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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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

§1重要提示 (2)

§2公司基本情况 (3)

2.1基本情况简介 (3)

2.2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

§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4)

3.1主要会计数据 (4)

3.2主要财务指标 (5)

3.3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7)

§4股东持股情况和控制框图 (11)

4.1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11)

4.2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13)

§5董事会报告 (13)

5.1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概要 (13)

5.2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13)

5.3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

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14)

§6财务报告 (15)

6.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

方法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15)

6.2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15)

6.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

明 (15)

6.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说明 (16)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如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应当提示: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基本情况简介

2.2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3.1主要会计数据

注:本报告期对上年度会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的,上年度期末和上年同期应同时列示追溯调整前后的数据。

3.2主要财务指标

注:1. 在报告期内公司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而增加或并股而减少公司总股本,但不影响股东权益金额

的,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最

近三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 如果报告期末至年报披露日,公司股本因送红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的原因发生变化且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

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最新股本调整并列报最近三

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披露报告期“以

最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3. 以最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如果报告期末至年报披露

日,公司股本因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回购等原因

发生变化且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披露报告期“以最

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以最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

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最新股本。

4. 本报告期对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的,上年度期

末和上年同期应同时列示追溯调整前后的数据。

5. 净资产收益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3.3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单位:

注:1. 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2.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

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列

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

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3. 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

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4股东持股情况和控制框图

4.1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1. 本表适用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2. 股东性质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

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

3. 股份种类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

外资股和其他。

前10名股东、前10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1. 本表适用于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2. 股东性质包括国家、国有法人、境内非国有法人、境内自

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等。

3. 股份种类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

外资股和其他。

4.2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董事会报告

5.1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概要

5.2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

注:1. 分别按照行业、产品列示占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主要行业和产品。

2.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的幅度,建议用两期毛利率的差额

来填列。例如:本报告期毛利率为12%,上年同期为15%,

则增减幅度为“-3%”。

5.3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注:重大变化是指相关数据较前一报告期变动20%及以上的

情形。

§6财务报告

6.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6.2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6.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6.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注: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该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

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_冯荷英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82期2012年第36期Serial No .182 No .36,2012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部信息是一切复杂信息的纽带,对所披露信息的使用可以保护社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正常运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国际间的交流,所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但是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还存在着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许多学者一直以来的工作,为此,本文给出了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就要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漏洞和不足,比如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中对“重大事件”的披露没有明确和完整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和必须披露的财务信息之间的界限也没有清晰的说明等,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另外,还要尽快完善证券立法体系,增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在考虑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使之与国际惯例体系接轨;完善已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准则,让其具有完整性。 二、细化信息披露主体和内容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中,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方面的信息比较多,而对于投资者之类的市场交易主体信息的披露则不足,正是因为这一点,部分拥有大量资金的投资者利用其在资金上的优势,恶意操纵股价,扰乱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信息的披露,细化信息披露的主体。 另外,信息披露内容的细化和量化,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类似于“重大事件”、“重大变化”、“重要合同”等词语的具体说明和规定,这就让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钻了空子,对于那些确实是公司的重大事件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选择漏报或延报,所以有必要对这种含糊的字眼加以细化,避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和不及时。还有就是量化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确定的重大事件,比如,量化金额、市场占有率等,给外界参与者以更详尽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和不严格严重阻碍了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有些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权利过大和集中,为了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职能,应健全董事会,明确各高层的职权分工与责任。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中国的上市公司中都设有独立董事,但实际的操作方面有问题,独立董事不独立,为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 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仍然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得股权过于集中,发生“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为此,要优化股权结构,使其他股东也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从制度上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四、加强监督、监管和惩罚力度 首先要加强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力度,靠一定的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来促使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遵循道德标准,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为了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可以建立一支有效 收稿日期:2012-10-19 作者简介:冯荷英(1980-),女,云南昆明人,讲师,从事经济管理研究。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冯荷英,樊舒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学院,昆明650106) 摘要: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营是整个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而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可以从其 所披露的信息中表现出来,所以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存在着问题,为此,提出了改善这一情况的几点建议: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细化信息披露主体和内容;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监督、监管和惩罚力度;培养和保护投资者;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6-0078-02 7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附件: 10-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 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形式分期对外发布。 上证所于2012年12月3日启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 一、公告类别 1、上市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并披露,如“XXX公司关于XXX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将上述公告拆分为“0201董事会决议”和“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两个临时公告,分别披露。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但

