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5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5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5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56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是( )

(分数:2.00)

A.王某画了一幅油画

B.李某把陈某打成重伤

C.洪某替郭某招待朋友√

D.黄某盗窃了袁某的汽车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行为和自然事实。C 选项的行为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此不是民事法律事实,更不是“行为”。A选项是事实行为,B、D选项是侵权行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2.王某超速驾车,不慎撞死李某,王某支付李某家属50万元赔偿金。李某家属继承了李某的遗产。引起上述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和继承关系的分别是( )

(分数:2.00)

A.行为、事件√

B.行为、行为

C.事件、行为

D.事件、事件

解析:解析: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王某超速驾车的行为是在其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事件,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客观情况的发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人的出生、死亡能改变身份关系,物的灭失可以使所有权关系消灭等。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

3.以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自然人和法人

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定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得到法律的承认,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为,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可以由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自由设立(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4.下列何种权利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

(分数:2.00)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解析: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C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追认权。因此,本题的答案是

5.当事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何种权利( )

(分数:2.00)

A.请求权√

B.支配权

C.形成权

D.期待权

解析:解析: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本题的答案是A。

6.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甲在还没有发货时向乙请求支付货款,乙予以拒绝。乙所行使的权利是( )

(分数:2.00)

A.绝对权

B.相对权√

C.形成权

D.请求权

解析:解析: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甲和乙之间存在债权法律关系,乙所行使的权利只对甲发生效力。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7.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的分类标准是以下哪一项( )

(分数:2.00)

A.民事权利的客体

B.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

C.民事权利的作用√

D.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范围

解析:解析: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

8.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分数:2.00)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主权利和从权利

C.对世权和对人权

D.形成权和支配权

解析: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

9.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物”的是( )

(分数:2.00)

A.空气

B.镶在口中的金牙齿

C.戴在手上的钻石戒指√

D.月球

解析:解析:法律意义上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的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

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应具有独立性。A选项不符合条件一,B选项不符合条件四,D选项不符合条件二。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10.下列选项中属于种类物的是( )

(分数:2.00)

A.—幅古画真迹

B.—套绝版书

C.—辆汽车√

D.—件古董

解析:解析: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既包括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古画真迹、绝版书、古董都属于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物。因此,本题的答案只有C。

11.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和从物的是( )

(分数:2.00)

A.房间和窗框

B.电视机和遥控器√

C.汽车和其上的轮子

D.枕头和被子

解析:解析: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在为同一所有人所有,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即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即为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一并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物必须相对独立于主物,若一物属于另一物的构成部分,则此物不作为从物,如:汽车的正在使用的轮胎。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12.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分数:2.00)

A.长在树上的果子

B.母鸡生蛋后孵出的小鸡

C.羊身上的羊毛

D.母牛生出的小牛√

解析:解析: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要注意的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如:长在树上的果实、羊身上的羊毛,要与原物相分离才属于孳息。另外,鸡蛋相对于鸡是孳息,鸡蛋孵出的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不属于孳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

1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

(分数:2.00)

A.消除影响

B.赔偿损失

C.罚金√

D.赔礼道歉

解析:解析:罚金是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其他三项均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14.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 )

(分数:2.00)

A.怀孕5个月以后

B.出生√

C.年满10周岁

D.年满18周岁

解析:解析: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13的资格。我国《民法总则》第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为出生之时,终止时间为死亡之时。据此,本题的答案是B。

15.李某今年17周岁,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能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李某是( )

(分数:2.00)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解析:我国《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法律条文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据此,本题的答案是C。

16.王某15周岁,是当地著名的童星,其通过广告代言获得收入10万元,并打算用其中的2万元购买苹果电脑。根据我国民法规定,王某应该( )

(分数:2.00)

A.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B.自行决定购买

C.事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D.事后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解析:解析:《民法总则》第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5周岁的王某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的答案是A。

17.王某19周岁,是在校学生,其生活费由父母供给。某日王某与同学李某发生矛盾并将李某打伤,为此李某花费治疗费5000元。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

(分数:2.00)

