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

2012年3月31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和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

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1、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隐瞒重要信息的披露。

2、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3、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

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4、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业务时,应当遵守执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5、其他中介机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执业道德与规范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独立核查判断,出具专业意见。

6、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在财务会计资料提供、审计执业规范、辅导及尽职调查等方面的责任,坚决抑制包装粉饰行为,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7、进一步提前新股预先披露时点,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众投资者和

社会各界的监督。

8、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的环节,按照国务院有关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1、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的原则和标准、内部决定程序并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2、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

开发行与转让股份(以下称为本次发售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3、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询价机构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投资管理业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定价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询价机构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发现存在异常情形,如与本次发行相关联的机构或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发行人所在行业已经出现不利变化、发行人盈利水平与行业相比存在异常等,询价机构应采取调研、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研判。如未能对相关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研判,应在定价时保持充分的审慎。

4、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承销商应保留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中国证监会要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及存档资料的日常检查,对发行人

和承销商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5、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组织开展新股风险评析相关工作。

6、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1、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该预估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误导,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重点事项。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考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根据预估的发行价格,如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发行人需合理确定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2、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3、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

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1、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

2、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3、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

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以监管。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1、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

2、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

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自律规则,要求会员切实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4、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包括投资者的机构属性和业务特点等,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必要时应按照相关规则采取限制措施。

5、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的价格变化情况与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

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发行人存在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一并予以处罚。

2、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询价、定价和报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人情报价”等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3、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监管。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评估业务流程,违规出具新股风险评估报告,或者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故意遗漏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照自律管理规则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视情节给予处理。

4、加强对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5、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细化异常交易的认定标准,重点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行为。

现阶段新股发行中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所谓新股价格畸高、“打新”投机严重及随之出现的“业绩变脸”和市场表现下滑,除体制机制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因此,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舆论宣

传、风险揭示和投资教育,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只有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方针,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上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是经过广泛讨论、认真研究后形成的。征求意见后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将在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平稳有序推进。在此过程中,还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https://www.360docs.net/doc/a63464918.html, 时间:2014-02-13 来源: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 (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

新股发行制度(精选多篇)

新股发行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机制和发行方式三个方面,目前现行制度分别为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以及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相结合的制度。我国现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2014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ipo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

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2ipo抑价程度较高,严重干扰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ipo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ipo抑价,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ipo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二)发行方式不完善,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 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各融资主体参与机会不均。首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网上申购新股。其次,网上实行按资金申购,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占据股票发行总额的半壁江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投资者资金分散, 中签率很小,这明显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公平。最后,机构投资者由于可以申购到很多份额,就会得到新股发行中绝大部分无风险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很少能从中获利,体现出机制设计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偏袒,不利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所占份额操纵价格。在现行ipo 机制下,由于机构投资者垄断新股发行的很大部分份额,进而有着在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研究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 [摘要]股票市场是重要企业筹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存在很多问题。这篇文章就几种主要问题做了分析,据此对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关键词]股票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它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其核心在于决定股票发行权的归属。目前,中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它是按照实质管理原则,对证券的发行申请进行实质条件审查。并通过预先披露制度和保健制度配合共把市场准入关。虽然自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后,股票发行制度历经数次改革并日趋成熟,但是依然存在大量问题需要解决。 1、股票发行制度现存的问题 中国股市的大部分问题最主要是由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不合理、不公平引起的。我国早期股票发行制度是基本照搬或模仿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而来的。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想当多的制度并不能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因此产生了大量的问题。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几方面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 1、1发行权市场决定权过度集中于监管当局。 股票的发行要求具备高度的市场性,应以价格作为调节供求的主要杠杆。但是我国股市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现在的新股发行上市,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发行制度,存在着行政干预下的制度缺陷。监管部门虽然有一定的依据对市场情况进行调控,但是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导致我国资本从场外运作到场内的过程出现诸多障碍,不仅影响股市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也使得股市服务于国民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 1、2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脱节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对证券市场及公司业务发展影响分析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对证券市场及公司业务发展 影响分析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对证券市场及公司业务发展影响分析 一、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要点和简要点评 2012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改革主要包括六大措施: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并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提高透明度。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承销商应保留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 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预估的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的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重点事项。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考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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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股发行定价的四个阶段历程 2004年09月01日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中国的新股发行步入了全新旅程。回首来路,新股发行定价曾经历过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固定价格 证券市场建立以前,我国公司股票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制度可循。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即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定价。从1994年开始,我国进行发行价格改革,曾在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当时由于股票市场规模太小,股票供给与需求极不平衡,股票发行定价往往较高,只有四家公司试点,以后没有再使用。 第二阶段: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 证券法实施以前(1996—1999年),新股发行定价使用的是相对固定市盈率的定价方法,新股的发行价格根据企业的每股税后利润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水平来确定,在此期间,由于股票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均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发行市盈率与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脱节,造成股票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新股上市当天有50~250%的涨幅,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由于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利差,使新股风险加大,新股一进入二级市场市盈率就较高,持股风险加大。 第三阶段:累积投标定价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后确定,表明我国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上,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此后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协商定价时,机构投资者也要参与定价。当然这种定价也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从《通知》中可以看出,新股发行定价可以超出发行价格区间,但是超出量的界限并没有明确。在市场运行中,创新出累计投标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2001年证监会发布《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明确了累计投标定价方式。 第四阶段:控制市盈率定价 2001年下半年,股市大幅下挫,几乎所有按市场定价发行的新股都跌破了上市首日的收盘价,使投资者承担了高价发行的巨大风险。管理层也注意到市

