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洛克《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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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洛克《政府论》

读洛克的《政府论》论特权

【摘要】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设置的根本目的是

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的财产权。从社会契约的角度看,政治权力不能以政府的意志为意志,政府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公民授权。但是,公民集会不可能随时召开,现实社会却又复杂多变,如果政府不能根据现实需要做出自由选择与裁量,公众的利益肯定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因此,政府必须拥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为具有任意性,而是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关键词】特权;公共福利;政府权力;立法权;自然法。

洛克是古典自然法的杰出代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是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重点。但是,同为洛克自然法思想光辉之下的政府特权理论却长期被我们忽视。我之所以选择“论特权”这一章节来写的,就是希望能从洛克的论述里得到些启发,希望能为我们现代政府的行政权定位找到方向。

洛克在《政府论》(下)中,以自然状态为基础,阐述了:个人权力的自然产生;个人权力让渡给政府权力;政府权力应当以保护个人权力为目的;以及政府的有限性等思想。作为民主政治的提倡拥护者,洛克明确提出了政府以及国家存在的意义,那就是保障人的自然权力和社会的安定。《政府论》(下)里主要讨论了人的自然权利向政府权力演化的过程。

一,政府权力的来源:个人权力的让渡

这要“自然状态”说起。自然状态被定义为出现在国家之前的一种人类的生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自由地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方式,进行选择和处理,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或被任何人的意志所左右。人们拥有彼此平等的自然权力。但是,自然状态意味着自由而不是放任,所以,要使自然状态保持稳定,就要有一个公认的法则。

在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中,洛克说,如果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对于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这样回答: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

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因为,虽然自然法在一切有理性的动物看来,是既明显而又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见,也由于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茫然无知,不容易承认它是对他们有拘束力的法律,可以应用于他们各自的情况。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因为,既然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因此情感和报复之心很容易使他们超越范围,对于自己的事件过分热心,同时,疏忽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情况过分冷淡。

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凡是因不公平而受到损害的人,只要他们有能力,总会用强力来纠正他们所受到的损害;这种反抗往往会使惩罚行为发生危险,而且时常使那些企图执行惩罚的人遭受损害。

洛克认为,自由、生命和财产是自然法所规定的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也很多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谋求幸福和稳定,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按照社会全体成员一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样,人类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种种权利,但是留在其中的情况既不良好,他们很快就被迫加入社会。所以,我们很少看到有多少人能长期在这种状态中共同生活。在这种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二,政府权力的目的: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自然权利的让渡,赋予政府权力是人民实现自然权力的手段。所以,政府是人民的保护者和代理者,政府权力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Saluspopulisupremalex[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是最公正和根本的准则,谁真诚地加以遵守谁就不会犯严重的错误。

人民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当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使“原始状态中”的公有物品脱离原来的公有状态时,此刻这一个人便由此确立对这些物品享有的财产权。洛克基于“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下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是

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加入和甘愿同已经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已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自由——洛克指出政府建立的根基于最根本性支柱既是自由。“人类天生就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界上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政府,都是以上述基础为开端的,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

在这里,洛克为了论证自由式高于一切的基础,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洛克首先反复强调了自由、生命、财产三者是不可分割的自然权利,而于这三者之中,又强调自由是最本质和第一位的。一切不以自由精神为基础的政府在洛克眼里都是不合法的政府。其次,洛克将自由内涵进行了剖析,“,,,,自由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任何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这个定义一下子就将自由凌驾在财产之上了。

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洛克认为,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因为立法权决定了国家是什么形式。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神圣不可侵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是和平稳定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因此制定的法律便是保障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最大工具和手段。所以,这就需要将政府权力限制在公共福利的范围之内。

于是,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这个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当权力被高度集中后,影响决策的因素就减小了。同时,决策公平的可能性也随之减小。从自然状态下的所有人进行决定到为数不多的人进行决定,这些为数不多的人的权力就被放大了。这也是后面洛克提出的“政府的有限权力”的原因。洛克认为,人民交给政府的只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处罚的权力,并非是个人的全部权力。所以,政府只是有限政府,其权力也是有限的。

三,政府的特权

在洛克那里,“特权”指的是自由裁量权,这与我们平时理解的特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的财产权。从社会契约的角度看,政治权力不能以政府的意志为意志,政府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公民授权。但是,公民集会不可能随时召开,

