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践与思考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践与思考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践与思考

2012.No1010

专家论坛

摘 要 简述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概念及作用,总结了项目管理重庆摸式的经验,并对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行过程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 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 代建制 探索

0 引言

国际上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建设经理制(Construction Management,即CM),即业主委托建设经理来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采购、竣工试运营等工作,但不包括工程费用。国内代建制的引入是为了解决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专业管理人员和经验的不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将项目建设人与项目使用人分离,最终达到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由“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多位一体逐渐向“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分离的转化,从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1 项目代建制的概念及作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适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项目。由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关涉公共利益及社会重视的特殊性,如何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是当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选择的基调。当前较为常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政府部门模式,即以某一政府部门为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或设立专门的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如市政办公室、基建处等。二是临时管理模式,即为保障某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而设置的临时建设管理单位,如项目管委会、项目指挥部等。三是项目法人模式。项目法人模式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建设项目而采用的,即由通过设置项目法人,实现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的监管负责。四是代建制模式。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改革的主流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将政府投资无收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社会化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人,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践与思考

余焕娟1 李志成2

(1.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渝咨造价公司 重庆 400015;2.重庆机场集团公司扩建指挥部 重庆 401120)

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一种管控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是对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投资监管;有利于防止政府投资“三超”问题;有利于铲除腐败的土壤;有利于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事业单位代建模式(或称集中统建模式),即政府组建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常设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相对集中统一管理;二是公司代建模式,即政府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政府投资项目交由专业性的代建公司建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与代建公司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机构,前者属于公益性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后者则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必须通过代建服务工作获得合理的回报。正是由于机构属性和宗旨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两种代建制模式在适用对象、适用阶段、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2 重庆实施项目代建制的实践经验

2.1 项目代建制在重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项目代建制处于改革探水阶段。1988年由重庆市建委牵头,抽调多方技术和管理力量组建重庆机场建设总公司,对江北机场的建设实行项目总承包制,总投资2.91亿,建成当年全国领先的4E现代化空港,并提前半年完工,而与江北机场同规模同期修建的国内其他几个机场,投资均超过10亿元。

2000-2003年,项目代建制试点阶段。2002 年 12 月和 2003 年 11 月,重庆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规范。标志性工程: 奥体中心体育场、游泳跳水馆、三峡博物馆、市级机关综合楼、人民广场三期、曾家岩50号改造共6个项目,总投资15亿。

2003-2006年,项目代建制推行阶段。代建范围从公益性项目扩展到非营利基础性项目;从市级项目扩展到区县所管项目。代表性工程: 市公安指挥中心、市胸科医院、重庆市图书馆、重庆会展中心、石板坡长江大桥南桥头改造等50余个项目、总投资约80亿。

2006年至今,项目代建制发展创新阶段。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已成常态化,并逐渐尝试创立具有自身特点、适合自身发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2007年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内涵拓宽具有示范性的作用。2.2 重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特点

2.2.1 对代建单位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代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方可向市建委申请从事代

作者简介:

余焕娟(1963.12-),女,重庆铜梁人,1993年毕业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工程师,国家注册造价师,主要从事投资咨询及造价管理工作。

李志成(1964.10-),男,四川达州人,1987年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造价师,主要研究方向:工程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

政府投资项目开发代建协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全称): 乙方(代建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项目由乙方代建事宜协商一致,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建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立项批复金额为准) 资金来源: 建设时间: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二、项目代建方式: 根据《****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委会直接委托****经开区开投资发展公司为代建单位,代建方式为全程代建。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为限,未办理

概算批复的项目以预算评审金额为准)。 2.项目管理期限:自项目代建合同生效起到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完成止。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并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 3.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项目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安全责任事故。 5.项目建设廉洁守法目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廉洁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代建服务费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万元,代建服务费为万元(测算公式)。 四、代建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乙方代建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其中现场负责人为。 项目管理团队其他不允许变更的人员:。 五、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效。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通用条款(每年备案一次); 3.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批复文件; 六、其它约定事项 1.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设定为年,(分部分项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一)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能 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确定对应的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的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 项目管理公司的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分成部分。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x2.5%或单项工程费用x3%的标准计算。项目总投资应以发改委或建设部审定的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决算为准。建设单价管理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性资金划拨进度,每年划拨给项目管理公司相应的资金额度,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xx]4号)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项目管理公司的分成收入。 (二)“代建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 1.业主管理模式 业主管理模式是传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自行选择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的管理来最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投资的相关办法和管理规定,综合平衡政府投资,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区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各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1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2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 3

