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过期药品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1、凡接近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2、有效期药品的贮存,应有明显标记《有效药品一览

表》,效期不满三个月的药品应及时与临床科医生联系使用或医药公司更换。

3、发药,使用效期药品,要坚持近期先出,的原则。超

过效期的药品应及时报损处理。

4、报损药品销毁时必须在相关领导带头下至少5人签字

见证销毁全过程。

5、若因玩忽职守,造成药品过期、霉烂、变质,追究保

管员责任。

6、凡药品失效、霉变、昆虫咬。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

应查明原因,再填写报损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损。若因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者,负责人要酌情按比例赔偿。

7、报损院领导批准后,必须交药品会计办理一切手续。

川办医院

2

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

过 期 失 效 药 品 回 收 登 记 簿 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云分局印制

目录 1、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 2、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3、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箱管理使用规定 4、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登记表 5、过期失效药品移交单

连云区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流入社会,切实加强对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规范过期失效药品回收行为,结合连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的公益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探索创新,稳步推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第二章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过期失效药品指居民家庭中已超过有效期的,或虽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已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 第五条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只面向居民家庭和个人,不包括各类组织或单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回收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管理规范、诚信度好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发放“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单位”标牌、“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和“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本”;各定点回收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开展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 第九条各定点回收单位帮助群众清理药箱,并进行安全用药咨询服务。 第十条各定点回收单位要在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配合搞好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未列入定点回收单位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活动。 第三章定点单位申报条件和确定办法

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精选范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 1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相关人员。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6、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1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

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过期药品管理制度 1、凡接近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2、有效期药品的贮存,应有明显标记《有效药品一览表》,效期不满三个月的药品应及时与临床科医生联系使用或医药公司更换。 3、发药,使用效期药品,要坚持近期先出,的原则。超过效期的药品应及时报损处理。 4、报损药品销毁时必须在相关领导带头下至少5人签字见证销毁全过程。 5、若因玩忽职守,造成药品过期、霉烂、变质,追究保管员责任。 6、凡药品失效、霉变、昆虫咬。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查明原因,再填写报损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损。若因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者,负责人要酌情按比例赔偿。 7、报损院领导批准后,必须交药品会计办理一切手续。 川办医院 篇二: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 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各科室:

为落实公司“三基”工作精神,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我院《过期、破损药品管理规定》公布,请医院各科室遵照实施。 一、过期药品 1、药房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过期药品工作。 2、药房所有工作人员均有监督、查看过期药品工作的义务。 3、过期药品应有6个月、5个月、4个月、3个月、2个月、1个月过期预警表单统计,并告知主管院长、药品管理及采买人员、门诊及病房临床医生,尽量使用或退换货。 4、过期药品过期后应在药品过期当月填报药品过期处理单,并详细分析过期原因、过期责任人,不得延期填报药品过期处理单。 5、3个月内即将过期的药品,可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给予使用医生1%的鼓励。 6、经鼓励后使用的药品,原则上不得重新列入一般药品采购目录,特殊情况可由科主任提出使用计划,并注明理由,方可按特殊药品采购。 7、药房可拒绝效期在6个月(含)内的药品出库。 8、没有出现在过期药品预警表单的药品,若过期,则由药房负责负担该批药物全部经济损失。 9、药品采购量明显大于申请量的,以申请量的110%为基数,由采购人负担其多出部分损失;采购量在申请量90%-110%范围内,可免除采购人责任,过期量小于申请量20%的可免除申请人责任,过期量大

