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作为WTO协议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此外,《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及配套或附属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文件,共有27条和4个附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各有关协议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WTO争端解决包括下列基本阶段: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阶段,还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等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有些阶段基本上是GATT1947争端解决相应程序的重述,有些则是WTO的创新。

一、磋商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还规定了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

1、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白收到请求的10

日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但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可不受此时限约束),并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开始进行磋商。如果接到请求的成员方未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开始进入磋商程序,则提出请求的成员方可直接请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以便直接进入争端解决的专家小组阶段。

2、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方向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对请求事由的鉴定和对起诉的法律依据的提示。

3、磋商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磋商的内容不妨碍任一成员方在下?步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

4、自收到磋商请求之后的60日内,争端各当事方未能达成解决争端的一致意见,则起诉方可在仍日期限届满时要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如果在60日期限内各当事方?致认为磋商无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日期限内就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

5、紧急情况下的特别时限规定。在涉及易损坏、易腐烂货物等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应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10日内进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20日内磋商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在紧急情况下,争端各当事方、专家小组及受理上诉机构应尽最大努力加速完成诉讼程序。

6、参与磋商的成员方以外的某一成员方如果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所涉及的问题对其有重大贸易利益,可自磋商的请求分发之日起10日内,向参与磋商的各成员方和争端解决机构通告其参加磋商的愿望。若参与磋商的各成员方同意其提出的理由,则可参与磋商。如果要求参与磋商的请求未被接受,则该成员方可直接向有关成员方提起要求磋商的请求,以开始另一个磋商的程序。

二、斡旋、调解和调停

这一程序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5条

的规定,只有在争端各当事方自愿接受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争端的任何当事方在任何时候均可请求斡旋、调解和调停,该程序可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如果在提出磋商请求后的60日内已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则起诉方应在自磋商提起之日起至要求设立专家小组之前留出60天的时间。如果在60日期限内各当事方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该争端,则斡旋程序终止,起诉方可于仍日内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对进入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的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此期间争端各当事方所持的立场应予以保密,并且各当事方在此期间所持立场在斡旋、调解和调停失效后,对其今后的诉讼并不起作用,不影响其按规定应享有的权利的行使。如果争端各当事方一致同意,在专家小组丁作的同时,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三、专家组程序

同GATT1947一样,专家组程序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阶段,《争端解决谅解》在GATT1947基础之上作了多方面改进。

当投诉方提出建立专家组的请求,则最迟应在此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议程之后的下次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一致决定不成立。由于只对不设立专家组的决定需要一致同意,因此可以说,只要一经请求专家组即可成立,拖延和否决几乎不可能发生。专家组通常将由3名成员组成,成员以个人身份(不代表政府或任何组织)工作。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其依照《争端解决谅解》和各适用协定承担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提交给它的事项进行客观评价,作出调查报告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报告应在争端当事方不出席的情况下依据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拟订。

专家组一旦设立,一般应在1周内确定工作进程时间表,6个月内(在紧急情况下3个月)完成工作,如果无法在此期间内提交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延误的原因以及将提交报告的预计时间。但无论如何,从专家组的设立到向各成员方提交报告的时间不应超过9个月。在报告提交各成员方20天后,争端解决机构才可考虑审议通过报

告,以让成员方考虑该报告,但在提交各成员方后的60天内,除非争端一方通知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报告通过后,其建议和裁决就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

四、上诉审查

常设上诉机构的设立和上诉审查程序是WTO的最重大创新之一,在法律上典型代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1947机制改革的特征―争端解决机制的法院化。

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由常设上诉机构受理,只有争端当事方才有权提出上诉,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对事实问题不得上诉 。

上诉机构程序,自争端一方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到上诉机关散发其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60天。上诉机构如不能在60天内提出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延误原因及将提交报告的预计时间,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诉程序不得超过90天。经过审查,上诉机构应当作出报告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该报告可以维持、修订或推翻专家小组在法律方面的调查结果以及结论。在向各成员方散发上诉机构报告后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应通过该报告,除非一致决定不通过。

五、对建议或裁决执行的监督

迅速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是确保有效解决争端的必要条件,《争端解决谅解》为此制定了保证执行的一套综合规则。

在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通过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方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履行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如不能立即履行,该成员方应当确定一个履行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该时间不得超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后的15个月。而且争端解决机构应对执行进行持续监督,在执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有关成员方应至少在每次议程含有该问题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召开10天前向机构提供关于执行的书面进展报告。

