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

虚假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
虚假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

虚假诉讼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对策 -大学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 学生毕业论文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诚信声明 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媒体宣传的作用。各类广告铺天盖地

的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可谓想尽千方百计,无孔不入。在这种背景之下,明星代言广告应运而生。比如李嘉欣代言的“黄金叶坠”案、赵本山代言的“蚁力神”案、葛优代言的忆霖传销案等……之所以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误解和弊端,产生了很多危害,因此要追究这种广告责任。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现状、原因及其危害性,探讨分析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该类法律纠纷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emphasis on business media

publicity effect.All kinds of advertisements to be in the newspapers, television, Internet and other news media, is to make every attempt, get in by every opening. In this context, the star advertising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For example, Michele Lee's "golden leaves fall" case, Zhao Benshan's "yilishen" case, Ge You's Yi Lin pyramid selling case etc....... The reason for celebrities engaging in false advertising liability, because their behavior caused a lot of confusion and problems to the consumer and has a lot of harm to them, so to pursue such advertising liability.To solve the problem,this paper expound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fulness of false endorsement ads star, 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false advertising spokespers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relevant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egal dispute. Keywords:Star endorsement of false advertis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 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 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 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 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 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解释》明确,隐瞒债 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 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 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 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 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 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 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 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 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 规制范围。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 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及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作者:工商报来源:工商报发布时间:2014-6-12 一、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均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规定,但两者规定不完全吻合,致使基层执法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产生不同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虚假宣传,二是该种虚假宣传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时,强调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这一要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价格、获奖情况、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在字面上增加了“商业信誉”,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变成了“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实践中“第一”等用语也纳入此项。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广告法》强调考查宣传内容的真假,着重保护一对一的消费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强调考查虚假宣传行为引起的误解后果,着重保护一对多的交易选择关系。由此可见,立法目不同,保护对象也有区别,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区别适用。 二、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虚假诉讼罪!民事律师应当格外注意

虚假诉讼罪!民事律师应当格外注意 作者:黄兵向阳花刑辩创始人 提到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刑辩律师才有高风险。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法”,所谓的“诉讼技巧”时有应用,不关注证据来源及真实性等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随着立法和执法的日趋完善,不论你是有意为之,亦或是无心之举,都可能引发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比如本文将要探讨的虚假诉讼罪。 近年来,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有泛滥之势,已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29日,为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虚假诉讼罪”写入我国刑法。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生效),明确了该罪具体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标准等问题。过去虚假诉讼行为最多只受到行政处罚,如江苏某律师事务及其主任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分别被罚款20万元、5万元。现在虚假诉讼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各地公检法均加大了审查力度,很多政法系统甚至作为专项行动在重拳出击。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对虚假诉讼罪的感受尤为深刻。从接受委托的案由来看,虚假诉讼已然成为高频次犯罪类型,尤其是在2018年《司法解释》生效以后,惩处力度不断加强。在虚假诉讼案件辩护过程中,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民事代理正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为了把戏演得更逼真,让这些“假案件”看起来“天衣无缝”,一般都会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因此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都聘请了代理律师,虚假诉讼的全程都有律师参与。一旦东窗事发,律师极可能成为涉嫌“共犯”的被调查对象。司法机关将严格审查律师代理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知晓虚假事实、有无判别证据材料、如何理解一些不正常现象,等等。更不能排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①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②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

《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河 北 大 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毕 业 论 文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学生姓名:崔方方 指导教师:王昆江 专业年级:2012级法学完稿时间: 河北大学继续教育学

诚信承诺书 我谨在此承诺: 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崔方方 年月日

论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 摘要 广告代言是现在社会中常见的现象,但是由于受利益的驱使等原因,虚假广告代言屡屡出现,受害人告上法院的情况也多有出现。本文以明确虚假广告代言需承担法律责任为出发点,从明确虚假广告代言、确定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和完善法律规制为构架的角度,探讨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对虚假广告代言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并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分析目前相关规定在责任主体不明确、审查制度、广告执法、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对比提出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审查制制度、完善执法措施及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见意。 关键词: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

目录 引言 (1) 一广告代言的概述 (2) 1.1广告代言的概念 (2) 1.2广告代言的现状 (2) 1.3广告代言的基本特征 (3) 二虚假广告代言担责的理论依据 (4) 2.1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4) 2.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 (5) 2.3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5) 2.4《广告法》(修订草案)的规定 (6) 三虚假广告代言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及国外相关法律规制 (7) 3.1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法律规制 (7) 3.2国外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法律规制 (8) 四虚假广告代言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 (10) 4.1 没有明确将代言人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主体 (10) 4.2广告审查制度不够全面 (10) 4.3广告执法存在缺陷 (11) 4.4监管制度缺陷 (11) 五虚假广告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 (12) 5.1 明确将广告代言人纳入到承担责任主体的范围 (12) 5.2完善广告审查制度 (13) 5.3完善虚假广告执法措施 (14) 5.4健全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15) 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虚假诉讼的案例

