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10.26

•【文号】国知办函服字〔2021〕962号

•【施行日期】2021.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

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

国知办函服字〔2021〕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经审核并公示,确定安庆师范大学等88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领域和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国

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指导支持和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附件

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

(按照拼音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网点名称推荐部门

安庆师范大学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宝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北京邮电大学教育部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重庆江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中心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佛山市顺德区顺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电子信息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阜阳师范大学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共享智能铸造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科技图书馆(广东省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州恒成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标准化院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图书馆文化和旅游部国知云(辽宁)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国知中意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直接申请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河北科技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贺州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河学院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工业学院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知识产权局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吉林省知识产权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

江苏经纬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发明协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理工大学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科学院科技战略研究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兰州科技大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六盘水师范学院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内蒙古商标品牌协会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平潭大闽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贵州省知识产权局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三明学院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汕头大学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山西同方知网数字出版产业园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山西省知识产权局上海航天信息研究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浦东智产科技服务中心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纺织科学院有限公司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生物岛实验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知识产权局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苏州工业园区图书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天津海高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渭南市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部西安市碑林环大学创新产业带管理委员会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西藏自治区标准化研究所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宣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烟台大学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部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六院情报信息研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科技部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中科院

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中科院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直接申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直接申请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药科大学教育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直接申请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知识产权信息服

直接申请

务中心

中华商标协会直接申请

中汽知识产权投资运营中心(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师资人才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师资人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5.07.22 •【文号】国知办函办字〔2015〕419号 •【施行日期】2015.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师资人才名单的通 知 国知办函办字〔2015〕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切实加强全国专利信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根据《关于加强全国专利文献信息传播与利用工作的意见》(国知发办字〔2011〕151号),我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2015年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师资人才评选工作。通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及有关单位的组织推荐及专家推荐,经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师资人才评选委员会评审,我局确定马建霞等32人为第四批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入选全国专利信息专家库,于晓菁等81人为第四批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入选全国专利信息师资库,现予公布。 请入库的领军人才在专利信息战略运用、专利信息分析与竞争情报研究、企业专利信息管理及专利信息资源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发挥引领和辐射作

用;师资人才积极承担有关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与利用等方面的培养任务,为全国专利信息人才培养做出积极贡献。各相关单位依照《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和师资人才培养和使用指南》(国知办发办字〔2013〕30号),支持领军人才和师资人才开展工作,我局将对上述人才提供相应的培养与业务指导。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名单 2.2015年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联系人:盖爽王昉杰 联系电话:010—62086782 62086746 附件1 2015年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共32人)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 1 马建霞中国科学院兰州文献情报中心 2 王曰洪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3 王丽军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4 王明霞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5 王景云南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 6 邓声菊北京国之专利预警咨询中心 7 付兆阳西安市知识产权局 8 刘介明武汉理工大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10.26 •【文号】国知办函服字〔2021〕962号 •【施行日期】2021.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 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 国知办函服字〔2021〕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经审核并公示,确定安庆师范大学等88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领域和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国

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指导支持和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附件 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 (按照拼音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网点名称推荐部门 安庆师范大学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宝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北京邮电大学教育部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重庆江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中心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1.09.30 •【文号】国知办发服字〔2021〕40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第三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委、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落实《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的工作部署,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增强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中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开展了第三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遴选工作。经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初评、复评答辩、名单公示等环节,确定安徽工业大学等第三批20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

息服务中心,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在业务工作开展、信息资源建设、相关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产业等方面加强指导与支持。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要发挥高校的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提供全流程信息服务,丰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内容,促进高校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附件 第三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名单 (按照拼音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安徽工业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东北石油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海南大学 河海大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届全国知识产权(专利)优秀调研报告暨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评选结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届全国知识产权(专利)优秀调研报告暨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评选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1.10.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1.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七届全国知识产权(专利)优秀调研报告暨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评选结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由我局主办的第七届全国知识产权(专利)优秀调研报告暨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于2011年9月圆满结束。本届评选活动共收到来自全国25个省(区、市)参评作品近200篇。为了使评选工作更加科学、公正、规范,我局成立了第七届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委员会,制定了《第七届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评选程序和标准》。经过评委会认真评审,评出获奖作品40篇,其中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25篇。 本届参评的调研报告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在质量方面较以往有较大提高。参评作品的研究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环节,内容涵盖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专利预警分析、地方知识产权工作调研、我国