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中国的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机制和发行方式三个方面,目前现行制度分别为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以及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相结合的制度。我国现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2010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对我国新股的顺利发行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IPO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2IPO抑价程度较高,严重干扰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IPO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IPO抑价,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IPO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二)发行方式不完善,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 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各融资主体参与机会不均。首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网上申购新股。其次,网上实行按资金申购,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占据股票发行总额的半壁江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投资者资金分散,

各板块龙头股一览表

各板块龙头股一览表一览表 (1).指标股:中国石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石 化、中国银行、中国神华、招商银行、中国铝业、中国远洋、宝钢股份、中国国航、大秦铁路、中国联通、长江电力 (2).金融、证券、保险: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 行、深发展A、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证券、宏源证券、陕国投A、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 (3).地产:万科A、金地集团、招商地产、保利地产、 泛海建设、华侨城A、金融街、中华企业 (4).航空:中国国航、南方航空、上海航空 (5).钢铁:宝钢股份、武钢股份、鞍钢股份 (6).煤炭:中国神华、兰花科创、开滦股份、兖州煤业、 潞安环能、恒源煤电、国阳新能、西山煤电、大同煤业 (7).重工机械:江南重工、中国船舶、三一重工、安徽 合力、中联重科、晋西车轴、柳工、振华港机、广船国际、山推股份、太原重工

(8).电力能源:长江电力、华能国际、国电电力、漳泽电力、大唐发电、国投电力 (9).汽车:长安汽车、中国重汽、一汽夏利、一汽轿车、上海汽车、江铃汽车 (10).有色金属:中国铝业、山东黄金、中金黄金、驰宏锌锗、宝钛股份、宏达股份、厦门钨业、吉恩镍业、中金岭南、云南铜业、江西铜业 (11).石油化工: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油服、海油工程、金发科技、上海石化 (12).农林牧渔:北大荒、通威股份、中牧股份、新希望、中粮屯河、丰乐种业、新赛股份、敦煌种业、新农开发、冠农股份、登海种业 (13).环保:龙净环保、菲达环保 (14).航天军工:中国卫星、火箭股份、西飞国际、航天信息、航天通信、哈飞股份、成发科技、洪都航空 (15).港口运输:中国远洋、中海海盛、中远航运、上港集团、中集集团 (16).新能源:天威保变、丰原生化