虚假诉讼的案例 【篇一:虚假诉讼的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 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 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 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 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 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 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 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 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 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 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 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 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 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 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 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 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 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同 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 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本文着重探讨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厘清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正文】: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们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会使用各种竞争手段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在各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时,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悄然滋生。正确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法律规制的前提。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规定的“其他方法”说明虚假宣传并不局限于广告,众多非广告形式的宣传方式也能构成虚假宣传。并且虚假宣传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宣传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就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这里经营者是广义的,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其他团体等。 2.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主观是故意或过失。通常是故意心态,经营者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实现排挤竞争对手、扩张自己商品市场占有率的目的。但如果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未对内容作出完整的解释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此时经营者的心态是过失,那么我们是否认为其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呢?目前我国法律认定其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为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为虚假宣传。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广告主认真履行审查广告的义务。 3.行为的结果是引人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均出现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词,但对其内容和判断标准为做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引人误解”和“虚假”都是宣传修饰词,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其实不然,而这并非是缺一不可的关系。 (1).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比较广告中较多出现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经营者往往会将自己产品优胜的一面与竞争对手产品不足的一面做比较,误导消费者认为广告主的产品更胜一筹,但事实却是综合考虑下广告主的产品不如被比较的产品。又比如某些房地产商宣传房产时断章取义只引用部分事实。说房产依山傍水,其实山只是个小土丘、水只是一小片人工湖。这类广告未对全部事实予以充分表述,以致消费者误解选择其产品或服务。笔者看来这种行为应该归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虚假宣传中。但遗憾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将该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中,这显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所以笔者认为虚假应包括两方面,内容虚假和效果虚假。当消费者理解的事实与广告描述的事实不符时就是效果虚假。 (2).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夸张的广告,例如某洗发水广告洗完头数字能从头发上滑落或某零食广告吃完该商品女生变猛男。这种广告自吹自擂,为了达到广告

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试论不良儿童电视广告的法律规制(一) 内容摘要:广告管理不仅要防止虚假广告搅乱市场,更要使儿童远离广告的侵害?尤其是后者,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剖析了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的危害,对我国目前儿童广告法律法规作出评析,指出其不足,同时介绍了外国的相关经验,最后提出我国在此问题上应该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关键词:儿童电视广告法律规制 电视上林林总总的儿童电视广告多以儿童为目标受众,或以形象直观的实物展示,或以隐含间接的方式对儿童介绍各种各样的商品?面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的、如此巨大的、充满了诱惑的视觉冲击,分辨力较弱的儿童其思想言行势必受到儿童电视广告的影响与诱导?儿童电视广告除了具有娱乐、丰富知识和审美教育功能之外,还可能会产生相当的负作用,众多家长、教育工作者、消费者组织等纷纷要求政府加强对儿童广告的规范和限制?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由成人主宰的世界,儿童的利益时常处于被成人忽略的危险之中?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逐利性也易使商业组织把公益性置于其次?如何规制儿童电视广告的制作播放,使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影响,拥有一个更加健康的休闲娱乐环境,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不良儿童电视广告对儿童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 所谓不良儿童电视广告,是指那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儿童宣传或者是宣传与儿童有关及有儿童参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务等的一类广告,这些广告的内容或者形式可能对儿童的成长产生消极影响?频繁出现的不良儿童电视广告会使儿童产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潜移默化地受到错误诱导? (一)不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 传统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培养孩子具有尊老爱幼、团结互让、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等美好品质?可在一些电视广告长期播出后,反而会使孩子忽略了幼儿园、学校老师的教导?有这么一个事例,某人应邀去朋友家做客,拿着一堆水果和礼盒,刚坐在沙发上,还没来得及和朋友说话,卧室里走出主人9岁的儿子?“送爸妈不如送给我!”罗先生的朋友生气地让儿子回屋做功课?“我们是未来,我们是希望,我们是全家的宝中宝,就得给我!”这下大人们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来才知道原来小孩说的是一种儿童营养品的广告词?广告宣扬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当然应以孩子为中心?这样的观点与我们的道德价值观教育背道而驰? (二)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期,他们本应有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不贪食、不挑食,按时起居,这样才能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电视中的儿童食品广告多为高脂、高糖或高盐食品,而这些食品又通常以“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语来包装?电视食品广告和电视节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节目内容,通过影响儿童少年对不同食品和不同饮食方式的态度,左右儿童对食物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儿童少年饮食行为的形成?譬如广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从营养学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热量、高味精含量”,儿童长期食用,会引起肥胖和营养不良等症状?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体会膨胀,容易使人产生饱肚感,从而影响儿童的正常饮食?调查结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电视在5小时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电视少于1小时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摄入175千卡的能量;看电视时间长的儿童一边吃饭一边看电视的比例比较高;70%的6~8岁儿童认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营养? (三)不利于儿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际方式 儿童尚处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初期阶段,而种种成人化的电视广告常常会诱导儿童的早熟行为,它们非常容易导致儿童的语言早熟、形象早熟、行为早熟,过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学学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给班主任说说,给他调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边合计如何才能和老师解释,孩子在一边不耐烦地说,“送礼呗?‘送礼就送×××’”?这种广告给儿童带来的恶劣示范影响,使父

