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讲_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20讲_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20讲_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考点3】自诉案件

1.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都有权以书状或口头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1)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如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并提出意见。

(2)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①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③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2018年新增)

④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登记、提讯笔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2018年调整)【提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2018年新增)(4)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7)认为回避对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8)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9)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1)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2018年调整)

【拘留】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逮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2018年调整):

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②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③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④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考点7】证据制度

1.证人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电子数据(2018年新增)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提示】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3.证据的审查

(1)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审查证据,主要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提示】证据具有合法性的条件: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2018年新增)

(3)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8年新增)

(4)电子数据的审查(2018年新增)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审查】

①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②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③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④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

①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标注清楚;

③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④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收集、提取程序有瑕疵】

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瑕疵包括:

①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②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③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④有其他瑕疵的。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①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1)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17·多选题】下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的行为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有()。

A.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B.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的

C.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的

D.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E.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不予释放、解除或变更的

【答案】ACDE

【解析】选项B:属于正常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

5.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4)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考点9】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1.先起诉,后立案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3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即前述自诉案件范围列示的内容);

②缺乏罪证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被告人死亡的;

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4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3.审理要求

(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调解与和解

①自诉案件,原则上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审理期限

(1)被告人未被羁押: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2)被告人被羁押: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

【2007·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对自诉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B.对自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继续审理

C.对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缺席审理

D.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答案】D

【解析】(1)选项AB: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2)选项C: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10】一审简易程序

1.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2.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考点11】上诉

1.上诉权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独立的上诉权);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经同意方可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上诉权);

(4)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上诉不加刑”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017·单选题】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必须由特定主体提起才能启动。下列上诉、抗诉的提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被害人提出上诉

B.被告人提出上诉

C.被告人的近亲属未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D.被害人的近亲属提出抗诉

【答案】B

【解析】(1)选项A:被害人对刑事诉讼部分无权提出上诉;(2)选项C: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经同意方可上诉);(3)选项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包括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考点12】死刑复核程序

1.普通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必须经过复核这一特别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且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2.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5.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多选题】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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