法规试题修订稿

民航法规试题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M10航空法规144+162 1[P085] ICAO的中文名称是 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B)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C)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D) 美国联邦航空局 2[P085] 第一部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是 A) 《芝加哥公约》 B) 《哈瓦那公约》 *C) 《巴黎公约》 D) 《泛美航空公约》 3[P085]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于 A) 1974年 B) 1945年 C) 1946年 *D) 1947年4[P08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中大部分是由( )负责编写*A) 空中航行委员会 B) 航空运输委员会 C) 法律委员会 D) 联合支援委员会

5[P086]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A) 大会 B) 理事会 C) 空中航行委员会 D) 秘书处 6[P08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的名称是 A) 空中规则 B) 航空器适航性 *C) 人员执照的颁发 D) 航空器的运行 7[P08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 A) 中国民用航空企业 B) 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C) 交通部的部署局 *D) 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8[P090] 民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了多少个民航安全监督管办公室 A) 32 *B) 33 C) 34 D) 35 9[P090] 制度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D) 国务院法制部门 10[P091] 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属于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民航地区管理局 C)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D) 空中交通管理局 11[P09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是下列哪部规章 A) CCAR-145 *B) CCAR-147 C) CCAR-66 D) CCAR-121 12[P0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是: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国务院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13[P092]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为中国民航法律

国际航空法教学提纲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共三个发展时期: 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 2.活跃期: 1914年开始 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 ●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 ●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 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 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有三大体系: 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 航空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共有19个附件。《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运行 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 8.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寻与援救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 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19.安全管理 《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 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赋予机长“治安权力”; 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①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括上述行为的共犯; 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为了对1971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补充, 4)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 行为的议定书》) 3.《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订立于1929年。包含十个 补充修订文件。 规定了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责任、赔偿标准。 *《蒙特利尔公约》所涉及的“特别提款权” *《华沙公约》所涉及的“法郎”

宇辰网-《民用航空法》最新修订解读

宇辰网-《民用航空法》最新修订解读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78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条。这意味着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法,在20年后将迎来重大变化。 可喜的变化 民航局此次修订民用航空法,从2003年正式启动到如今征求意见,历时十三年之久。据报道,此次修订不仅结合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而且参照了东京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主要围绕完善民航业发展机制、加强航空安全管理、放松经济性管制、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运输凭证现代化、修改运输责任制度等方面。 针对近些年来发生的“空闹”事件:飞机起飞了还在用手机打电话、在机舱内吸烟、辱骂机组人员……这些招人恨的“空闹”问题,今后将被重拳打击,最高可罚款五万元。

严惩“空闹”不仅是大众呼吁,也是航空安全的必然要求。“空闹”时有所见,除了其影射的“社会戾气”问题之外,“白闹”或许是最重要的原因。多年来,一些旅客乘坐飞机出行时的不文明行为,通常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处罚,至多不过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元了事。这种“不疼不痒”的处理决定,使得很多人认为“空闹”“低成本”,这才使得不文明的行为屡禁不止。这一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于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罚到肉痛”就不再是一句空话了,谁要还想以身试法,就得掂量掂量了。 近年来一些空难事故的发生,也让社会对于本次修法中在事故赔偿上,一些变化颇为关注。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全面接轨,对人身损害赔偿均采用双梯度制度;国内旅

《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试题

《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试题 1. 下列哪个公约第一次提出了领空主权原则? [单选题] * [单选题] * 巴黎公约(正确答案)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华沙公约 2. 下列航空法律法规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 [单选题] * [单选题]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正确答案)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3.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 [单选题]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正确答案) 外交部 4. “三个反劫机公约”不包括以下哪个? * [单选题] * 1970年海牙公约 1963年东京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正确答案)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议定书 5. 谁对机组成员遵守飞行基本规则负责? * [单选题] * 机场 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 机长(正确答案) 航空单位负责人 6. 我国在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坚持的是什么理论?( ) * [单选题]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 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 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正确答案) 7. 限制区在航图上用( )加以标注 * [单选题] * ADIZ R(正确答案) P D 8. 以下组中都属于航空器的有( ) * [单选题] * 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火箭、导弹 气垫船、火箭、直升机、飞机 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空间站、飞机 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直升机、飞机(正确答案)

