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定

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定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定

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3)《国际卫生条例》(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查验办法》(5)《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6)《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二.入境船舶的申报要求船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入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呈递由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船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检疫锚地后,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报告船舶动态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交通工具和员工的检疫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等内容。三.入境船舶检疫查验(1)施检船舶到岸后,检疫人员要进行登轮检疫。首先检查是否悬挂申请检疫信号,是否有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情况,靠泊检疫的船舶是否悬挂防鼠板,夜间是否用强光照射舷梯等;检查是否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视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则进行相应的处理。(2)船方应提交的申报和单证:A.航海健康申报书1 份。B.检疫申报书1 份(船用食品、饮用水、压舱水、废旧物品、垫舱材料、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船员携带应检物情况等申报)。C.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各1 份(无旅客免)。D.总申报单1 份。E.货物申报单1 份。F.

船用物品申报单1 份。G.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下列单证:H.船舶卫生证书。I.沿途寄港表1 份。(疫区来船或需要时)J.进口

载货清单及配载图各1 份。K.压舱水申报书。(装有疫区压舱水或需要时)L. 检查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中国籍船员须提供名单)M.其他有关证书、航海日志等四.入境船舶的分类管理1.电讯检疫具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船舶可申请电讯卫生检疫。(1)什幺情况不能实施电讯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

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 一、检疫要求 (一)入境人员的检疫要求 1,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人境时应出示健康证明。 2,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国内公民回国,以及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入境时应出示健康证明。 ,3,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应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二)出境人员的检疫要求 1,出国劳务、留学、定居及其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出境时应出示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2,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人员出境时应出示《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二、查验内容和方法 (一)准备 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各种检疫用品,药品、器械以及单证。 (二)单证查验 1,查验入境旅客的下列单证: ——健康证明;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旅客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2,查验入境交通员工的下列单证: ——船舶的航海健康申报书、飞机总申报单中的卫生部分; ——交通员工的健康证明,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交通员工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3,查验出境旅客的下列单证: ——中国籍公民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的中国籍旅客《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4,查验出境交通员工的下列单证: ——交通员工的健康证明; ——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的中国籍旅客《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中国籍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书。 (三)健康诊察和流行病学调查 1,健康诊察 对入出境旅客及交通员工进行健康诊察。 2,流行病学调查 对于来自疫区发现有发热、皮疹、黄疽、出血、淋巴腺肿、呕吐、腹泻等症状和体征的旅客,或在健康诊察中有异常情况发现的,应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和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流行病学调查:——详细询问入境旅客的旅行史,尤其是近四周的旅行史和接触史: ——询问健康状况,若近期曾患病,应进一步询问既往病史,包括发病时间、地点、主要症状、诊断、治疗及预防接种情况。 3,发放“就诊方便卡” 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应根据流行病学情况和医学检查结果,发给“就诊方便卡”。 三、结果判定 (一)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的判定 根据GB 15991、GBl5984、SN/T 1243判定。 (二)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不超过潜伏期的人或与染疫人密切接触者,可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三)其他传染病染疫人的判定 正在患检疫传染病以外的某种传染病的,或者经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某种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该传染病潜伏期的人,可判定为其他传染病染疫人。 (四)其他传染病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接触过某种传染病的感染环境,不超过其潜伏期的人或与该传染病染疫人密切接触者,可判定为其他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四、处置 (一)隔离 下列人员应实施隔离: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和公布应实施隔离的传染病患者。

船舶检疫培训试题及答案

船舶检疫培训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查验,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下面表述正确的是: A.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或灯号,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B.昼间在明显处所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或灯号,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C.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D. 夜间在明显处所垂直悬挂灯号:红、红、白三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者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答案:C 2、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首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 .6 C 答案:A 3、《船舶免于卫生控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有

效。 .6 C 答案:B 4、检疫传染病有_________。 A.鼠疫 B.霍乱 C.黄热病 D.以上都是 答案:D 5、下列关于啮齿动物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A活动时间视种类而异,多数种类夜间活动,少数则在白天,也有昼夜均活动者 B家鼠虽然通常多在夜间活动,但更重要的是避人 C家鼠活动常沿墙根壁脚,少到空旷之处,活动常循固定路线 D 活动高峰在中午太阳好的时候 答案:D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哪几类 A. 自然灾害 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社会安全事件 答案:ABCD 2、《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出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所需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 Entry Quarantine Declaration for International Voyages 本申报书由代理或船方在入境前申报编号No