上市公司未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以单独公告披露,而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正确做法: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时,应以“2707 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告类别单独披露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在公告中注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而不能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3、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签订协议、新建项目等事项,选择“9901 其它披露事项”作为公告类别。 正确做法:披露月度经营数据应选择公告类别“0808定期经营数据”,披露签订协议应选择公告类别“0419签订合同”,披露新建项目应选择公告类别“0421 新建项目”。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类别“9901 其它披露事项”。 二、公告编号 4、上市公司提交临时公告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编号。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为披露义务主体时,临时公告必须填写编号。上市公司在系统中填写的公告编号应与公告文本中的编号保持一致,且相邻编号应保持连续。但披露定期报告无需填写公告编号。 5、披露“收购报告书全文”及“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填写了公告编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6年12月修订)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

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 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第一季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8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在10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在向本所报告时应当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⑴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造成盈利预测偏差严重。如1997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足7%的情况下,新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三年资产收益率普遍达到40%以上,有的公司竟然达到100%,很显然新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有不少水分。 ⑵模糊收入概念,人为操纵利润。有的公司将含税收入放入会计报表对外报出,导致对外报出利润与真实利润相差甚远;有的公司根据使用对象来公布收入。如青岛双星旗下的华青轮胎2002年经营数据有四个版本,真假难辩。 ⑶伪造资产、虚构利润,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如国内银广夏”、“东方电子”、“蓝天股份”的造假事件使得会计报表不再是公司经营状况的成绩单,而是一小撮人在那里玩的“数字游戏”。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要求做到内容充分、完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有关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第二,规避不利事实,对有利于本公司的信息过分披露。第三,分部信息的披露不充分。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任何一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连续的,因而有关公司的信息的产生也是连续的。由于受到技术手段、信息生产成本、传递成本的限制,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只能是间断的,呈现周期性。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要求-证监会37号文

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7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讲解

成都工业学院投资学基础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投资学基础 课程类别:公共选修 教学班级:本科班 学生姓名:兰旭雨 班级:1305012 学号:42 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签名: 2014 年5 月15 日

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声誉,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证券市场就难以健康发展。因此,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需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等力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树立上市公司诚信形象,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顾名思义就是将信息公之于众,为公众所知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证券者,将公司财务、经营、投资结构、董事会构成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它不仅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通过对市场失灵的矫正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逐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来看,表中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形成了以信息披露文件为主线的、由初始信息披露、定期性披露、不定期性披露和其他披露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比较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框架。 在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立法方面能取得以上的成绩,首先是应该肯定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制度的不健全和改革的不配套,使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框架,但在信息披露的立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明细、可操作和公平执行的具体规范;透明度不高,有的规范已不执行,但未能出台新的规范替代,或者在实践中已有新的做法,却未形成规范对外公布;口头意见代法现象严重,法随人意,法随人变,政策多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有的措施缺乏照应,有的相互交叉,有的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没有适当分离,造成根据需要立法或执法的现象,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编号不系统,给使用者造成很大不便。具体例如: 1、《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确 一些定期性和不定期性报告中对重大事件的解释不够明确,对重大投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规则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一般出的最快最早,但是内容也最简略,提供的信息只限于业绩的同比变化行业信息等,而且可靠性较低。 业绩快报:出的慢一些,但是内容更加详细,会披露主要的财务数据,也更加可靠。 正式报告:则是分析公司财务分析的核心,内容最详实,要求最严格,只是慢工出细活,制作正式报告也最花时间,所以披露时间最晚。 一、上交所 A.业绩预告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解读: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类情况,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也没有作强制要求。 B.业绩快报 按要求,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解读:上交所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二、深交所 (一)主板 A.业绩预告