9. 我国《民用航空法》中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产生的以下物权和债权的受偿顺序应该是( )①法院对民用航空器判决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②银行对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③海运公司为援救民用航空器支付的费用④航空维修公司为保管维护民用航空器支付的费用 * [单选题] * ①④③②(正确答案) ①②③④ ④②③① ③①④② 10.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不包括( ) * [单选题] *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正确答案) 民用航空器使用 民用航空器的维修 11. 下列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表示正确的是( )。 * [单选题] * B-1234(正确答案) Q“3456” M_1234 N\6789 12. 凡属下列情况( )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 [单选题] *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正确答案)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0人及其以上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13. 依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分类,可以将航空保险分为( )。 * [单选题] *

民用航空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用航空法课程教学大纲《民用航空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民用航空法/Civil Aviation Law 课程代码:080445 学时:32 学分:2 讲课学时:30 考核方式:考查课程简介:主要介绍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特别是1944 年《芝加哥公约》 及其后的双边和多边协定所组成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同时介绍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内容包括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航空器、航空人员、航空运输的管理制度、航空运输合同、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航空保险、航空刑法等,为学生将来以法指导民航业务工作打下基础。 先修课程:法律基础、国际法、民航概论适用专业:民航运输(航空商务)、航空乘务专业教材:刘伟民. 航空法教程. 中国法制出版社. 修订第二版.2001 主要参考书:赵维田. 国际航空法.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英〕郑斌. 国际航空运输法. 中国民航出版社.1996 唐明毅. 现代国际航空运输法. 法律出版社.1999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为民航运输(航空商务)、航空乘务专业的一门专业特色课,其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特别是1944 年《芝加哥公约》及其后的双边和多边协定所形成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同时了解、掌握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为学生毕业以后以法指导民航业务工作打下基础。 、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1)教学内容: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航空法的定义 第二节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第三节航空法的渊源 第四节航空法发展简史 第五节中国民航事业及其法制建设 第二章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第三节国际空中航行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第三章航空器 第一节航空器的概念 第二节航空器的国籍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第四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航空人员的概念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用航空器概述 一、航空器的含义 1.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 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 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2.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 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 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一)分类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 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 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 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 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特征P59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 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 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 属于国家航空器。 课外拓展: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 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法人能够以政府、法 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是世界各国规 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 法律制度。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

民用航空法概述

课时教学教案

[课程引入] 引入: 1.法律的属性是什么? (1)讲述法律属性的体现;(2)讲述法律的属性对于民航法发展的意义。 2.互动:你对法律有多少了解?你接触过吗?你能说说法律之渊源? 3.总结:所谓法律渊源,它本身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是指法律来源于什么。民用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要讲清楚法律的渊源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现在一般都将法律的渊源看做是法律的组成和具体表现形式。 4.那么民航法学的由来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5.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 民用航空法概述 思考:(1)民航法的由来是什么? (2)民航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1.民航法的渊源: 民用航空法的渊源是指民用航空法来源于哪里。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的渊源主要包括《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国际间合同性协议》等法律文件。 2.发展阶段 民用航空法的发展经历萌芽时期、形成与完善时期以及现代民航法的发展时期三个阶段。从民航空法在国外的发展与在国内的发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航法的组成 民用航空法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内法及法院判例等组成。 1.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其名称包括: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宣言等。 视频:国际条约是什么。 (2)国际条约介绍 ①1929年10月13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一项有关航空运输规则的专题性公约,分5章41条,对国际航空运输的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公约在执行过程中曾经过多次国际会议

民用航空法-教案(1-18周)

民用航空法-教案(1-18周)

云南商务职业学院 教案 课程名称:民用航空法 学部:经管学部 授课班级: 2014级航空服务专业

学期: 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 授课时间: 2015年9月-12月 任课教师:冯双燕 注:第一周(9月3日抗战纪念日,放假) 授课日期:2015年 9月 10日周次:第二周本次授课课时 2 授课章节:第一章第一节授课题目航空法规导读 教学目标: 1.航空法概述 2.了解航空法的渊源和发展简史 3.理解航空法的定义和特征 4.掌握航空法涉及的范围及作用 教学内容与要求: 1.掌握航空法规的国际和国内体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2.掌握航空法涉及的范围及作用 教学重点: 理解航空法的定义和特征