新股定价机制研究

新股定价机制研究 摘要: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带来的“三高”现象,即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及新股破发,不仅损害了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更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破坏了股票的内在价格秩序。本文通过对新股定价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得出了现阶段我国新股频频破发主要是新股定价机制不合理造成的,并针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新股破发新股定价方法影响因素。 1 选题背景。 新股发行历年都是证券市场上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1963 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首次提出新股发行抑价问题。随后,大量学者对IPO 抑价问题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表明,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证券市场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IPO 抑价现象。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新股发行定价的高抑价现象始终异常突出,新股首日涨幅最高曾达到800%,且鲜有首日跌破发行价的情况,成为证券市场一大奇观。2010 年以来,新股破发屡屡发生。特别创业板的“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和新股破发大规模来袭,打破了“新股不败”的神话———投资者在一级市场打新就能获得超额收益。新股定价过高或过低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IPO 定价过高,减少了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特别是在新股频频破发情况下,投资者出于对高发行价格下高破发风险的认识会持谨慎投资态度。从而可能会造成认购量不足,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造成认购量严重不足,致使发行失败。此外,如果IPO 价格太高造成一上市就破发的情况,这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如果投资者选择退出的话,又会引发股价进一步下跌,不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从而对公司未来的再融资活动和持续发展形成不利影响。反之,如果IPO 定价水平偏低,很显然会损失发行人的利益,公司的价值没有被市场充分认可,发行人融资规模将受到影响。新股发行的高抑价或首日破发究竟源于何因?归根到底,是我国股票市场定价机制的不合理造成的。因此,研究新股定价机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2 新股定价的测度。 2.1 新股的定价方法。 在全球市场中新股定价的主要方式包括固定价格机制、拍卖机制、累计订单投标机制及以上各种组合形成的混合方式。 2.1.1 在固定价格发行方法中,投资者事先知道证券发行的固定价格。投资者在招股说明书指定的时间内,填写申购表并签名,然后把它们提交给承销商。投资者提交了申购表后,必须把与股票需求数量相对应的资金存入承销商账户。在申购托收期结束之后,股票就会在投资者之间按比例地进行分配。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与退市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与退市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发表时间:2018-12-26T09:56:34.693Z 来源:《青年生活》2018年第11期作者:陈利[导读] 股市的走势及股价的变化是国民经济走势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体现。我国股票市场虽已发展了近三十年,但在市场化和法制化方面存在改善的空间。 摘要: 股市的走势及股价的变化是国民经济走势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体现。我国股票市场虽已发展了近三十年,但在市场化和法制化方面存在改善的空间。本文主要论述股票发行短期抑价、申购制度、退市制度以及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股票;短期抑价;申购;退市;监管股票发行是股票流通的前提。股票发行是股票发行人以筹集资本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流程,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过程。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根据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股票的发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03年起,我国的股票发 行制度不仅需要遵循核准制,还增加了保荐人制度。把保荐代表人引到证券发行的体系中,有利于制约保荐人滥用签字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投资银行保荐机构权责不清的情形。股票发行定价、申购制度不合理是我国股票发行的两大问题。 一、股票市场的主要问题 (一)股票发行短期抑价的问题我国的新股发行普遍存在短期抑价及超常认购问题。新股在公开发行时价格相对较低,而在之后股票上市交易时的价格相对较高,投资者可以迅速得到高额报酬。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这近五年的时间中,共有1105只新股上市发行,不存在任何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仅有2只股票上市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仅有22只股票上市10日后跌破发行价,这22只股票平均跌幅为11.29%,相对发行价而言,下跌幅度也并不大。 由此可见,我国新股发行的短期抑价现象非常严重。首先,我国股票二级市场的发展不完善,主要体现在非理性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过高;二是一级市场的定价效率相对较低,即上市前公司估值相对较低。参与新股发行的投资者特别容易获得超常回报,打新股俨然成为了稳赚不赔的、预期风险极小、极受欢迎的“投资”产品。因此,大批盲目的新股投机者存在于我国股票发行市场。 (二)股票申购制度的问题我国股发行的申购方式分为三种,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以及网上申购。近五年来,首次上市就选择战略配售的股票仅有工业富联(即富士康)、陕西煤业。除去少量股票实行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是股票发行的主要模式。个人申购者仅能选择网上申购的模式,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可知,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网下申购的中签率为0.87%,网上申购中签率为0.25%,网下申购的成功率是网上申购的3.48倍。由此可见,机构申购者的中签率远远高于个人申购者。我国新发行的股票,很有上市首日开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所以中签的投资者可以迅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而这收益的获得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 (三)股票退市制度存在缺陷股票退市制度是股票市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截止至2018年10月末,共有113家公司退市(含B股),假设剔除B股及吸收合并而退市的股票之外,有63只股票因为财务亏损、存在欺诈或重大信披违法等原因被勒令退出市场。由此可见,A股退市企业数量极低,这是由于上市成本非常高,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也非常宝贵,经营状况较差的公司努力“保壳”。此外,企业退市后去向单一,退市后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明显不足,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不愿退市的主要原因。 (四)证券监管的缺位与越位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有着浓重的行政色彩,其核心表现就是行政审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监管存在着缺位与越位的现象。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是统一监管,监管审核并不分离,这影响股票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证监会作为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应是监管,然而目前的重心却放在了审批上,这是政府监管的越位。 股市监管可以分为事前监管和审批监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我国股票监管制度对事中的信息披露监管相对较弱,事后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管力度不足且存在滞后性,这是证券监管的缺位。此外,如果事情牵扯多部门监管,会发现各部门协调性较差,其典型案件就是2016年宝能与万科之争,该案件牵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多方监管问题,但各部门共同监管时存在监管真空。政府监管的越位和缺位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 二、股票发行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询价制度实现有效的股票定价制度需要优化现行的询价制度。目前询价制度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将这两步询价合二为一,保留网上询价模式。首次询价与实际购买相结合,有助于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前期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研究。如果仍保留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两个步骤,也可以让参与第一次询价的投资者交纳保证金,从而限制不认购的高报价投资者,这种询价方式也可优化当前的股票发行询价问题。 (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小投资者在股市中往往是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由于自身资本实力有限,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也较弱,投资收益也相对较低。例如,在“无风险的”股票申购中,中签率较高的是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迅速可以获得发行及上市时的高额收益,接着吸引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等高位时抛出股票,由此迅速获得大量盈利,这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公平投资。因此,在股票发行方面有必要对大型机构购买者进行限制,例如延长持有期限,以此缓解新股发行的短期抑价。我国中小投资者一直面临着维权困难的现状,股市相关制度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倾斜。

