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的实施和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镇、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评估和修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总体规划(以下均称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三条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规划条件,对各类建设用地和工程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规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规的管理工作。

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控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应当将控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控规必须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规,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规要求,向控规组织编制机关查询,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控规的行为。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编制控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当地自然和人文特色、公众意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

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的控规,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由农垦总局各分局、森工总局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九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委托控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订控规年度和近期编制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体现“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照编制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编制控规。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均应当编制控规。中心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滨水区、近期建设区、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等重点建设或控制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

第十二条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街区、社区行政边界、城乡建设实际等需要,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规模适宜的规划管理单元,组织编制管理单元规划,细化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平衡城市空间发展各项指标,作为控规编制的依据。

第十三条控规编制内容一般包括:

(一)规划依据、规划范围、主导功能、居住人口规模;

(二)用地划分及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四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规划控制要求;

(三)各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地下空间开发的控制要求;

(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城市安全设施及防灾避难场所的等级、规模等配套要求;

(五)各级道路功能、走向、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建筑后退红线、地块主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公交站场用地范围和位置,非机动车和步行交通以及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设置要求;

(六)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和风格,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开敞空间等城市设计指引;

(七)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八)规划范围内的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要求;

(九)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等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四线控制范围、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等应当作为控规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控规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含图纸和分图则)和附件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文本和图表内容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的控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

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的控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大兴安岭行署备案。

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由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批准并备案。

法定备案机关可指定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控规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规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组织编制机关应确定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和相对固定的场所,对控规草案进行公告,并在规划地段的公共场所同时展示。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控规主要强制性内容和对周边利害关系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

第十八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控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九条控规上报审批前,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及其论证处理情况等提交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或由政府组织的

专家审查会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控规草案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控规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批准后的规划内容、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存档规定)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控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应当包括规划成果、批准文件以及委托编制证明、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批前公示证明、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审查等会议纪要、规划修改完善情况、批后公告证明、有关现状资料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定期将年度内批准的全部控规,报法定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形式以电子文档为主(纸质材料的可报扫描件),备案内容应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控规档案要求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依法批准的控规。

第二十五条控规是城市、镇、垦区、森工林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在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控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控规,对开发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行政许可。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规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规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或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内容不符合依法批准的控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先修改控规。

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对已实施的控规进行定期评估,建立控规的动态监控制度,加强对规划的实时监控,定期有计划、有组织地按规定程序完善控规。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的控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控规修改可采用整体修改和局部修改两种方式。控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条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控规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对控规控制区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规内容或深度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该地区实际发展需求的;

(四)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进行控规整体修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机关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论证报告;

(二)组织编制机关提出控规修改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三)控规修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将拟修改的规划草案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修改后的控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二条控规局部修改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原则上履行上述整体修改程序;涉及修改控规指导性内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对控规修改进行论证审查,经公告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署、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控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署、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控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控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署、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城市、县、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人民政府(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修改的控规无效,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规编制的;

(二)未按规定将控规草案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的;

(三)拒绝单位和个人查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四)擅自修改控规的;

(五)未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的;

(七)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控告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批准建设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有过错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并依法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独立工矿区的控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原《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设计管理制度汇编(附流程图及附表)

设计管理制度汇编(附流程图及) 附表.

页 35 共页 2 第 1.目的 1.1.为强化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设计管理, 促进项目设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设计管理水平,实现房地产最佳经营运作模式,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 1.2.设计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定位准确、设计创新、安全美观、环境协调”,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 效益和环境效益。 1.3.规划设计管控的重点是“功能布局、面 积指标、重大效果、成本控制”四大项内容。

1.4.集团房地产板块(地产事业部)的设计管理工作分为二级管理。集团总部的设计管理部门为集团地产事业部规划设计部,集团所属城市公司的设计管理部门为设计管理部。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房地产板块,其他(多元化)产业板块中的涉及设计管理工作的参照本办法。 2.2.集团、城市公司,以及各合作控股公司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3.职责界面 3.1.集团地产事业部规划设计部: 页 35 共页 2 第 3.1.1.负责集团及城市公司所有项目的概念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园林景观方案、室内精装修方案、泛光照明方案的设计管理。3.1.2.督导、配合城市公司完成专业报建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专业顾问设计的设计管理以及现场技术支持工作。 3.1.3.负责集团产品线的研究和设计技术标

