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在双方规定的区域内经销甲方提供的中国石油润滑油产品,并担当授权经销商,于年月日在签署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指定经销区域

1、双方共同约定的指定经销区域为:

2、合同期内,甲方授权乙方在以上区域内经销甲方产品。

3、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跨越指定销售区域销售甲方产品。

第二条约定经销的产品

1、本合同所约定经销的产品为甲方签章《价格表》所列产品。(后附:《价格表》)。

2、乙方如同时选择其他厂家与甲方产品包装外观设计或商标近似的产品进行销售,经甲方提示仍不予停止销售行为时,视为乙方放弃上述区域经销权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等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合同经销期、任务考核指标与销售奖励

1、本合同约定经销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约定乙方年销售回款任务指标为:万元。月销售回款任务指标为:万元。

3、乙方由于自身原因经销期内未能在上述经销区域实现销售任务指标;连续三个月或半年内有三个月未完成月度平均销售任务指标,乙方同意甲方视情况可采取在该区域另选经销商、停供产品、停止促销与宣传活动、调整相关价格等相关措施,且甲方不承担经济补偿等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符合该产品所标示的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凡因产品质量引起的市场抱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出处理判定。处理判定的最

终依据是:国家授权的质量检测机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所标识的

标准进行的检测结果。凡确属甲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负责承担赔偿。

2、甲方根据市场的需要随时向乙方提供属于甲方产品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技术质量认证等知识产权证明,如因此引起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3、甲方努力维护市场,确保乙方指定经销区域的稳定,防止其他区域约定经销产品的越区销售。发生越区销售情况时,甲方有责任协调处理,根据乙方书面投诉及其它相关协

议制约、制止越区者,维护乙方利益。

第五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1、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能证明乙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注:需在复印件上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如有增加或变更经营地址、经销权转让、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等情况时,乙方应在变异发生 7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反之,由此引致的商业损失概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于合同期间内提供位于的店铺作为甲方产品固定售卖和办公联络场所。

第六条执行价格体系与授信管理

1、甲方向乙方提供约定产品《价格表》,作为供货执行价格体系,并在新产品上市时

以书面形式发布执行价格体系。

2、在遇到国内外政策发生大幅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需修订产品价格时,甲方

保留对价格的调整权力,但确保在调价 7 日前通知乙方。

第七条提、发货及结算

1、乙方订单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签章或电子邮件(订单表由嘉百利公司统一提供)向甲方提报,甲方将订单确认表视作对乙方的订发货依据及要约。

2、乙方执行打款发货的合作方式。

3、甲方物流部按照标准的订发货流程,在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原则上确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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