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5]13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4

【实施日期】2015.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杭政办函〔2015〕1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1号)、《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杭州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8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按照“全面覆盖、合理配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到2015年年底,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和有条件、有需求的市级主要执法部门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7年年底,政府主要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及其部门中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的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力量。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组负责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法制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落实到位、符合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配备到岗。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列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市级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单位,应当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其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申请使用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区、县(市)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可单独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由区、县(市)政府统一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方式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同时为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等归口管理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可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探索实行政府雇员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全职为政府及其部门办理法律事务。

三、严格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要求

(一)专家、律师担任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4]16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宁政发〔2014〕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推进“法治南京”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提出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以及市委关于实施法治建设工程的意见提出的“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点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任务,现就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制订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1.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国务院近年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等多个纲领性文件都对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形势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依法处理各类事务,有利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突发情况依法处置能力,是全面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2.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市战略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我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和许多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队伍,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提高。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够强,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依法处理各类事务的能力还不够高,部分行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机制还不够全。有的地方、部门虽然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机制仍不健全或流于形式,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各地各部门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1〕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雕塑合理布局,提升雕塑艺术质量,改善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公园、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的室外雕塑的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雕塑的综合协调工作,艺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和管 -1-

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是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门。发改、建设、财政、园林、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城市雕塑的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内容健康、体现城市特色、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二)城市雕塑的审批管理应遵循重要雕塑实施审批、一般雕塑竣工后备案的原则。 (三)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坚持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参与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管理应坚持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分类 (一)城市重要雕塑。 1.位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级公园,钱塘江、运河、上塘河、余杭塘河、贴沙河沿岸绿化带,天目山路-环城北路-艮山路、延安路、江南大道、风情大道、金城路、机场高速公路等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主要高速公路入城口,火车东站、城站、火车南站、九堡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等重大交通枢纽,武林广场、吴山广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新城等市级行政、商业中心等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雕塑。 2.涉及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等重大题材的城市雕塑。 3.占用较大空间和用地,高度达到2米(含)以上或宽度达到3米(含)以上的城市雕塑。 4.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重要雕塑。 (二)城市一般雕塑。 城市重要雕塑以外的城市雕塑。 五、城市雕塑的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布局结构和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 《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以传承历史文脉、体现当代城市特色、展示城市未来为目标,确定城市雕塑空间分布形态与雕塑主题建设意向;划定雕塑重点区域和对应区域雕塑题材的分类;明确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雕塑的布点;确定城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化“最多跑一次” 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8]2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23 【实施日期】2018.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 要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8〕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8年杭州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3日

2018年杭州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 根据党的十九大“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为持续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同步撬动其他领域改革,现制定2018年杭州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移动办事之城工作要点。 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补齐短板、突出亮点,继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力打造移动办事之城。 (一)在“简化办”上有更大突破。认真落实“四个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加大力度实现减事项、减次数、减材料、减时间“四个减”。年底前实现公民个人办事材料再精简10%;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80%以上的公民个人办事事项凭身份证“一证通办”。 (二)在“网上办”上有更大突破。以需求为导向,推进数据“全归集、全打通、全共享”,年底前实现市、区县(市)80%以上事项所在系统与“一窗受理”平台的对接,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延伸,80%以上事项开通网上办理。年底前实现新设企业网上办理率90%,商事登记“一网通”证照联办率70%;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率70%;投资项目审批网上办理率100%;公民个人办事事项网上可办率80%以上。 (三)在“就近办”上有更大突破。打造“15分钟办事圈”,6月底前实现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富阳区4个试点区域50%以上公民个人办事事项就近可办。年底前实现全市60%以上公民个人办事事项可在住地附近的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派出所和银行网点办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7〕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抢抓先机,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转移机遇,坚持开放带动战略,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以扩大开放和技术、制度创新为动力,不断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步伐。 (二)发展目标。坚持政府鼓励引导和市场化推进原则,提高服务外包相关高端产品的研发能力,强化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到2010年,全市服务外包营业总收入在2005年的基础上翻两番,努力将我市打造成我国重要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使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三)发展重点。根据国际服务外包转移趋向,围绕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两种主要形式,重点发展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与数字增值业务服务外包、电信运营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金融服务外包;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大力吸引和承接著名跨国公司转移服务外包业务,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服务外包骨干企业,不断提高杭州服务外包能级。 二、优化布局,加快服务外包园区建设 (四)制定规划。尽快制定全市服务外包产业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要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各区、县(市)要围绕全市服务外包产业总体规划,发挥比较优势,加快服务外包产业推进。 (五)优化布局。围绕我市服务外包产业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国家数字娱乐产业园重点发展网络与数字增值服务外包;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培训中心重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领导,形成整体优势,切实提高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综合实力。 (六)加快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区所在地和各区、县(市)应积极推进服务外包示范区和园区建设,努力实现双回路供电、双备份网络系统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端口。对入驻的国内外著名服务外包企业总部、企业、研发中心等,按照其经营规模、注册资本、上缴税收和经营期予以资金扶持。积极创造条件,在服务外包示范区建立海关监管的公共保税测试中心、保税实验室或大型企业内的保税测试中心。三、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七)设立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至2010年,全市每年投入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包括与中央扶持资金配套以及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企业资金支持,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以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 (八)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管理。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会同有关方面筹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另定。 四、采取措施,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 第八条 XX法律顾问参与XX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XX及其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五条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当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起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 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16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4〕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垃圾减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利用、分类处置)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市区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动员社会力量,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生活垃圾总量控制,促进源头减量管理,构建“全固废统筹、全过程监管、全区域布局、全社会承担”的固废治理模式,建立健全责任落实、管理高效、守土有责、上下联动的政府管理体系,竞争有序、运行