准的制定。 3.1. 4.协调各方开展工作,包括内部外部协调以及平行协调。 3.2.城市公司设计管理部职责: 3.2.1.负责报建图、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的设计管理以及现场技术管理工作。 3.2.2.参与城市公司项目的概念规划方案、建筑方案、园林景观方案、室内精装修方案、泛光照明方案的设计管理,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技术规范,提供专业意见。 3.2.3.配合集团产品线的研究和设计技术标准的制定。 4.制度内容 4.1.概念规划设计管理 4.1.1.为满足集团创新的经营模式需要,概念规划设计应在获得土地前开始。 4.1.2.项目的概念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概念规划,以及配合项目拓展、项目策划策划的相关方案等。 页 35 共页 3 第 4.1.3.概念规划设计前由集团地产事业部需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核心是严格“一书两证”制度.即核发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本讲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进行说明。其主要内容是: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作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郝门审查、确认其拟建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并准予办理开工手续的法律凭证。《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这一规定是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活动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防止违法建设活动发生的重要法律措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性,保护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工作人员监督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要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纠正和处罚违法建设活动的法律依据。三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建设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城市建设档案的主要内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程序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地形图或航测图;当年基本建设计划投资批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的总图;用地权属证明;相关房产的权属证明(如拆除或接建的);结构、基础鉴定报告(接层或改建的);设计方案图纸;初步设计方案图纸;施工图纸。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般分为对建设申请的审查、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个步骤。 首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批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确定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布局和发展要求,并对建设工程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根据情况和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 其次,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审查后,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段详细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规划没计要点通知书的要求,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工作。 再次,进行没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是在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文件和图纸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个方案的总平面布置、交通组织情况、工程周围环境关系和个体设计体质量、层次、造型等进行审查比较,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最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注明勘察设计证书的总平面图、单体建筑设计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地下室平、剖面图等施工图纸,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准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 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验线、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一是验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行为,强化信息安全,根据xx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一)信息化集成类: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 (二)产品采购类:(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调、UPS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2)软件产品: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三)服务类:(1)软件开发类:按照业务需求完全或部分定制开发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自主研发的信息化项目;(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服务采购;(4)设计咨询类:信息化规划、数据中心设计、网络设计咨询、安全检测咨询等。 第三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 1

均需遵守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等原则。 第四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经理及信息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信息化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决策和奖惩。 第六条xx集团设立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和管理。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立项审批,集团办公室、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品牌事业部按职责分工,参与信息化建设管理。 第七条信息办负责牵头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备案、立项、报批、建设、考核、运维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等职责: (一)根据企业发展及管理需要,拟定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拟定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信息化合格供方信息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原则 (一)强化管理。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 (二)高效便民。以服务农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细则,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明确适宜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镇企业是指乡、村庄内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的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要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主体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个人或建设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个人或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报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2适用范围 .................................................. 3名词解释 .................................................. 4项目控制流程 .............................................. 5阶段评审 .................................................. 6项目启动 .................................................. 7需求调研 .................................................. 8工作量评估 ................................................ 9供应商考察 ................................................ 10采购...................................................... 11设计...................................................... 12编码...................................................... 13测试...................................................... 14部署...................................................... 15试运行 .................................................... 16上线...................................................... 17验收......................................................

