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课程论文

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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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

摘要:作品,因为有其独创性和合法性,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正是为保护作品应运而生的。该文主要介绍了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特定含义和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著作权的由来和主要原则、国际和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情况,并举例分析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在汉语词典的解释为:文学艺术创造的成品。而实际上,“作品”一词的含义应该更加的宽泛,在不同的领域它的意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作品,它是创意、构思的表达形式,是独一无二的,为了保障作者的利益,需要对作品进行保护。在众多的手段中,法律手段是对作品进行保护的最有效的手段。而著作权法则是法律手段的一个强有力的武器。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又具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按作品的性质可将其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它们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符号、图画、音乐、表演或其组合。文学作品通过语言和文字来表现,音乐作品通过节奏和旋律表现,影视作品通过人物形象来表现,科技作品通过图纸、数据等来表现。以我国的著作权法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五条又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条还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而仅仅是对作品的含义以及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排除了不保护的对象。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可以得知,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这就意味着,抄袭而成的作品,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合法性。作品仅仅具有独创性尚不足以使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进一步讲,是指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一部作品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内容,即作品中所表述的思想、情感、观念或客观事物;另一部分是指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作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上述内容。而这种形式往往是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如小说、诗歌、剧本等。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

所谓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世界历史中,著作权的演变经历了四个阶段:一、特

许出版权时期,它保护的是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二、著作财产权时期,代表是1709年颁布的《安娜法》,其保护以作者利益为重,并且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三、作者权时期,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内容。四、19世纪中叶进入国际保护时期,期间签订了一系列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在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原则是:1、以保护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2、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传播者的邻接权的规定上。3、协调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原则,如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对作者权益进行一定的限制。4、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在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出现了印刷行业,大量地复制,出售作品成为可能的情况下才产生的。而作为现代民法上的著作权法制度,它是在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的,一般认为,英国1709年颁布,1710年实施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主义上的著作权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著作权法》以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此外,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开始趋于国际化,各国间签定了许多国际条约,如《保护有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

我国《著作权法》也已经开始实施,狭义的著作权法仅指该法。广义的著作权法是除了包括《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著作权的条文、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著作权法的意见批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著作权的条文、指示、命令决议等。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有: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著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

的继承、转让和许可使用,侵权行业和罚则等。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在适用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办理。著作权法中,不权有民法规范,而且还有行政规范、诉讼规范,因此,著作权法基本上属于民法范畴,是一部以民法规范为主的,同时又一定正义上有综合性法律文件。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后来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和198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都是在其基础上制定的。新中国成立后,1990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改。此后,于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1991年6月1日实施。目前,我国现行的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9.15日施行,2001月10月27日修改)、

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另外,我国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并实施了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1993年我国同时加入了两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组织:《伯尔尼公约》(1886年颁布,到1999年有134个成员国)和《世界版权公约》(1952

年颁布)。管理著作权的国际性组织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1970建立,目前有172成员国。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布了涉及因特网的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国尚未加入这两个条约。 2001年11月10日23时20分,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任何一部好的法律,都是需要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的,著作权法自然也不例外。尤其是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的著作权法都尚有不少的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备受争议的第四十三条存废之争:1998年12月27日,《光明日报》上一则报道称,在近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会上,就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发生了激烈争论。许多高层人士坚决主张取消该条规定。在审议现场,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拍案而起,痛斥第四十三条的荒谬。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著名音乐家谷建芬更是作了“火药味”十足的发言,直斥“臭名昭著的第四十三条”。有亲历者曾形象地将审议现场比喻为“犹如开了锅一般”。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七八年过去后,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著作权法启动了修订步伐,然而修订草案仍然保留了“第四十三条”。直到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再次提请审议时,才对第四十三条作出修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遗憾的是,从2002年通过修正案到现在已经八年过去了,国务院的相关具体规定尚未出台,修改后的第四十三条至今尚未能落实,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还只是“一句空话”。”除了第四十三条,著作权法中关于权利转让、职务作品等内容的规定,以及新的网络技术提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都需要通过修改著作权法来更好地解决。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彻底的私权。在立法时,必须凸现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强化知识产权的私权意识,摆脱权力观念和部门利益的影响,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统合在民事立