高效、服务规范、富有活力的市场运行体系,以及市民主体、人人参与、讲求诚信的社 会参与体系。力争通过3-5年时间,垃圾集中处理能力达10000吨/天以上,其中焚烧处 理能力达8500吨/天以上,形成“以焚烧处理为主、生物处理为辅、填埋处理为保障” 的生活垃圾处理格局,努力实现“垃圾全分类,资源全回收,原生垃圾零填埋”的目 标。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社会协同、舆论 宣传“五力合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强化部门协同,系统研究生活垃圾“三化四 分”问题。 (二)“三化”并举,“四分”联动。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实 施生活垃圾“四分”联动、全过程管理,深入推进固废全分类、资源全回收,最大程度 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不断提升生活垃圾“三化四分”水平。 (三)属地管理,注重实效。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实行层级负责制和区域生活垃 圾总量控制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因地施策,持续推进生活垃圾“三化四分”工作,确 保取得实效。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教育“五管齐下”,突 出规划引领和政策保障,强化生活垃圾治理,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统筹城市固体废弃物 处理。 三、主要任务 (一)有效控制垃圾总量增长。 2015年起,市政府按年度向各区政府(管委会)下达生活垃圾总量控制目标,各区政 府(管委会)据此制定辖区垃圾分类收集利用和资源回收措施,分解落实减量指标,确 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委、市商务委、市住保房管局配合]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doc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 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政府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有较大价值和重要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客观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置于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控制和约束之下,政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有关部门统计,约有80%的法律法规、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公共事务就不能依法管理,执政水平和能力就会大打折扣,政府就会陷入执政窘境。通过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立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积极参与突发 事 件应对,能够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诸多涉法问题和矛盾的迫切要求。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行政争议呈现数量大、法律关系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特点,随着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导致一大批具体法律事务的产生。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引发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政府需要法律专家代表政府出庭参与诉讼,以维护政府所做出的合法决定。政府大量运用公共财政政策依法进行投资、采购等活动时,需要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在投资、采购领域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

等非诉讼事务,以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政府需要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法律事务,因此,作为参谋助手的政府法律顾问任务艰巨。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顺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政府职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在不断变迁,正在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转变,主要体现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然而政府职能转换不是一帆风顺的,必然涉及保持政府行为及经济政策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涉及加强对政府行为的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权力,避免政策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涉及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确保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工作。这些必然要求一批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士代表政府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为政府提出有前瞻性、有价值的建议,通过对这些法律事务的处理,发现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客观检验政府职能转变是否到位,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帮助制定改进措施,从而有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要减少行政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避免因决策失误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实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就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顾问作用,使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通过坚持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方面的法律审查职能,参与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20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8 【实施日期】2011.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做地主体的财务监管,规范我市做地主体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做地主体,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事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和实施指定项目建设的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做地资金,是指做地主体用于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实施指定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和包括借、贷款在内的自筹资金,以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等在内的其他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授权和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要求,对做地主体在做地资金收支过程中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务(资金)收支、会计核算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为市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涉及做地主体监管范围内项目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采购、供货等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a713816826.html,/Content-389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https://www.360docs.net/doc/a713816826.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2000〕23号 为认真贯彻市长办公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同时在撤销杭州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后,及时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处 1、凡符合市政府杭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以及全日制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均可凭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正式户籍进 2、具有全日制高校大专非紧缺专业学历的人员,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 3、具有非全日制高校大专以上(含大专)紧缺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超龄的人才,先到市 4、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 5、各类引进人才的家属、子女进杭落户,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 6、凡属杭州市区生源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均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非杭州市区生源的,根据杭州市的需要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进办的确 7、“三投靠”、农迁农、农转非的户籍迁入以及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由市公安局直接 8 9、知青子女回杭落户由市劳 10 1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进杭落户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 12、军队复员退伍人员安置进杭落户由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 13、离休老干部异地安置进杭落户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确认办理。 14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和知识化水

