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及填表说明

1、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押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济活动简述”是指专利权质押发生的原因。

3、出质人、质权人为多人以及质押专利为多项的,当事人可自行制作申请表附页,将完整信息填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201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第56号 【发布日期】2010-08-26 【生效日期】201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56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股权质押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11、____________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 出质方:公司与质权方:公司/银行达成股权质押(贷款)协议,出质方(托管帐户)申请将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股权质押给质权方,质押股数为(大写)股,(小写)股。股份质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贵所予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方保证:对上述股权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在贵所正式办理质押登记之日前未设置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在办理质押登记后,该股权如发生变更,必须征得质权方同意,并在贵所登记,否则所引发责任由出质方承担。 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方、质权方承担,与___________________所无关。 特此申请! 出质方(印章):质权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所: 兹证明同志,有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在我公司任职务,现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范本3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117-68 专利权质押合同范本3篇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专利权质押合同范本3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专利权质押合同范本一 出质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 第1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第2条质押期限。

第3条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第4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5条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第6条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第7条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第8条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第9条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第10条违约及索赔 第11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12条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第13条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出质人(全体专利权人): 质权人: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一、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吗 股权拥有者的股权作为他个人的财产,只要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不得能质押给个人,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个人。 二、如何办理质押登记 (一)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个人质押股权需要工商局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

银行贷款法律审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 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 (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 (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 (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 第六条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 简易版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

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着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

股权质押登记材料说明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材料说明 说明: 1、定义出质人: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即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押出去的人(或单位); 质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由股东(出质人)将股权质押给自己,享有质押权的人(或单位)。 被担保人:股权质押所担保的人(或单位),即债务人。可能就是出质人,也可能不是出质人。 2、股权质押登记应到用于质押的股权所在的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材料说明: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由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二、《股东名册》原件 1、应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 2、由公司盖章。 三、质权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签署;有时由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三方签署。 2、两份范本,可选择其一,也可使用其它的股权质押合同文本。股权质押合同(反担保) 股权质押合同(通用版)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工商局版本)。 1、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或分别委托代理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同时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说明: 1、如果是单位、公司,则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有的工商局还会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是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它材料: 一、主债权合同 1、参考文本:借款合同

2、主债权合同不限于借款合同,可以是买卖、服务等各类债权债务合同 二、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一般是由于主债务已被清偿。 三、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一般是由于于股权质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商标权质押登记贷款流程

一、商标权质押登记贷款流程 1、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5、执行借款合同; 6、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二、商标权质押贷款 商标权质押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目前国内多省市地区都鼓励企业利用多年来积攒的无形资产来进行融资合作,各大商业性银行也对一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质押贷款,主要体现在曾获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居多。 目前凡是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都较低。以交通银行为例,在此次关于知识产权贷款的规定中,专利质押贷款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50%,最高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 三、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商标注册号: 担保债权数额: 质押期限:自至质权人章戳(签字): 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出质的,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并标明类别。 3、共有商标申请出质的,“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其他共有人填写附页。“质权人”为多人的,可另填写附页。 4、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法规类别】专利权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0.08.26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六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

股权质押清单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领取《股权出质 设立登记通知书》 相关职能部门: 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 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出质人是第三人的,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

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 (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九)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样式一)(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样式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质人(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

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期间,()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可有可无,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公司法;以促成业务为前提)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发明创造与专利申请

一、专利的相关概念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专利法的规定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公开的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2.专利权的主体 ?主体的范围:包括个人与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例如:发电机、机床、仪表、新的化学品以及生产工艺、新药物产品、剂型、药物的制备方法、药物的用途、合成气体等。(保护期限20)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上面所说的发电机、机床、化工设备、电子仪器、家用电器,甚至一种异型的瓶盖、多层的药物卫生巾等。在实践中常被称为“小发明”。(保护期限10)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限10) 二、专利的审查程序 1.实用新型和外观

2.发明专利 3.专利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外观设计授权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三、常见可以申请专利的创新点 (一)机械和设备领域常见的发明 1、新的设备:是指一项工作,过去是由人工或手工完成,现由机械完成;或,发明的设备与过去的设备工作原理和结构完全不同。如化肥施肥器。如洗衣机由波轮式变为滚筒式。 2、设备的改进:是对设备的部分结构进行变化,或部分零部件结构改进,或在现有结构上附加新的结构。这叫改进型发明。如锁的锁芯改进,带锁的电动车抱闸。 3、产品的加工工艺发明:新的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材料的处理工艺等。如铸铁器件的焊接工艺,轴和轴承的装配工艺。

专利权质押合同(正式版)登记程序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专利权质押合同(正式版)登记程序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根据《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流程管理部门(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项,审查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首先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同意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手段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质押合同的,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单位) 20100826(颁布时间) 20101001(实施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文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全文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全文 第五十六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区内拥有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促进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指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或者借款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拥有的用于借款人的主要经营业务的专利权(权利人必须出具经公证的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向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出质,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服务取得贷款人一定 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区且在本区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广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 在本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签订专

利权质押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区属国有担保公司指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2000 万元作为本区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只限于作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和区属国 有担保公司申请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时的增信保证金和风 险补偿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担保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与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管理,具体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条扶持资金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和增信功能,获得 5 倍以上的银行授信资金服务于区内科技企业。 第二章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之一、通过区属国有担保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有价证券、期货等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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