预计报告期内(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业绩预告: ①净利润为负、②扭亏为盈、③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数过小的除外)、④期末净资产为负、⑤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千万元。 需要披露业绩修正公告的情形: 1.最新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1)原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2)原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3)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5)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值;6)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前4条与中小板同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业绩变动幅度超出已预告变动范围,且与原预告变动范围的上限或下限相比差异达到±50%以上(预告为比例范围)或盈亏金额与原先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到50%以上(预告为金额范围)。 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与中小板业绩修正公告时间同): 解读: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可以不披露业绩预告。如果需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的时间要求为: B.业绩快报 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解读:主板业绩快报不是强制性披露的。 (二)中小板 A.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此讲将从如下方面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关注的几个制度: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关系、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一、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 (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 1、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交易的基础品种:股票、债券是基础品种,而可转换债券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认股权证等衍生产品都是建立在基础品种之上的。没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基础证券,证券市场就无法存在。  2、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经济的最终载体:证券市场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来说是一个“虚拟”市场,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是证券市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来实现其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如果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回过头来投入到证券市场中去炒作股票,就很难体现证券市场的目的,并导致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甚至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3、上市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各类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基础证券的发行人,直接面对各种参与者,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上市公司是各种利益和矛盾的焦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

展程度处于“新兴加转轨1”的阶段,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变化,市场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从最初的试点,到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到现在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无疑都落在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最终载体上,上市公司也自然成为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近年来各种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 (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  1、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发达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多为公司制,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等均在本地和其他市场上市,而我国现阶段证券交易所还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组织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运行部负责组织证券交易、会员部负责监督会员(即证券公司)。  (2)监控证券交易。证券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的监察部负责监控证券交易,沪深二个交易所均对交易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过紧急停牌处理。  (3)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证券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 1详见中国证监会尚福林主席在2003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月27日,上海证 券报,或查阅如下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816700899.html,/ssnews/2003-1-27/touban/t20030127_370378.htm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这种观点发表任何意见。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不及时、不均衡和随意变更预约披露日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不及时、不均衡和随意变更预约披露日期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年报信息的使用和监管。改进年报披露的均衡性,提高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已成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提高信息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深市2003年报披露进度及预约执行情况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唐松华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均衡性,从2001年报开始,交易所正式对外公开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并在此后的监管实践中把这一制度延伸到半年报和季度报告。本文以深市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情况为例,分析预约制度对改进年报披露均衡性和及时性的作用,重点探讨年报披露时间与公司业绩、审计意见、“戴帽”“摘帽”等因素之间的关系,并揭示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公司的主要特征。 2003年报披露进度分析 (一)年报披露进度的均衡性 “前松后紧”是最近几年年报披露的重要特征。2003年“前松后紧”现象仍然存在,4月份披露年报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48.62%,其中在4月下旬披露年报的公司占20.75%,3月下旬和4月下旬是年报披露的高峰期(见图1)。为了提高年报披露的均衡性,2001年正式实行了年报披露预约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预约制度尽管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但在改进年报披露均衡性上的作用并不明显。2001年以来,年报披露均衡性略有改进,表现在:2月底以前披露年报的公司比例略有增长,4月份披露年报公司的比例略有下降。 另外,我们注意到,年报披露除了不均衡外,在3月下旬后,还存在明显的“星期六现象”,即3月下旬至4月底的35个披露日1中,共有349家公司披露年报,平均每天披露9.97家;在此期间的5个星期六中,有75家公司披露年报,平均每天15家(非周末的披露日平均每天披露9.13家),平均每个星期六披露年报的公司数较非周末披露日多近6家。“星期六现象”出现的原因可能是:(1)年报披露较迟的公司每股收益显著低于披露较早的公司,3月下旬披露年报的公 1每周七天中,有五个交易日,六个披露日(星期六上市公司仍可以通过制定报纸和网站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思考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证所有相关的信息得到最公平的披露,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运作透明度,保护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财务报表,以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意义的信息,确保公司所有股东都受到公平和同等的待遇。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来分析研究如何进一步规X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机制。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问题: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与信息披露的虚假性。 (一)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会计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心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况。 (二)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并伴随着大规模的信息造假,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由于对信息的产生及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预期,买卖双方对股票价值的变化,判断就很不

