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

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
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

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

一、现场检查及其笔录的作用

执法实践证明,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的实施现场检查,拟写好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预期的效果。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和与违

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清理时进行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活动中收集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能了解到现场的原始状况。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这一规定说明现场检查笔录一项重要的作用就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检查的目的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有效查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在违法现场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在办案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既是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明,又是获取新证据的突破口。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甚至关系到所办案件是否成立的问题。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地位

(一)现场检查的重要性。在药品监督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笔录属实物证据,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但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方面都有别于书证,记载的是物证材料,但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保全这些材料的方法。它是指药品监督部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含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及有关材料等)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三、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部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错误认知,在制作现场笔录时态度马虎,操作不规范,以至于笔录质量不高,削弱甚至丧失了现场检查笔录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一)客观性不突出。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突出体现笔录的即时性、真实性、现场性等客观要求,笔录中不能包含过多的主观因素。

1.进行主观认定。有的现场笔录在初次接触涉嫌违法现场时就直接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象制作处罚决定文书一样,直接叙述违法情形,其中掺杂了过多的主观成份,这样的记录不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要求。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2.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同。有的现场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涉嫌违法的情形或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或在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甚至丧失了获取和证明违法事实客观证据的重要作用。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3.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在记录现场涉嫌物品的状况时计算物品数量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确定词语;如不能模糊地写为“药品仓库”(因为“药品仓库”又分为“合格品库、待验库,不合格库,退货库”等),而应明确写为“合格药品仓库”;写药品剂型时,要加上必要的限制性词语,是“片剂”“中药饮片重500克”等等;在表述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定性时不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而使用俗称、口语化用词等,导致产生歧义,从而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药监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现场状况及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如:仅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其他证据,或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协助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2--10°C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药品、器械数量是通过盘点、称重,还是查票据获得的。四是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真正原因。 2.仅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药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状况。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3.仅记录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4.仅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的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削弱了记录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度。5.仅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包括理由)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6.在同一份笔录中记录多处检查或多次检查同一现场的情况。这样的现场笔录其真实性受到质疑,未做到分别制作,无法证明其相互间关联性。7.?记录的内容前后矛盾。有的还出现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上注明的药品、器械的名称、计量单位、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同类品名不一致。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三)其他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1.检查时间不明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或填写的时间分不清是24小时制还是12小时制。2.检查地点不清楚。只有街道、路名或总门牌号,而未注明现场具体地点,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正本上地址填写,也有的地址在《许可证》副本上已变更,但其正本未变,这样地址填写就不真实。如卫生院,检查地点是药房、药库、还是哪个职能科室表达不清;单位名称不写全称,被检查人身份填写不准确。如被检查人如果是个人,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3.当事人身份情况不明。不少现场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填写其它其他基本情况(个人身份情况、企业登记情况、联系方式等)。如果被询问的是本案当事人或公民,那么在《行政处罚法》第39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一部分即当事人姓名,而其年龄在《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即使被询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公民,而是本案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能够证明本案真相的其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年龄是其是否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决不能出现丝毫的差错。 4.执法人员情况不全。有的现场笔录签字未反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或记录人不在其列,从而使人对笔录的合法性产生怀疑。5.见证人情况不详。有的现场笔录未填写见证人,或未具体反映见证人的身份与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必须逐项填写,正文是中心。下面主要讲正文部分。

(一) 全面性原则。要做到全面性必须做到:分工明确,抓住重点。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后首先要合理分工,一是控制现场人员,现场财物不能丢失;二是分头定位检查取证,保证每一名检查人员都有自己的取证任务,做到既分工又协作;三是每一名检查人员应充分掌握现场情况,行动迅速,集中精力,速战速结地完成预期目标。其次,检查时通过询问、查看、清点,细心收集控制现场的证据后,通过现有的证据,发掘新的证据和涉案财物;现场发现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要迅速扣留,要对扣留的财物细心清点,在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最后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再次,要文明执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更好地配合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如出现僵局,切忌以横对硬,火上浇油。可以采用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进行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合法身份,向相对人说明来意,交待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实施检查。依法实施必要的查封扣押、先行登记、抽样取证以及现场拍照、录像等,这些程序都要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加以叙述。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记载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的过程无关紧要,认为只要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这一程序规定就行,其实不然,未记载出示执法证据,表明执法身份就不能证明执法者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为了达到全面性,检查记录与实施检查顺序一致,即边检查边记录,避免记录的内容遗漏、重复、紊乱。对案情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所在位置和人员、工具、环境应抓住重点,详细准确记录。如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辖区内一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时,首先记录两位执法人员向谁出示执法证件,该销售点在什么位置,具体的地址,问清门牌号码,到现场看到当事人在做什么,重点记录经营药品摆放的确切位置,药品的种类、品名、数量、批号、规格等,以及对这些物品采取什么措施,如查封扣押、拍照、摄像等,查封物品如何清点,扣押物品清单送达给谁?现场还有无购货发票,销售票据等其他证据也要进行记录,力争达到其他人员即使不在现场也能通过阅读笔录知道当时检查情况。