XX医院药品遴选制度

XX医院药品遴选制度 为了促进医院药品管理及医疗技术整体水平提高,根据我院的临床实际,制定我院药物遴选制度如下: 一、遴选原则 1、入选药品应具备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要充分考虑药品的安全性,临床治疗效果,兼顾药品价格,满足不同需求的人群。 2、以现用的《医院基本药物处方集》为基础,参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河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保证医院使用基本药品的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3、保证临床科室基本满足需求的前提。 4、贯彻落实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一品双规制度的规定。 重点遴选药品范围 1、国家批准生产的新药,特别是国家一类新药。 2、支持我院专科建设,开展新项目、提高治疗手段所必须的药品。 3、兼顾医保、农合的药物。 4、各临床专科需要,体现二级医院治疗水平的药品。 5、从《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 三、程序与方法 1、由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药剂科具体承办。 2、按照入选的基本原则,药剂科应以不同的形式不定期地广泛征求临床科室的意见,做好定期修订准备工作。 3、属于各专科新药的,根据本科室的用药需求申请,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 4、属于老药淘汰的,由药剂科根据医院药品应用情况,提出淘汰品种,交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淘汰。 5、如需调整药品目录,增补、替换、淘汰药品品种,应由单位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表决决定,参会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半数以上参会委员以实名方式投票赞成方可实施。调整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新药遴选原则

1.新药遴选工作应在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 具体由药剂科负责,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2.遴选的药品须充分考虑到药品的安全性、临床治疗效果、兼顾药品价格, 满足不同需求的人群。 3.入选药品的厂商应是具备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企业,须选择质量可靠、 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销售商,并提供厂商(GMP)、销售商(GSP)的相关资 质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4.参考国家药监总局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确保临床使用基 本药物的比例。保证各专科品种齐全,临床科室满足需求的前提。 遴选程序 1、主治医师根据临床需求填写?新药引进申请表?,报科室负责人审批签字。 2、药剂科科长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药品的合法性;生产企业及经营 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网上集中采购相关规定;与在用同类药品相比有无优势或替 换必要;药品费别、价格情况等),对未指定规格、生产企业的药品提出若干推 荐产品备选。 3、报送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对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合法性,药品 引进理由,生产及经营企业资质等进行再次复查,通过复查的由药品质量监督领 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4、原则上经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开会,对申请新药引进的 药品逐品种讨论,表决。对表决通过品种即日起纳入肿瘤医院相应的药品目录。 药品采购交药剂科按常规采购流程进行。 5、为方便临床用药,可在前三步完成后,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 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直接进入常规采购流程。然后在下一次药事会议上对之前 所有新药引进品种再次集中讨论、表决。 临时用药审批制度 为了保证部分患者能够及时使用我院《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特制定本 制度。 一、基本原则

XX医院特殊用药管理制度

1 目的:规范特殊注射用药物的管理。 2 遵从医院制度-药事管理篇。 3 需中心静脉进入的特殊药物: 3.1 TPN(糖浓度>10%) 3.2 腐蚀性化疗药物 3.3 已知对外周静脉有刺激的药物 3.4 高浓度钾 3.5 其它需中心静脉用药 4 只能由医生给药的特殊途径: 4.1 脑室内注药 4.2 胸腔内给药 4.3 腹腔内给药 4.4 膀胱内灌注 5 特殊注意事项: 5.1 静脉补钾仅限于静滴或泵注。静脉输入氯化钾浓度>60mmol/L,应连续监测心电 图,监测血清钾。 5.2 患者少尿或无尿,如输注液体中含钾,需通知医生。 5.3 输注血管活性药的管道必须经常巡查,保持通畅,该管道不能同时静推其他药物。 5.4 更换血管活性药物种类或停用药物,要连同原血管活性药物管道一起更换,并用 针筒抽净前端药物。 5.5 在给普罗帕酮、地尔硫卓、胺碘酮、β受体阻滞药及洋地黄等可影响心率药物前 须检查患者心率,HR<60次/分,需暂停以上药物,并通知医生,同意后使用。 5.6 静推普罗帕酮、维拉帕米、地尔硫卓、胺碘酮等需密切注意血压;硝普钠需溶解 在5%葡萄糖注射液中,溶液配制到使用完不超过4小时,避光输注。 5.7 甘露醇给药速度过快,如给药前患者血压不稳定,需通知医生,确认后方可使用。 6 特殊药物的监测与记录: 6.1 静脉用药:如医嘱有特别速度要求的一律使用输液泵或微量泵,并使用特殊“标签” 以示区别。 6.2 胰岛素:用后30分钟观察并记录有无低血糖反应。 6.3 影响血液动力学类药物:如硝酸酯类等,每15-60分钟监测并记录血压及心率。 6.4 有皮试要求的抗菌药物:首次使用30分钟内观察并记录有无过敏反应。 6.5 各科可根据专科需要增加特殊药物的监测范围。 6.6 根据医嘱进行药物观察和记录。 获经批准 院长日期

新药引进管理制度.