确定;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十分容易引起价格操纵,导致股票价格的严重扭曲,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上供需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1.虚增利润。股份XX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股东配股、终止其股票上市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 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我国上市公司常常出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招股说明书不符。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的地位,改变资金用途时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不履行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招股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 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比起虚增利润而言,上市公司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似乎有着更多更复杂的动机。为了上市,为了配股,为了收购成功……等等,不少上市公司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进行了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 4.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成果所作的预计和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判断的影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 为什么要上市公司进行强制的信息披露?首先我认为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信息披露,因为我们的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 有效市场假说有以下三种形态:一、弱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在弱式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融等;如果弱式有效市场假说成立,则股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二、半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成交价、成交量、盈利资料、盈利预测值、公司管理状况及其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假如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迅速作出反应。如果半强式有效假说成立,则在市场中利用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作用,内幕消息可能获得超额利润。三、强式有效市场假说: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地反应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部未公开的信息。在强式有效市场中,没有任何方法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即使基金和有内幕消息者也一样。目前世界范围的市场来看,美国以及其他金融系统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市场可以说是处于半强势有效的状态,我国应当说是处于一个弱式的状态。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有效保证,尽管近年来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信息披露的法规文件,但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实、误导投资者等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清楚地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原因,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应对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度。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之外,由公司经理层自愿主动提供有关公司财务和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信息的一种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披露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问题所在:第一,信息失真。利用非公允的关联购销业务转移利润,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利用非公允的股权转让或资产置换,剥离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或集团公司牺牲自己的优质资产低价让与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财务实力;利用托管方式,上市公司获取固定收益,或者由集团公司分摊亏损,美化上市公司形象。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有利的会计信息提前披露; 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第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内容和范围存在局限性。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披露不充分。第四,预测信息不准确。

怎样读懂上市公司年报

怎样读懂上市公司年报 上市公司年报是股票投资者全面了解上市股票的捷径,但面对涵盖高数据量和深度知识面的公司年报,如何绕过误区、辨出噪音,寻找投资契机呢? 上市公司年报的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是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11个部分: 1.重要提示; 2.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3.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4.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治理结构; 7.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8.董事会报告; 9.监事会报告; 10.重要事项; 11.财务会计报告; 刚到上市公司,真是两眼一抹黑。董秘该怎么干,好像没有培训,也没有工作指南。想想反正全国人民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咱就边干边学呗。后来才搞明白,董秘大小也是领导,国企里的领导哪有被培训的呢。 上任接手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准备年报披露。原则上,年报财务相关的内容由财务部准备,其余文案和总协调由董秘办负责。年报经管理层分级审批最终定稿后,提交董事会通过,然后经交易所审核后披露,最终提交股东大会投票。董秘办还要负责年报的印刷与披露媒体的安排,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 整个年报的准备从会计师入场,到董事会公告,通常历时数月。 年报里的每一个数字,每一句话,都曾被反复推敲。上市公司经营的真相,就隐藏在这些数字和文字背后。读懂年报,就能接近事实。 年报厚厚一大本,该怎么读呢?我曾花了大量时间,学习同行的报告,并亲自撰写年报。发现这里面大有学问。 每年,交易所都会预先发出定期报告披露指引,里面极其详尽地规定了年报的披露格式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指引的规定,亦步亦趋地填上内容。有胆子大不严格按交易所要