六、补偿和中止减让

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撤销违反义务的措施,补偿和中止减让只是针对有关当事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实施建议或裁决而施加的临时措施。如有关成员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建议或裁决,则一经请求此成员方应在合理时间截止前与投诉方谈判以达成相互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在合理期限截止后的20天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投诉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中止对违反方依照协定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在考虑请求中止哪些减让和义务时投诉方应当遵循:

1、应在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同部门内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这也称

为“平行报复”;

2、如果平行报复不可行或没有成效,则可以中止同一适用协定的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跨部门报复”;

3、如果1、2均不切实可行或没有成效,并且情况十分严重,则可以中止其他适用协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交叉报复” 。为防止滥用,采取报复措施必须向争端解决机构和所涉及的部门或协定的有关理事会或机构提出请求。

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是临时性的,在违法措施被撤销、违反方对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争端当事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后应当停止。如果有关当事方反对提出的中止范围和减让水平,或提出在要求授权中止减让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等事由时,该事项应提交仲裁。仲裁一般由原专家组承担,或由总干事任命的仲裁员来进行,但其只是争端解决程序的延续与补充,不属于通常的国际商事仲裁 。如在欧美香蕉案中,美国可以中止的关税减让总额就是通过仲裁认定的。

综上,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与法律方法较好的结合起来,一方面即最大可能地求得当事方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又通过两审程序显现出强烈的司法特色,从而呈献为一种独特的、组织化的制度。其所采用的消极协商一致的决定方法是对国际组织决定方法的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发展,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

贸易报复制度的确立,不仅显示了世界贸易组织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决心,也为建议或裁决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威慑效力,是对国际责任法的一种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 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 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 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这一规定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不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供当事方选择,解决特定事项的辅助方法。该条还规定,除谅解书中另有规定外,诉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各成员同意如下: 第一条范围和实施 1.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应适用按照本谅解附件1所列的各协议(以下简称为“有关协议”)中的磋商与争端解决规定而提出的争端。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也应适用于各成员之间,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在本谅解中称为“建立WTO的协议”)以及本谅解单独的或与其他任何有关协议相联系的,涉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2.本谅解各项规则和程序的实施,应受制于本谅解附件2中所列的有关协议中规定的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如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附件2中列出的特别的另外的统则和程序之间遇有抵触,则附件2中的特别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等具有优先效力。在争端中涉及一个以上有关协议的规则和程序等,如果在审议有关协议的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与程序之间出现抵触,而争议各方不能在专家组成立的20天内就规则和程序达一致,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本谅解中称为“DSB”)的主席经与争端有关各方磋商后,在任何一成员提出请求后的10天之内,决定应遵循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主席的指导原则应是尽可能使用特别的或另外的规则和程序,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本谅解所提出的各项规则和程序,以避免冲突。 第二条管理 1.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负责执行规则和程序以及有关协议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但有关协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此,DSB应有权成立专家组,通过专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遇有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争端时,所用的“成员”一词应仅指那些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在DSB执行诸边贸易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定时,只有该协议成员才可参与DSB对于该争端来取的决定或行动。 2.DSB应向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各个有关协议之条款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 3.DSB可视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本谅解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完成其任务。 4.在DSB按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的规定作出决定时,它应按协商二致的方式进行。第三条总则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法》课程作业 (2010 -2011 学年第1学期)作业成绩:作业题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所在院系:法学院 所在班级:09级法学二班 学生学号:00931038 学生姓名:褚红娜 完成日期:2010 年12 月28日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一:何谓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1995年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础上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新的国际经济执法机构迅速崛起。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在执法手段上有新的突破,首次建立了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改变了国际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软执法的局面。这种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所及已超出其本身作为一种纯粹的争端机制的意义,而使世界贸易组织发展成为同时具有程序及实体意义的新型多边贸易法律体制。 “最具个性化的贡献”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立法依据是所谓《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录》。该谅解录是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始立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该谅解录,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发生贸易纠纷时,均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裁决。负责解决纠纷的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特别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该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化身(并下设一个由七人组成的常设性上诉机构),全权负责组成专家组审理案件以及审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作出的裁决。 根据该谅解录,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专家组裁决-上诉-表决通过等环节。 谅解录规定,争端当事国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应在60天内先行彼此协商,以谋求纠纷的友好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当事国也可以请求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进行斡旋调解。协商和调解均未成功的,申诉方即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争端裁决程序。 专家组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的法定期限为6个月。专家组审理案件的程序大致是,先由争端各方提交书面意见,专家组收到书面意见后召集争端当事国出席听证会,听取各方陈述和口头辩论。经过有关程序后,专家组向争端双方提交最终报告,在最终报告中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判并提出有关制裁或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具体建议。最终报告经过三周即发给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除非此后60天内成员国一致表决反对,该最终报告即自动成为DSB的裁决或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 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 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