现实社会却又复杂多变,如果政府不能根据现实需要做出自由选择与裁量,公众的利益肯定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因此,政府必须拥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为具有任意性,而是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所谓特权,不外是授予君主的一种权力,在某些场合,由于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以致确定的和不可变更的法律不能运用自如时,君主有权为公众谋福利罢了。凡是显然为人民谋福利以及把政府建立在它的真正基础之上的任何行为,都是而且永远是正当的特权。

在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属于不同人的场合(一切有节制的君主国家和组织良好的政府中都是如此),为着社会的福利,有几项事情应当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来

裁处。因为,立法者既然不能预见并以法律规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情,那么拥有执行权的法律执行者,在国内法没有作出规定的许多场合,便根据一般的自然法享有利用自然法为社会谋福利的权利,直至立法机关能够方便地集会来加以规定为止。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

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因为在有些政府中,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经常存在的,而且对于执行所需的快速来说,它的成员过于众多,因此它的行动也过于缓慢;另外,对于一切与公众有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情,都不可能预见,因而法律也不可能都加以规定,而且,如果所制定的法律对于一切符合规定的情况或所有的人都严峻不苟地加以执行,也不可能不造成损害;所以,对于法律所没有规定的许多特殊事情,要留给执行权以相当范围的自由来加以处理。

这种权力,当它为社会的福利并符合于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而被运用时,便是真正的特权,绝对不会受到质难。因为,如果特权是在相当程度上为了它的本来的目的、即为了人民的福利而被运用,而不是明显地与这一目的相抵触时,人民很少会或决不会在细节上从事苛求或斤斤较量,他们不致对特权进行考查。但是,如果执行权和人民之间对于被主张为特权的权力发生不同意见,行使这种特权的倾向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害于人民,便可很容易地决定这一问题。

可见,特权的设立,仍然围绕着一个主题,那就是为了个人权力的更好实现。

有人说,人民以明文法把特权的任何部分加以限定,就是侵犯特权,这是对于政府的一种很谬误的见解。因为,人民这样做并没有剥夺君主的任何应享的权利,而只是宣告:他们所曾不加限定地交给他或他的祖先的权力,是以他们的福利为目的,当他用于别的方面时,就不是他们的本意。因为,既然政府的目的是为社会谋福利,那么只要是为了这个目的而作的任何变革,就不能算是对任何人的侵犯,因为政府中的任何人都无权背离这个目的。而只有那些不利于或阻碍公众福利的变革才算是侵犯。

也就是说,特权,只要是以“为人民谋福利”为出发点,再怎么样也不过分。人民也不会嫌弃君主“滥用特权”。但是,如果君主只是为自己着想,那么,这就与人民赋予他的特权相背离了。

一个贤明的君主不想辜负人民给他的委托,又关心人民的福利,就不会嫌有太多的特权、即造福人民的权力。反之,一个脆弱昏暴的君主,常常会主张享有他的前人所曾运用过的未经法律规定他凭其职位理应掌握的特权,其目的在于随意加以行使,以获得或形成有别于公众福利的利益,这样,他就使人民不得不重申他们的权利和限制这种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如果是为了促进他们的福利,他们本来是会愿意默认的。

四,关于特权使用是否得当

这时,一个有关特权的老问题会被提出来,即:谁来判定这个权力是否使用得当呢?我的回答是:在赋有特权的经常存在的执行权和一个由执行权来决定召集的立法机关之间,世界上不可能有裁判者;同样地,如果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或实行奴役人民或摧残人民,在立法机关和人民之间也不可能有裁判者。在这种场合,如同在世界上没有裁判者的其他一切场合一样,人民没有别的补救办法,只有诉诸上天;因为,统治者们在作这样的企图时,行使着一种人民从未授予他们的权力(绝不能设想人民会同意由任何人为了贻害他们而统治他们),去做他们没有权利做的事情。如果人民的集体或任何个人被剥夺了权利,或处在不根据权利而行使的权力的支配之下,而在人世间又无可告诉,那么每逢他们处理这个十分重要的案件时,就有权诉诸上天。

我觉得,这又带有一些消极主义了。这也反映了社会契约论的不足之处。国家行使特权不得当,人民却没有办法加以改正,而是诉诸于上天。这对于国家权力的规范和个人权力的实现毫无帮助。事实上,我们的国家现在正是陷入这样的矛盾中,国家权力的滥用扭曲了人民对政府原始作用的理解,法制的混乱让人民怨恨政府的存在,或者是同流合污参与到这特权的不正当使用中去。

