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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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

2.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

3.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

4.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

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

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主要包括:

1.物权排他效力。

2.物权优先效力。

3.物权请求权效力。

4.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自然资源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

2.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意义。

3.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

4.动产物权变动公示。

(三)物权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原则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对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做出必要的限制,否则权利人就会利用物权的排他性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的原则就是法律规定的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要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这一指导思想就体现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又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指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从权利方面来说,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从权利主体方面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人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要件二:公示

(一)公示概述

1.公示的含义。公示,即公开揭示,使之周知之义。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指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须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开显示,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或对抗效力的制度。

2.公示要件的意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之所以奉行以公示生效要件,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有利于保护物权人对物权的享有,维护社会静态的财产占有秩序。物权为对世权,具有绝对性与排他性,其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社会公众。第二、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人必须以法定的、可以从外部识别的方法,将物权的权状及变动对外公开显示,只有这样,第三人才可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及现状,进而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不仅免除了买受人调查物权权状的费用和麻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而且也防止了在物权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保护了交易的安全。

3.公示的方法。近现代各国民法均规定,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因物权标的为不动产或动产而有所不同。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登记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含义。

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类型。

3.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程序。

4.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

(三)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交付

1.交付的含义。所谓交付,是指对物的占有的转移。

2.交付的种类。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对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简易交付。(2)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

请求确认物权的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依我国《物权法》第33条规定,请求权确认物权的方式,是指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以消除争议的方式。

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为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对妨害其物权圆满支配的人发出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它是由物权的排他权能这一消极权能所产生的,当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妨害和可能的妨害时,需要物权人积极行使以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救济性请求权。(一)原物返还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当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时,权利人请求无权占

有人返还占有物,以恢复其对物的占有的权利。

请求返还原物,是在权利人的物被他人占有,而该他人无权占有,使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由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物的占有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须原物存在。返还原物,以原物的存在为条件;原物在无权占有人的占有期间,已经灭失的,则无法返还原物,请求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因此权利人就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原物返还请求权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请求。

(二)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物权的行使受到无权占有以外的现实妨害时,权利人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要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请求。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物权受到无权占有以外的现实妨害。

2.妨害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利益,面临来自他人的可能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他人采取措施,防止妨害行为或者事件的发生,以保全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享有的物权,是民法中最为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第一编民法概述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 《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 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 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 步。(2012.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 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 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 产;

(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以人为本

民法分论离线作业(选)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民法分论》课程作业(选做) 姓名:李欣欣学号:712071042015 年级:2012秋学习中心:泰顺学习中心—————————————————————————————1.试述物权平等原则 答:(1)物权平等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私法特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必然是物权平等原则。 (3)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原因还在于宪法的要求。 2.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立。《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能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可作以下理解: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立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内容由法律规定,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元宝,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意加以设立。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3.试述物权限制原则。 答:(1)物权限制原则,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采纳物权限制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如果允许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遵守法律,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则民事法律秩序就难以维持。4.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先于债权的效力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民法分论复习重点 一、单选 二、名词解释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 失所有权。 i.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 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3.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pí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提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4.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 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6.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务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到期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险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分论试题1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 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课程民法分论 专业法学年级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A 2.A 3.C 4.A 5.C 6.C 7.B 8.C 9.B 10.C 11.B 12.B 13.B 14.C 15.D 16.D 17.C 18.B 19.A 20.C 21.B 22.B 23.D 24.D 25.C 26.D 27.B 28.B 29.C 30.B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ABD 2.ACD 3.ABD 4.ABC 5.BCD 6.ABC 7.ACD 8.ABCD 9.ACD 10.AC 11.ABCD 12.BC 13.ABC 14.BC 15.AC 16.ABD 17.AC 18.AC 19.BCD 20.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C 2.B 3.ABC 4.ABCD 5.ABC 6.BC 7.AC 8.CD 9.AD 10.C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简析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1分)其具体具有以下内容: 1、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1分)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1分)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1分) 2、简答债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答: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并予以接受且永久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1分) 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课程()卷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第1 页共3 页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终极版)