专利现状的摸底等多方面。参评作品来自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政策研究单位以及企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和法院等。许多作品具有一定的研究深度,为国家以及地方、部门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今后,我局将继续举办知识产权(专利)优秀调研报告和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以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调查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希望各地、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工作,确定一些对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重要意义的课题,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以及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有重要支撑的课题,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局发展以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的课题,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政策的制定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了更好地宣传获奖作品,扩大其社会影响,我局将对部分作品内容予以摘编,汇编成《优秀专利调查研究报告集》出版发行,以便于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七届全国知识产权(专利)优秀调研报告暨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获奖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附件:第七届全国知识产权(专利)优秀调研报告暨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获奖名单 一等奖获奖作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国经济社会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部署,根据《2011-201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经过“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三批“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已经确定,共77人,现予以公布。 对“工程”人选,我局将进一步拓宽培养渠道,加大培养力度,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要进行重点培养和政策倾斜,根据“工程”的目标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各地区要注意总结

经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人才选拔、培养和考核的措施和机制,加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附件: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第三批“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名单北京市 潘新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盛安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黄显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黄建军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天津市 李学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张大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马虎兆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 河北省 张东辉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王伟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齐春胜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山西省 梁建军山西省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赵小平山西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2.07.28 •【字号】京知局〔2022〕103号 •【施行日期】2022.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22〕1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8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国知发服字〔2021〕39号)中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的有关要求,按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行业组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北京网点”)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北京网点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申报北京网点认定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 (二)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我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 知 正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 (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 (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第五条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四)依职责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03.03 •【文号】国知发运字〔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3.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 作指引(2021)》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做好2021年知识产权工作,制定《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3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目标任务,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2021年知识产权工作,为“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制订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论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战略导向和规划引领,聚焦融合发展,加强横向协同和上下联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用改革创新的方法破解难题、化解风险,下大力气抓好具体落实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源源不断激发知识产权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统筹兼顾,实施分类指导。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总体目标,综合考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 务网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04.27 •【字号】闽知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 正文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知发〔2021〕15号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以及《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1〕304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我局拟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注册或登记的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

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承办和筹建机构不需再参加。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和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可自愿参加。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本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12.13 •【文号】国知办发运字〔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 点联系指导名录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围绕用好地理标志、提升品牌价值、发展特色产业、造福地方百姓,以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为抓手,积极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根据《通知》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我局综合评定、社会公示,并结合各地实施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以及筹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情况,现将“房山磨盘柿”等160件地理标志列入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我局将在后续工作中对列入名录的地理标志(名单附后)进一步加强运用促进工作联系、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列入名录的地理标志同步建立完善联系指导机制,加大支持投入力度,指导各有关单位切实抓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着力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发展壮大地理标志特色产业。要进一步深化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有力推进提质强基、品牌建设、产业强链、能力提升等四大行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好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也要继续做好联系指导和支持保障,鼓励各市县积极行动、争创标杆,努力打造地方优势项目,率先形成地理标志引领特色产业发展的工作样板。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受理陵川潞党参等4个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第43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受理陵川潞党参等4个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第437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07.08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三七号 •【施行日期】2021.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四三七号 关于受理陵川潞党参等4个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 告(第437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山西、安徽、山东、陕西等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陵川潞党参、利辛香椿、定陶玫瑰、镇坪黄连等4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序号 申请 产品名称省份申请机构 地方政府建议的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 围 地方政府界定产地 范围的建议文件 标准或 技术规范 1陵川山西省 陵川县 人民政山西省晋城市陵川 县崇文镇、平城 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陵川潞 山西省地方 标准:《地