附录C 入境船舶检疫申报书 QUARANTINE DECLARATION FOR ARRIV AL ────────────────────────────────────────船名(航次)Name of Ship 国籍Nationality 本港是否采购食品?Will any food be taken at this port?否NO □;是YES □. 本港是否采购饮用水?Will any fresh water be taken at this port?否NO □;是YES □. 如果有,请填写《船舶购置食品、饮用水报告单》。If yes,please fill the “FOOD AND WATER FROM LOCAL SUPPLIER”. 2.本港是否有船员离船Will any crew sign off at this port?否NO □;是YES □. 有船员离船,是否携带以下特殊物品?If yes,anything below will be taken from the ship? 动物产品Animal products □动物尸体标本Animal carcasses and specimen □ 土壤Soil □血液或血液制品Blood or blood products □ 生物产品Biological products □ 3.伴侣动物Pets/Birds:无NO □;有YES □. 如果有,请填写下表。If yes,please fill the form below. 4.本港是否有船舶废弃物移下?Will any vessel waste be discharged at this port?否NO □;是YES □. 5.垫舱物料dunnage:无NO □;有YES □. 船长签名/Signature and stamp 日期/Date

船舶检验的目的及意义

船舶检验的目的及意义 简要论述了12月12日14:00-16:00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的目的:通过对船体结构、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中使用的重要材料和部件的监督、检查和测试;意义:(1)促进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检验机构规定的各种要求和规定,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确保水上生命和财产安全;(二)防止船舶和水设施污染水域 船舶检验的性质和类型如何划分? 性质:1法定检验(监督检验)2分类检验(船舶分类检验)3公证检验(公平鉴定)类型:1法定检验类型:制造检验;操作检查;海洋产品和集装箱检验2类检验类型:建造或改建船舶时的结构检验;对运行中的船舶进行定期检查;从外国船舶到中国船舶的定期检验公证检验有三种:损坏检验(一般检验);起始租金和返还租金的检查;索赔检查;船舶状况检查;货物损坏检查 (1。法定检验是船旗国政府法令规定的监督检验。这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合格机构指定的检查员进行的强制性检查 2。船级社检验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出于保险和竞争的需要而自愿提出的申请,并被船级社接受。 法律检验的基础是什么,以使自己的船舶或近海设施能够从该机构获得某类船舶的技术检验? 3,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船舶工程师作为第三方,独立公正,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运用各种特殊的检验技术,对申请检验的

项目进行检验和鉴定? 船旗国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批准和接受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应制定的船舶规范和标准主要国际公约有:1966年《 国际载重线公约》(ICLL 66);199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90)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 中的船体检验是合法检验的哪些内容? 中国船舶和内河船舶的船体结构、稳性、载重线、舱室设备和载客定额、吨位计量、防污结构和设备、救生、消防、导航信号、货物装卸设备和部分海产品的检验均属法定检验性质 船舶分类检验的意义是什么? 1区分船舶技术状态,提高船舶建造和修理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减少海上事故;(2)当分类船舶投入运营时,保险公司容易接受船舶和货物保险;3.根据船舶类别确定运费和保险费; 4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只有某一等级的船只才能运载相应的货物。租船人或买方可以根据等级证书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以便作出选择。6为托运人或旅客选择可靠的船舶提供依据 世界上有哪些著名的船级社?相关国际组织? (1)劳氏船级社(LR)/美国船舶局(ABS)/挪威船舶注册局(DNV)/法国船舶注册局(BV)日本海事协会(NK) (2)主要有两个与船舶检验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 是一个与法定检验相关的政府间组织,称为“国际海事组织”(IMO);与分类检查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称为“国际分类学会协会”(IACS)其他

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护人类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入出境邮轮及相关服务单位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管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监管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的入出境邮轮卫生检疫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邮轮实施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对母港邮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检疫查验 第五条(查验要求) 入出境邮轮应当依法接受卫生检疫,经检验检疫机构准许,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邮轮负责人或其代理应当在最先到达或最后离开的口岸申请办理入境或出境卫生检疫手续。 第六条(申报信息) 邮轮负责人或其代理应当在入境24小时前或者离开最后寄港后,将邮轮基本信息、航行信息、船员和旅客信息及健康状况、运载货物信息和《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签发时间、地点等信息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申报卡见附件1)。