教学难点: 掌握航空法涉及的范围及作用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为主 教学设备: 板书 教学过程: 课程导入:举例马航的赔偿案例,过渡到学习本门课程的重要性,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课程展开:按照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依次展开讲解。 课程结束:总结全讲重点内容,并做好下一讲的过渡 教材、教学参考书阅读要求: 课本

作业布置: 课后搜集有关航空服务领域的相关资讯,每节课请一位同学上台分享。 小结: 通过本次课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航空法的渊源和发展简史,理解航空法的定义和特征,掌握航空法涉及的范围及作用。 授课日期:2015年9 月 17 周次:第三周本次授课课时 2 日 授课章节:第一章第二节授课题目芝加哥体系 教学目标: 1.掌握航空主权原则所包含的五层含义 2.掌握《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的两种空中自由 教学内容与要求: 通过本节的学习,要求使学生掌握航空主权原则所包含的五层含义,掌握《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的两种空中自由。 教学重点: 掌握航空主权原则所包含的五层含义。 教学难点: 1.掌握《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的两种空中自由 2.掌握《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的五种空中自由。 教学方法: 讲授和案例分析相结合。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 第一章导论 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 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领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包括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力。领空主权不容侵犯。 注意:这些公约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名称,而且不止一个文件,为简便起见,一般均以签订的年份+地点来代称,如:1919年《巴黎公约》、1926年《马德里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等等。 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1944年11月1日~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由美国邀请,52个国家应邀出席,会议签订5个文件,简称为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现代航空法奠定了基础。 半个世纪以来,民用航空运输由于技术的进步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破坏航空器等。所以,为适应这些变化,国际航空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法律制度,并且还在不断地发展中。

民用航空法专业名词解析

A卷 名词解释: 1.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明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即旅客,货物托运人以及收货人,邮政机构)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3.双边运输航空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指两国之间就组织和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重要法律依据。 4.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简答: 1.定期国际航班的五种权利:(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客.货.邮的权利 2.机长的权力: 国际:(1)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罪或作出危害行为时,为了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安全,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或者再将此人交付主管当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之前,有权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2)同时,为了与上述规定相同的目的,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期内已犯或行将作出危害航空器的行为时,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3)机长可以要求或授权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并可以请求或授权但不能强求旅客给予协助,来管束他有权管束的任何人。(4)如机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在航空期内犯了他认为按照航空器登记国刑法是严重的罪行时,他可将该人移交给航空器将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国内:(1)在航空器飞行前,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2)在飞行当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3)对于机组人员的组成,如果机长认为机组某些成员不适合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4)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

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1616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试卷

二O一七至二O一八学年第一学期 期末考试试卷(A\B卷) 考试科目:民航法规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总分:100分 命题教师:罗润民适用班级:1616 一、填空题(共5题,每空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我国的航空器权利登记薄由设立。 2.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另一类是。 3.我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将航空人员的资格丧失分为四种情况,分别是,,,。 4.民用机场的建设过程主要分为,,, ,,阶段。 5.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领接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二、名词解释(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民用航空法: 2.领空: 3.民用航空器: 4.机组: 5.空中交通规则: 6.航空运输合同: 7.通用航空: 8.航空器事故: 9.航空保险: 10.引渡: 三、单选题(共15题,每题1分,共15分)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 )。 A.公司标志 B.登记标志 C.机型标志 D.适航标志 2.依照民航法规定,租赁期限为( )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可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A.6个月 B.8个月 C.10个月 D.12个月 3.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按照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 A.承租人、出租人、供货方 B.出租人、承租人、供货方 C.承租人、供货方、出租人 D.出租人、供货方、承租人 4.以下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中属于出租人义务的是:( ) A.维修航空器 B.支付租金 C.通知有关事项 D.返还航空器 5.以下各组中只有两个不属于航空器的有:( ) A.气球、气垫船、滑翔机、直升机、飞机 B.飞艇、气垫车、直升机、飞机、人造卫星 C.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空间站、航天飞机 D.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火箭、导弹 6.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管理要求,取得_______并投入营运 后,为保持基本安全标准所进行的管理: ( ) A.生产许可证 B.适航证 C.型号合格证 D.经营许可证 7.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适用原则是: ( ) A.公平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过错推定责任 D.过错责任