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

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 —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摘要:在我国,虚假诉讼由来已久,但近年尤烈。对其法律规制,理论实务界的主张见仁见智,难形成主流意见和通说。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总结,但同时也留下了立法空白需要填补。理想之选是在刑法修正时设专门罪名以回应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罪名可定为恶意诉讼罪。当务之急是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个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以规范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实践,结束同罪不同罚的混乱局面。目前的权宜之计是分别适用刑法第 307 条和第 313 条,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若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诉法修正案;定罪;司法解释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正案)24条规定:增加二条,第“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的总结,”同时对于何种恶意诉讼可能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究竟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给出了很大的待定空间:留下了理论研究的课题,需在学理上进行研究;留下了司法解释的空间,需要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认识;提出了修改刑法的呼唤,需要未来的刑事立法予以回应。 一、虚假诉讼概念界定 与虚假诉讼并存的相关概念众多,主要有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等,有学者只研究一个概念,没有提到或梳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不少学者的研究把几个概念作为同一事物的不同说法,没有区别对待;还有学者只论述它们是不同的概念,但没有论述它们是何关系。【1】学界的分类和命名方法,本来各有可取之处,但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问题的立法规定的出台,有必要从立法的视角对这类概念做一分类和命名。 (一)恶意诉讼及其他相关概念的界定、分类与意义 恶意诉讼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况的称呼,无论是诉讼诈骗还是诉讼欺诈或虚假诉讼,发起诉讼的人都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所以可以将恶意诉讼作为一般概念来使用,并进而将恶意诉讼按照不同标准作出相关分类,比如按是否构成犯罪来分,以刑事犯罪的视角可以称之为诉讼诈骗,以民事侵权的视角可以称之为诉讼欺诈。本文强调以被害人是否为被告的分类标准,如果被害人不是被告,则恶意诉讼各方当事人是恶意串通的,诉讼只是一场表演,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和相关表演,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这种情形即为本文所称的虚假诉讼;以被害人为被告的恶意诉讼,被害人是真实的被告,其对原告的抗辩是真实的抗辩,不是表演,原告是要以伪造的证据赢得法院的有利判决,以从被告处获取本属于被告合法权益的利益,这种情形即学界探讨较多的狭义的诉讼诈骗。 以被告人是否为被害人为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在立法和理论上意义重大。实务中的案例表明,无论被告人是否为被害人,被害人或法院要发现或查证其中的违法犯罪之处都不简单,而被害人不参与诉讼的、被告人不是被害人的场合更甚。比如有人被骗写了一张借条,实际并没有发生借款关系,但在诉讼中被告要证明自己是被欺骗写的,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法官纵有怀疑,往往也会依证据规则判原告胜诉。而虚假诉讼中的被害人的处境更加困难,因为虚假诉讼中被害人根本没有机会参加诉讼,也不知道正在发生着一场对其不利的诉讼,当被害人知道存在虚假诉讼时,虚假诉讼往往已经了结,被害人要证明已经结案的、自己并不是当事人的民事案件是假的,会更加困难。也就是说,在被害人就是被告人的场合,至少被