在邮轮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应当立即向目的港或停靠港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七条(检疫方式)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入境邮轮的实际情况确定检疫方式,包括: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邮轮,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国际关注传染病受染地区的; (二)入境邮轮在航行中,发现受染人或疑似受染人,可能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三)未持有有效《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 (四)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五)邮轮负责人申请锚地检疫的; (六)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实施锚地检疫的其他情形。 经负责人及其代理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除了上述应当实施锚地检疫和随船检疫所列情况以外的入境邮轮,应当实施靠泊检疫。 第八条(入境查验) 入境邮轮检疫查验要求: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卫生检疫申报 1、申报: a、入境船舶在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申报。(不足24小时,驶离上一口岸即申报) b、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亡原因不明的,及时报告入境口岸。 c、入境时至检疫毕发放证书止,这段时间必须悬挂检疫信号: 白天信号旗:Q旗,本船没染疫;QQ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刻施检 夜间信号灯:红灯三盏,无染疫;红红白红四盏,表示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请即刻施检 2、单据: a、《航海健康申报书》 b、《除鼠 / 免于除鼠证书》 c、《食品、饮用水、压舱水清单》 d、《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e、《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3、检疫地点: 锚地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地点。 4、检疫方式: a、锚地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有检疫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或有人因意外死亡而死因不明的;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除鼠或免于除鼠证书》失效的;装载或动物的;没有申报下述三种检疫的。 b、随航检疫:旅游创、军事船、要人访问乘船等特殊船舶,遇有特殊情况如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可申请。 c、靠泊检疫:未持我签发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无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可申请。 d、电子检疫:持我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无应实施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可申请。 特别要求:抵港前24小时,必须持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由船舶公司或船代向港口或锚 地检验机构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5、检验检疫: 无染疫,出具《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否则卫生处理,完毕出具《船舶入境检疫证》。 (二)出境卫生检疫申报 最后出境港,离境前4小时内,申报检疫。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SN/T1758-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结果的评价方法标准 3对象 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 医学媒介生物传入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均为卫生处理对象,具体包括: ——来自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和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 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他物品; ——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 ——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压舱水: ——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 ——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 ——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 ——要求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卫生处理的。 4要求 4.1卫生处理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应科学地确定处理指征。 4.2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3卫生处理应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 4.4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3.15船舶卫生检疫ok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内或者国外某一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A.世界卫生组织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 各港口卫生检疫机关 D. 各港口卫生检查机关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船舶上,发现时,船长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Ⅰ检疫传染病Ⅱ疑似检疫传染病Ⅲ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Ⅳ有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 A. Ⅰ~Ⅳ B. Ⅱ~Ⅳ C. Ⅰ~Ⅲ D. Ⅰ、Ⅲ 、Ⅳ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包括: Ⅰ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Ⅱ对出入境的船舶、人员、集装箱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Ⅲ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Ⅳ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A. Ⅰ~Ⅳ B. Ⅱ~Ⅳ C. Ⅰ~Ⅲ D. Ⅰ、Ⅱ、Ⅳ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包括: Ⅰ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Ⅱ对出入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Ⅲ对出入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Ⅳ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A. Ⅰ~Ⅳ B. Ⅱ~Ⅳ C. Ⅰ~Ⅲ D. Ⅰ、Ⅱ、Ⅳ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哪些事项:Ⅰ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Ⅱ发航港、最后寄港Ⅲ船员和旅客人数Ⅳ货物种类。 A. Ⅰ~Ⅳ B. Ⅱ~Ⅳ C. Ⅰ~Ⅲ D. Ⅰ、Ⅲ、Ⅳ *3.15.1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哪些事项,并不限于:Ⅰ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Ⅱ上一港出口岸许可证Ⅲ船员和旅客人数Ⅳ货物种类。

进境船舶检疫方式判定工作指引

进境船舶检疫方式判定工作指引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质检总局38号令《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盐田港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用于盐田港入境船舶检疫方式的判定。 二、判定标准 (一)锚地检疫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6、废旧船舶; 7、未持有有效的《卫生控制/免予卫生控制证书》的; 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二)靠泊检疫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上述关于“锚地检疫”九项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