潞党参府镇、潞城镇、夺火 乡、马圪当乡、古 郊乡、六泉乡共7 个乡、镇现辖行政 区域党参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范围的报 告(陵政发 〔2019〕13号) 理标志产品 陵川潞党 参》(送审 稿) 2 利辛香 椿安徽省 利辛县 人民政 府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 县巩店镇、张村 镇、汝集镇、王人 镇共4个镇现辖行 政区域 利辛县人民政府 关于界定利辛香 椿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范围的函 (利政秘 〔2019〕36号) 利辛县鑫华 种植专业合 作社食品安 全企业标 准:Q/XC 0001S-2018 《利辛香 椿》 3 定陶玫 瑰山东省 菏泽市 定陶区 人民政 府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 区现辖行政区域 菏泽市定陶区人 民政府关于划定 定陶玫瑰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范围 的函(菏定政函 〔2019〕3号) 山东省地理 标志产业协 会团体标 准:T/SDDB 004-2020 《定陶玫瑰 品质管理规 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完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 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01.13 •【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完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 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治理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要求,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引导联盟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联盟日常监督管理。对于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引导其限期向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对于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要按照公开化、责任化、清单化的要求做好监管。联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战略”等字样,不得擅自以党和

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擅自以“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联盟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刻制印章。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工作中发现备案联盟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缔并报我局撤销备案。 二、根据各地区报送的联盟2019年度运行情况,经排查,共有15家联盟暂停运行,3家联盟无法取得联系(名单略)。请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核实名单中的联盟情况,对于确定停止运行的,予以撤销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三、在建立联盟备案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国家局不再开展联盟备案工作,统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对联盟进行备案与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要与市县加强工作联动,做好联盟业务指导和日常活动管理,防范各类风险,引导联盟健康发展,规范联盟运行,发挥好联盟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积极作用。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备案联盟清单。本年度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报送。 四、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备案在册的联盟(核实后拟撤销备案的除外)于2021年1月20日前在线填报《2020年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运行情况表》,做好审核工作,掌握运行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 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2.01.24 •【文号】国知发保字〔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 (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 (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第五条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县(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县(区)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7.03.16 •【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17]36号 •【施行日期】2017.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确定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 强县工程、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县(区) 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县评定和复核工作的函》(管函〔2016〕17号)要求,经综合测评和充分研究,确定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等36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见附件1),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县,示范时限自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等66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2),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等8个县(市、

区)为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3),试点时限自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不断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县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组织有关试点、示范县(区)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试 点、示范工作方案,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印发。要推动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 3.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16日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 (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序) 排序示范县(区)名称 1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2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2.04.24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1号 •【施行日期】2012.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代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171号) 关于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根据《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

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两年的以及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4日0时至6月18日24时。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a619229986.html,)进行网上报名。 3.考点:在全国20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福州市、景德镇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成都市、贵阳市、西安市、兰州市和乌鲁木齐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1。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填报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4.工作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1.05.10 •【文号】国知发服字〔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 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 国知发服字〔202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充分响应创新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更大激发创新动力和活力,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满意度,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压缩商标、专利审查周期 (一)进一步压缩整体注册授权周期。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商标、专利审查中的运用,优化专利审查和检索智能化系统功能,推进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立项建设,为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提供支撑。到2021年底,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以内,一般情形商标注册周期由8个月压缩至7个月;2021年全年完成发明专利审查结案135万件,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由20个月压缩至18.5个

月,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3.8个月。继续发挥商标、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作用,对抗疫急需的商标、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 (二)同步压缩其他业务审查周期。积极调配审查资源,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到2021年底,将商标转让审查、异议审查、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平均审查审理周期分别压缩至1.5个月、12个月、5.5个月、9个月,电子申请的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再压缩五分之一。优化专利授权公告和公报出版流程,专利授权公告平均周期压缩至3周左右。 二、切实提高商标、专利申请质量 (三)调整资助和奖励政策。纠正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完善各项涉及专利的奖励政策和资格资质评定政策,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或资格资质评定政策的主要条件。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各地对商标、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着力营造潜心研究氛围,促进多出基础性、原创性成果。科学设定高质量发展指标,到2022年底,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3件。 (四)加强商标、专利审查监管。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对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快速驳回,对非正常专利申请实行批量审查。加强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审查信息共享和行为认定,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相关代理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公开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定期通报或公布各地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占比数据。依法推动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的资格,对相关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三、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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