(二)针对性、准确性原则。针对性就是要针对案件中的主要方面客观检查,如实记录。制作现场笔录最重要的是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由首部应逐项填写完整。首部应当填明检查时间,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检查地点应是当事人违法现场准确的地理位置;检查人员,应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是自然人的写明名字;(若有见证人应该填写,能证明笔录的效力。)正文是笔录的重要部分,在记录过程中应将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的所有物品都一一记录下来,尤其对违法物品的数量、形状、品种、规格、包装标识、存放位置要详细记录,记录应客观真实,忌形容和夸张,忌评论和判断,忌注明违法性质和确定违法行为,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可以一带而过,记录要详略得当。最后,检查人员应分别签字,不能由一人代签,记录人员也应签字,有其他人在场的,可在见证人栏中签字。被检查单位如是单位不能填写简称,尤其是当事人单位地址应和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相一致,不能只填大概位置。当事人不能只签名,不写对记录表达真实意见,如果未签字一定要说明拒绝原因。如果是单位,笔录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证据效力降低。

(三)客观性原则。就是要记录为辅,取证为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是获得第一证据的先导,也是案情的突破口,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在检查的同时,获取其它的证据与此证据相互印证是很有必要的,有条件的办案机关可以配备照相机和摄像机将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等事实全部取证下来,从而对现场记录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实录,不应作评论和判断性结论,制作笔录要沉着、冷静、细致,要认识到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对物品记录一定不能含糊其辞,不用估计、大约、可能等语言,也不能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记录肯定主观语言,如看不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不能说明没有许可证,更不能把群众反映、当事人的口述内容反映到现场检查笔录中去,在笔录中不作评论,不下结论,不作推断,否则会影响笔

录的客观真实性降低其证明效力,还易导致当事人情绪对立,拒不配合,给执法检查带来阻力,从而使案件的深入调查受到影响。

(四)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一是主体合法:必须属于药品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是程序合法: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时,必须有被检查单位人员在现场,记录结束后要被检查人核对、确认并签名,依法实施必要的查封扣押、先行登记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检查地点较远,无法先让分管领导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的审批表上签字时,在实施上述两种措施时可先通过电话向分管领导请示,经口头批准后实施。三是手段合法:现场检查笔录及录像、拍照等都应该公开进行,当时检查当时记录。现场笔录制作完毕,记录人员应对记录内容与违法物品核实一遍,保证记录准确,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检查人、记录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五、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

(一)记录内容要紧紧围绕调查目的(待证事实),用语客观,记录全面,必须按照检查过程的顺序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保持前后一致。

(二)记录内容要详略得当。与被查处行为有关的情况要详细记载,并且应当与现场检查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场检查进行照相、录像、绘图的,记录内容应当与之一致),无关内容无需记录。

(三)当场查扣财物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并开具收据或清单。

(四)在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时如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详细填写违法物品的原始状态,包括物品原来的摆放位置,存放方式、物品形态等。还要注意,《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五)有些情况文字无法直接、完整表述的,应辅之以其他固定证据的手段(照相、勘测、鉴定等)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六)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由当事人(包括委托人,下同)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和联系方式,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没有见证人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前来见证,并签字盖章。

现场检查笔录是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对其证据效力予以充分的重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只是主观反映客观存在,为了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基本功,善于思考,勤于练习,掌握制作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