A.由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先行垫付

B.由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C.由王某的父母先行垫付√

D.由王某的父母承担

解析:解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但要注意的是,《民通意见》的上述规定只针对侵权行为,不包括其他民事行为。据此,本题的答案是C。

1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算以哪项证明上的时间为准( )

(分数:2.00)

A.户籍证明

B.出生证明√

C.其他证明

D.以上说法均错误

解析:解析:《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据此,本题的答案是B。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8,分数:16.00)

19.民事法律事实包括( )

(分数:2.00)

A.合法行为√

B.不合法行为√

C.事件√

√状态D.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注意不是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其中,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可进一步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包括观念通知、意思通知和感情表示。自然事实可分为事件和状态。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

20.下列关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没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就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B.某种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规定√

C.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有时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

D.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规范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是抽象要素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一切客观现象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属于自然现象的下雨、下雪,或属于人的活动的吃饭、睡觉,这些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而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可见,客观情况是否能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此时,只有在事实构成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是ABC。

21.下列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分数:2.00)

A.李某对女儿不赡养自己的行为表示宽恕√

B.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交付货物

C.王某向袁某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

D.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向债务人发出通知√

解析:解析: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A选项属于感情表示;B选项,根据考试分析的观点,属于事实行为;C选项属于意思通知;D选项属于观念通知。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

22.下列关于形成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B.形成权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C.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

D.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解析:解析:诉讼时效限制的一般是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是限制形成权,A选项正确;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C选项正确;催告权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通知,其行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不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CD。

23.下列关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绝对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不是特定的

B.绝对权的实现无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予以配合√

C.相对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相对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予以配合D.

解析:解析: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据此,本题的答案是BC。

24.甲和乙签订买卖电脑的合同,并约定先付款再发货。现甲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乙交付电脑的履行期已到,则甲对乙享有的权利是( )

(分数:2.00)

A.期待权

B.既得权√

C.请求权√

D.相对权√

解析:解析: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甲对乙的权利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乙)行使,并且只能以请求的形式作出。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D。

25.王某和陆某约定如果在今年的NBA总决赛中勇士队夺冠的话,王某便送给陆某其珍藏的斯蒂芬?库里的签名球衣一件。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勇士队夺冠”本来并不是法律事实

B.“勇士队夺冠”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因此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C.王某和陆某选择“勇士队夺冠”为赠与球衣的条件,“勇士队夺冠”就成为了民事法律事实

D.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民事法律事实√

解析:解析:“勇士队夺冠”本身仅仅是一个可能发生的事实,不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效力,只有当“勇士队夺冠”成为题中赠与合同所附带的条件时,才成为民事法律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带的条件。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26.下列选项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民事责任一般是补偿性责任,通常不具有惩罚性√

B.民事责任不以民事主体的过错为要件

C.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自行协商√

D.民事责任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产生

解析:解析: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特征包括: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

性;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

三、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6.00)

27.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解析:

28.简述民事权利的特征。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权利人可以请 (2)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1)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解析:

29.简述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的法律后果。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引起法律关系事实的产生,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解析:

四、辨析题(总题数:1,分数:2.00)

30.现在流行一种说法叫“我的地盘我做主”,请从民事权利的行使和限制角度对此说法加以辨析。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民事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权利人可自由选择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方法。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还可自由选择权利的救济方式。“我的地盘我做主”体现了权利人有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自由。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任何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不仅关乎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关涉义务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作出必要限制。即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权利人因此通常负有容忍和不作为等义务。故“我的地盘我做主”也有一定的前提和条件。)

解析:

民法学(1)综合练习电子教案

民法学(1)综合练习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马晓燕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学 2.民法 3.人格关系 4.身份关系 5.平等原则 6.公平原则 7.自愿原则 8.民事法律关系 9.民事主体10.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2.民事权利13.民事义务14.公民1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7.监护18.住所19.宣告失踪20.宣告死亡21.个人合伙22.法人23.联营24.物25.不动产26.民事法律行为27.要式法律行为2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30.无效民事行为3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2.无效民事行为33.代理34.法定代理35.无权代理36.表见代理37.期限38.时效39.诉讼时效的中止40.诉讼时效的中断41.善意占有42.恶意占有43.原始取得44.传来取得45.共有46.共同共有 47.按份共有48.相邻关系49.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填空题 1.民法是调整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民法只是调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 4.人身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两类。 5.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的原则。 6.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救济;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救济。 7.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主要有:(1)之诉;(2)之诉;(3)之诉。 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9.我国民法确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10.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法定事由。 11.在民法上死亡分为和。 1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和正常的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13.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1)_______;(2)_______;(3)_______。 14.《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不满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或者征得他的的同意。 16.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相应分为、、三类。 18.《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9.《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形式,也可以用形式。法律规定用的,应当用。 20.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承担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2 选择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B. —般法优于特别法 C.—般规定优于例外规定 D.任意法优于强行法 2、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享有追认权,这种权利属干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3、下列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大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4、下列权利中属于精神性人格权的是 A.身体权 B.健康权 C.名誉权 D.生命权 5、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的基于亲属而产生的权利,属于 A.亲权 B.亲属权 C.监护权 D.人格权 6、下列行为中可以适用代理的是 A.结婚登记 B.专利申请

C.违法行为 D.立遗嘱 7、甲的妻子重病急需抢救费用,邻居乙在知情后,主动提出以10万元购买甲的一辆轿车,双方以10万元的价格订立了买卖合同。该轿车市场价格为30万元。该买卖行为 A.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效 B.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C.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 D.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8、下列属于物权效力体现的是 A.善意取得 B.先斤取得 C.表见代理 D.请求返还原物 9、下列有关担保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 B.担保物权只能依照当事人的意愿来创设 C.主债权已获大部分清偿的,不可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D.担保物权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债权成立为前提条件 10、下列有关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 B.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必须是确定的,但债务人可以不确定 D.债的客体可以是给付行为,也可以是特定的某项财产 11、下列关于不当得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对方接受该财产的构成不当得利 B.王某向丁某交付了购房定金,尽管事后购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丁某收取定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C.将他人的家禽误认为自己的加以饲养,所产生的饲养费用可以请求他人返还不当得利 D.因添附取得他方之物所有权者,取得所有权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4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4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3,分数:46.00) 1.下列选项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 A.债权√ B.物权 C.人身权 D.知识产权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而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都是支配权。 2.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事件范围的是( )。 A.订合同 B.物的灭失√ C.立遗嘱 D.违反合同 本题旨在考查事件与行为的界定。事件,是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等。行为,是指受民事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关系是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不选D项,因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而相对法律关系只能由双方法律行为产生,单方法律行为不可能产生相对法律关系,如果将D项修改为“代理人基于委托合同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才是相对法律关系。 4.甲殴打乙导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 A.事件、行为 B.行为、事件√ C.事件、事件 D.行为、行为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实,而行为则反映了人的意志。本题中,甲殴打乙致其死亡出于甲的行为意志,而继承人继承乙的遗产,对于继承人而言,属于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要素,故为事件。 5.下列民事权利救济方式中,属于公力救济的是( )。 A.依法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B.依法实行正当防卫 C.依法实行自助行为 D.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方式。公力救济方式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提出保护权益的请求)等。私力救济方式包括依法行使请求权(如向侵权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依法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自卫行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可见,只有D项表述属于公力救济。 6.下列选项中,能够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钻石√ B.空气 C.安装在腿上的假肢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学重点参考

