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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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

31-13-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31-13-1-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

1.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建筑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有三种情况:

(1)生产性或科研性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程、水、暖、电气、卫生、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和属于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控制室、操作室、设备基础、生活间及至烟囱等,均已全部完成,即只有工艺设备尚未安装者,即可视为房屋承包单位的工作达到竣工标准,可进行竣工验收。这种类型建筑工程竣工的基本概念是:一旦工艺设备安装完毕,即可试运转乃至投产使用。

(2)民用建筑(即非生产科研性建筑)和居住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程、水、暖、电气、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均己全部完成,电梯等设备亦己完成,达到水到灯亮,具备使用条件,即达到竣工标准,可以组织竣工验收。这种类型建筑工程竣工的基本概念是:房屋建筑能交付使用,住宅能够住人。

(3)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亦可按达到竣工标准处理一是房屋室外或小区内管线已经全部完成,但属于市政工程单位承担的干管干线尚未完成,因而造成房屋尚不能使用的建筑工程,房屋承包单位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二是房屋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只是电梯尚未到货或晚到货而未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不能与房屋同时使用,房屋承包单位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三是生产性或科研性房屋建筑已经全部完成,只是因为主要工艺设计变更或主要设备未到货,因而剩下设备基

础未做的,房屋承包单位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

续。

凡是具有以下情况的建筑工程,一般不能算为竣工,亦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房屋建筑工程己经全部完成并完全具备了使用条件,但被施工单位临时占用而未

腾出,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2) 整个建筑工程己经全部完成, 只是最〔后一道浆活未做, 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3)房屋建筑工程己经完成,但由于房屋建筑承包单位承担的室外管线并未完成,因而房屋建筑仍不能正常使用,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4)房屋建筑工程己经完成,但与其直接配套的变电室、锅炉房等尚未完成,因而使房屋建筑仍不能正常使用,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5)工业或科研性的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①因安装机器设备或工艺管道而使地面或主要装修尚未完成者;②主建筑的附属

部分,如生活间、控制室尚未完成者;③烟囱尚未完成。

31-13-1-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和准备

1 ?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竣工验收准备f编制竣工验收计划f组织现场验收f进行竣工结算f移交竣工资料一办理竣工手续。

2?竣工验收准备

(1)建立竣工收尾工作小组,做到因事设岗,以岗定责,实现收尾的目标。该小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人员、计划人员、安全人员组成。

(2)编制一个切实可行、便于检查考核的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该计划可按表31-190 编制。

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表表31-190

(3)项目经理部要根据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检查其收尾的完成情况,

要求管理人员做好验收记录,对重点内容重点检查,不使竣工验收留下隐患和遗憾而造成返工损失。

(4)项目经理部完成各项竣工收尾计划,应向企业报告,提请有关部门进

行质量验收,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各种记录应齐全、真实、准确。需要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文件,应提交其审核签认。实行总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对承包人负责,并将分包工程验收

结果及有关资料交承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承包人经过验收,确认可以竣工时,应向发包人发出竣工验收函件,报告工程竣工准备情况,具体约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方式及有关事宜。

31-13-1-3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步骤

1?竣工自验(或竣工预验)

(1)施工单位自验的标准与正式验收一样,主要是:工程符合国家(或地

方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竣工标准和竣工规定;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

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2)参加自验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作业队长(或施工员、工号负责人)等共同参加。

(3)自验的方式,应分层分段、分房间地由上述人员按照自己主管的内容

逐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项目,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 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修理完毕。

(4)复验。在基层施工单位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并查出的问题全部修补完毕后,项目经理应提请上级进行复验(按一般习惯,国家重点工程、省市级重点工程,都应提请总公司级的上级单位复验)。通过复验,要解决全部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

2?正式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确认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验收的标准,即可由施工单位同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开始正式验收工作

(1)发出《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应于正式竣工验收之日前10天,向

建设单位发送《工程竣工报告》。其表式见表31-1910

工程竣工报告表

项目内容施工单位自查意见

经检验,该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

项目经理:

企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公章)

年月曰(2)组织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参加,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检查验收。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大型建设项目,往往由国家有关部委邀请有关方面参加,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3)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毕确认工程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以后,即应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格式见表31-192o

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综合验收附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31-192 1 .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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