[法律资料]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浅析

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浅析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责任的规定 纵观我国现行法,涉及广告行业行为规制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第38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虚假广告代言的行政责任,《广告法》第37条规定可以对虚假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可见,《广告法》中的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局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的表演者和重要参与者却被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同样,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也未能对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做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的缺失致使法律对此无法规制。 我们在某些领域也出台了应对措施。2005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其中规定,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2006年又出台了最新政策,严禁名人做医药广告。据报道,明星助阵医疗药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已成为全国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615781715.html,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检发民字〔2017〕5号 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3月8日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 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作,依法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条以下几类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615781715.html, 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可以给予民事处罚的,如果构成犯罪的,是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那么,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虚假诉讼罪如何报案? 发生有人犯虚假诉讼罪,应首先去报案,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二、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的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简论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简论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通过目标受众对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的点击向广告主收费.相比其它推广方式,竞价排名能够更灵活地控制推广投入、持续优化,不断地提升投资回报率。 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不仅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高额利润,还让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商家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但是竞价排名也被一些企业所利用,他们通过参与竞价排名,将不合格产品推向社会大众。 (三)缺乏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摘要]本文从虚假广告的概念着手,拟通过分析其本质及特点阐述虚假广告的存在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危害,并从我国现存立法的不完善、行业自律能力差、行业监管不力等方面入手,来阐述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从而针对各方面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措施。 [关键词]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监管措施 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广告无处不在。那么,何为广告呢?广告,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广而告之”,它是一种宣传方式,是各种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公民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一定媒介形式向社会推广自己的商品、劳务、服务及其他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定义“广告”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承担广告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行为。使用虚假广告是一种违法行为,被法律所明令禁止。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虚假广告”的概念和定义还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在普遍大众的意识中,虚假广告就是利用广告的形式,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欺骗性的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选择和判断,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由于法律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我们只能援引学术上的理论定义。著名学者蒋恩铭在《广告法律制度》一书中认为,虚假广告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掺杂虚假成分,对商品或服务做出的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过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 一、虚假广告的本质及特征 尽管目前我国《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但虚假广告的本质是显而易见的,即:广告活动的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其结果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又影响了合理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虚假广告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虚假广告的内容具有虚假性。这主要体现在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它利用欺诈的手段对商品做虚假宣传,这种虚假宣传主要包括商品的质量虚假、生产要素虚假、生产期及有效期虚假、产地虚假等等,抑或广告的内容虽