新药引进小组管理制度 一、新药申请管理制度 1、由临床科室向药剂科领取《新药引进申请表》; 2、申请科室主任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申请引进的新药进行讨论,纪录讨论的情况; 3、认真填写《新药引进申请表》中的有关项目,如药品的药理、药效特点,与现有院内、外同类药品比较的情况、价格、“医保”情况等; 4、提出需淘汰的药品名称,原则上申请引进一种药品,同时需淘汰原先使用的一种同类或同种药品。 5、《新药引进申请表》必须由各科主任及参加讨论的成员签字,否则无效。 二、申请引进新药药学评估管理制度 1、药剂科在收到临床送交的《新药引进申请表》后,由药学评估组组长将表格及相关资料分配给有关药学评估人员进行评估; 2、认真填写《拟引进新药评估表》中有关项目,如药剂学、药效学

及药动学特点,国内、外多中心研究结果,与院内、外已有同类药品在药理作用、临床疗效、每日用药费用上的差别与比较等; 3、评估员对《拟引进新药评估表》签名后交药剂科主任复核并签名,否则无效; 三、新药引进管理制度 1、申请科室及药剂科均同意引进的药品,有药剂科通知药品经销者提供新药资质材料,包括新药证书、产品GMP认证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等; 2、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定期听取药剂科主任关于临床新药申请情况与药剂科对申请引进药品评估情况的汇报,对同意引进试用的并通过新药资质审核的药品,签署意见。如同意,则该药品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 3、申请科室和药剂科主任分别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新药引进申请表》、《拟引进新药评估表》内容,药事管理委员会采用署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临床试用药品进行表决,同意引进的票数大于或等于参加人员2/3的药品,则进行临床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相关各科对该药品的疗效等进行评估,院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监测该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4、试用期结束的药品,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专科及药剂科对试用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报告情况进行投票表决,同意引进的票数大于或等于参加人员2/3的药品,

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基本用药采购管理 ⑴药品采购严格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临床所需药品(毒性、麻醉、精神、放射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网上选择采购。阳光药品采购金额达到采购药品金额的90%以上,阳光药品采购分值必须在90分以上,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 ⑵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挂网)药品执行省招标(挂网)药品价。招标药品按招标价或低于招标价采购,医院按规定顺加作价;非招标药品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只能低于国家核定药品价格采购和作价; ⑶医院药品采购实行配送制。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较强实力的医药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订《药品配送协议》和《反商业贿赂协议》,若有违背立刻终止配送,药剂科加强对购入药品质量监督控制,严把药品质量关。各公司配送品种原则不得串户,配送公司必须及时协调配送;医院大型抢救、急救用品应及时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在资阳医药公司自行采购。 ⑷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库房保管根据临床用药合理储备, 每半月一次计划,库房保管造出计划,由库管会计根据库存审核后,报仓储部主任审签后报药剂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和药房备药情况,补充完善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配送公司,配送公司五天备齐药品送到医院;临时急需用药临时申报配送。 ⑸购药款的支付,医院按照《省阳光采购管理考核积分实施细则》要求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实行滚动付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先款后货。 ⑹药品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购销全程监控,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药品购销、使用动态,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2、新药准入审批管理 ⑴凡临床需购置的中、西药新品种,由申请购买科室分析论证后,根据临床需求量,由中级以上医师填写“新药准入申请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购买科室要有讨论记录备查。 ⑵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申报资料,对申请的新药品种进行核实,将科室申请理由、论证资料、新药单品种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整理汇总,编制新药目录,提请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 ⑶新药品种实行挂网择优采购原则。 ⑷新药应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选择挂网品种,得票超过参会人数2/3者为批准购入新药。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纳入计划采购。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严格管理特殊药品,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本院所涉及到的职能科室和各级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总则 1、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的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药房、护理部、主管领导等人员组成。相关临床科室应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或兼职)管理特殊药品,并保持相对稳定。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药房)承担。 医院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实行“三级管理”和“批号管理”,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药剂科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各部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建立收支帐目,根据各类特殊药品的管理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逐日或逐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5、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特殊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药剂科(药房)每3个月一次对药剂科外备用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药剂科外备用特殊药品的清单一式两份,药剂科保存一份,各部门保存一份。 8、特殊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报告药剂科主任,再上报保卫科、医务部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查处。 9、医院购买的特殊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10、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特殊药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殊药品的分类和本院品种 1、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可编辑版】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可编辑版】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 一、回收药品的范畴包含:家庭过期药品、变质药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分公告的假劣药品。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回收。 二、家庭过期药品履行定点回收,家庭和个人可以将过期的药品送到四周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由回收点同一回收。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目多少定点单位不得拒收。 三、未设立回收点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回收过期药品。 四、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特别管理的药品不在回收范畴之内),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 五、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公道用药知识。营业时间内必需要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员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指导群众公道平安用药。 六、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履行三专管理,即专人重视、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定点单位要指定专人重视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同一登记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并具体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 七、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每季度末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同一收集存放,收集时要盘点数目,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职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保管。 八、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同一标识、同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履行同一管理,并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集中同一烧毁,做好烧毁记录。 九、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当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