法体系之内。又比如:每年一度的央视春节晚会可谓晚会的佼佼者。春晚中响亮的台词遭商标抢注,有人直接把“春晚”抢注为安全套商标,春晚中的精彩节目成为抢手域名,不少春晚作品引发版权纠纷,春晚中的作品涉及的内容和形式被他人“为我所用”……作为全球最大的“视觉盛宴”,“春晚”已无法回避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应具有的两个基本条件来看,央视春节晚会无疑都是符合的,然而,“春晚”本身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现场直播属于什么样的作品?是电影作品还是仅仅是个信号?享有什么权利?该怎样保护?目前关于网络传播在立法上还没有非常清晰的表述,关于电视信号在网络同步直播是否涉及到著作权、如何保护仍存困惑,这些问题目前在实务界和学术界仍存在分歧。可见,对于新的信息传播手段越来越多,以及新媒体发展导致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作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的修订和更新是必要的而且也是迫切的。

我们需要更好地学习著作权法,宣传著作权法,树立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意识,促进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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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 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 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 产权的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 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 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 的联系与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 10.职务作品 11.汇编作品 12.演绎作品 13.保护作品完整权14.署名权 15.发表权 16.表演者权 17.出版者权 18.表演权 19.展览权 20.出租权 21.信息网络传播权22.著作权合理使用 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 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 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 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 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 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 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 及著作权行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 件及其权利归属。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节目模式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时也对该问题不明晰。 成为作品的条件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以有形的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该种“模式”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比划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判断能否构成作品的方法 从《解答》中对综艺节目模式所做出的定义来看,司法实践中对综艺模式能否构成作品的判断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思想—表达”两分法,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体现了该思想的具体的表达。综艺节目模式在体例上较容易抄袭,理论界也有呼声对综艺节目

西南大学《著作权法》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单选题]下列关于汇编作品的表述,正确的是() A:汇编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的范畴 B:汇编作品必须是由若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断汇集编排而成C: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D: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和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 参考答案:C 2:[多选题] A:一种饮料 B:一种洗衣粉包装盒 C:一种生产饲料的机器 D:洗衣机说明书 参考答案:AD 3:[多选题] A:王某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 B:出版社出版该剧本需经刘某、王某同意 C:刘某和王某对该剧本共同享有著作权 D:该剧本是王某、刘某二人的合作作品 参考答案:AB 4:[多选题] A:一种汽车 B:一种饮料配方 C:一种饮料的制造方法 D:一种电脑显示器 参考答案:AD

5:[多选题] A:知识产权法是私法 B: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C:知识产权是私权 D:知识产权基本上可以说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参考答案:ABCD 6:[单选题] A:时事新闻 B:《新闻学》一书 C:新闻评论 D:《新闻调查》节目 参考答案:A 7:[论述题] 参考答案: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 从实质公正角度来讲,先发明原则比先申请原则公平。 但从法律实践角度而言,先申请原则远远优于先发明原则,一是采用先申请原则可以促使发明人将其发明的新技术尽早地申请专利,这样最新的技术便可尽快地公之于众,既避免了重复开发,又可给后续开发提供借鉴;二是实行先申请原则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减少因诉讼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浪费;三是采用先申请原则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因为专利权人未必是最早的发明人,所以如果实行先发明原则专利权在一定期限内是不稳定的。 8:[单选题]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摘要:在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的概念、构成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一直也没有统一起来,这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作品的内涵、结构和特征进行了探讨,论证出作品是由信息和表达形式构成的,信息是指作品的全部信息,表达方式是指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排除间接的表达方式,从而理清了作品的轮廓。作为论证的依据,同时,对我国法律规定的13种作品进行了定性分析。关键词:作品、信息、表达方式在著作权法中,作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依据,是连接权利人和法律的桥梁,所以,对于权利人、法律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来说,作品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作品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事物可以成为作品?依据是什么?哪些事物不能成为作品,原因又是什么?这些原因和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科学?等等。这些看似简单和基本的东西其实并不好回答,在世界范围内,至今还没有相对完整的答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学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和学者,对同一问题都会做出不同的回答,这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带有很强的直观性和随意性,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或者没有研究出内在的本质问题,总的来说,这些问题给学习的人留下了很多的矛盾和困惑。这一状况在我国同样是严重的,例如,对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什么这一问题,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条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逻辑矛盾,根本经不起推敲,也回答不出为什么非要这样规定,所以,这种规定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作品的内涵把握不准,遇到具体问题时就显出很大的盲目性。这一局面对于理论学习和指导实践都是有害的,所以,对于作品的研究虽然是困难的,但是却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对作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一对作品内涵的分析1、对现有作品定义的分析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 这是从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描述作品的,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描述,并没有说明作品的实质性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从表面上看,这一定义似乎很完整,事实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是不准确的。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作品诞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这是对外延的一个总界定。第二、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脑力劳动的直接结果,不能是抄袭或者复制已有的作品。当然,一种作品本身可以存在大量的复制品,但是,所有的复制品和原作一起只能算作一种作品。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合理的。第三、要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不能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事物就不能被称为作品?有形形式是指载体有形还是指复制过程有形?可能多数人会理解为载体有形,因为只有载体有形时才便于人们认识作品、管理作品和使用作品。这种分析表面上看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它的致命弱点就在于这是完全站在管理和使用的角度来认识世界的,这种立场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当然不科学,因而是错误的。可以说,条例中的这种规定是与作品本身的内在特征不吻合的,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条例并没有阐述出作品的真正内涵。《伯尔尼公约》(1971版本)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被作为重要特征加以使用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限制性条件,在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要求,而是以“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进行描述的。出现这种差别,从形式上看,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作品的范围远远地小于了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范围,从而使得许多国际公约中承认的作品在我国被排除在了作品以外;从实质上说,这反映出我国对作品的内涵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从结果上分析,这样做只能制约我国科学和文学艺术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我国关于作品的特征的规定完全是人为的规定,是强加给作品的。如果站在人类历史的角度来看,与1971年的《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是落后的。2、作品应该是什么首先,我们分析一下作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