洛克塑造的的政府是与人民主权密不可分的整体。人民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被委托者,如果政府的行为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违背了人民的主权,人民就有权罢免他们的委托者。而在现在的县乡一级等机构中,常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这当然是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失职之处。他们忽视了政府的原始作用,却把这种人民赋予的特权当成是理所当然。

现在,公共福利愈来愈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政府工作。虽然说公共福利的提高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洛克的关于政府原始作用的论述提醒了我们,引导我们去思考目前的政治体制和政府组织该如何去完善和发展。

五,小结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十四章“论特权”中,从理论和实证两个维度将自然法思想进一步深化、推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府特权理论”,从而将其传统宪政观推进到了契合现代宪政理念的水平。这一自然法思想光辉下的政府特权理论不仅为我们定位现代行政权提供了理论指引和依据,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

[2]孙慧芳:《简评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当代经理人2006年08期

[3]方茜,陈妍:《从洛克的<政府论>谈政府的权力》经济与法学报2008年05期

洛克政府论有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民就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被委托人,只要政府滥用了权力,人民有权建立新的政府。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的讲课提纲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王立峰 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神学家、医生、经济学家,是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论宽容书信》、《政府论二篇》和《人类理解论》,对人类贡献最大,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 二、《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本章旨在交待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 洛克开篇扼要地交待了《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即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 洛克在对政治权力与其它诸如父亲对子女、主人对仆人等社会权力进行区别的前提下,对政治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说:“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本章主要阐述: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但是,洛克进一步指出,这种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读书笔记-洛克政府论有感

课后读书笔记与感想作业题目: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作者单位:金融学院保险 1201 班姓 名:郝彬凯学号:1203050120 联系电话: 155270316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

目录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1)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1) (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 (2) 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 (2) (一)分权理论内涵 (2)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 (3) 三、个人感想 (3) (一)读书体会 (3) (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4)

从《政府论》看中国 ——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摘要: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关键词:《政府论》人民主权权力制约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

【读后感】《政府论》_119207

《政府论》读书笔记 管理1404 李桥枫《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属于上帝的生命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和财产本身具有独立的、自足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可以成为活动的原则,而无须以任何其它的价值或原则为前提。 在洛克那里自由同生命本身一样重要。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够自由地采取措施保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比如以强力迫使我失去自由就会危及我的生存,自然的自由是不能丧失,除非连同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一起丧失;另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生命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的活动,如果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对生命权的确认,比如自由地防卫来自外界攻击的权利、自由劳动以及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自由是必须的,从而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作者:陈丽红, CHEN Li-hong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 刊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FE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5,22(4) 被引用次数:2次 参考文献(2条) 1.洛克政府论 1997 2.刘鸿鹤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2002(05)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35) 2.王怀强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期刊论文]-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12) 3.李永杰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期刊论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2) 4.冯浩.FENG Hao自由至上的自然法理论——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5) 5.吴新星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6.刘云虹.邵海军.Liu Yuhong.Shao Haijun《政府论》中自由、秩序与权力的张力[期刊论文]-学海2006(3) 7.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2008,12(5) 8.程纪念.程瑞.CHENG Ji-nian.CHENG Rui《政府论》的法治思想[期刊论文]-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 9.耿剑利由《政府论》谈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10.刘勇华洛克政府理论的两点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引证文献(2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2.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 2008(5) 引用本文格式:陈丽红.CHEN Li-hong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