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林水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内控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各类工程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组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政府授权组建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含做地主体)组建的项目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占主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内控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根据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内控管理原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杭州旅游资源优势,深化旅游西进战略,加快推进旅游国际化,打响“东方休闲之都”品牌,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对现代服务业的龙头带动作用,结合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总体规划,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一)完善旅游发展规划。加强杭州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规划的相互统筹,促进《杭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杭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批准,并加以严格执行。 (二)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123公里绕城高速顺利开通的基础上,加快建设杭昱、杭千、杭新高速公路三条连线以及四大接口,构筑“一个半小时旅游交通圈”,形成大杭州无障碍旅游交通。 (三)完善杭州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中心的网络建设。发展旅游交通换乘和观光巴士营运网络,在语音交换中心的基础上,于2007年实现机场等主要出入口咨询中心的多语种服务,节假日在市区主要咨询点提供志愿者服务。2003—2007年,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及咨询中心的建设和完善。 (四)完善旅游交通指示牌。要在西湖景区、休博园现有旅游交通指示牌的基础上,加快大杭州区域内的整体筹划,争取今年年底通过规划。城管、交通、旅游、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要统一协调,按照国际标准有关要求规划设置。经费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分别筹措解决,其中市财政从2005—2009年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万元。 (五)推进“金旅工程”。以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名特商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形成功能先进、资源共享、互连互通的网上旅游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逐步建立健康、诚信的网上交易和网上结算系统。运用现代技术,发挥互联网作用,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网上促销。 二、开发旅游资源,加大整合力度 (六)大力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在确保完成西湖综合保护工程的同时,加大对西溪湿地、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 法行政、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律人才在政府机关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各股室、事业单位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 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由各聘用单位自行决定。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受聘条件: (一)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奋敬业,作风严谨,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 熟悉政府行政工作,熟悉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行政诉讼等领域

的法律法规及法律业务,熟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有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三) 具有政府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从事执业律师5年以上,从业单位的条件为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在河北省内。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对我局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我局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从法律方面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 协助我局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接受我局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三) 对我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从法律层面征询意见; (四) 受我局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办理我局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为我局提供日常法律事务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各股室、事

杭州市政府210号令有关环评及底商餐饮等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 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馆服务业;

(二)餐饮服务业; (三)娱乐服务业; (四)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身、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 (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 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卫生、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服务项目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出承诺的,视为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及方式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或者未执行告知承诺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三)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 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前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13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划入原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反走私与口岸管理的职责。 2.划入原市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组织、指导和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组织、协调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职能。 3.划入原市公安局承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相关工作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不再管理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不再管理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杭州市档案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受市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开展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新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布如下: 一、容积率补偿标准 1.建筑容积率为1时,市定基准支付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建筑容积率小于0.5(含)时,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300元/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为0.5-1时,对容积率等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条款1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容积率大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200元/平方米。 3.建筑容积率大于1时,容积率等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执行;对容积率大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提高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降低150元/平方米,但最大降低额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二、企业原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4〕129号)规定的土地级别划分,对搬迁企业所属土地级别在7(含)-10级(含)的,不增加补偿;土地级别在1-6级(含)的,按照单位建筑面积调整一定的补偿标准:土地级别为6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元;土地级别为5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200元;土地级别为1-4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0元。

土地级别补偿内容和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业用地土地级别、边界、基准地价的变动而调整。 三、层高补偿标准 搬迁企业建筑物超过标准层高的,其搬迁补偿标准在市定基准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6米以上至8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53元;8米以上至10 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118元;10米以上至12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210元;12米以上至15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360元;1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增加600元。 四、搬迁运输补偿费用的计算 工业企业搬迁运输补偿费用按照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格与未补偿设备重置价原值之和的10%包干使用。 五、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的返还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杭政〔2005〕2号)有关规定,对搬迁企业的工业出让用地,在扣除实际使用年限后,可返还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为方便企业,今后搬迁企业的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计入企业搬迁成本,由搬迁做地主体一并支付。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