民用航空法 教学大纲

云南商务职业学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民用航空法 课程性质专业课 总学时数36 专业、班级2014级航空服务专业 任课教师冯双燕 年月

一、教学对象 本大纲适用于航空服务三年制大专学生。 二、学分与学时 36学时 三、课程模块类别及课程属性 课程模块:专业课 课程属性:必修课 四、课程性质、任务和目的 性质:本课程为民航运输(航空商务)、航空服务专业的一门专业特色课。 任务:使学生了解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特别是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其后的双边和多边协定所形成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 目的:了解、掌握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为学生毕业以后以法指导民航业务工作打下基础。 五、主要先修和后续课程 本课程是为了进一步引导学生更进一步了解航空法、航空服务礼仪与市场营销学的应用基础。它既要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又要培养学生的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目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本课程教学采用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学生理解、熟记有关的民用航空运输法律法规,掌握国际航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的区别及其不同的法律规范,并能灵活运用这些规范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航空法规导读 【目的要求】 1.了解航空法的渊源和发展简史 2.熟悉国际航空法的三大体系 3.熟悉国内航空法规三级机制 4.熟悉中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5.掌握本专业主要法规的框架内容。 【主要内容】 ●讲授内容 1. 航空法的渊源和发展简史 2.中国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3.理解航空法规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 第二章国际航空法选编 【目的要求】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概述 3.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4.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5.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6.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探测的公约 【主要内容】 ●讲授内容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民用航空法模拟试卷

民用航空法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_________: ( ) A.公司标志 B.登记标志 C.机型标志 D.适航标志 2.依照民航法规定,租赁期限为_______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可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 A.6个月 B.8个月 C.10个月 D.12个月 3.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_______按照_______对_______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 A.承租人、出租人、供货方 B.出租人、承租人、供货方 C.承租人、供货方、出租人 D.出租人、供货方、承租人 4.以下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中属于出租人义务的是:( ) A.维修航空器 B.支付租金 C.通知有关事项 D.返还航空器 5. 以下各组中只有两个不属于航空器的有:( ) A.气球、气垫船、滑翔机、直升机、飞机 B.飞艇、气垫车、直升机、飞机、人造卫星 C.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空间站、航天飞机 D.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火箭、导弹 6.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管理要求,取得_______并投入营运后,为保持基本安全标准所进行的管理: ( ) A.生产许可证 B.适航证 C.型号合格证 D.经营许可证 7.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适用原则是:( ) A.公平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过错推定责任 D.过错责任 8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 A 飞行记录本;

中国民用航空法简明教程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课程名称:民用航空法课程代码:04570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民用航空法是交通运输(民航运输与服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该专业学生必备的专业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 该课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基础,内容包括: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等。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内容的学习,使学生进一步树立明确的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锻炼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进入民航领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该课程与航空运输管理专业其他各专业课程关联性强,是民航货物运输、民航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机场服务概论、飞机租赁和机场营运与管理等课程教学的专业基础课。法律基础理论、国际法和民航概论是该课程教学的基础课程。 第二部分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 绪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把握航空法的定义和特点,明确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了解航空法的渊源,把握现行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制。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民用航空法》的定义及特点。(重点) 2.民用航空法的体系。(重点) 3.民用航空法与民用航空发展的关系。(一般) 4.1919《巴黎公约》概念及意义。(重点) 5.《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概念。(重点) 6.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次重点) 7.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次重点) 8.国际民用航空刑法体系。(重点)