民法分论葵花宝典 (本课程考题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四类。其中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只要求答要点即可,直来直去,不须做任何发挥;论述题主要考重点、核心概念,需要书本知识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无自己的观点会影响得分;案例分析考察知识运用能力,每问要分开回答,并需要回答分析理由。 说明:红色字体标明的为老师期末串讲的重点内容;蓝色字体为作业中试题;其余部分系根据老师提供的期末复习提纲整理而成。 经再次认真聆听语音答疑,老师说对占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作过高要求。)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指被物权人直接支配的物。 3、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民的外部表现形式。 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凭借其享有的物 权追回该物的效力。 5、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买受人交付全部价 金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买受人将全部价金交付出卖人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总称。 8、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与一般的单 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差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是占据主导性的权利。 9、共有所有权:是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 10、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对同一建筑物的使用,作为管理团队的成员享有的权利。 11、征收: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力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 12、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 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不可量物质侵入:指煤气、热气、臭气、蒸汽等气体、煤烟、碎屑等固体、噪音和 其他类似物质的侵入。 1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数个权利人对同一标的 物仅有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均可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1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的共有形式,它是共有的主要形式。 1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模式。(在我国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家庭财产的共有;第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 17、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18、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 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资料仅供参考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第一单元生物和生物圈 生物的特征: ▲1、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2、生物能进行呼吸3、生物能排出体内产生的废物4、生物能对外界刺激做出反应5、生物能生长和繁殖6、由细胞构成(病毒除外) 调查我们身边的生物 步骤: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制定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记录、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撰写调查报告 ▲生物的分类 按照形态结构分:动物、植物、其它生物 按照生活环境分:陆生生物、水生生物 按照用途分:作物、家禽、家畜、宠物 生物圈 ▲地球上适合生物生存的一薄层叫做生物圈 ▲生物圈的范围 大气圈的底部:可飞翔的鸟类、昆虫、细菌等水圈的大部:距海平面150米内的水层 岩石圈的表面:是一切陆生生物的“立足点”▲生物的生存的基本条件:营养物质、阳光、空气和水,适宜的温度和一定的生存空间 环境对生物的影响 非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光、水、空气、温度等 生物因素:是指影响某种生物生活的其它生物▲探究的过程:1、提出问题2、作出假设3、制定计划4、实施计划5、得出结论6、表示和交流 ▲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最常见的是捕食关系,还有竞争关系、合作关系 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和影响 ▲在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漫长过程中,环境不断改变,生物也不断进化,适应环境。生物与环

资料仅供参考 境相互作用造就了今天欣欣向荣的生物圈) ▲生物对环境的影响:蚯蚓在土壤中活动,能够使土壤疏松,蚯蚓的排出物还能增加土壤肥力,在沙地上种植植物,能够防风固沙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概念:在一定地域内,生物与环境所形成的统一整体叫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组成: 生物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 非生物部分:阳光、水、空气、温度 ▲植物是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细菌和真菌是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 ▲食物链: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经过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形成的长链叫做食物链 ▲食物网:一个生态系统,往往有很多条食物链,它们彼此交错,形成了食物网 ▲物质和能量沿着食物链和食物网流动的。 营养级越高,生物数量越少;营养级越高,有毒物质沿食物链积累(富集)。 ▲生态系统中生物的数量和所占比例是相对稳定的,这说明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自动调节能力。 生物圈是最大的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类型 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等 生物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是所有生物共同的家园。保护生物圈,人人有责 生物的生存依赖于环境,以各种方式适应环境,影响环境。 第二单元生物和细胞 练习使用显微镜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分论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doc