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某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处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行机制,使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相互配合和制约,权责明确,以提高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精神,特拟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划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利于强化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顾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制约。 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策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审定。 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金,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费用。代建人按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承担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范围内建成项目的责任。 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上报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与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以及竣工验

收等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批准由代建单位执行。 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2、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概念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 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 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6、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和相关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许可及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在项目缺陷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及项目决算工作等。具体如下: 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现状及政策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68263174.html,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现状及政策分析 作者:闫建波 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08期 摘要:政府的项目投资建设关乎着国计民生,是经济发展重要的动力点之一,同时也与 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代建制”则是目前政府主推的关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模式,不过此种模式目前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因而在创新、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问题,所以笔者在此对其进行一些分析。 关键词:政府项目投资代建制探索完善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含义、意义 1、“代建制”含义 “代建制”作为目前政府主推的项目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模式,选择一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建设公司代为建设,直至建设完毕后交付使用。此种模式关键之处在于将以往的“建用合一”改为“建用分离”,同时强调了其作为“制度”的存在,为此,建设部于2004年7月16日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2004年11月16日出台的《建设攻城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此两种规范性文件的推出,使得“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兴的建设模式有了其较为系统化、规范化以及制度化的运作流程。 2、推行“代建制”之前的政策以及“代建制”的意义 就以往的情况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是一种很单一的模式,即以政府的建设资金为中心,集建设、管理、使用等为一体,而由于参与建设管理人员的经验、专业技术等的不足以及在建设过程中资源浪费而最终导致超预算、超标准、工时延期甚至于拖欠工程款等等。而推行代建制后使得政府建设投资更加科学,一方面,在机制上代建单位享受不到项目使用的利益,因而在建设的规模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扩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其建设过程中,如若资金的使用超出了批准的投资部分,代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因而在法律上有了限制;同时,由于代建单位的的承揽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因而在其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及管理水平以及后期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受到市场的监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也迫使着代建单位在设计、造价、质量等领域进行更加精细、合理的规划。 二、代建制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代建制目前还处于一种探新、摸索的阶段,一方面在这期间确实出现了很多新颖优秀的管理方式,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却也存在这诸多的问题。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自项目法人组建或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到组织生产经营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包括以下情形: (一)全部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为项目法人; (二)财政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担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有企业为项目法人; (三)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且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由委托主体和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按合同约定范围,共同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约定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与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与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委托代建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代建人:(签章)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 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 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八)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现状及措施

工程项目代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工程项目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其特点是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这样代建制才在我国逐步推行。目前,各地、各部门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健康发展,我们应予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对此,结合工作实际,就代建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谈一点个人浅见,供参考。 一、代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不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虽然规定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但目前,国家尚未建立项目代建制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亦未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致使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甚至处于无序状态。如没有对代建人授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代建合同的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清晰,代建人在履行代建职能时,难以正确地把握工作的范畴和职责,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再如代建制度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尚未有明确的说明,合作双方背反的期望目标便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等等这些,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 (二)机制不活。目前代建企业大都隶属于政府部门,有些由一些行政富余人员,这个明显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为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得天独厚的效果,但由于他们的存在,公司的人事制度、工资制度改革因无规定而迟迟无法开展,且长期的机关作风使得他们的思想观念与现代企业的发展、创新精神格格不入。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企业正在准备改制,但从整体看,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代建制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这种机制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竞争。代建市场处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 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 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 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 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浪费和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YYY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项目业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由区发改委负责设立。区发改委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收集各相关部门项目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每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七条项目业主在申请立项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改委提出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区发改委综合平衡,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征询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委分别下达立项批复。 年度中,各类临时新增的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区发改委提交项目建议书,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商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必要性、资金来源等形成一致意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区发改委下达立项批复。 临时新增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批。 审计、监察机关应将立项工作纳入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1、明确界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内涵和范围 通常界定固定资产投资性质是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性质来区分的。但由于政府性项目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投入资金的渠道也较多(既有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业主单位预算外资金、向银行贷款以及相关企业垫资等),所以,仅依据建设资金性质来界定项目性质是不全面的,它容易淡化一些项目资金虽是财政资金以外筹集,但最终由政府负债偿还的责任。因此,应按项目的资产权属、性质来区分更为直接和清晰。因为只有国有资产的权属归政府,而其余的资产权属则不属政府。 2、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计划和管理 评审中发现,许多建设项目未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没有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投资估算批复等文件;没有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实地勘察、科学的分析和全面规划;没有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对投资估算、投资预算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搞“三边”工程,即边批复,边设计,边施工,导致“三超”现象严重,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施工过程中随意扩大规模、范围和建设标准,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解决的思路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计划安排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全面征集行