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三)电讯检疫 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上述上述关于“锚地检疫”九项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应当实施电讯检疫。(四)随船检疫 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说明: 1、检疫传染病疫区可参照深圳局卫检处每月编发的《传染病疫情通报》中鼠疫、霍乱、黄热病疫区,具体疫区判定以国家为准; 2、总局发布的其它疫情公告、警示通报等文件,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作为船舶检疫方式判定的依据。 3、动物传染病疫区(如禽流感等)仅作为卫生除害处理依据,不作为船舶检疫方式判定的依据。 4、经过上述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船舶,在抵达盐田港之前已经挂靠国内其他港口的,可不实行锚地检疫; 5、对于在日常船舶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船舶卫生控制不合格等阳性记录的船舶,应具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判定其入境检疫方式。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 【修改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2.12.31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38号)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

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 (二)电讯检疫;

[报检流程]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申报.

[报检流程]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申报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1、申报 (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发给入境检疫证之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悬挂红灯三盏,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红红白红四盏灯,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2、检疫地点 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3、检疫方式 检疫方式分为4种: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 (1)锚地检疫 (2)随船检疫 (3)靠泊检疫 (4)电讯检疫 ①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二)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1、船舶必须是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例题:船舶必须是在()接受检疫,船舶代理或船方代表应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 A、锚地 B、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 C、码头泊位 D、任意港口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提供所需的资料。 3、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二、出入境航空器 (一)入境飞机检疫申报 1、按来自疫区与非疫区区别受理申报: (1)、来自非疫区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与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电讯进行检疫申报; (2)、来自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

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定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入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定 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3)《国际卫生条例》(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查验办法》(5)《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6)《海港电讯卫生检疫的要求与规程》二.入境船舶的申报要求船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入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呈递由港务监督审核批准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船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检疫锚地后,及时向检验检疫机关报告船舶动态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交通工具和员工的检疫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等内容。三.入境船舶检疫查验(1)施检船舶到岸后,检疫人员要进行登轮检疫。首先检查是否悬挂申请检疫信号,是否有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情况,靠泊检疫的船舶是否悬挂防鼠板,夜间是否用强光照射舷梯等;检查是否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视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则进行相应的处理。(2)船方应提交的申报和单证:A.航海健康申报书1 份。B.检疫申报书1 份(船用食品、饮用水、压舱水、废旧物品、垫舱材料、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船员携带应检物情况等申报)。C.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各1 份(无旅客免)。D.总申报单1 份。E.货物申报单1 份。F. 船用物品申报单1 份。G.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下列单证:H.船舶卫生证书。I.沿途寄港表1 份。(疫区来船或需要时)J.进口 载货清单及配载图各1 份。K.压舱水申报书。(装有疫区压舱水或需要时)L. 检查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中国籍船员须提供名单)M.其他有关证书、航海日志等四.入境船舶的分类管理1.电讯检疫具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船舶可申请电讯卫生检疫。(1)什幺情况不能实施电讯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各卫生检疫局、港务局、港监局、外代: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运输的需要,简化入境船舶查验手续,现将《实施电讯卫生检疫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和运输的需要,简化入境船舶检疫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入境船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开放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实行电讯卫生检疫; 二、港口主管部门为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电讯卫生检疫提供电讯条件和全国统一的讯号; 三、船舶代理部门根据卫生检疫机关开展电讯卫生检及业务的要求代理船方办理有关业务; 四、船舶入境前二十四小时向卫生检疫机关电报报告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港口或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 (三)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四)船舶有关卫生证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签发港; (五)货物、集装箱种类、数量及其装载港和日期; (六)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五、卫生检疫机关根据船方电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在锚地、泊位或随船实施卫生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需在检疫锚地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和办理船舶入境手续:(一)来自疫区的; (二)本航次有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有非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三)发现有死因不明的啮齿动物; (四)装载废旧物品或需要卫生处理的货物(包括核放射物质); (五)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于除鼠证书已过期; (六)电报报告第四条的内容不详。 未有上述六项所列情形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准予该船直接靠泊,靠泊后办理船舶入境手续,并进行卫生监督。 六、为方便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入出港口,简化手续,卫生检疫机关可对中国籍船舶办理《船舶卫生证书》(编号14),对持有《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入境前二十四小时通过代理部门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本规定第五条(一)至(六)款的内容,卫生检疫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者,准许进港,此时为船舶入境检疫完毕。船舶代理部门向卫生检疫机关递交船舶有关卫生证件,卫生检疫机关验证后在其船舶入境单上盖章,卫生检疫机关对持有《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实施卫生监督。 七、外国籍的船舶通过其船舶的代理也可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 八、卫生检疫机关对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经检查,符合卫生标准者,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九、《船舶卫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该证在各港口通用。 十、卫生检疫机关办理电讯卫生检疫业务和有关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