举例:现场检查笔录的开始部分,应有“我们是××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是:×××××,我们依法就××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等文字性的内容,以证明现场检查行为及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过程符合法定程序。现场检查笔录的正文部分,应使用客观性的语言将检查时间,地点,发现的现象,违法行为,票据,入库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微机记录,涉案药械的品名、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数量、批号、金额、包装情况等记录在内。如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使用“查合格药品仓库,发现库存药品(品名、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数量、批号、包装情况等均须写明)×盒;查药品入库验收记录,发现于×年×月×日,购入该批药品×盒;查销售记录,发现销售了该批药品×盒;查购药发票,发现该批药品系从××单位购进”等语句。如果对可疑药械采取了某种措施,在现场检查笔录正文的最后部分,要写明具体采用了什么处理方法,如“对×药品进行了抽验,对×药(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如果对可疑药械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还需要将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通知书、物品清单配套使用;如果抽验、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药械品种较多,“抽验记录单”、“物品清单”上已经将所有药械的品名、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数量、批号、金额等详细开列清楚,那么,现场检查笔录上就没有必要再一一写清,只需将主要的几种药械列举出来,并在药械列举结束处写上“等”

即可。最后,应把入库验收记录、购药(械)发票原件或复印件等所有现场检查笔录中所涉及到的文字性证明材料以附件的形式与现场检查笔录合并到一起,如在“现场检查笔录”最后写上“附件一:入库验收记录复印件;附件二:购药发票复印件”等。这样,现场检查笔录与有关材料就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切记,制作完后应让被检查人核对,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汪宏春

作者:

来源:ADA

发布时间:2009-02-25 15:17:14

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提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素”是核心和关健, 1、必须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由于被检查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认知不同。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查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 (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查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检查的证人、被检查方人员参与检查过程的情况。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查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量/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量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查现场等情况的记载。(对检查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量、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 (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 (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查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查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时制作复制件; (5)散装物品的计量,要记明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状态及计量过程;(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必须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记明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决定书、封条的编号,相对人和执法人员应同时在封条上签字。采集的物证、书证一定要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也要作相应的记录。对票据、帐册复印时,要由相对人确认票据、帐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核对无误)并签字。

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

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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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 【打印】【关闭】 一、现场检查及其笔录的作用 执法实践证明,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的实施现场检查,拟写好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预期的效果。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和与违 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清理时进行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活动中收集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能了解到现场的原始状况。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这一规定说明现场检查笔录一项重要的作用就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检查的目的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有效查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在违法现场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在办案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既是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明,又是获取新证据的突破口。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甚至关系到所办案件是否成立的问题。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地位 (一)现场检查的重要性。在药品监督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笔录属实物证据,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但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方面都有别于书证,记载的是物证材料,但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保全这些材料的方法。它是指药品监督部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含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及有关材料等)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三、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部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错误认知,在制作现场笔录时态度马虎,操作不规范,以至于笔录质量不高,削弱甚至丧失了现场检查笔录应有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一)客观性不突出。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突出体现笔录的即时性、真实性、现场性等客观要求,笔录中不能包含过多的主观因素。 1.进行主观认定。有的现场笔录在初次接触涉嫌违法现场时就直接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象制作处罚决定文书一样,直接叙述违法情形,其中掺杂了过多的主观成份,这样的记录不符合客观性与真实性的要求。

现场检查笔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检查事由: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我们是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我们在你单位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检查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你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是□,否□;签字: 现场检查记录: 1、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2、 被检查人:职务:年月日见证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第联

注:存档(1)。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博)食药监登保〔〕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见(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 保存地点: 保存条件: 保存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七日) 附件:(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第联

(博)食药监登保处〔〕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年月日(博)食药监登保〔〕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中《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载明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附件:(博)食药监登保处〔〕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清单》 (公章) 年月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发布日期:2008/3/19 15:41:24 阅读次数:877
概念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卫生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 在日常卫生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 观文字记录。它属于证据类文书。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特定的笔录属于证据之列,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 法 31 条)规定的证据有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笔录主要形式是文字记录,但是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和 录像等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以音像方式记录勘验、检查或现场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越来越称为普遍 的做法,因此,把这种证据形式改为“记录”或执法记录似乎更准确。 现场笔录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状况,它与现场照相、录象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能全 面客观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现场状况、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状况,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 的书面凭证,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现 场检查笔录经查证属实以后,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用
1、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 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2、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依据之一。 3、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 适用范围: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
制作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证据类文书,现场检查及记录的过程,也就是调查取证的过程。因此,书写现场检查 笔录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状况的客观记录,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遵循客 观性、真实性原则。客观实录,不妄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 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 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即要记录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和事实是卫生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 只有记录下现场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 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因此,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管理相