和主权。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

论洛克的政府论

论洛克的《政府论》 摘要:《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本书不仅对政治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一本著作。《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针对《政府论》下篇进行阐述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政治法学古典自由主义 《政府论》的下篇主要阐述了政府、国家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是系统的阐述民主思想的第一个人。洛克认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一切政府就其权利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广泛认同的情况下才享有存在的合法性、社会和法律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增进所有人的个人幸福,洛克以无与伦比的清晰性论述了国家权利合法性的基础。 《政府论》下篇中的一个重要的定义是对自然状态的定义,即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不屈从于任何其他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法,同时人们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的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利。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利。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思想,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法治精神的独到见解.最后简要地描述了自由与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法治 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基础,他的自由主义成为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经典。洛克的《政府论》上下篇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本文着力阐述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1.自由论 自由思想在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一直处于轴心地位,尽管《政府论》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讨论自由问题。但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的保护对象和重要内容。同时,洛克关于自由的分类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和各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斗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是英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就洛克而言,其自由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坚持把自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自然状态的自由与自然法结合在一起,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同国家的法律结合在一起。关于自由,洛克强调了3点。 1.1关于自由的含义 关于自由的含义,洛克在下篇第15页第4章“论奴役”开门见山的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受任何意志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换句话说,“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针对绝对君权主义者,菲尔麦对自由的曲线,洛克在下篇第15页明确指出:“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高兴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而不受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 1.2关于自由和理性 洛克进一步分析,自由与法律的统一是同理性的力量分不开的,他在第39页写道:“人的自由是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抛去理性而离开法律追求自己无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书籍简介 《政府论》是作者约翰洛克最为著名的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针对保皇派罗伯特·费尔默爵士“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的反驳。下篇则是作者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组建等方面正面阐述政府理论。作者约翰洛克是第一位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哲学家。其政治思想影响深远,特别是对于“天赋人权”学说的创见,成为英美国家法治学说的渊源。 个人感受 最初是在图书馆看到《政府论》这本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但还是看得饶有兴趣。较之下篇,我更喜欢上篇,上篇主要是洛克驳斥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类似于辩论赛中反驳对方观点,语言辛辣有趣,论点缜密,论据充足。费尔默爵士以《圣经》为基础展开的论点,被洛克完美地同样使用《圣经》批得体无完肤,漏洞百出,可谓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看完让人大呼过瘾。下篇内容,对于法学学生来说其实更为重要,洛克用一种百科全书式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政府形成中各种形形色色的问题,内容居然还包含了征服和篡权。下篇中可以找到很多和法理课相对应的内容,比如“天赋人权”、契约式政府、人的自然状态、特权以及雏形版的“三权分立”。虽然没有了上篇的风趣,但却让我系统地了解了民主政府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五一期间,再读《政府论》,这次是中文版,虽语言上少了几分趣味,但对全书的认识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当然,这本好书只读两遍就如同暴殄天物,但无奈时间有限。在此将自己浅读所想记下,以便与日后所想有所对比。 通过与同学交流和查找资料,发现很多人都是直接从下篇开始看,网上所查资料也大多围绕下篇展开,对上篇基本是一笔带过。原因大多一样,因为上篇都是以《圣经》内容展开,而国内大众对于此书知之甚少。但我认为《政府论》一书的成功正是建立在《圣经》之上,洛克对于下篇分析的政府可以说也与基督教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阅读上篇之前,只要有意识地去看一下《圣经》的相关内容,就能对其中内容有深刻了解,且就算抛开关于这部分内容,就上篇本身,其中对“天赋人权”的精妙论断也是比比皆是。比如开篇洛克即严词抨击那种为奴隶制度和压迫制度辩护的论调: “奴隶制是一种可恶而悲惨的人类状态,它同我们民族的宽宏性格与英勇气概那样直接相反,以致难以想象……好象他们立意要对一切政府宣战,并企图要颠覆人类社会的根基似的。” 上篇中也提出了一些很有前瞻性的观点,同样值得广大法学学子关注。例如在讨论父权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母权”,洛克很有先见之明地指出,男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权利上是绝对平等的。他从夫妻关系和男女结合的角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他说道男女结合之所以比一般动物要长久是因为女子的生育周期长,而生出来的孩子需要很多年才能长大成人,这就意味着父亲和母亲有必要结成长期的稳定的关系,来抚养子女,以繁衍后代,在这样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所谓的爱情,单纯的交配是没有爱情可言的,这种最原初的状态经过进化之后就成为今天这种形态了。男女平等的观点如今是普世接受的,但在洛克那个年代这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政府论(下)》读书报告 一、概述 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 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 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 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 政府是什么? 它是怎样来的? 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 四、主要观点 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制衡,专制政府解体等制度。 五、逻辑框架 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四至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第七至九章: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