著作权法试题

一、单选题 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 D )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C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D )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刘教授1998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 A.自1998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 B.自1998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

2016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2016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作者: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或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人。 2.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亦称版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众多领域。 5.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 6.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7.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8.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9.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有关作品的出租的专有权利,具体是指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和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1.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组成部分,其内涵包括了公开

答:(1)、著作权属一于私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不同的是,人们普遍认为其是自然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这是著作权自动产生,商标权、专利权却要经过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才能形成的原因之一。从这个角度上看,著作权与物权有很大的类似,只是其具有人身属性。 (2)、著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于性,很多作者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公开其作品。如果不是自动产生的话,其他人在未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作者的作品或利用此作品从事盈性活动等,会对作者产生很大的伤害(特别是对作者的人身权),作者却束手无策。所以说自动产生原则对保护好作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4.简述作品的特征 答:a、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非智力性的劳动成果不属于作品的范畴;b、属于作品范畴的智力创作成果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不是人类一切领域的智力成果都为著作权法保护。 5.简述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及内容 答: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作者基于创作所享有的一种使其人格、作品受到尊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内容:(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在著作人身权中处于首要的地位。(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实质是要求他人承认作者的身份。(3)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6.简述著作权的取得 答:著作权的取得,亦指著作权的产生,是公民或法人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或客观事实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自动取得原则、登记取得原则、以物质形式固定取得原则、以著作权标记取得原则。我国采用“自动取得”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基本原则。 7.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浅析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内容提要: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著作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于作品创作在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与独创性的关系,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特点,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取的态度。文章着重论述了科学地界定独创性的方法,指出独创性首先意味着“独立创作”,同时还意味着具有某种“创造性”,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认为作品创造性的构成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作品创作的个性化,并探讨了作品创造性的具体构成要件。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进行了研究,指出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方式。文章最后指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制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被注入新的活力。 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例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条(1)款规定,“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a)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a)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都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从根本上说,确立作品独创性标准,是由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 作品本身具有表现形式多样的特点,不同种类的作品的独创性必然表现为不同的特点。尽管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都作了要求,但在如何界定独创性这一点上则基本上未予涉猎。我国著作权立法也如此。即使在理论上的相关研究,目前也还处于初始阶段,且未达成共识。但是,对著作权司法实践而言,只有具有独创性,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才可能获得保护,也才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独创性评判构成了判定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前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empirenews.page--]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

著作权法课程作业资料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一一著作权法 (附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一部作者身分不明的文学作品,依照法律规时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 A.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B.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月1日 C.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50年,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2.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组织是()。 A.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B.中国作家协会 C.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D.中国文联 3.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事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年,截止于()。 A.50年,作品首次发表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B..50年,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 30年,作品首次发表的第30年的12月31日

D.30年,作品完成后第30年的12月31日 4.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享有。 A.各合作开发者分别 B.各合作开发者共同 C.合作开发者的上级主管部门 D.出版者 5.作者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 A.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作者共有 B.归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所有,署单位的名称 C.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D.归作者所有 6.下列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 A.曹雪芹的《红楼梦》 B.吴敬梓的《儒林外史》 C.李白的诗 D.刘心武的《我的班主任》 7.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 A.创作新作品的著作权人 B.原作品著作权人 C.继受著作权人