现场检查笔录固定格式

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现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 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我们是西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编号:川I 、川I 。 我们依法就你店(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检查记录: 1、基本情况:该店(单位)于年月日开始营业,从事经营,经营场所总面积㎡,其中厨房面积㎡,餐厨比例□符合/□不符合规定;设就餐座位数个,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距离□符合/□不符合规定。 2、持证情况:该店(单位)□已持/□未持《餐饮服务系可证》。证号:川餐证字:,有效期至:年月日。 3、专间设置情况:该餐饮服务单位设有:(1)、粗加工间,面积㎡;(2)、面点间,面积㎡;(3)、洗涤消毒间(区),面积㎡;(4)、凉菜间,面积㎡;(5)、切配烹饪间,面积㎡;(6)、食品库房,㎡;(7)、就餐区域,面积㎡。 4、卫生设施情况:该餐饮服务单位配备:冰箱(柜)台,消毒柜台,餐具密闭保洁柜台,紫外灭菌灯盏,空调台,洗涤消毒水池个,采用□物理□化学消毒方式。密闭废弃物、垃圾桶个,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有/□无;机械通风排烟设施个。厨房墙壁是否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是□否;地面是否□使用/□未使用防水防渗材料。 5、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及经营信息公示情况:(1)、原材料采购登记制度是否建立:□是□否;(2)、废弃油脂处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3)、餐具消毒登记制度是否建立:□是□否;(4)、经营信息是否公示:□是□否。 6、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该餐饮服务单位现有从业人员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人员人,已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人员人。 其它检查情况: 当事人签名:检查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

学校卫生现场检查笔录

学校卫生服务 1、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主要巡查学校对学生晨检工作、因病缺课追查工作等工作是否落实),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及时以电话和文本方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二股;二是填写完整的附件1,其中报告内容必须写明隐患具体地点、范围大小、涉及人员多少、隐患大体因素等;三是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必须有笔录和照片),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必须有笔录和照片)。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通知执行)。 2、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2.1检查内容 2.1.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内容按照餐饮业检查内容执行; 2.1.2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内容按照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内容执行(不需要学校建立生活饮用水检验设备、人员等); 2.1.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包括组织、制度、演练情况等); 2.1.4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对建设项目是否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2.2检查方法 必须及时开展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检查程

序为: 2.2.1必须携带“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学校、单位摸底一览表”、“工作日志”等; 2.2.2对每户时必须有影像材料,检查后必须书写“现场检查笔录”; 2.2.3对存在问题单位必须发放“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 2.2.4对新开业单位必须准确填写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摸底一览表”中各项内容; 2.2.5回来后及时在该乡镇“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摸底一览表”中增加该单位; 2.2.6每天工作情况,填入“工作日志”。 2.2.7全年必须将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检查覆盖不少 于4次。 2.3完善报告: 每月底,将上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填写附件2“卫生监督检查(协管)巡查登记表”,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事项

1、违法行为当事人发案的来龙去脉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旁证人员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无利害关系人对此事了解情况; 5、执法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执法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照片、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笔录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1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具体数量、现场痕迹等等作好记录。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人员情况、工具、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物品、痕迹、损毁物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13、抓住重点,讲究技艺。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烟草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或涉嫌违法的卷烟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

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

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和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执法文书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一、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两人以上,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至少要向经营者说一句“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同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交待其权利和义务。制作的笔录、依法提取的证据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扣留财物应出具有关手续,抽样取证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做到文明执法,说话不要又横又硬,动作不能简单粗暴,更不能口带污言秽语等等。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 首先,实施检查之前,要让每位办案人员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多去几个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

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办案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的证据尽量取到手。 其次,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检查人员。要针对现场,依据法规,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要求其知错改过,配合检查,提供情况和证据。 二、现场检查记录的规范制作 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如实地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文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它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又是制作各种文书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笔录制作的一般要求 1、客观性 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加主观评论,要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它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执法活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 法律文书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 (2)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是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假酒100瓶”并责令当事人现场销毁等行政处罚情况,这样,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 (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应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

