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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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津劳局[2003]440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工资决定办法;

㈡工资支付项目;

㈢工资支付标准;

㈣工资支付形式;

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㈧工资扣除事项;

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十四条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㈠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第十八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

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㈠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㈢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

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㈤《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㈥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

㈦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㈢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㈣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韵路延茫?br>

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㈣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㈢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㈤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㈥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劳动局1995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7号)、199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工字[1995]278号)、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津劳工字[1994]342号)、1995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津劳工字[1995]8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批转转发性通知格式及

批转转发性通知格式及 导读:印发、批转、转发性通知的格式及范文 (一)格式 标题由发文机关、被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标题和文种组成,也可省去发文机关名称。 正文须把握三点: 1、对印发、批转、转发的文件提出意见,表明态度,如“同意”、“原则同意”、“要认真贯彻执行”、“望遵照执行”、“参照执行”等; 2、写明所印发、批转、转发文件的目的和意义; 3、提出希望和要求。 最后写明发文日期。 (二)范文 1、批转通知例文 诚信公司批转诚信公司第一分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检查方案的通 知 各分公司、中心、部: 公司同意第一分公司提出的《安全质量检查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诚信公司 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

点评:本通知系批转通知。请注意批转通知的'标题是4个元素,除了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以外,又增加了“原发文机关”;标题中,还出现了“批转”字样。 批转通知正文的写作顺序是先“批”后“转”,先写批语“同意”,而后“转发”给下级机关。 2、转发通知例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点评:本通知系转发通知。请注意批转通知与转发通知在发文机关上的区别。本转发通知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而不是“国务院”;也就是说,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将《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呈报上级机关国务院后,国务院表示“同意”,之后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这里,本例文的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不是

关于印发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新人口…2012?25号 关于印发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股(室)、站: 为规范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机关《日常工作制度》、《日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20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已经过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股室长要组织股室人员认真学习讨论,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并长期坚持,自觉遵守,从而共同努力提高计生队伍整体素质,塑造团结、奋进、昂扬向上、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一、日常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一)日常工作制度 1、机关日常工作采取序时负责制,由委里各位副主任轮流负责,每人负责一个月。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序时负责领导交接时间,由当月负责领导总结本月工作,下月负责领导安排次月主要工作。 2、各股室长应自觉遵守序时负责制,按照要求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将本月股室工作安排及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材料要真实、准确,时间、数据等内容详实,简明扼要,报委办公室。 3、委办公室建立“提醒制”,每月末提醒序时负责领导总结本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对各股室上报总结及安排进行简单整理汇总,提交序时负责领导进行总结、安排。 4、领导在序时负责期间,负责对机关工作、卫生、纪律等全方面进行协调、安排、督促、考核。各业务股室要按照序时负责领导安排,在分管领导指导下,做好各项工作。 5、每周一上午为机关固定例会时间。机关所有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例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参加会议人员要态度端正、遵守纪律、关闭手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同时要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 (二)责任追究办法 1、各位副主任应认真履行序时负责工作职责,做好工作的安排、总结以及协调、督促、检查。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况轻重,经委党组会议研究,给予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 2、委办公室每月要将股室工作总结、安排情况进行公布。对无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监理部安全生产任务,将安全生产融入到施工生产日常工作中去,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委监理中心夹岩监理部及其所监理的水源工程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 3、目标 3.1、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应策划制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总目标,总目标应满足建设单位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公布实施。总目标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包括轻伤、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指标。

灾事故和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的损失指标。 3、职业危害控制指标:包括作业环境粉尘、噪声、毒物等控制指标。 4、环境保护控制指标:包括施工生产废水、废气、噪声(居民居住区域)、粉尘、毒物排放;突发环境事件、固体废弃物处置;植被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环境美化,节能减排等。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1、目标的制定 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和公司当年度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总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公布实施。并将年度管理目标层层分解以文件形式下达至监理部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率100%;事故隐患整改(控制)率100%;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率100%;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100%。 2、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要求(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 故、设备(含火灾、爆炸)事故、群体性健康事故等。 3、施工生产伤亡责任事故控制指标:包括亿元产值事故死亡率、重伤率、轻伤率等。

关于印发公司值班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安排公司值班人员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车间: 为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强化管理,公司决定从2011年6月4日起安排谢艳军、张耀慧、赵子钧、闫军、杨保林夜间循环值班,现将值班管理制度、值班记录表、值班安排表下发至值班人员、各部室、车间,希望值班人员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2、值班记录表 3、值班安排表 榆林天泽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