保健茶的虚假宣传及法律规制

2018年第07期 作者简介:何杰(1965-),女,浙江宁波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教育法学、诉讼法学。 1 保健茶的发展现状 我国饮茶的习惯很早就有,茶的品种繁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健康养生功效的保健茶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日益受到市场的追捧和热爱。保健茶是以茶为生产原料,加上一些中草药制成的保健饮品。这种饮品,有保健养生的神奇功效,有茶和饮料的不同感觉。其中有一种广受喜爱的荔枝草保健茶,这是以不同采收期的荔枝草为原料,研发出的一种荔枝草样的保健茶。荔枝草有许多作用,比如说治疗咽喉、咽喉肿痛、急慢性咽炎等。这种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饮品已经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喜爱。2保健茶宣传广告状况 保健茶的广告宣传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保健茶进行广告宣传能让消费者了解关于保健茶的功效及价格等等相关信息。保健茶是中草药加上以茶为原材料制成的饮品,它对消费者有着一定的保健功效的饮品。广告宣传是消费者了解接触保健茶的主要方式,通过广告宣传这种方式,相关的群体会对保健茶的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去购买保健茶。 我国保健茶广告宣传也非常普遍,发展也十分快速。令人堪忧的是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没有监管,各种保健茶的质量让消费者不放心。虚假宣传保健茶的医疗、治疗疾病效果的广告宣传,这严重破坏了保健茶市场的经济秩序,同时让消费者对保健茶的功效失去信心。所以,相关部门要对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的产品进行化验及严格调查,这个举措是非常必要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 3保健茶宣传法律法规上的缺陷及危害 我国相关产品的立法规范太过片面和笼统,这是由于商品的种类太多无法出台具体的措施及规章制度造成的。相关的法律缺乏对部分商品的具体制约措施,同时保健类饮品这种刚出现的新事物,还没来得及制定相应规定的宣传法规。由于具有保健功效的茶是近年来刚刚出现的,所以我国的法律欠缺对保健茶这种商品的具体约束及规范措施。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保健品广告监管制度》的制定,对保健茶的宣传及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及规范作用,但是该项规章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比如对保健茶广告的法律法规极度简单,这样就会给留下很大的漏洞,很多保健茶企业做不利于市场秩序的事,但是相关的法律对此却并无明确的惩处措施,而这样,受害的就只能是消费者了。 宣传广告市场监管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保健茶产品。保健茶这种保健的饮品的广告,必须要进行有严格的审查和甄别,应请求相关的部门予以协助,对保健茶产品成分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对人体无害且有一定的保健功效才能让其进行公开的广告宣传。对于不合格的保健产品及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且坚决不能让其进行广告宣传,避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我国没有设定保健产品的处罚规定,这就给保健茶类广告市场的管理造成了不便,也让消费者无法采用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能对那些违法的广告商予大力处罚便能让广告宣传市场稍显和谐。 4完善保健茶广告法律法规的建议4.1重新制定《广告法》相关的制度规定与管理 健全和完善保健茶的法律及法规,同时要对保健茶市场各种各样的宣传现象进行规范。首先,要表面现象抓起,提高保健茶广告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查规定,进行各方面严格的审核与管理。对没有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推广宣传;对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不准宣传;总之,产品不达标就坚决不能推广,只要与商品本身不一样的,有欺骗嫌疑的,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来管理,这样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才能保证。其次,每个环节都不能放过,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一旦不符合规定的,都要有专门的惩罚措施,不能让商家浑水摸鱼,逃避惩罚。要依法对其产品进行检测,一旦发现问题立马进行处罚,不能让他们钻空子。目前企业对 产品进行宣传的方式越来越多了,过去的报纸、电视已经不再为主要阵营宣传,而是与各种各样的平台合作。比如互联网、传单、QQ 、微信、微博、各种APP,如淘宝天猫等,有的还会组织一些促销活动,这些都加大了相关部门管理难度,就会出现违法者。一旦发现,就要对相关企业进行惩罚,只有如此才能遏制宣传中的不守法。4.2法律法规要制定违法的法律责任,避免过于简单。 从以前的各种违法的情况中,主要是对经销商进行处罚,这是不合理的,也应该对其他人做出相应的惩罚,比如广告投放者,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企业及广告商利用法律的空子打插边球进行不良的宣传行为。对这种情况进行分析,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在两方面,一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相关人员肆无忌惮的从事虚假活动;二是这种虚假活动的成本太低,广告商违背良心和道德做事,仅仅被罚点钱无法让广告商伤筋动骨,不能达到禁止的目的。所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要对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出台规范相关的法律,提高从事虚假行为的成本。并对相关的虚假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及惩处,如果相关企业和广告商从事虚假行为则直接吊销营业执照,让相关的人员和企业不能从事虚假行为,不敢从事虚假行为,不愿从事虚假行为,通过这样来杜绝违法现象。4.3消费者要自我管理与学习分辨 必须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普及工作,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清楚明白,相应的监管者,也要作为管理的参与者。只有消费者有了基本的了解认识,才能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辨别真伪,最基本的要有自我识别的意识及能力,避免自己上当受骗。在此基础上要对相关的虚假产品及虚假广告找相关部门举报,这才是合格的监管者。通过这样的法律普及工作,消费者才会是真正的受益者,才能买到健康的产品。当发现广告或者产品是不真实的时候,首先自己不要买它,其次见到其它人购买或者上当受骗时要及时的劝说和制止,在此基础上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这是消费者基本的权力和义务。 保健茶这种新型的产品迷惑性较高,当然有些保健茶产品及宣传广告是真实的,但是很多都是打着保健或者健康的幌子进行招摇撞骗。学识较低或者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是主要的受骗对象,因此,我们要对此方面的知识进行大型的讲解及宣传活动,甚至可以在电视媒体中进行报道和披露。提高这部分人群的认知水平和辨别真伪能力,让她们在虚假的宣传及产品面前能够理性分析及对待,让销售虚假产品的企业无处插针,无法生存。5结语 当今社会信息传播有很多的途径,而最常见的途径就是广告宣传,这是消费者认识产品的有效途径,这些广告也会成为消费者对产品的参考价值所在。现在的消费者市场需求多样,这种保健茶在市场上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喜爱,因此保健茶相关广告的市场更需要合理规范,消费者才能得到真实更加有效的信息,从而找到需要的商品。但目前因为法律规制的不完善,消费者无法购买到安全的产品,因此只有规范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制,保健茶的宣传市场才会有前景,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杜绝保健茶的虚假宣传,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王瑞龙.中国广告法律制度研究[M].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16.[2]药恩.广告规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6. [3]董亚娟.保健茶宣传广告现状及法律规制[J].福建茶叶,2015(6):55-56. 保健茶的虚假宣传及法律规制 何杰 (昆明学院社会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225) 摘要:保健茶的广告宣传是普通民众了解和选择购买保健茶的一个重要的途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保健茶日渐受到民众的青睐。但目前的保健茶宣传过于混乱,信息虚假现象尤为严重,缺乏有效可行的法律来规范,这为消费者的茶饮品安全埋下隐患。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健茶广告宣传的规范和管理,以保证保健茶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保健茶;虚假宣传;法律规制 政策·法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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