现场笔录制作要点

现场笔录制作规范 一、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现场笔录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二、一般格式 1、案由。 使用统一的案由,在调查阶段,案由前加“涉嫌”二字。如“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案”。 2、与调查相关的情况 执法地点:写明调查的具体地点。 执法时间,写明现场笔录制作的起止时间,准确到分。这个时间必需是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时间。 现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按照执法文书的正常要求进行填写。见证人的基本情况一般不填,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不能签字的,需要填写在场的见证人的基本情况,由见证人进行见证。 3、“主要内容”要将现场调查的主要情况准确地记录下来。要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问、查等真实情况逐步记载,也可记录被调查人提供的主要情况。现场收集书证,物证,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现场鉴定的情况均应在笔录中作交代。一般可以以“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进行检查”为开头。 如记录不太清楚,可当场进行整理,整理后的记录必须无误。 4、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审阅(如被调查人因文化低等原因不能审阅,应将调查笔录读给他听),允许本人修改和更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餐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餐饮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范用语摘录出来,共大家学习探讨,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院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之间是有区别的,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特性及原则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物品、场所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客观真实是《现场检查笔录》第一要务,所以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注意克服以下三点问题:第一是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二是分析判断的不能记;三是推测性、大概可能性的不能记。 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必须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这就是说,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保证现场检查合法性的首要之事,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首先得到体现。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时,要注意应当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活动;(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逐页签名。同时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也必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签或者不能签名的原因;(3)《现场检查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如果发现《现场检查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者补充材料由有关当事人填写意见或者签名。不能单方面改动《现场检查笔录》,否则,此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2、记实原则。记实性就是要求真实地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包括以下三点意思:(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证据、邀请见证人等的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现场,是否在生产经营,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许可证照等;(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作出的对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过程。 3、准确原则。准确性原则就是要准确地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被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等。主要应注意以下四点:(1)要准确记录检查的起止时间;(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单位的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或者地点比较复杂的要选择

《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

现场检査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提高现场检査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 现场检査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査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而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索” 是核心和关健, 1、必须注意査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査吋,由于被检査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汄知不同。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査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査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 (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査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査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 检査的证人、被检査方人员参与检査过程的情况。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査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景/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景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 (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査现场等情况的记载。

(对检査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景、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景权的依据。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景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 (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 (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 (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査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査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吋制作复制件; (5)散装物品的计景,要记明使用的计景器具的状态及计景过程; (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 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必须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査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査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记明封

公共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书写

现场检查笔录书写要点 一、旅店业: 1、卫生管理及消毒制度健全,必须配备专用的茶杯、脸盆、脚盆等用具的清洗消毒间,一般要求在每个楼层配置一个消毒间或整个旅店(100间以下客房的旅店)设一个清洗消毒间。消毒间标志鲜明,内外环境整洁,墙面四周用瓷砖或防水材料涂贴墙 1.8米以上,通风照明良好,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堆放其它与消毒无关的杂物。消毒间布局合理,清洗茶杯的水池为2只(一洗一清),清洗消毒脸盆、脚盆、拖鞋的水池各一只,脚盆与拖鞋必须分开清洗消毒,不得混用。要有掌握消毒知识的专职兼职人员,能根据需要配制不同浓度的药液。 用具消毒存放要求: 茶具清洗后用电子消毒柜消毒,并存放在保洁柜内。 脸盆、脚盆应用药物消毒,水池内应标上水量刻度,并按水量比例配置药液,不可随意估计。消毒后的拖鞋应存放在拖鞋保洁柜内。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2、配备合理足够的床上用品,用品与床数比例至少为3:1。配备清洁物仓库和洁净棉织品仓库,备品间物品摆放整齐,储物柜密封,防虫、防尘、防潮措施落实。洁污分开,通风照明良好,灭鼠措施落实。 3、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和培训证xx。 4、无卫生设施的旅馆,应配备一床一套明显标记的脸盆、脚盆,并注明床号。 5、床上用品应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星级宾馆每天一换。枕心套子要及时更换,不可有毛发、汗斑等污迹。中小宾馆还应开窗换气 6、房间清扫程序合理,要求:

清扫程序为先上后下,先里后外,先干净后脏,注意空调滤网或风扇扇叶的清洁。 7、卫生间的清洗要求: 洗脸池、浴缸、便厕的消毒应用小型喷雾器喷洒药物,然后用专用的抹布擦净。 8、中央空调按卫生规范设计,定期清洗,过滤网清洁无积尘。 9、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客房内和公共卫生间每日清扫、消毒。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10、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公共浴室业: 1、要求同旅店业。设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设施。公共用具如茶杯、酒具、毛巾、拖鞋应“一客一换 2、毛巾、身巾、下水巾,一客一换,标志鲜明,分开消毒。垫巾要清洁,即时更换。 3、禁浴标记鲜明,并有劝阻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措施。 4、浴池坡度不小于2%,具防渗、防滑的功能。 三、理发美容业: 1、配备供头癣患者使用的专用工具盒,标记鲜明,盒内工具应有推剪、梳子、剪刀各一把,围布一块,做到一客一消毒。 2、供顾客使用的毛巾、理发工具应做到一客一消毒。毛巾应采用电子消毒柜或电饭煲消毒,理发工具可采用臭氧消毒器消毒。 3、操作时应穿戴工作服,禁止吸烟。清面时应戴口罩。烫发染发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通风良好。