公司值班管理制度(暂行) 一、值班要求与责任 1、公司实行政人员夜间轮换值班制度。 2、公司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值班时间为每天晚上8:00至至次日6:00。 4、公司值班地点设在保卫科值班室。 5、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 6、值班人员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在岗在位,严禁睡岗、离岗、脱岗、迟到或早退。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对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对其从严处理,如对财产和人生造成重大损失,并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7、值班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值班人员代理并呈报,出差时也同,代理人员应负一切责任。 8、值班领导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业务学习,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现场协

调能力。 9、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快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10、负责掌握并及时报告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要特殊情况,并做好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 11、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岗位工作情况。 12、监督管理值班期间公司的安全保卫和日常运行等内部事务。 13、在值班期间由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财产等损失,值班人员应负全责。

国家财政部通知

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审计署对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部本级和所属中国艺术研究院等8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文化部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部本级和29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财政部批复文化部2009年度的部门预算支出为540114.74万元(指财政性资金预算,下同),其中财政拨款343 224.33万元;文化部决算(草案)反映的当年预算执行数为396358万元;其部门预算与执行结果的差异总额 为 143 756.74万元,差异的具体情况及产生原因见附表1。 本次审计文化部本级及所属单位2009年度预算支出共计 280234.52万元,占部门预算支出总额的51.88%。审计查出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11 339.18万元,其中2009年11055.75万元,占审计预算资金额的3.95%;账务记录等不规范问题金额38052.49万元。上述问题对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见附表2。 审计结果表明,文化部2009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和整改。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动用上年结余8047.02万元未纳入预算安排。 文化部在编报2009年度预算时,仅编列动用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等6个项目上年结余资金中的7500万元,但当年实际动用 15 547.02万元,比预算安排多8047.02万元。 (二)项目预算9769.10万元未细化到项目执行单位。 文化部在编报2009年预算时,未将应由所属单位执行的中直院团演出场次补贴等5个项目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之后再以追加预算的形式逐次分配至中国歌剧舞剧院等所属单位。 (三)扩大范围支出1578.76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2

关于印发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教工委〔2012〕35号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中小学、实验幼儿园,考试中心,电大(师范、进修校)、职教中心,特教学校: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校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明确我系统人员流动的基本条件、办理程序等要求,自觉按规定办理,确保人员有序、规范流动。 特此通知 2012年4月13日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区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编制,合理配置各校师资,优化学科及人员结构,建立科学的教师流动机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进教师招聘办法 (一)定向考核招聘 按区政府审定的招聘方案,由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纪委及相关学校直接到指定的高校公开考核招聘教师,且按招聘方案对应考核招聘到所应聘学校。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由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纪委,根据各学校教师数量及学科结构需求,统筹设置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按招考成绩,分学科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的岗位内选择学校。 二、区内在职教师系统内流动办法 (一)乡(镇)学校调动到城区学校 由区教委根据需要,按当年区政府审定的遴选办法,根据需求计划,实行公开考试,并分学科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遴选,其师德、业绩、年限等基本条件与本办法同类别学校教师调动的基本条件相同。 (二)同一类别学校之间的教师调动

1.范围。老城区学校:即人民小学、实验小学、民族小学、新华小学、育才小学、城东中心校、城西中心校、城南中心校;新城区学校:即舟白中心小学校、正阳中心小学校、万涛中心小学校、冯家初级中学校、舟白初级中学校;乡(镇)学校之间;城区中学之间原则上不调动;中学教师一律不能调动到小学任教;符合条件的小学教师可调动到中学任教。 2.调动办法。人事科根据学校岗位需要,经考核对符合调动条件的教师提出方案交教育工委会研究审定。 3.基本条件 (1)师德。近三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85分及以上,年度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 (2)业绩。近三年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初中同年级同学科在区内2/3(含2/3)名次前;在乡(镇)中心校任教的教师在本乡(镇)同年级同学科1/2(含1/2)名次前;完小教师在本乡(镇)2/3(含2/3)名次前;村小教师在本乡(镇)3/4(含3/4)名次前,本乡(镇)只有3个班级及以下者,中心校教师必须是第一名,村小教师必须不是最后一名)。同时任多个学科者(或多班者),以最好的一门学科名次(或班次)为准。艺体类教师由学区提供1/2(含1/2)名次前的证明;3年内有新接任班级的教师,若接任当年名次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在原基础上上升两个名次及以上者,视为达到规定名次标准(区统考学科成绩排全区前1/2(含1/2)者可视为合格)。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