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 (二)电讯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船舶检验的目的及意义

名词解释填空简答论述12月12日14:00~16:00 船舶检验的目的及意义 目的:通过对船体结构、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所用重要材料和部件等的监督检验和试验: 意义:(1)促进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和船检机构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 (2)防止船舶和水上设施污染水域。 船检工作的性质和种类是怎样划分的? 性质:1法定检验(监督检验)2入级检验(船级检验)3公证检验(公正性鉴定) 种类:1法定检验种类:制造检验;营运检验;船用产品和集装箱检验 2入级检验种类:建造或改建船舶时的建造检验;运营中的的船舶的定期检验;由外国 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时的定期检验 3公证检验种类:损坏检验(海损检验);起租、退租检验;索赔检验;船舶状况检 验;货物损坏检验 (1,法定检验是船旗国政府法令规定的监督检验,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资格的组织所指派的验船师进行的强制性检 2,入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由于保险和竞争的需要而自愿申请,接受船级社的检验,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设施取得该社的某种船级的一种技术检验验 3,它是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理的检验,船师以第三者的身份,独立,公正的态度,以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运用各种专门的检验技术,对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和鉴定)法定检验的依据是什么? 船旗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法规和批准接受的国际公约以及据此制定的船舶规范与标准。 主要的国际公约有: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CLL66); 《199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90)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 船体检验有哪些内容属于法定检验? 我国海洋与内河船舶的船体结构,稳性,载重线,舱室设备与乘客定额,吨位丈量,防污染结构与设备,救生,消防,航行信号,起货设备及部分船用产品的检验,都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船舶入级检验有何意义? 1区分船舶技术状况,提高船舶修造质量,保障运输安全,减少海事发生; 2入级船舶投入营运,保险商易于接受船舶与货物的保险; 3根据船级决定运费和保险费的高低; 4根据国际贸易规定,只有获得某种船级的船舶,才能载运相应的货物; 5租船或购买人可根据船级证书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从而作出选择; 6为托运人或旅客选择可靠的船舶提供依据 世界上有哪些著名的船级社?有关国际组织? (1)劳氏船级社(LR)/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法国船级社(BV) 日本海事协会(NK) (2)与船检工作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两个: 与法定检验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叫做“国际海事组织”(IMO);

1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1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1、申报 (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发给入境检疫证之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悬挂红灯三盏,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红红白红四盏灯,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2、检疫地点 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3、检疫方式 检疫方式分为4种: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 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二)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1、船舶必须是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提供所需的资料。 3、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二、出入境航空器 入境飞机检疫申报 1、按来自疫区与非疫区区别受理申报: (1)、来自非疫区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与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电讯进行检疫申报; (2)、来自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2、飞机出境检疫申报。应当在出境检疫的飞机起飞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报单、货物仓单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 三、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 (一)出入境列车的卫生检疫申报 1、出入境列车在到达或者出站前,车站有关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预报车上有无疾病发生等事项。 2、客运列车到达车站后,检疫人员首先登车,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口头申报人员的健康情况及列车上的卫生情况。 3、入境、出境检疫的列车,在查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因卫生问题需要卫生处理时,应将延缓开车时间、需调离便于卫生处理的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有关情况通知车站负责人。 (二)、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卫生检疫申报及其查验程序 1、固定时间的客运汽车,在出入境前由有关部门提前通报; 2、装载的货物应按口岸规定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货物种类、数量及重量、到达地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

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海关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 第七条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第八条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锚地检疫; (二)电讯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第九条海关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三)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四)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五)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六)废旧船舶;

(七)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八)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九)海关工作需要的。 第十条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船舶在收到海关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二条海关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第十三条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以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除引航员和经海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离船;检疫完毕之前,未经海关许可,引航员不得擅自将船舶引离检疫锚地。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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