现场检查记录 格式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XXXX行政执法人员,并聘请XXX有限公司专家煤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矿方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有关事项。该矿采矿许可证号为,安全许可证为。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采XX煤层为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层瓦斯含量为XXm3/t,瓦斯压力XXMPa,XX年瓦斯鉴定结果为:相对瓦斯涌出量XX m3/t,绝对瓦斯涌出量XX m3/min,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XX万吨/年,XX年核定生产能力为XX万吨/年。矿井采用一对底板斜井开拓,矿井现生产水平为第二水平(XX),第一水平(XX)已采完,第三水平(XX)尚未涉及。设有主、副井各一个,南一、南二、北一、北二四个风井,采用分区对角式通风,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一般涌水量75 m3/h,最大涌水量115 m3/h,属。矿井现有21、22、23、24等4个采区,布置有2165-2采面、2265-1采面、1165-2N准备采面、2461-1风巷、236-150m北石门北抽采巷等5个采、掘工作面,以及216-150m北石门北抽采巷,目前均处于停工状态,本次检查均纳入检查范围。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及问题: 1、2265N-2采面回风巷上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巷道高度低于 1.6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的规定(5.30) 2、2265N-1采面现已处于收尾阶段,确定的停采线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9条关于“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的规定 3、2265N-1采面作业规程: 1)复审表中1~4月复审人员仅有总工程师1人、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关于“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定期对作业规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复审,且有复审意见”的要求 2)通风、监控、避灾路线示意图中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甲烷传感器设置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第6.3.1条的规定;未明确采面进、回风巷安设传感器的类别,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0条关于“突出矿井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泗洪县XXX饭店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年龄:联系方式:检查机关:泗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2011年 7月 29日 10时0分至 10 时 20分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所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编号为:、)在被检查单位(人)(职务:)的配合下,亮证检查: 1、现场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证号:有效期限:)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2、操作间见散装食用油约XX升,为塑料桶包装,无标签标识; 3、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4、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4、现场未见食品添加剂; 5、未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和销售协议。 6、未能提供白酒、乳制品等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 情况属实 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监督意见书 (2011)第00 号 被监督人:泗洪县XXX饭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地址:联系电话:监督意见: 1、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3、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和销售协议; 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5、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意见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号 泗洪县XXX饭店: 你(单位)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未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号 泗洪县XXX饭店: 你(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未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以上内容立即执行 当事人签名:××× (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1)第号 泗洪县XXX饭店: 你(单位)食品从业人员XXX、X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技巧 在日常执法办案中,大多数执法文书均采用机打,《现场检查笔录》一般情况下均是执法人员采取书写的方式(个别地区也许采取机打),各地区书写的内容均围绕“八要素”来书写,小弟想在此平台互相交流,取长补短,使我们的文书制作更趋于完善,下面是我们对抽检不合格药品进行现场检查的一次笔录,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1 页共2 页 被检查单位(人):天津市**药店 检查现场:营业店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131******** 检查人:刘** 、王**记录人:刘** 监督检查类别:药品经营 检查时间:2009 年** 月 4 日14 时10 分至14 时50 分 我们是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执法人员刘** 、王** 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我们依法就你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桃仁有关问题,进行 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现场检查记录: 因我分局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对天津市**药店销售的药品桃仁(标示生产企业:**中药材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批号:0903008)进行抽验,该批次药品经天津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09年**月 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刘**、王**到位于天津市*****镇**道*政府公寓一号楼底商的天津市**药店进行现场 检查,该药店经理***在现场陪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该药店内北侧墙壁上悬挂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津DX*******、《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该药店是我市合法药品经营企业。

现场笔录制作 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依据多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即为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一种格式文书。记录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 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三、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 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3、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持营业执照的要说明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8、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 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10、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见证。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点(提纲)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其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告知情况 已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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