财政部号文及解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3.问: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通知》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做出界定,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金〔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 2014年11月29日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财企[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关于印发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限公司文件 **电力综字〔**〕1号 关于印发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保障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限公司 **年8月21日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管理,保证决策过程科学、民主、务实、高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维公司公司章程、执行董事批准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运维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经理办公会)管理。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在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经营班子讨论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性会议,是经营班子交流工作、统一思想、集智决策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上航电力”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参照航天机电《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经授权上航电力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组织形式。

第七条经营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总支沟通,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的党总支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第八条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由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策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太阳能联合党总支会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但参与决策人员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慎重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和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二)上航电力总经理办公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表决时,参与决策人员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慎重决定;二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待酝酿改进后再上会讨论决定。 上航电力公司章程、董事会批准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业务部门应在会前提供立项和论证方案材料的说明,会议中汇报决策事项及有关情况,回答参会人员的询问。 (四)“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表达决策意见。 (五)出席会议的其他决策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

01 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中央广播电视

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推进中央广播电视 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实施 【发布时间】:2015-01-09 16:50 2014年12月30日,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311号)。《通知》明确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具体建设。计划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15年,利用全国无线广播电视骨干发射台基本实现12套中央电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启动3套中央广播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试点。第二步:2015-2016年,根据中央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效果,继续补充完善覆盖建设,以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质量;根据中央广播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试点情况,做出下一步中央广播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总体方案,再分年实施。 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全面推进概念股迎历史机遇 2015年04月15日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悉,该项目用于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数字化覆盖,保障全国人民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预算金额高达17.5亿元人民币。 据了解,去年11月,总局科技司召开“地面数字电视和数字音频广播设备需求”通气会,计划在全国2562个无线台站部署地面数字电视设备,实现县级以上全覆盖,转播中央台部分节目,整个工程在两年内完成。年底,中央财政投入40多亿元资金实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计划在全国3117个电视发射台站中,新增5846部数字电视发射机,转播中央电视台12套电视节目;在330个调频广播发射台中,更新330部数字广播发射机,转播中央台4套广播节目。上述工程完成后不仅可以大大加快我国无线电视和广播的数字化进程,还将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实现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全覆盖,促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业内人士分析,本次财政部投入巨资完善地面数字覆盖网,既有公益行为又有社会行为,也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地面数字电视是三大数字电视网络之一,在我国电视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其影响力可以直接覆盖到广大县乡村镇,尤其在部分偏远地区更是当地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本次建设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地面数字电视相关设备和数字音频广播设备,包含了视频和声音两种媒介,适合央视主流媒体的信息传递。 总局拟40亿建设央视全国地面电视覆盖网 编辑:科讯广电网李双来源:科讯广电网 2014年11月04日14:58:22 标签:总局央视地面数字电视

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合建建管[2008]38号 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建管局,本市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制定出台的《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1、自即日起,凡注册地在我市的首次申请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增项三级资质和劳务企业资质申请一律由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发证。 2、注册地在三县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企业资质由三县建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建委窗口统一受理。 3、建委窗口受理的资质申请范围不包括国务院、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由国务院、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企业资质,其申请由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指导帮助或初审后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5、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一律由建委窗口统一受理或办理,办理信息报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合肥市新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办事指南 2、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业资质管理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4月9日印发 印数:10份 合肥市新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8〕66号)。 三、办理范围: 1、市区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资质。 2、三县企业经县建管局初审后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

关于公司车辆使用及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司字〔2014〕6号 公司车辆使用及司机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的使用管理,做到规范用车、及时安全、降低消耗、提高效能,充分发挥车辆在业务接待和业务联系中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行政职能中心是公司公务车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的原则,对公司公务车辆的安排、保险、使用、保养、维修、年审、安检进行管理。公司车辆必须送至公司制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洗车等。 第三条 公司用车由行政职能中心指定车辆管理员根据本管理规定原则负责统一调度,主要用于: 1、公司领导固定用车; 2、公司级副总经理级别每天上下班及平时回家探亲接送机; 3、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含部门经理)平时回家探亲接送机; 4、业务部门业务需要用车; 5、接待客户及有关政府部门领导; 6、运送公司活动所需物资; 7、其他用车; 8、所有用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除特殊情况如:该车超出限载人员时由董事