求写的,那通常都是有什么不愿告人之密。所以要读懂年报,不妨和董秘一样,先学习定期报告披露指引。 年报的第一节是“公司基本情况”,这一节没什么特别要注意的,通常是把去年的内容直接拷贝过来。里面的董秘信箱用不了多久就会被垃圾信息堆满,所以几乎是无法使用的邮箱。至于披露的联系电话,对大多数公司来说,那最多是个总机。投资人要想找到公司董秘,得过层层关卡,一般得到的回答都是:“领导出差了。”当然,我不是这么干的,这是后话。 第二节是“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这一节是财务部准备的,要点在于对较上年变化幅度大的项目的解释,还有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有时候一家公司,净利润暴增,结果只是因为卖了些资产,而不是经营持续性转好。从这节就可以看出来。 第三节是“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我们可以在这节内容里,先看到公司历次融资和拆细造成的股本变动,那都是剪刀+浆糊的内容。然后是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非限售股股东情况表。一般来说,每家公司里面都有“主力机构”驻扎,通过大股东的变动,能够觉察到机构投资人的态度变化。不过定期报告一年只有四次,而董秘每月可以收到交易所信息结算中心提供的前200位股东名录。遇到特殊波动时,也可申请临时打印当天的股东名册。所以江湖传说,某个股票谁买了多少,庄家马上就知道了,这不是不可能,但是有一定技术难度。在这节里还有个有用的信息,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介绍。公司治理最关键的核心,是谁控制这家公司,以及如何控制?很多有趣的事情,都是从这个章节里发掘出来的,一个被低估很多的股票,大股东会千方百计增持进来。而一个被严重高估的股票,大股东一定想卖。搞清楚谁控制谁,非常关键。 第四节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里面有公司主要领导的履历介绍,以及薪酬情况。我读每个公司的年报,都特别喜欢这一节。而且我发现,董事会上每个董事看的最仔细的,也是这一节的内容。人最关注的是自己,董事们总是把简历读了又读,改了又改。有一次,证券代表忘记更新一位董事的年龄,立即被发现了,后来这一节我只好亲自审核。高管的报酬和持股数在这节里是个重点,另外,公司员工情况中的员工数量和专业与年龄结构值得特别关注。 公司报表造假,很少会把脑筋动到员工薪酬上来。一个快速发展赚大钱的公司,员工数量应快速增加,管理层薪酬应持续提高,员工年龄应趋于年轻。有的公司,靠与经销商造假合同虚增利润,从员工数量和薪酬上一眼就能看出破绽。 第五节是“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节通常是用垃圾文字堆砌出来的官样文章。可以直接撕下来给孩子叠飞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核对表(创业板年报适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核对表(年报适用) 编制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没有专门责任确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适当陈述,但是无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对其他信息出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应当考虑其他信息,以防止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受到损害。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其他信息,以识别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不一致。 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审计师应分别在出具报告前、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刊登在指定报刊及相关证交所网站后形成工作底稿。对上市公司摘录审计报告及审计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以及其他专项意见信息进行核对。 本核对表供进行上述阅读并记录重大不一致时使用。尽管本核对表并未涉及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但如果在阅读上述信息以发现重大不一致时也注意到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也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要求,与管理层讨论该事项。此外,如果同时还发现重大漏报,也应提请管理层注意。 本核对表仅针对一般上市公司,对于金融类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此外,由于格式准则仅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实务中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很可能不局限于此。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提要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会通过会计信息披露的途径在市场上传播,被市场信息使用者选择采用并进一步影响其决策。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事件层出不穷,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使信息使用者产生不信任感。长此以往,会影响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如何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成为关系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信息披露;规范;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发展程度成为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其中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其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关系到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运行和次序出发,按照法律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对市场、管理层、公司和投资者行为有着重要影响,更重要的是它对整个市场大环境的优化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不成熟的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就亟待解决。 一、上市公司信 (四)披露信息的时效性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随意性强,造成大量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而在股票市场上,如果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则会为内幕消息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使得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所以,相关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法规应及早出台。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所面对的压力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经济压力是上市公司所面临的最大压力,具体的表现为筹集资金的压力。上市是国际间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手段,国外成功的大企业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欧美等国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 《上市规则》第条及第条: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条: 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 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 所需的资料 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条: 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 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 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 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 1) 监管目的: 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 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a 普通股; b 优先股; 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 a配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 c 供股(《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条至第条)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4) 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a公告 - 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条) 披露资料包括: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集资用途; ?获配售人资料;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 12 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 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条、第条)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 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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