2020年新股发行制度

2020年新股发行制度 同时,采纳完善现有报价剔除机制的建议,规定若最高申报价格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相同时,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现相同报价中部分投资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2020年新股发行制度: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体现市场三公原则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的新规被视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迈向注册制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未 来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包括审核理念、融资方式、发行节奏、发行价格及方式、约束机制 等方面都更加市场化,是继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又一资本市场重大基础性制度的完善。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局长云春生介绍,今后一个时期,首府教育系统将全面推进10项 创新工作,分别是:逐步推进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督导评价体系;建立新型教师专 业培训体系;建立新型教科研行动策略;建立集约化职业教育体系;建立新型的创新人才培 养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格局;全面开展新一轮学校布局规划调整;全面实施教育 优秀人才引进战略;全力推进学前教育发展行动计划。 轮IPO暂停时间已超过了一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动向时刻牵动着市场的神经,投 资者翘首期盼新的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影响A股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整体来看,本次《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并有希望解决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的多项历史难题。 首先,遏制新股发行的“三高”问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金额长期困扰A 股市场,企业乐于到资本市场融资高价圈钱,抑制了A股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请考生在预约日期前携带以下资料到市会计学会确认、交费:(从2020年1月1日起 实行用POS机刷银联卡直接征收缴入国库,教材费现金收取) 本次《意见》强化了新股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 申购数量等”,从制度上确保定价的“公开性”。整个发行定价过程将受到社会监督,在 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参与报价的机构也将更为自身的报价行为负责。 同时,《意见》中还规定了“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 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 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这条规定将促使投资 者在报价时更多从企业的合理价值出发,挤出发行市场泡沫,有利于未来上市后的可持续 发展。 印度女仆的劳动力市场情况也在发生变化。找到满意的仆人比较难,使得有些雇主不 得不承受过去他们不能容忍的行为。也有少数雇主善待家里的仆人。新德里的家庭主妇普 拉萨德说:“家务劳动者只有在知道他们的主人关照他们时才会全心全意地工作。”普拉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doc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从注册制和核准制的一般理论出发,在综合分析美国股票市场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注册制核准制现状建议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股票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之一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 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理论分析 1.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定义及特征所谓证券发行核准制,就是指证券发行人在申请证券发行时,必须公开披露企业经营情况,以保证各项情况均符合证券监管要求,申请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发行人方可发行证券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向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文件进行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仅对企业所申报文件作形式审核,而不对发行人及其准备发行的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如果发行人所申报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能有效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发行的效率,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但在注册制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上市相对容易,也可能导致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2 美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