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2004年9月,中国杂技金菊奖第三届全国魔术比赛正在进行,当某魔术师应组委会邀请表演一个代表性节目时,他以“参赛节目中有一个是抄袭了我的技巧”为由拒绝演出。为此,中国杂协专门请专家进行了鉴定,认为参赛节目不存在抄袭等侵权问题。该魔术师表演节目的关键技巧与他所说的那个“侵权”节目的技巧截然不同。另外,该魔术师表演节目是另外两个人创作的,并不是他的原创,他只是一个表演者,不能独居其功将节目称为“是我的”。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杂技著作权的一些思考,日前笔者就杂技著作权问题采访了有关艺术家与法律界专家。浮出水面在我国,杂技被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并不是在《著作权法》刚出台时就有的。“杂技著作权”这一概念的正式出现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后的事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杂技艺术作品做了明确规定:“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中国杂技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将杂技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杂技艺术。维权难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创作成果,因此,通常意义上,杂技的著作权人是杂技的创作者,而不是其表演者(创作者与表演者为同一人的除外)。但事实上,杂技与其他艺术形式重要的不同一点是,它必须通过表演者表演出来,人们才能看到,杂技创作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因此,杂技的创作必须建立在演员可以表演出来的基础上,否则这种创作就无意义。杂技是一种体能与技能的艺术,其艺术魅力的大小与表演者的功力、演技等息息相关。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杂技的著作权只属于杂技的创作者,表演者只享有邻接权(1.演出组织者负责取得许可,支付报酬;2.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录音录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需要具有“独创性”,但杂技创作的“独创性”很难界定,不同的杂技人在互不接触的情况下,设计出同一种动作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杂技的维权存在着难度。中国杂协副主席、杂技工作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国家一级编导齐春生告诉笔者,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是可以相互学习的,否则,如果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著作权为由将其垄断,别人不能学习,那杂技艺术的发展与推广就很难进行了。这一点可以参考体育,如体操,体操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可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冠名权。同样,在杂技著作权的问题上,也是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其创作表演者可以拥有其冠名权。单个的杂技技巧动作大家都可以练,但整个的表演形式不能抄袭。杂技维权的难度主要在于界定一个杂技节目是否侵权的因素不确定。一个杂技节目包含多个元素,模仿了其中几个因素、模仿到什么程度算是侵权,这个量化标准不好把握。笔者了解到,新修订《著作权法》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之后,沈阳杂技团对其大型杂技晚会节目《天幻》、杂技节目《双人皮条》、《力量》进行了版权登记,这在全国杂技类作品中属首次,在全国也起到了示范效应。[!--empirenews.page--] 尚需细化我国《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保护只作了一个宽泛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因此,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艺术家的维权意识,仍是法学界和艺术界的当务之急。

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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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 学习中心:—————————————————————————————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作者: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或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人。 2.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亦称版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众多领域。 5.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 6.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7.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8.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9.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有关作品的出租的专有权利,具体是指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和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1.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组成部分,其内涵包括了公开发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知道近几年来知识产权是越来越重要了,而其中的著作权便是代表,它关乎着作者的切身权益,但随着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得越来越频繁,保护著作权是当下这个社会的基本要求。那么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保护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

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二)行政责任: (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三)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前提而产生,也不因创作者生命终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理论上,所有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都应当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收益。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版权-著作权保护内容及保护范围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从这里可见,若是我们完全引用政府的公文,法律文件等并不属于侵权。

在著作权中,最复杂的权利对象大概就是音乐著作权了,下面借用音乐著作权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不同形式。 在理解一项权利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弄清权利对象,在音乐版权中,根据歌曲的制作过程,这个对象可以是音乐作品,也可以是录音制品。而因为录音制品是根据音乐作品衍生出来的产品,因此录音制品也被称为领接权客体。 我们平时在听到一首歌的时候,其实是在听一个录音制品,并不是现场直播。而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是录音制作者,但是录音制品的合法传播还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表演者的共同许可。任何一项许可的缺失都会导致录音制作者侵权。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实体专辑的出版发行、广播播放、网络播放也分属不同的权利类别,任何超出范围的使用也会导致侵权争议。 所以,在音乐著作权中,存在着词著作权、曲著作权、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权利。而像上文中提到的《我不是药神》海报案例中,制片方主要是侵犯了日本动漫《我的英雄学院》海报作品的著作权,相对来说涉及到的侵权对象比较简单。 著作权的类型多种多样,音乐著作权是最为复杂的权利,希望通过上面的解析能帮助你更加形象地理解什么是著作权,权利对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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