洛克《政府论》中的Property”学说

洛克《政府论》中的“Property”学说 政府管理学院 00232038 宋歌 一、几点概念的澄清 在以下的阐述中,将会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财产”是洛克在《政府论》中频繁使用的一个概念,然而在不同的场合,他是分别以不同的用词来表达这一概念的,大体有:“property”、“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和“goods”等。这些词汇在被译成中文时,往往被笼统的译为“财产”(在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上下文变化成“地产”或“所有物”,但在更多情况下是混译在一起的),这样较容易导致读者忽视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理解上的混乱。为此,在正式的阐述开始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这些词汇的具体涵义进行辨析,以便在阐述开始时,对洛克《政府论》中的“property”学说有着更为准确的理解。 “根据《牛津英语大字典》的解释,‘property’主要有三种含义:⑴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⑵所有权: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⑶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私人具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权(如版权、专利权)。‘possession ’主要指:⑴所有、控制或支配;⑵拥有、占有或控制的东西:所有物、占有物,复数‘possessions’指财产,即占有物的总体。‘estates’主要指地产或遗产。‘fortunes’主要指一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许多物质财产或财富。而‘goods’主要指货物。”1 由此看来,虽然这些词都有“财产”的意思,但它们各自的具体涵义又有所不同。“property”一词的内涵显然更为丰富,覆盖面更广。我们即将看到约翰·洛克在他的这本书中是如何巧妙运用以上的各种词汇阐述其理念的。 二、“Property”学说 “马克思指出:‘十七、十八世纪时,要废除封建财产关系,财产问题就是资产阶级的切身问题。’”2在洛克之前,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思想家们已经极力宣扬本阶级的财产观,极欲建立本阶级的财产理论。“维护私有财产,初步提出自然权利观念是格老秀斯自然法学说的重要内容……至于财产权,格老秀斯把它说成是由人类意志的运用必然跟随而来的事 1梅雪芹,《关于约翰·洛克“财产”概念的一点看法》,《世界历史》,1994年第6期,第118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35页,转载自

《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资产阶级革命的利器,自由主义学说的先河——评《政府论〃下篇》: 论公民政府的真正渊源、范围和目的 【背景】 《政府论》一书的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活的时代是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英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受到资产阶级的挑战,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思想鱼龙混杂,当时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观点。最为直接的是罗伯特·费尔默在《先祖论,即论国王的自然权》(Patriarcha: 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中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君权世袭说。洛克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主张。写政府论的主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寻找理论的渊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辩护,因此洛克首先在上篇“论一些错误的原则”中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有父权推出君主专制权力的传统学说,而在下篇中提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权力来源、范围和目的、政府形式以及自己的分权理论。 【内容】 作者以“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原始状态来进行分析,引出了“战争状态”、“奴役状态”等概念。霍布斯也曾提出过“自然状态”的概念,他对自然状态的的定义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则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他认为“那是一种玩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生,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其他人。”洛克同时指出“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顺从的全人类:

(完整word版)《政府论》读书报告

洛克政治思想浅评及其对当今中国政治发展的启示 ——读洛克《政府论》 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期社会时期,转型期社会内蕴藏着快速性、形式性、异质性,也正因如此,转型期社会迸发出一系列深层难以调和的矛盾。洛克《政府论》中的自由思想、权力制衡原则、政府目的论、宪政民主思想等对于转型期的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我们应该从先哲那里汲取智慧,取其精华,最终实现政治发展的目标即政治体系的合法化、民主化和现代化。 洛克一生的著作很多,反映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政府论》上、下两篇。上篇着力驳斥保皇派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王位世袭理论,下篇正面论述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一般认为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下篇中。洛克《政府论(下篇)》所阐述的思想对后世影响特别大,美国传颂久远的《独立宣言》很大程度上照搬了《政府论》的思想。 洛克思想有不可磨灭的进步性,洛克的这些思想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了障碍,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具有其进步意义。首先,洛克成为了近代“劳动价值论”的创始人,在“天赋”——“劳动”的论述中洛克也同样完成了从“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对自己的劳动享有所有权”。其次,洛克有一个开创性的提法即“人们联合置于政府的统治之下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从而论述了政府的最重要的目的。洛克的出名在于他成功的把政府的权力置于个人权利的位阶之下,实现了自然权利向现实权

