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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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现行版本:A

2013-10-10发布

2013-10-10实施

长春青怡坊经销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工作程序

5. 相关文件

1.目的

规范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公司经营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及动火分析等,杜绝违章作业,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3.3 公司办公室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批准。

4 工作程序

4.1 定义

4.1.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1.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2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二类。

4.2.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配电室、空调控制室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生活区和营业区外部附近区域的动火作业。

4.3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4 动火作业安全条件

4.4.1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

4.4.2 必要时要进行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时,物业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必须到场,消防人员到现场监护。

4.4.3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排风要顺畅,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5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5.1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安全生产证,在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高处等作业规定。

4.5.2 动火现场或附近的下水井、沟道、地槽、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和可燃物并予以封闭。

4.5.3 动火设备内的可燃物、气体、化学危险品应彻底消除,并进行置换或用直流风机吹风,达到设备内动火条件。

4.5.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与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时,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5.5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不得穿越其他设备搭火。

4.5.6 高空作业动火,在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动火物件以石棉布或其它不燃物体进行围栏,防止火花四处飞溅。

4.5.7 动火过程中,若遇跑、冒、滴、漏易燃气体,液体,应立即停止动火,进行整改。

4.5.8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拦,消除油污,附近严禁用汽油等易燃易挥发的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4.5.9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5.1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5.12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5.13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4.5.14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15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6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安全员申请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 4.7 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6.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动火负责人及现场安全员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交给监护人。

4.6.3 外来施工单位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并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指派动火监护人。4.6.4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4.6.5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6.6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分为存根、付联,《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付联必须随身携带,以便核查,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并签署意见,方可离开,同时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4.6.7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24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4.7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属区域现场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公司办公室终审批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经过公司办公室复查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7.1 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编制动火安全措施,向动火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动火作业人、监火人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7.2 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7.3 监护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外来施工单位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7.4 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区域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7.5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 相关文件

5.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2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AQB5.3.3-11-D01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生产车间(分厂):

注意事项:

1、动火人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证,按操作规程动火,监护人负责安全。

2、动火现场无易燃和可燃物,如有须清除。

3、现场有墙缝、洞孔、保温层要严格遮挡。

4、室外高空遇到5级风以上时,停止作业。

5、电、气焊工具安全可靠,电焊机漏电保护器灵敏,把子线无裸露,气割带子无泄漏,电焊回路线接在焊件上,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乙炔瓶(禁止卧放)和氧气瓶相距不少于5米,其均与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6、动火时,甲乙双方监护人不准离开现场。

7、进行油类作业时,严防火种进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8、动火现场须配备灭火器和足够的水。

9、完工消除余火,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如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置。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批后,申请单位、保卫处、防火巡查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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