当前,美国股票市场上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是相互分离的,受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管制的是发行而不是上市。一旦企业股票发行通过了注册制审核,则股票就具有了交易的权利。至于选择哪种交易方式(在全国性还是地区性交易所上市交易,等等),则由企业和市场自己选择。 在发行审核方面,美国实行注册制。作为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法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对披露信息进行实时监督,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提升投资者的决策水平。但SEC并不去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去判断该项股票发行能否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不过,如果投资人能证明其购买股票所遭受的损失是股票发行者信息披露不完整所致,可以请求赔偿。 在上市方面,美国发行股票选择何种上市方式,是发行人和市场之间协商的结果。各层次的市场通过建立不同层次的上市标准、上市费用等,来吸引不同情况的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来进行上市交易。美国股票的上市审核有形式审核,也有实行“蓝天法”的州实施实质审核。 3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发展我国于1990年建立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通过分析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进程,我们可将其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审批制和核准制。 从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一直采用审批制。审批制适应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审批制的缺点也越来越明显。 核准制的发展历经了通道制和保荐人制两个阶段。通道制

新股申购制度范文

新股申购制度范文 新股申购具体细节如下: 一、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可申购新股,上海、深圳市场分开单独计算; 二、客户同一个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客户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三、上海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深圳每持有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 四、深圳有市值的普通或信用账户才可申购,上海只要有指定交易的账户即可申购,客户只有第一次下单有效(按发行价买入)且不能撤单; 五、申购时间:上海9:30-11:30/13:00-15:00,深圳 9:15-11:30/13:00-15:00; 六、客户申购时无需缴付认购资金,T+2日确认中签后需确保16:00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七、客户中签但未足额缴款视为放弃申购,连续12个月内累计3次中签但放弃申购者,自最近一次放弃申购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华丽丽的分割线------------------ 起源 IPO 由于投资者认为这些公司有机会成为“微软第二”,股价在它们上市的初期通常都会上扬。不少创办人都在一夜间成了百万富翁。而受惠于认股权,雇员也赚取了可观的收入。在美国,大部分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的股票都会在纳斯达克市场内交易。很多亚洲国家的公司都会透过类似的方法来筹措资金,以发展公司业务。 特点 优点 IPO 经济

募集资金 流通性好 树立名声 回报个人和风险的投入缺点 费用(可能高达20%) 公司必须符合SEC规定管理层压力 华尔街的短视 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过程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精编版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 改革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 基本内容。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 预期目标。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 (一) 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 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 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关于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综述