第二部分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了解,明白即可,选择题考察的可能性很小,几乎不考) 一、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法与其她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法的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基础知识,可能考察选择题,一般会用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来混合考察,没有可背的知识点,理解即可)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记得考过两个原则,我当时押了这个点,但最后没有考,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学习民法的基础,我觉得就是很重要的,应该多记忆背诵,)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学习民法的基础,这就是必须要掌握的,它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其实就是从不同的角度说的,也就就是说民法调整的对象就就是这一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我这么说应该懂了吧?一般考察选择题,还要注意后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搞混了。打个比方,两个人结婚了,结婚就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夫妻关系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可能会涉及选择题,很基础,必须理解)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国家、法人、其她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力、义务为核心,但不限于此,还可能有其她内容,了解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止权力义务即可,其她的不必要知道,有些概念不好理解,容易增加自己的负担,)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举个例子,我欠您100,您有向我请求还钱的权利,我有还钱的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2019年04月自考00242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关于民法在时间上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C) A.民法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行为 B.民法不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行为 C.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民法适用于实施前发生的行为 D.民法的生效时间也就是法律的颁布时间 2.在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C)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3.下列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D) A.法人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法人分支机构须具备法人的成立条件 C.法人设立的子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 D.法人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法人承担 4.下列权利中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A) A.生命权 B.名件权 C.隐私权 D.肖像权 5.理发师甲来经顾客乙的同意将乙么的长发剪拉。该行为( D ) A.不构成侵权 B.仪害了乙的一般人格权 C.侵害了乙的健康权 D.侵害了乙的身体权 6.李某是甲公司销售部经理,多次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晶买合网。未发生过争议。后李某辞职,在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李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忆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灵卖合同(B)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撒销 7.甲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将-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赠与乙,双方办理了公证。该赠与行为属于(B) A.有效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8.下列属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因的是(A) A.受遗赠取得物权 B.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物权 C.基于互易合同取得物权 D.基于赠与合同取得物权 9.下列关于质权的表述正确的是(B) A.质押的动产要移转占有,故质权人可以对出质物进行使用 B.质权虽为担保物权,但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 C.房屋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 D.转质权和原质权法律效力相等,无先后区分 10.下列有关债的表述正确的是(D) A.债的内容即债务 B.债权的客体包括行为和特定财产,债权人可据此支配特定财产 C.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故债务人不能移转债务 D.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创设债权 11. 下列关于无因管理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D) A.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行为 B.无因管理是事件 C.无因管理是对他人事务的非法干预 D. 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 12.下列有关债的履行的表述正确的是(A) A.出卖人某甲因保管不善,在交付之前将某乙购买的一幅字画毁损,为此,某甲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B.罗某一物二卖并与第二个买受人赵某完成了标的物交付,于此,第一买受人王某可基于其签订合同在先的事实,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合同 C.孙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约定8月5日交车,出卖人8月8日交车时,孙某有权以对方交付迟延为由,拒绝接受股行,并要求解除合同 D.受领既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因此,应强制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13.下列有关债的清偿的表述正确的是(C)

考研真题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真题

考研真题法律硕士联考 民法学真题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考研真题]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民法 学真题 【考试年份】2007年1月 【考试科目】民法学(满分75分) 2007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题 七、单项选择题(3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1.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 )。 A.人身权法律关系 B.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C.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D.合同法律关系 32.某年元旦前,张某给田某寄去一张有奖明信片,并戏称:“得奖了别忘请客”。田某将此明信片转送给金某,并与其约定一旦得奖则奖金两人平分。开奖时,该张明信片中了大奖,奖金2000元。为此笔奖金的分配,张某、田某与金某发生争执。依据民法原理,此笔奖金应( )。 A.归张某所有 B.由张某、田某共有 C.归金某所有 D.由田某、金某共有 33.下列权利中,其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是( )。 A.地上权 B.抵押权 C.相邻权 D.典权 34.公民甲户籍地在新疆,去南京培训1年后,到深圳工作3年。后因病到广州治疗,目前已在广州一家医院住院16个月。依我国民法规定,某甲的住所地在( )。 A.南京 B.新疆 C.广州 D.深圳 35.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 A.甲、乙、丙各承担2万元 B.按约定由乙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说明:内部绝密考试资料,涵盖电大期末纸质考试试卷中95%以上的原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 甲、乙、丙于2001年9月共同出资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巳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巳并交于巳。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巳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巳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下。庚古玩店通知巳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巳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巳,但巳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 问题:(1)若合同没有约定三人对于古董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乙二人主张该三人对古董是共同共有而丙主张是按份共有,则该共有应当属于何种?为什么? 答:按份共有;没有证据证明是何种共有的,除非是家庭关系的,均为按份共有。 (2)甲和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构成善意取得或者乙、丙事后经过追认变成有权处分。 (3)庚古玩店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其至少应该留出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限。 [案情介绍] 甲服装厂l996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l0%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8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El,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立即前去购买l.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1.8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7月20日将l: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l.8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1万元。 问:l.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2.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3.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 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甲向乙购买西瓜一万斤,双方约定当年7月5日验瓜。但甲晚去一周,瓜在地里提高了成熟度。原合同约定乙用棚车装瓜以免太阳晒,但乙为省钱装了敞篷车,途中十天,西瓜经晒又提高了成熟度。当瓜运到甲地,甲未及时运走销售。10天后西瓜全部腐烂。乙索瓜款,甲拒付,乙起诉。 试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应判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2)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验货违约,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棚车也违约,甲先违约又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支付给乙大多数货款。 (3)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114条规定,一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部分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1