地产集团设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地产集团设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地产集团规划设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保证项目设计各阶段处于受控状态,协调设计成果正确实施,验证设计符合质量要求,确保开发项目满足要求,最终达到设计精品的目标; 2、适应范围 适用于中锐地产集团开发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3、定义 3.1 设计:指项目发展过程中的一切设计和相关设计行为。 3.2 集团规划设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3.2.1 由集团公司管理层、项目公司管理层和集团规划设计部共同组成规划设计评审委员会,共同决策和处理相关规划设计方面的工作: 3.2.2 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说明如下: 3.2.3 集团公司规划设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评委会”)组成:集团公司管理层、项目公司管理层、集团项目策划部经理、规划设计部建筑师骨干: 集团评委会由评委会主席牵头并负领导责任,评委会主任由设计总监担任; 集团评委会设秘书一位,由规划设计部一位建筑师骨干担任: 3.2.4 集团评委会具体人员和组织架构由评委会主任提名,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3.2.5 集团评委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一些有经验的社会优秀建筑师作为顾问,一方面可以得到更加专业性的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收集到设计领域新的潮流和信息。 3.3 项目设计管理小组:根据项目发展情况,规划设计部技术负责人成立项目设计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设计小组”)专职负责全面设计管理工作。 4、职责 4.1 集团评委会职责 4.1.1 集团评委会负责对项目设计主要阶段成果的原则问题进行评审; 4.1.2 集团评委会应致力于在集团公司内部形成设计总监、项目建筑师提出专业意见,行政领导、企划、市场人员提出市场意见,评审委员会决策,设计总监和建筑师负责组织实施的分层管理、分层负责、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的完整决策体系; 4.1.3 规划设计的评审要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充分听取全体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有关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和各项指标。在此基础上由评委会主任组织评委会做出集体决策,并下达到有关部门进行实施及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落实; 4.1.4 集团评委会向集团领导负责; 集团规划设计部是项目设计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发展各个阶段设计管理工作具体实施。 5、评审委员会的分工与协作 在上述分工之外,扩初(建筑扩初除外)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性详图设计,环境软硬景扩初和施工图设计,装修施工图设计,结构、水、电、暖等各

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法

关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确定事项 1.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补办、变更)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批准文件、图纸,《靖边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自建房用地分类及审批办法》 3.办理条件 1.建筑设计方案已获本局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内部功能调整、立面改造); 2.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动工建设,具备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并经我局行政处罚的建筑工程项目; 3.具备申请材料并符合相关规划法规、规定要求; 4.申报材料 (1)一、二层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1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国有土地证,复印件1份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的建设项目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1份 (2)三层及三层以上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1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国有土地证,复印件1份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的建设项目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1份

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各1份 测绘单位提供的建筑红线放核样报告原件1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经审查的建筑施工图建施部份图纸一套(图框中应有图纸审查机构名称及审查合格书编号)及相应的DWG格式电子图形文件光盘1份,同时应附带盖有审图机构图纸审查专用章的原件以便核对 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1份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份 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分层面积表、功能分类面积核算表原件,户型面积比例核算表(对于住宅项目)原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设计单位公章、设计单位资质章和注册建筑师章 特殊项目需提供的文件:设计单位就我局审定的建筑设计修改意见所出的回复意见、相关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承诺书,原件各1份 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建审意见,复印件1份 以上提供的复印件需提供相应原件以被审核确定 5.收费依据 靖边县人民政府文件靖政发(2007)28号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关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情况进行分类归纳如下: 1.有国有土地证,旧院翻新,房屋已建成,需要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 2.以前修的一层有房产证,后加盖为二层,需要申请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有国有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需要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 4.有国有土地证,房产证权属变更,需要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产过户,国有土地证已变更,需要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 6.拆迁户,房屋已建成,有国有土地证,现需要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 7.有国有土地证,以前偷修抢修的,现需要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 8.将土地证名下部分或全部土地赠与别人,变更土地证名字,需要补办工程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资源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投资,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根据国家及陕西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结合《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强市场应变能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内控能力和工作效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信息安全、安防监控和软件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设施、自主研发、引进试点、推广完善、运行维护等列入或调整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综合计划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部门是指公司及其直接管理的各部门和输油处。建设单位或业务部门负责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或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公司信息中心。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提出

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下设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信息化总体目标;负责审批信息化发展战略;负责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负责审批重要的信息技术政策和规定;负责审批和确认项目的优先级;负责解决战略性问题和冲突。 第四条公司信息中心是公司信息化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相关决定;负责信息化战略项目直接控制;参与对非战略性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支持;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管和考核;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投资、计划的审查;负责编制和分派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负责制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组织建设和运营维护部门。负责提出并确定信息技术需求;负责或参与编制和确认技术解决方案;负责编制项目预(估)算;负责对经公司审批并分派的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建设;负责对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对最终使用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公司信息化规划管理办法-Microsoft-Office-Word-文档