十、对定点单位履行定期考察、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应加强定点单位的监视检查。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予以表扬;对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文2 一、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麻醉药品、一

过期药品销毁制度

过期药品销毁制度 目的:明确报废药品销毁工作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办法。 范围:确认报废的药品。 责任:药库。 内容:1.销毁申报经过财务部核准后,已作报废确认的不合格药品和已作报损的破损药品及其包装,要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药剂科要监督仓储管理部门填报《药品销毁申报表》并附《报废药品明细表》。 2.销毁周期为了及时清理库房不造成废品堆积、占用场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报废药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在此期间,药监局有统一行动要求时,按统一部署执行。 3.销毁监控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必须在质管部的监控下对账请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一定要在有安全保卫部门监督下,考虑防止环境污染,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药剂科必须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4.销毁记录上述报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药剂科必须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报批的原件交财务部作核销凭据;药剂科负责以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在事后三日内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 年。

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凡出现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问题的药品,一律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二、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 1、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损包装向药库索补。药库将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 2、原包装短缺的药品,不管是发生在药房或药库,均需二人以上证明,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向供货商索补。 三、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废单,报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经质量管理小组查验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待批报废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有明确标示。 五、经审批报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待药品质量与监督管理小组组织统一销毁。 六、报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七、对已过期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由保管员、药品会计填写药品销毁单,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及院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八、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下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监督人等内容。

医院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 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 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

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 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药品出库管理制度

****药业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药品出库管理制度文件编码FK-QM-010-2013 编制部门质管部生效日期版次02 页数 2 编制人审核人质量管理领 导小组 批准人 编制日期2013-09-01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变更原因根据《GSP》(卫生部令第90号)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质管制度。 1、目的:规范药品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销售药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出。 2、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GSP》(卫生部令第9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3、范围:适用于药品出库复核。 4、责任者:发货员、复核员 5、规定内容: 5.1药品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5.2药品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 5.3发货人员根据电子标签(拆零库)或RF手持终端(整件库和专库)的指示引导,进行拣货,临时存放于小推车内。拣货完毕后,将小推车移至复核台,将药品移交给复核人员复核、拼箱。复核员必须按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复核项目应包括:品名规格剂型、数量、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质量状况等项目。 5.4对出库药品逐批复核后在系统中记录复核内容。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5.5整件与拆零拼箱药品出库复核: 5.5.1整件药品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5.5.2对拼箱药品逐品种、逐批号对照出库(发货)指令或销售票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复核人员进行拼箱加封封箱,在使用的代用包装箱上应有醒目、易辨认