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DSU中规定了争端解决体系的程序和规则,缔约各方都有遵守WTO协定的义务。1995年WTO协定生效后,由于成员国不断求助于争端解决机制而使这个机制的作用日益重要。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目的及主要特点 2.1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本身具有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预知性的特点。WTO协定也具有法的属性,它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参与者提供可贸易行为要长期遵守的规则,人们依照贸易规则活动,就能取得可预知的结果;另一方面,违反国际贸易规则,也会有相应的可预知的制裁。依照WTO协定的规定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也自然带有可靠性和可预测性。WTO协定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其适用范围是该谅解第1条的规定。[1] 一、本谅解的适用范围 本谅解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按照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2]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而提起的争端。每个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适用于有关本协定项下权利义务的争端。例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可要求进行磋商。第7条和第30条还对双方的争端解决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提起的争端,应当适用本谅解。 [3] 第二种情况是成员之间就《WTO协定》和本谅解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而进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包括了《WTO 协定》和本谅解本身,但《WTO协定》中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本谅解也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规定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因此,关于这两个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也适用本谅解规定。 与其它具体协定相比,《WTO协定》和本谅解属于成员总的权利和义务,常常体现在其它具体协定中,因此这种磋商和争端解决可以单独进行,但也可以与其它适用协定结合进行。[4]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包括了《WTO协定》

及其附件、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对于《WTO协定》及其附件,本谅解附录1没有提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应当理解为本谅解不适用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或者说不能根据这一协定提起争端解决。本谅解也没有提及众多部长宣言和决定中,而这些宣言和决定显然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规定。合理的理解是,由于这些宣言和决定大多与单个适用协定有关,当就这些适用协定援用本谅解时,也就捎带上了宣言和决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由于已经被有关成员列入其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自然应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二、抵触 1、适用协定与本谅解抵触[5] 如上所述,各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有些协定只是简单地援引本谅解。例如,《原产地规则协定》第7、8条规定,有关原产地问题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但有些协定不仅援引了本谅解,而且作出了自己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6]例如,《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第17条第4-7款就对争端提交DSB,专家组的职责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是结合具体协议特点作出的特殊规定。在本谅解与这些特殊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特殊规定优先。 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本谅解规则和程序与适用协定的特殊或附加规定应同时适用。只有在两者不兼容,即遵守一个规

国际经济法学(12.2.2)--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照( )的意见作出裁决。 A.仲裁委员会主任 B.首席仲裁员 C.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 D.被申请人制定的仲裁员 答案:B 2.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双边磋商 B.成立专家组 C.上诉机构的审查 D.上诉机构的调解 答案:D 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式中,必须进行的是( )。 A.磋商程序 B.斡旋程序 C.仲裁程序 D.专家组程序 答案:A 4.国际上,下列哪一项已经见诸实施的多边投资公约?( ) A.汉城公约 B.华沙公约

C.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D.联合国宪章 答案:A 5、1965年缔结的《解决国家与他国民间投资者争端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这个公约是在下列哪个机构的主持下制定的? ( )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C.世界银行 D.国际清算银行 答案:C 6.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民间投资者争端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 ( ) A.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B.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 C.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D.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答案:C 7.根据联合国的有关法律文件,东道国对投资于本国的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为下列哪项? ( ) A.适当合理的补偿 B.充分的补偿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作为WTO协议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此外,《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及配套或附属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文件,共有27条和4个附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各有关协议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WTO争端解决包括下列基本阶段: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阶段,还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等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有些阶段基本上是GATT1947争端解决相应程序的重述,有些则是WTO的创新。 一、磋商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还规定了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 1、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白收到请求的10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 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 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 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

世界贸易组织如何解决争端

世界贸易组织如何解决争端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 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 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 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 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 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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