利的转换。再次,政府的成立时基于“大多数人的同意”,人们基于同意组成共同体,当共同体为某件事做出决定时,只需要大多数人的同意。这被认为是对“社会契约”方面的贡献。最后,洛克对于权力的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成为其重要的思想理论来源。 洛克是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其思想也注定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这是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首先,洛克在承认了劳动是人们获得财产的方式并且允许以金银等方式存储财产的同时也就为以后资产阶级无限制的资本积累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也助长了西方国家的贫富差距扩大化。其次,在权力的分配上,行政权与执行权同属于一个机构,由同一批人员实施,模糊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再次,洛克论述的自然状态,那种完美无缺的自然状态根本不存在。 政治发展是在民族独立国家形成和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治体系的合法化、民主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任何国家的政治发展皆是在一定环境下进行的,各种政治发展思想无不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并被打上时代烙印。我国政治发展通过政治改革,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方式,调动人民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自我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核心目标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洛克《政府论》中的政治思想虽有局限性,不是建筑在对人类历史的实际考察与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而是通过假设和推论演绎做出的,但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政治改革和发展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政府论》洛克 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后感 前言 《政府论》是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针对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进行反驳;下篇中, 洛克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割断了“父权”和“君权”的关系,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社会”等形成了西方民主社会世俗国家早期的起源学说,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政府论》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英国政体乃至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思想和立论基础。 《政府论》内容简介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对菲尔麦爵士以《圣经》为立论基础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同样以《圣经》为基础,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将菲尔麦爵士的理论彻底驳倒。洛克的驳斥理由可归纳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其儿女的权威或对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但他的继承人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仍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或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该由谁来享有统治权;第四,即使继承人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已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

后嗣已绝对无从考证,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各家族无法确定谁是嫡裔来享有继承权。洛克通过以上推理,打破了君权神授的立论基础,论证了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 在《政府论》的下篇中,洛克基于上篇中的论点,围绕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解释了政治权力的来源。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为了克服人类自然状态的缺陷,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人们基于契约建立国家,而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和财产是成立国家的唯一目的,这个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授权。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在下篇中,洛克初步提出了政府的立法、司法和外交三项重要权利,隐隐于当前西方政府三权分立体系相对映。 读后感 一、《政府论》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前瞻性 结合《政府论》时代背景,此文具有极强现实意义,给与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光荣革命”明确的逻辑和理论支撑。自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先后经历了革命胜利,建立了代表资产阶级和新势力利益的议会制度;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代表克伦威尔背弃革命士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走上军事独裁的道路;封建王朝的势力复辟,大地主在议会中取得了主导地位;辉格党与托利党携手1688年实行政变,推翻詹姆斯二世统治,迎来威廉三世,取得“光荣革命”胜利,使英国正式走上君主立宪道路。在此期间,我们能够看到代表广大人民利益

洛克《政府论》

简评洛克《政府论》 摘要: 在资产阶级革命进行火热的背景下,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并无法找到恰当的方式来组织他们的国家。一次又一次的革命及新思想必将促成一个完美的统治体系,而《政府论》就是时代的产物,是进步思想的产物。。洛克的《政府论》在各次失败的运动之后,体现了其强大的优势,使分裂的阶层及不同的思想得到基本统一。其思想出色完成了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直接影响英国后世的统治方式。 关键词:资产阶级革命、公民政府、君主立宪制 正文: 《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下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目的。 全书出色完成了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现今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其中心思想仍然是洛克在《政府论》中发表的思想。 从内容上讲,《政府论》一书内容包括破坏与建设两个方面,因而在结构上也分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政府论》上篇,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政府论》下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从意义上讲,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杰弗逊等许多西方政治思想家和革命家莫不从《政府论》中吸取思想营养。启蒙运动、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等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莫不留下《政府论》直接影响的烙印。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资产阶级的重要历史文献莫不充分体现《政府论》的基本思想。因而,《政府论》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至今仍被学者们视为可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的政治学经典著作。 《政府论》这本书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知识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知识方面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等等进行深入的思考,而这些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启蒙意义。 任何一部具有影响力的作品都具有时代性,《政府论》作为英国多年革命的思想产物,其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君权神授成为制约国人思想的枷锁。从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宣告了世界近代史的开端。国王、封建贵族和僧侣凭借王权来维持封建制度,保护封建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则结成联盟,利用人民的力量来进行反封建的革命。从1640年英国革命开始,英国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斗争之外,几乎每一阶级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这些人的主张和理论,形成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中

《政府论》读书报告

《政府论》读后感 李楠 2012211922 前言 《政府论》是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针对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进行反驳;下篇中,洛克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割断了“父权”和“君权”的关系,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社会”等形成了西方民主社会世俗国家早期的起源学说,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政府论》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英国政体乃至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思想和立论基础。 《政府论》内容简介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针对菲尔麦爵士以《圣经》为立论基础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同样以《圣经》为基础,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将菲尔麦爵士的理论彻底驳倒。洛克的驳斥理由可归纳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其儿女的权威或对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但