的拼箱标志,注明其拼箱状态,防止混淆; 5.5.3 拼箱发货时如药品不能填满代用包装箱,为了防止药品在搬运和运输途中出现晃动或挤压,可采用无污染的纸板或泡沫等进行填充; 5.5.4使用其他药品包装箱为拆零药品的代用箱时,应加盖有“拼箱”字样的印章。 5.6药品拼箱发货时应注意:药品拼箱发货时应按照药品的质量特性、储存分类要求、运输温度要求,遵循特殊管理药品与普通药品分开、冷藏和冷冻药品与其它药品分开、药品液体与固体制剂分开的原则进行拼箱,拼箱的冷藏、冷冻药品温度要求应该一致,药品与非药品不能进行拼箱; 5.7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复核员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质管部处理。 5.7.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5.7.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5.7.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5.7.4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8药品出库根据实际情况附带盖有公司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药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加盖公司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以及其他需要附带的资料。 5.9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在出库时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5.10做到下列药品不准出库: 5.10.1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药品; 5.10.2内包装破损的药品,不得整理出售; 5.10.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5.10.4 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管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5.10.5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

编号:SM-ZD-85779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为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 2. 依据 2.1药品管理法律 2.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3特殊药品的相关规定 3.职责 3.1采购部门负责按规定购进特殊管理药品 3.2质量管理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验收、质量确认、信息上报、运输证明办理。 3.3仓储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收货、储存、养护、出库复核。 3.4销售部负责按规定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 3.5运输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运输 4.适用范围

适用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运输和销毁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及监控。 5.内容 5.1特殊管理药品的概念 5.1.1特殊管理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1.2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隐僻的药品。 5.1.3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按其使产生依赖性和危害性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或二类精神药品(使精神要药品和麻醉药品目录) 5.1.4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5.1.5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知己或者其标记药物。 5.2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管理 5.2.1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本企业《药品购

过期或不良药品报损回收及销毁管理制度(JCI评审版本)

发行日期:2019-04-01 修订日期: / / 已修订次数:0次 1.目的 确保本院药品质量,避免病人使用过期或不良药品。有效控制药品报损率在合理范围,规范报损程序,使报损药品及时规范地销毁,防止报损药品的流失。 2.范围 适用于本院各单位储存的药品 3.定义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4.职责 4.1 药师定期检查管理全院药品的有效期及质量。 4.2 护士日常检查病区药品的有效期及质量。 4.3 麻醉师日常检查科室麻醉药品的有效期及质量。 5.标准 5.1 采购药品应具有相对较长的有效期,一般不得采购6个月内失效的药品。如属临床紧缺药品, 可以适当放宽,但贮存时应做好明显标记,出库时应提醒药房工作人员,并在出库单上注明。 5.2 药品实行效期管理,按“先进先出、储新用旧”的原则使用药品。药品储存条件符合有关规 定,防止药品储存过程中变质损耗。 5.3 执行近效期药品按月报告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效期检查,药库对库存效期6个月 内的品种,调剂室对库存效期3个月内的品种应填写《库存近效期品种表》并报告科主 任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过期失效。建立近效期药品挂牌管理制度。 5.4 药房药品验收。药房原则上不接受近效期12个月内药品,特殊药品近效期不低于半年。已入 药房或已发放到使用部门的药品发现质量问题,处理按《药品召回制度》退 回药房。 5.5 因不可预计原因导致药品滞销的,药剂科及时把药品退回公司采购部或医院统一报损, 以减少医院损失。 5.6 已过效期药品,应及时报损,并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继 续使用。 5.7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报损: 5.7.1 抢救车、科室备用药品基数因接近失效期,或因印字模糊不清,由科室护士长向护理 部填写《药品报损单》,由护理部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护理部报损。重新申领 药品的品种、数量必须和报损药品相一致。同时将报损的药品交药房登记,由药房统 一进行销毁处理。 5.7.2药房药品接近失效期,平时用量较小但又必备的,如解毒药;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药品 损坏的;储存中发生难以避免的破损、变质的药品。 5.7.3 按药品法律法规必须报损的药品。 5.8 药品报损程序 5.8.1 科室需报损药品时,由各科室的药品管理员填写药品报损单,报科室负责人核实、 确认签字。 5.8.2 护理部门的药品报损单交护理部主任核实、确认签字。药剂科的药品报损单交药剂 科主任核实、确认签字。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 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8.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及旧安瓿等容器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可编辑版】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制度 一、回收药品的范畴包含:家庭过期药品、变质药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分公告的假劣药品。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回收。 二、家庭过期药品履行定点回收,家庭和个人可以将过期的药品送到四周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由回收点同一回收。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目多少定点单位不得拒收。 三、未设立回收点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回收过期药品。 四、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特别管理的药品不在回收范畴之内),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 五、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公道用药知识。营业时间内必需要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员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指导群众公道平安用药。 六、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履行三专管理,即专人重视、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定点单位要指定专人重视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同一登记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并具体记录;回收的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 七、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每季度末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同一收集存放,收集时要盘点数目,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职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保管。