长特准,可以不用专职司机驾驶。 第四条、车辆安排原则 1、车辆申请必需提前1-3天申请,临时突发情况除外。当天申请无法保证车辆 及时调配,行政部将积极协调解决。 2、不同时段(以半个工作日为一个时段计),按“先申请先安排”原则安排。 3、同一时段多人申请用车时,考虑路程远近、用车人数、事件轻重缓急等要素, 按以下原则安排用车: 4、业务需要优先,业务包括:销售,财务,接待,四大事业部等; 5、重要访客(客户及政府人员)优先; 6、董事长亲自交办事件优先; 7、合并办事优先(联合用车的情况); 8、有预约车辆的优先。 第五条、申请用车流程: 1、为便于查询用车情况,行政运营中心每周五发布下周用车安排给各相关用车 部门文员及负责人; 2、各部门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应提前1-3天在行政部填写《商务用车申 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填写《申请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人、用车事由、目的地及出车时间和使用周期; 3、车辆管理员按照上述第四条车辆安排原则审批用车申请,签批申请单; 4、用车申请人联系被派出车辆的司机确认用车,司机凭签批申请单到行政部取 钥匙出车; 5、若用车取消,用车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员及相关司机; 6、如遇特殊情况或节假日临时用车,用车人员可将用车人、用车时间、用车事 由等信息编辑短信发给车辆管理员,经口头确认后由管理员安排司机出车。 用车申请人最迟必须在用完车的首个工作日,补交用车《申请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 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转发文件通知范文

转发文件通知范文转发文件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那么应该怎么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转发文件通知范文,供大家参考! 篇一 XXX: 现将xx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暑期水上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xx办发〔20xx〕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xx市教育局办公室 年7月11日 篇二 XXX: 根据《xx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xx〕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函〔20xx〕148号)和《xx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函〔20xx〕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年二月二十七日

篇三 XXX: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工作通知〔20xx〕8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办公室 年11月6日 篇四 XXX: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130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对20xx年6月30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217件,其中主要内容与科技有关18件;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42件,其中主要内容与科技有关4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60件。现将主要内容与科技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科学技术厅 年11月13日 猜你喜欢: 1.通知的格式及范文英文版 2.转发公文格式范文 3.公司内部推荐员工奖励通知范文 4.表彰大会通知范文 5.公司员工任命通知范文

关于印发《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铁山桥采购〔2015〕104号 关于印发《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设备备件需求计划表 2.三类物资需求计划表 3.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 4.自采申请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3日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和成本控制,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采购管理体系,保护集团公司权益,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充分利用ERP系统、集采招标平台为手段,以保证质量适用为前提,以降本增效为目的,以价格合理、交货及时、服务良好、防止积压为重点,做到阳光采购、保证供应、降低成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归口管理采购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担任,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统筹推进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二)研究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策略,指导战略采购的推进实施。 (四)审定集团公司年度采购管理指标及考核结果。 (五)定期听取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条集团公司采取集中采购管理模式,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采购。采购管理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体系,负责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并负责向上对接股份公司集中采购业务。 第六条集中采购业务范围包括:物资、设备及其备件、道岔配件与外购件、生产用工业气体、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需要集中采购的物品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中采购招标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运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负责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采购需求对接,编制采购计划,按计划实施采购。 (三)负责在保障生产经营正常的基础上,组织做好物资均衡供应工作,保证采购物品及时保质保量到货,并负责提供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负责对相关供应商的动态管理,负责相关供应商档案库的建立、准入和考核评价。 (五)负责采购环节应付账款的对账,会同财务部与供方协商使用赊购、商业票据、付款周期等,编制采购资金支付计划。 (六)对于应急采购、工地现场采购。按第八条规定视具体情况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采购,并负责监督把关。 (七)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定期对各单位采购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八条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单位采购职责 (一)全资子公司 1.全资子公司自揽合同。主材(钢材、焊材、油漆)以外的物资全部自行采购,由本单位制定和执行内部审批程序; 2.承揽集团公司的合同。主材以外的一次性采购金额30万元及以下的由全资子公司自行采购,由本单位制定和执行内部审批程序;主材以外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由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建〔2009〕648号 【颁布时间】2009-11-05 【生效时间】2012-04-22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 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

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 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 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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