他的继承人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仍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或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该由谁来享有统治权;第四,即使继承人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已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已绝对无从考证,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各家族无法确定谁是嫡裔来享有继承权。洛克通过以上推理,打破了君权神授的立论基础,论证了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 在《政府论》的下篇中,洛克基于上篇中的论点,围绕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解释了政治权力的来源。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为了克服人类自然状态的缺陷,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人们基于契约建立国家,而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和财产是成立国家的唯一目的,这个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授权。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在下篇中,洛克初步提出了政府的立法、司法和外交三项重要权利,隐隐于当前西方政府三权分立体系相对映。 读后感 一、《政府论》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前瞻性 结合《政府论》发表的时代背景,我认识到此文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给与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光荣革命”明确的逻辑和理论支撑。自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先后经历了革

论《政府论》中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

论《政府论》中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 [摘要]洛克以自然状态为理论起点,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保护个人财产为核心,论述了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然后又通过对法治和分权等方面的阐述建立了其比较系统的有限政府思想,这种思想固然有它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其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对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有限政府;行政体制 1 《政府论》中洛克有限政府论思想的内容 第一,政府的起源和目的:社会契约。在《政府论》中,洛克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来解释政府的起源和目的。洛克认为,在政府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自然法即人类理性教导着全人类: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但是同时这种自然状态也有诸多不足之处:一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这种法律是大家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他们之间所有冲突的共同尺度。二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是有权根据既定法律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三是在自然状态中,常常缺少一种权力作为正确判决的支持和后盾,使它得到恰当的执行。自然状态的这种缺陷会使失去理性的人们对他人造成伤害,侵害别人的权利,甚至用强力剥夺他人的自由,这时自然状态就会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便是残酷的战争状态,这是一种将导致人类自身毁灭的状态。因此,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避免进入战争状态,谋求“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防止外来侵犯,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把它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于是,国家就成立了。“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原始权利和起源,也看到了政府和社会本身的原始权力和起源”。 第二,政府自身组织的限制:法治与分权。洛克在论证了政府的来源和目的之后,洛克又通过法治与分权说明了政府的有限性,这是一种消极的限制。法律是有限政府存在的基础,可以起到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作用。因此,为了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保证个人权利不受或尽可能少受侵害,政府必须实行法治,且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 在法治的基础上,洛克又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以防止政府的专横和权力滥用。洛克认为国家应分为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它们相互制衡,各司其职。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代表人民的议会行使,负责法律的制定和公布;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由君主行使。由此看来,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同时它也绝不是一种专断的随心所欲的权力,它还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且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生命财产安全为最终目的。

《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资产阶级革命的利器,自由主义学说的先河 ——评《政府论〃下篇》:论公民政府的真正渊源、范围和目的【背景】 《政府论》一书的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活的时代是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英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受到资产阶级的挑战,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思想鱼龙混杂,当时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观点。最为直接的是罗伯特·费尔默在《先祖论,即论国王的自然权》(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中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君权世袭说。洛克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主张。写政府论的主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寻找理论的渊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辩护,因此洛克首先在上篇“论一些错误的原则”中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有父权推出君主专制权力的传统学说,而在下篇中提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权力来源、范围和目的、政府形式以及自己的分权理论。 【内容】 作者以“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原始状态来进行分析,引出了“战争状态”、“奴役状态”等概念。霍布斯也曾提出过“自然状态”的概念,他对自然状态的的定义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则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他认为“那是一种玩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生,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其他人。”洛克同时指出“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顺从的全人类: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对抛弃理性的人进行惩罚。惩罚的轻重“要足以使之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警戒其他人不犯同样的错误。” 由于每个人都是执行者难免有偏袒,会造成混乱和无序,“公民政府是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情况的适当矫正。”当所有人一起同意加入同一个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能结束自然状态。 洛克非常重视人民的财产权,他详细论证了财产权的来源。他认为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物品是人类共有,是由于人类劳动使物品摆脱自然状态,物品与他的劳动混合,“因此而使他成为自己的财产”。于是他说“因此,我的马吃的草,我的仆人割得草皮,以及我在与他人共享开采权的地方挖出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不需任何人转让或同意。我的劳动是他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有状态,由此确定了我对他们的财产权。”并且这种财产权以满足需要而不浪费为底线。同时他提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他认为土地的价值来源于耕作,只要在土地上劳动,进行生产,就对土地拥有财产权。对于货币的出现,他的解释是:“超过人们自身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内在价值,而那种价值本来只是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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