八、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同一标识、同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履行同一管理,并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集中同一烧毁,做好烧毁记录。 九、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当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 十、对定点单位履行定期考察、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应加强定点单位的监视检查。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予以表扬;对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附送: 家政公司工作计划 家政公司工作计划 家政公司工作计划 (一) 为加强管理,提高公司家政服务能力,发展公司业务,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做到"顾客第一,服务至上",打响公司服务品牌,获得顾客真诚满意,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提高公司业务素质,围绕公司2017年工作目标与工作要求,结合家政服务实际,使全体家政管理人员和家政服务员形成坚强团队,树立一切以顾客为中心的思想意识,加强"服务软实力"建设,以卓越服务创造价值为手段,积极主动为顾客搞好家政服

医院药品引进与淘汰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引进与淘汰管理制度 1.目的:保证合理规范采购新药和淘汰药品。 2.范围:药学部、临床科室。 3.定义:新药指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或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在我院停止使用的药品如需恢复使用,也按新药管理。新药试用期为3个月。 4.权责 4.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药品引进与淘汰的讨论、决定。 4.2药学部:负责对申请的新药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汇总,对待淘汰药品进行评价,提交药事委员会。 4.3各临床科室:负责填写《新药申请表》,申请新药;填写《新药使用反馈评价表》,评价新药。 5.制度内容 5.1新药引进原则 5.1.1为省招标范围内的药品要选用中标药品。特殊情况除外。 5.1.2《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一家医院同一通用名称、同一给药途径的药品只允许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下。根据此原则,选用药品时应考虑到不同档次的药品(进口、原研、专利、国产)、成人与儿童的剂量剂型、特殊用药等情况,以满足临床的用药需求。 5.1.3在引进医院已有两种同一通用名称、同一给药途径的品种

时,申请科室和药学部在经过调研后,认为新的品种较在用品种在临床疗效、毒副作用、经济适用等方面确实存在明显优势,可以提交药事委员会审议替换。儿童用药的剂型规格除外,特殊的用药需求可以增加。 5.1.4优先考虑疗效可靠、毒副作用小、经济适用的品种。 5.1.5优先考虑品牌、原研、专利的品种。 5.1.6优先考虑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 5.1.7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省基本药物。 5.1.8优先考虑未发生过任何不良事件的生产厂商的品种。 5.1.9存在以下问题的品种不予引进 5.1.9.1曾发生过严重质量事件的生产商生产的品种。 5.1.9.2疗效不确切、作用机理不清楚。 5.1.9.3被北美、欧盟、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禁用。 5.1.9.4生产商、销售商的医药代表在医院药品营销活动中有不良记录。 5.1.9.5被药事委员会否决过的品种,半年内不再接受该品种的申请。 5.2新药引进流程 5.2.1申请医师填写《新药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药学部。 5.2.1.1《新药申请表》填写认真严谨,不得漏项,填写不完整、

医院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及程序

医院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及程序 为严格管理特殊药品,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各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我院所涉及到的职能科室和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2.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实行“三级管理”、“五专管理”和“批号管理”,药库、药房、使用部门,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药剂科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

隐,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特殊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医院购买的特殊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4.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特殊药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制度: (1)医务科和药剂科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分管院长审核,定量印制。 (2)库房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3)库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专职管理部门领用,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2.医生的处方权管理制度:经注册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建立“麻醉药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