公司信息化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提升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规划是公司一段时间内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是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唯一依据。 第三条信息化规划主要分为信息化五年规划和信息化年度计划。 第四条信息化规划编制原则 (一)紧贴公司战略 (二)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原则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避免重复建设、集约化、精益化原则 (五)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实用为主,符合实情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部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两化融合管理委员会职责 决策公司信息化发展方向,审批信息化五年规划和信息化年度计划及投资预算。 第七条运营改善部职责

(一)运营改善部是公司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组织成立公司信息化规划编制工作组,该工作组组长由公司运营改善部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组员由运营改善部相关专业及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部门信息化工作联系人 组成。 第八条公司信息化规划编制工作组职责 (一)负责开展信息化规划及投资预算编制工作。 (二)负责信息化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组织与协调。 (三)负责年度信息化规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的编制。 (四)负责信息化前期项目储备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部门职责 (一)负责配合信息化规划编写过程中的需求调研、专题讨论及阶段评审工作。 (二)提报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入库申请。 (三)对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出具项目实施评价报告。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库的建立 第十条每年八月初,各部门依据公司信息化五年规划建设框架,汇总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并向信息化规划编制工作组提出信息化项目入库申请(申请模板见附件一)。信息化项目入库申请的基本原则为:

设计管理制度

设计管理制度 总工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委托制度 第三章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第四章设计阶段管理与跟踪制度第五章图纸审核内容和要求 第六章成本控制制度 第七章设计修改、变更制度 第八章材料、设备选用 第九章资料管理

第一章总则 一、为强化设计管理,促进项目设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设计结果的科学、合理、经济和创新,使地区公司开发项目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总工室是地区公司规划设计、技术管理与施工管理的归口部门,其工作内容贯穿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全过程,包括为可行性研究提供技术咨询、编制设计任务书、外委各阶段和各专业设计、管理和协调设计合作单位、配合解决各报建阶段的技术问题、组织协调各专业和工种、办理施工图审查、组织技术经济评审和设计优化、为招投标提供技术要求、组织设计变更和修改、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项目设计管理后评估等。 三、总工室实行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建筑师负责制,总工室主任负责为集团公司决策实施的项目指定由一位项目建筑师及其他专业相关配合人员组成设计管理项目组,项目建筑师负责项目日常设计工作的管理、统筹和协调,并承担项目设计技术责任,总工室主任有权根据项目建筑师的工作情况对项目建筑师进行调整。 第二章设计委托制度 一、小区规划设计、小区建筑设计、小区景观设计、单体建筑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办理招标、议标或免标手续。由总工室选择信誉好、专业水平高的设计单位参加。

二、由总工室根据营销策划部《项目营销策划方案》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限额编写《项目统一技术标准》和《设计任务书》,《项目统一技术标准》必须经过营销策划部、审核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报主管副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设计任务书》必须经过总工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项目统一技术标准》和《设计任务书》作为招标技术文件或设计委托要求发送设计单位。 三、单项工程的设计委托,包括小型配套建筑、钢结构、预应力结构、索膜结构、基坑支护、高低压供电等工程,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采用招标、议标或免标方式。由总工室组织,提供三家以上设计单位及其报价,经主管副总经理及项目公司总经理审定批准后,确定设计单位。 四、住宅小区、单体建筑、单项工程的设计委托,统一由总工室负责。总工室作为合同经办部门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和执行。 五、设计合同必须采用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供的标准合同范本;所有设计项目应先签订合同后再安排设计。 第三章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一、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园林绿化设计方案、会所(或售楼部)等大型公共空间装修设计方案及精装修交楼标准设计方案的评审,由总工室组织设计单位、营销策划部、开发部及上述

宜宾市规划跟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doc160)(1)资料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编码:001规建01。 二、审批项目依据: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城区及江北直接向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和与其设备的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建设工程项目基建计划文件(复印件),(依据计划委员会立项计划);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依据规划局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已取得此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复印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6、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有关税费(依据《关于宜宾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3]40号); 7、消防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由消防部门核审); 8、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图审查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三条); 9、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岗位证书、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件、复印件); 10、施工组织设计; 11、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依据宜宾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72号); 1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建