民法学(2)教案之三

民法学(2)教案之三 (2003年5月24日上午) 第二十四章商标权 第一节商标与商标权 一.商标 我们知道商标权与专利权共同组成工业产权制度。什么叫商标?这个概念,我们经常看到。比如,“苏泊尔”压力锅,“苏泊尔”就是商标。“玉环”文旦,“玉环”也是商标。在服务行业,如“良子”足浴、“上岛”咖啡店等均属于商标。商标最初目的是在于区别厂家,而现代意义上商标上有树立商品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上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专用标记。 我国的《商标法》于1982年8月通过,于1993年2月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对原来《商标法》的修改很大。1993年的商标法总为43条,而2001年修改条文47处,现行条文为64条。我们的教材是根据1993年的《商标法》而编,所以这教材内容已经过时。这对于我们学习带来一定困难。 所以本教案只能简单些,讲一些原理东西,涉及到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就不一样了。今后如果考试重点内容确定,我们再来学习。 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法已经作了修改,教材中认为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新法律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二)商标与其他相邻标记的区别 1.商标与商品装璜。商品装璜是商品的外观设计,如有显著特点的,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而不受商标法保护。 2.商标与商号区别。商号实际上为企业的名称。二者之间有一定联系,一般企业商标与商号是不同的,而有些企业把商号主要内容以商标名字命名,如我县苏 泊尔公司,就以商标命名。 3.商标与产地标记。产地标记现行商标法已经把它作为证明商标。比如,我们玉环的“玉环文旦”就作为证明商标,证明玉环县内生产的文旦。 4.商标与工业外观设计的区别。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 (三)商标的分类 1.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可分为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 2.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来划分,可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指由一些企业组成的社团所有和使 用的商标。 3.按商标的用途分类。可分为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这些概念均不属于重点内容) 4.按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可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我国商标管理局核准。国家对于商标的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使用某商标的,不申请注册 国家也是允许的,但不受法律保护,其他人用这个商标权利人就不能请求法院 保护。 5.按商标的知名度可分为驰名商标与非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是一个重点内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8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示公信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不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是 A.国家 B.法人 C.胎儿 D.合伙组织 3.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主权利和从权利相互依存,主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从权利消灭主权利也消灭 B.专属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 C.民事权利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仅由国家提供保护 D.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4.下列有关宣告失踪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仅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B.某甲已下落不明一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C.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5.下列对法人的财产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财产,是能够为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B.法人的责任,仅由其出资人承担 C.法入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应由其出资人承担责任 D.法定代表人无需对法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6.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是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的切面机。售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 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⑵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⑵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⑵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理学概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 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一些高校也开始恢复设立法律系,开始法学研究和教育,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也就逐步发展起来了,起初是使用“法律基础理论”,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恢复使用“法理学”这一概念。 那么,到底什么法理学呢? 国外法理学家的定义有:法理学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最理论化的学说。它是对法进行一般性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的最普遍的问题。 国内法理学家的定义也比较多,目前比较通用的观点是: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学说。从研究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自考民法学(00242)试题及答案解析说课讲解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6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C.名誉权D.名称权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pdf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物权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 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 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答: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 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 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 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 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 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 马鞍、马鞭。 2.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 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 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 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此种认识显然是荒谬的。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 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明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应该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 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 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 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 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 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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