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平衡、专家评定、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避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逐步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4、强化项目设计的管理。项目设计深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大小和工程质量优劣,强化对项目设计深度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1)在设计单位选择上,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通过方案对比,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进行二次设计,使其在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以科学的设计控制投资规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防止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的设计标准,这样既能保证设计方案先进,又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建设单位应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主动影响设计,参与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如设计图纸会审、专家会议论证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设计方案,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深度。 5、合理确定投资。首先要加强项目概(预)算编制管理。要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或图纸,结合使用功能,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提高概(预)算的严谨性、准确性。防止由于图纸不详、清单编制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不详而造成的变更和资金浪费。同时,对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组织市场调查,掌握市场材料价格、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尽量采用性价比较高的材料,

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欢迎共阅 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代建管理费取费浅析 作者:沈柏李红杰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经过对建设项目的代建制实践。2004年3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印发京《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2004]289号文,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采用代建制。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 由于该办法的试行,使得建设单位的身份由建设工程管理者转换为使用人,以形成的资产是否满足使用需求为主要目的。政府将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与市场化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使得具有专业的管理能力的工程咨询公司代为管理工程即代建人,代建人必须完成的管理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控制金额:不超过政府审定的设计概算额。安全生产:不发生死亡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工程质量标准:确保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有关技术规则要求。并按照一定的取费标准作为劳动报酬。 实行代建制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由于代建制是新生事物,在推行初期,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缺乏联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定。对于代建单位管理费的取费,目前大部分实施的项目代建人的招标文件中表述为,参照(或者是不超过)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之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内进行报价。实际中标结果就是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小于或等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鉴于代建单位管理费是代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正确制定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使代建制能够健康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就代建管理费取费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工程总概算数(万元) 费率 (%) 算例 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10001000*1.5%=15 1001-5000 1.25000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01000063+(10000-5000)*1.0%=113 10001-500000.850000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0.5100000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200000以上0.2 0.1 200000 280000 683+(200000-100000)×0.2%=883 883+(280000-200000)×0.1%=963 一、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两者的性质不同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因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需对工程进行管理的单位。财政部根据当时对工程进行管理机构所发生管理费情况,以及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特点,于2002年制定了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 在基建会计制度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属于费用性科目,虽然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总额控制,但必须按实列支,即设定了控制上限,它核算的内容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

代建制的优势与劣势精编版

代建制的优势与劣势 代建制起源: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代建制模式: 项目代建制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代建模式,一般项目的代建有项目管理模式(PM模式)和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模式),以设计为龙头的代建制包括项目管理模式(EPM模式)和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模式)等。 我国代建制推行的背景: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通过组建临时建设班子进行管理,这种“四位(投资,建设,管理,使用)一体”的投资管理体制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经常出项各种管理不善德现象,往往会造成政府投资效益不能最大化,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一般在项目建成后其建设班子随即撤销,在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不能转为技术资源供其他单位或后续项目借鉴。 为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004年7月,政府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加快推行代建制。浙江省也于2005年印发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浙江省政府为了加快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在2004年就组织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在此基础上选择浙江美术馆工程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第一个项目,同时也是第一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直拨制和第一个跟踪审计项目。 代建制的优势与劣势: (一)优势 ①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在代建制下,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这将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②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代建制下,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③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优化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服务,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由市政府公布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核准目录》内列明应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论内外资,均可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项目备案权限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其中属国家权限和市级权限的事项在《核准目录》中予以明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凡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均本着就地就近服务投资者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备案机关包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经济信息委,其备案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性服务措施: (一)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说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主管部门用于指定领域的资金、资源,可择优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在开工建设前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项目备案资料可作为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依据。 对未办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不能保证项目单位能够享有上述权益。 第二章备案办理流程 第七条拟办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根据项目备案权限,向相应的备案机关报送一式5份项目备案材料。项目备案材料包括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投资意向书);

浙江省政府项目代建合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印章): 代建单位(印章): 使用单位(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 精品文档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或经批准的 调整投资额为准,含上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①前期工作代理,②建设实施代建,③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①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②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⑧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200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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