(完整版)信息化管理办法

上海隆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上海隆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化战略实施,明确全公司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需求管理、项目前评估和立项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管理等工作内容,确保全公司信息化项目拓展的统一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上海隆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升管理技术水平,增强市场应变力,提高内部控制力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水平。 第二条建立和巩固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制度。在强化信息化规划和计划管控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化项目从需求发掘、立项、实施、验收、后评价、需求再发掘的闭环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化建设的投资效益。要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后评价管理机制,对各核心应用系统功能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推广应用成熟经验,清理整合重叠或不适用的系统功能,减少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第三条“四统一、五兼顾”原则,对核心系统要坚持“统一规划、规范投资,统一标准、健全制度,统一建设、优化资源,统一管理、

共享服务”,兼顾“整体与局部、先进与实用、近期与长远、集中与分散、建设与维护”的原则,在一个统一的架构下整体推进全公司信息化建设,真正实现企业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和全面协同。 第四条公司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效益驱动、重点突破的方针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内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等基础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一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信息化的最高领导、权威机构,负责领导信息化实施过程中的全部工作,负责制定、实施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和实施方案,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制定全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并指导各部门开展信息化工作。 第二条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神东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加强业务应用与信息技术两大领域的沟通与融合,在应用层面为神东信息化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信息化领导小组要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制度,明确企业信

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完善公司设计项目管理体系,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项目规划设计、深化设计、以及项目的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主管机构 公司设计所是项目设计的主管机构。 设计所在项目设计工作中的职责是: 1.根据营销中心下达总体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制订本部门工作计划,对所 属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工作计划要求。 2.组织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针对不同的工作项目,合理地进行分工。 3.针对项目具体情况,组织项目评审。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四条项目分类 项目分为规划设计、深化设计和投标设计三类。 规划设计项目指签定设计合同,只收设计费用的项目。对于项目立项前的规划设计属于商务前期规划设计,不在此类。深化设计项目指签定工程合同,项目进场前做的设计。投标设计项目指有正式招标文件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设计 第五条项目设计流程 项目设计分为立项、设计、评审三个阶段。营销中心负责项目立项,设计所负责项目的设计,营销中心和总工办负责项目评审。 项目规划设计程序详见附件一,《项目规划设计流程图》。项目深化设计程序详见附件二,《项目深化设计流程图》。项目投标设计程序详见附件三,《项目投标设计流程图》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设计实施 设计所是项目设计实施部门。 设计所在接到营销中心下达的《项目需求分析表》和《项目设计任务书》等相关文件后,展开项目设计工作。 第七条项目设计检查 营销中心和总工办是项目设计检查部门。 在项目设计中,对设计进展及思路进行评审,填写《项目会审单》。针对项目情况,可酌情考虑评审次数,单次或多次均可。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文件存档 项目设计文件,以及关于项目的一切资料,由设计所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存档的项目均应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两种形式,其内容必须与对外报送的文件一致。项目对外报送设计文件的纸质文档,至少应存档一份。项目文件的

XX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XX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XX镇规划,在XX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XX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XX镇规划区,是指XX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XX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XX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XX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XX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XX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XX镇党委、政府主管XX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XX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五)负责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XX镇规划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XX镇规划应当依照《村XX镇规划标准》进行。 第九条XX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XX镇人民政府审批。XX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XX镇总体规划前,须经XX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XX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XX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XX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XX 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XX镇人民政府根据XX镇规划作出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集团系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集团的发展,保证信息化系统建设能够按时完成,达到预定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组织建设 第二条集团信息化推进部(以下简称信息化推进部)负责集团系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组织 1、信息化管理组织人员构成 分管领导:控股公司财务总监 主管领导:信息化推进部总经理 成员构成:信息化推进部和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人员 2、信息化管理组织设技术支持小组 组长: 组员: 3、信息化管理组织临时组建效能评估小组。小组由软件主要使用人员、信息化管理组织指定的成员组成。 第四条工作职责 1、信息化推进部负责研究制定集团整体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产业集团信息系统建设规划。 2、信息化推进部负责审批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信息化项目的计划、方案及预算。 3、在信息化推进部的统一部署下,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4、信息化推进部负责对集团系信息化项目的进展进行督导和监控。 5、信息化推进部委托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6、信息化推进部负责新技术、新应用在集团系的推广。 第五条工作方式 1、信息化推进部会议由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组织召开,重大决策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2、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上报各产业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信息化推进部讨论研究确定。. 3、信息化推进部审批软件系统选型、实施方案的组织与流程后,产业集团方可组织实施项目。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化推进部给予阶段性评估,对于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及时进行牵引和督导。 5、信息化推进部组织效能评估工作,在软件实施完毕并运行一段时间后,评估实施效果。 第六条审批流程 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将需要信息化推进部会议审议的事项提交给信息化推进部初审后,然后提请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反馈给各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管理