9.中国民用航空法的层次和法律体系。(次重点) 10.《民用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重点) 11.《民用航空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次重点) 12.《民用航空法》关于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做要求) 第一章总则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章总则的学习,要求把握民航法的立法目的、主权原则、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权。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空主权概念。(重点) 2. 领空主权的内容。(重点) 3.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其体系。(一般) 4.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职权。(次重点)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的学习,要求把握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和民用航空器国籍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 民用航空器概念。(重点) 2.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的区别。(重点) 3.航空器国籍标志的概念。(重点) 4.航空器登记标志的概念。(重点) 5.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重点) 6.民用航空器国籍原则的含义。(重点) 7.民用航空器国籍原则的意义。(一般) 8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原则。(重点) 9.取得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程序。(重点) 10.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注销或变更的手续。(次重点) 11.办理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航空器的范围。(次重点)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的学习,要求把握民用航空器权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共三个发展时期: 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 2.活跃期:1914年开始 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 ●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 ●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 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进 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有三大体系: 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航空 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共有19个附件。《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运行 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 8.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寻与援救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 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19.安全管理 《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 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赋予机长“治安权力”; 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①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 括上述行为的共犯; 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为了对1971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补充, 4)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 为的议定书》) 3.《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订立于1929年。包含十个补 充修订文件。 规定了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责任、赔偿标准。 *《蒙特利尔公约》所涉及的“特别提款权” *《华沙公约》所涉及的“法郎”

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B卷)《民用航空法基础》课程

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B卷) 民用航空法基础》课程 _ _ 级__ __ 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成绩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填补了我国国内法立法体系中关于民用航空的立法空白。 2.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航空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9%,一家外商代表在董事会的表决权不得超过。 4.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标志。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机场应该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年。 6.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训练。 7.法是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 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8.对于运输机场的使用申请,民用航空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有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少于万人民币。 10.航空运输中常见的运输凭证有客票、行李票和。 11.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 3.2 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12.外国航空运输公司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称为代表,其工作职员称为代表。 13.按航空运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种类,可将航空运输合同分为标准型和型两种。

航空法名词解释

航空法名词解释(全)1.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渊源: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表现形式、实际内容的来源及其认识手段。 3.领空: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4.领空主权:缔约各国承以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5.外国航空器的入侵:是指外国航空器未经本国允许,私自非法进入本国领土的行为。 6.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航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为。 7.空中禁区:是指一国划定的、禁止航空器飞行的领陆或领水以上的空间 8.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陆地领域或领海上空划定范围内,航空器飞行受到某些规定条件限制的空间。 9.危险区:是指一定范围的空域,该空域内在某些规定的时间内存在着对飞行有危险的活动。 10.航空器的国籍标志: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11.航空器的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 1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用航空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3.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对产生赔偿或其他费用的民用航空器的价值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14.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的适航管理部门,以保证航空器的适航性为目标,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出口、使用和维修进行监督、审查和管理。 15.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型号和数量的航空器,获得航空器所有权,并将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租赁方式。 16.经营租赁:是指航空器出租人根据市场预备通用性较强的航空器,供航空器承租人按需选择租用的租赁方式。 17.航空人员:一般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18.机组:是指航空器经营人(航空公司)委派的,由飞行期间在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团体。 19.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20.国际空中航行:是指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需要经过一个以上国家的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才能完成的飞行活动。 2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器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23.空中交通规则:(空中规则)是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护飞行安全的重要机制。 24.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是指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安排专业的空中交通管制员、通过雷达、自动化系统以及无线电等设施,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试题

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试题(A)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领空: 领空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3、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之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4、机组: 机组是指航空器经营人(航空公司)委派的,由飞行期间在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团体。 5、空中交通规则: 空中交通规则,又称空中规则、飞行规则,是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护飞行安全的重要机制。一般包括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 6、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主要是航空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对航空服务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即在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航空公司向消费者提供并完成运送服务,而购买这种服务的消费者则向航空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 7、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是指除定期航班和为取酬或者出租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8、航空器事故: 航空器事故是指发生在任何人为飞行而登机到机上所有人员下机这段时间内,与飞机运转有关的事情,也即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9、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是以与航空有关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10、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有管辖权的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将被指控犯罪或判决有罪而又可引渡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我国的航空器权利登记薄由设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观部门 2、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另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持续适航管理。 3、我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将航空人员的资格丧失分为四种情况,分别是,,,。执照的暂停,执照的收回,执照的自然中断,执照的注销。 4、民用机场的建设过程主要分为,,, ,,阶段。 民用机场的选址,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民用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民用机场建设实施,民用机场工程竣工和验收。 5、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领接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的基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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