关于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综述 摘要:股票发行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主要包括注册制和核准制两 种制度安排。核准制是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在降低市场的整体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鉴于此,文章对核准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我国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注册制作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方向,文章对其含义进行了简要介绍。最后结合上述分析,对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股票发行;核准制;注册制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 从 小到大, 从上海、深圳地方试点到全国性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定历史背景决定了其进一步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引导、扶持和管理, 一方面, 当时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政府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一直起主导的作用, 另一方面, 当时建立证券市场, 相关 法规、管理办法、经验都欠缺, 在这种情况下, 由政府主导市场的建设, 成为当时的必然选择。证券市场从地方试点到成为全国性市场, 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 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特征一致。股票作为一种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各国对股票发行的监管十分重视,纷纷建立和完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股票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不良股票进入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平、公正、有序。从1990 年至2000年为止,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实行的是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审批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2000 年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 取消额度制, 开始实行主承销商推荐制和股票发行核准制。由额度制向核准制过渡是证券发行监管市场化改革的开始, 由地方政府推荐改为由证券公司推荐是一个重大转变。 一、股票发行的核准制 核准制的内涵是对发行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 监管部门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披露的 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 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在监督和指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核准制的理念就是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 强制性信息披露, 发挥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功能, 发行定价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 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实行核准制,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采取此种审核制度。核准制以实质管理原则作为理论基础,是“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国家希望通过政府的特定机构加强对发行新股的把关,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通过行政权力对股票发行的参与,一方面确保证券发行人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维持一定水平,并充分地披露,以作投资决策的参考;另一方面确保公司能够从证券市场筹措所需资金,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因而政府成为了股票市场的“监管者”,同时也是“监护

世界主要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比较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期许多大公司相继引入指标,一些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和大型投资基金也开始将指标作为评价上市公司和建立投资组合的工具1确定公司具备创造能力的年限2测算预测期内各期的3计算公司总价值2、新股发行定价估值方法整体评价新股发行定价的参考依据通过新股发行定价估值方法确定的公司价值结果不能代替公司发行新股的市场定价,因为发行新股定价的最终目标是要反映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由于股票市场本身就是具有情绪化特征,一段时间内可能对某类公司比较青睐,给予较高的定价,一段时间可能又青睐另类公司,投资热情十分不确定。因此公司发行新股的估值结果只能作为新股定价的参考,最终新股发行定价还必须结合市场的需求情况予以确定。二、新股发行定价策略市场的需求状况决定1、不同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比较1各主要证券市场不同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使用情况如果说新股发行定价估值结果仅供新股发行定价的参考依据,那么主承销根据新股发行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将显得比较重要。不同发行定价方式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定价前是否已经获得并充分利用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信息;二是在出现超额认购时,承销商是否拥有配发股份的灵活性。根据这两个标准,各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基本上可以分为四中类型。这些方式目前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商经常使用,在实践中,各国证券监管机构根据本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通常规定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在所选取的样本公司中90年代以前固定价格允许配售方式所占比重最

大,达到43,累计投标方式次之,占37,竞价方式占11,固定价格但承销商无股份分配权的占9。但是进入90年代后,伴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跨国招股已经成为大型公司发行新股时的主要方式。同时迅猛发展的新兴资本市场,为了与国际市场通用规则接轨,许多原来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的国家地区逐渐引入累计投标方式,如香港1995年后实行的混合招股机制。因此累计投标方式已经成为目前新股发行定价中使用最多的方式。表二市场化发行定价方式的基本分类项目定价前是否已获取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信息是否承销商是否拥有配发股份的灵活性是累计投标方式固定价格允许配售否竞价方式固定价格公开认购表三20世纪60年代末--90年代初主要国家地区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使用情况项目选样期间样本数量固定价格允许配售累计投标固定价格公开发售竞价美国75—8424662971香港80—9080100中国台湾68—90168100新加坡73—8766100澳大利亚76—89266100比利时84—902829 764智利82—9019100芬兰84—8991793德国78—92172100意大利85—9175955日本79—88449100 89—91403100荷兰82—91267327葡萄牙86—881013466西班牙85—9039502525瑞典70—912349622 >瑞士83—8942955泰国88—8932100英国80—8823743 资料来源根据,,,,,,7,1994和,搇,,2,1998汇总得到的。2各主要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分析、美国、英国新股发行定价模式累计投标方式为主累计投标方式之所以在美、英使用较为频繁,这与美、英的投资者结构中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 改革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 基本内容。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 预期目标。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 (一) 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 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 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

新股发行制度变革简析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 改革原则。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 基本内容。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 预期目标。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 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现阶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项措施: (一) 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 (二) 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三) 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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