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标准

《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标准 第一部分:教材阐述 上课所用教材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职业生涯规划》。本教材的教学内容,用引言带出“两大块”内容——规划的制订、规划的管理。全书共分5个单元、14课、45目,分为两大部分,紧紧围绕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展开。第一单元:职业生涯规划与职业理想是全书的铺垫;第二单元:职业生涯发展条件与机遇是全书的基础;第三单元:职业生涯发展目标与措施是全书的重点;第四单元:职业生涯发展与就业创业是全书的拓展;第五单元是前面四个单元的延伸。 本教材计划用40个学时,完成以下知识要点: 1、引导学生会学、爱学《职业生涯规划》这门课。 2、职业生涯规划与职业理想、职业理想与人生发展的关系,进一步调动学生愿学、学好本课程。 3、职业生涯发展的条件与机遇。引导学生从所学专业对应的行业对从业者素质要求的角度审视自己、了解社会。 4、职业生涯发展的目标与措施。本单元采取边学边练的方式,渗透前两个单元涉及的认识和观念。引导学生学习确立发展目标、构建发展阶梯、制订发展措施。 5、职业生涯发展与就业、创业。 6、职业生涯规划管理、调整与评价。引导学生自觉执行职业生涯规划的各项措施,学习调整职业生涯规划的方法。 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形成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奋斗目标,形成自觉学

习的动力。学生按照教材规定的顺序完成学习任务,能制订出一份既适合本人发展,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生涯规划,并落实在学习和生活中。 第二部分:各课时的课堂标准: 第二单元第三课:环境分析 1、课程性质:2学时 本单元内容是全书的基础。本课旨在指导学生把握个人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性,认识到只有依据区域经济特点,把个人发展与行业发展联系在一起,把握职业生涯发展的条件与机遇。 2、基本理念: 本课主要通过案例让学生明白了解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发展态势,对职业生涯发展的作用,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对特点、态势做深入浅出的介绍。中职生没有研究问题的能力,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详细的提纲或问题设计,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课程目标: (1)帮助学生认识到只有依据区域经济特点,把个人发展与行业发展联系在一起,职业生涯才能得到顺利发展。 (2)帮助学生了解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行业发展的态势。 4、实施建议: 对目标(1)的处理: 第一:借助三个案例故事的载道功能,引导学生“解剖麻雀”。这三个案例故事通过多媒体,播放动漫的方式展示出来,学生欣赏完案例

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精编版

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质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方案审查和设计变更程序,加强图档、文件、资料管理,进一步增强事件的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划设计管理原则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原因随意变更项目方案或施工图,由于建设要求、地质条件或施工实际需要,确需变更项目方案、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工艺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设计变更不应对规划布局、原方案设计构思、建筑规模、建筑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结构形式进行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提出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节约投资的原则,或有利提高项目的合理性、完整性、可操作性,或利于施工组织为原则,且不影响总体工程进度的要求。 (四)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与实际情况(包括设备、材料的定货及到货情况),变更部分和相关后续工程的衔接,并通盘考虑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包括各专业的配套变更及由此导致的废弃工程。

(五)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不允许分解变更,且设计变更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六)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按程序报请指挥部领导或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任何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下发,更不能用作工程施工依据和竣工结算依据。若因施工单位擅自接收设计变更文件,由此带来一切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七)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自行变更者,指挥部概不予以承认,并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变更设计需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九)设计变更应记录详细,说明变更原因、背景、变更时间,变更内容、提出变更单位、参与人等。由指挥部规划设计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留存。 二、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规划设计部负责方案的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组织方案汇报会向指挥部

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活动的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1)。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 (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性质、投资规模;

(二)用地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形式等建设内容; (三)配套的停车泊位、绿地和其它工程设施,以及与外部市政设施的衔接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八条调整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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