西南科技大学200X —— 200X 学年第X 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10 命题单位法学院民商经济法教研室 课程代码1 2 3 1 5 0 8 学院 :_______________ 班级 :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学号 :____________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的打×。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某甲将某乙的假牙打掉,则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 2.某乙有婚外恋行为,某甲知此事并在一次与朋友聊天时说乙作风不正,则甲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 3. 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一物不可二主,故于任何情形,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物权并存() 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并不导致行为不生效,而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质押与抵押一样,都是转移财产于债权人作为债的担保,只不过质押中转移的是动产,抵押中转移的是 不动产。() 6.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 7.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便转化为单一之债。( ) 8.某甲拾得一头猪,他一边将猪弄回家中喂养,一边贴出失物招领寻找失主。某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 利。() 9.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10.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须以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着共同故意为要件。() 西南科技大学200X —200X学年第X学期 《民法学分论》期末考试试卷(X 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d )。 A. 健康权 B.身体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2.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是( b ) 。 A. 在新闻报道中展示照片 B.未经本人同意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照片 C. 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照片 D.在庭审纪实中,使用犯罪人的图像 3.物权属于( d)。 A.请求权、绝对权、支配权 B.绝对权、撤销权、用益权 C. 相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D.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权 4.甲将电视机寄存于乙处,乙私自将电视机赠与丙,假设丙在接受时不知道乙是非法转让,那么下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民法分论》试卷及参考答案 发表于2010年06月16日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⒈如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A.6个月 B.3个月C.1年D.2年 ⒉在有关保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主债务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B.不管保证人承担的是履行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保证人都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C.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在该担保物权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D.主债务一旦清偿完毕,保证合同即消灭。 ⒊侵权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债? A.选择之债 B.任意之债C.契约之债D.法定之债 ⒋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 A.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B.由加害人承担 C.由双方分担 D.互不承担责任 ⒌因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公民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A.国家 B.民政部门C.受益人D.受害人所在单位 ⒍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以分为( )。 A.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C.特定物之债和种类无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⒎下列可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是( )。 A.接受赠与B.交纳保证金C.多付商品价款D.赌博输掉钱财

⒏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当( )。 A.书面通知债权人B.经过债权人同意 C.口头或书面通知转权人D.经过债权人书面同意 ⒐下列不属于公民与法人都能享有的权利是( )。 A.名誉权B.荣誉权C.债权D.隐私权 ⒑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根本区别在与( )。 A.过错B.损害后果C.违法性D.因果关系 ⒒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依照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交付汽车配件,乙公司收货后应向甲公司支付3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 A.混同B.抵销C.免除D.清偿 ⒓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B.丙c.刘某D.汽车运输公司 ⒔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⒕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⒖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民法考试重点

民法分论习题集 第一部分物权法一、名词解释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先占 善意取得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 质权 转质 留置权 占有 二、简答题 简答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表现和例外情形。简答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 简答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及限制。 简述民法对物权的各种保护方法。 简答一物一权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简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简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简答相邻关系的含义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简答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简答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简答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地役权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简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简答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简述占有的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 试比较分析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试述占有的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权法一、名词解释 债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完全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简答选择之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简答按份之债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连带债务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简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联系与区别。 试述连带之债。 试述无因管理。 第三部分人身权一、名词解释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回答隐私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简述肖像权的含义及侵害肖像权的表现。

《民法分论》作业答案解析

1:[论述题]试述你对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解。 参考答案: 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分析区别。(此处略)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2:[单选题]小明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3万元。小明以这3万元作本钱投资,获利8000元,其中1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应如何处理? A: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及小明获利8000元。 B: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 C:由于是银行自己的过错,无法要求退回。 D:只可以要求退回3万元 参考答案:B 3:[单选题] 张某租住陈某厂房,租期至2011年8月,陈某欠张某12万元债务,应于2011年7月归还,至2011年8月,陈某未还债,但要求收回厂方和租金。张某可以 ( )。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 名词解释: 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 他物权。 P213 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 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 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 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 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 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 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P128 4、 5、 相邻关系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于便利或 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P136 6、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P148 8、 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P185 9、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P205 10、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二

民法分论(二)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权属于主物权的是()。 A、留置权 B、地役权 C、地上权 D、抵押权 2、200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2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被划为中农。该500块银元() A、应由韩某与王大水平分 B、应属无主财产,上缴国家 C、应归韩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D、应归王大水所有 3、王某在刘某的画展中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3万元成交。王某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4、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 D、酌情确定 5、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A、处分权 B、占有权 C、使用权 D、收益权 6、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是() A、民用航空器 B、金银珠宝 C、厂房 D、船舶 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某型号相机的合同,则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 A、该台相机 B、交付该相机的行为 C、给付货款的行为 D、甲公司和乙公司 8、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寄送的价目表 B、招股说明书 C、拍卖公告

D、“现有一批羊毛衫,每件120元,欲购从速。” 9、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10、下列哪种事实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A、债务人清偿诉讼时效已过的债务 B、给付因赌博而欠的生活费 C、向“第三者”给付生活费 D、在下大雨时,甲家鱼塘的鱼跳入乙家鱼塘 二、名词解释 1、共同共有 2、不当得利 3、合同履行 三、简答题 1、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3、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1.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害,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限于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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