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

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09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y

(征求意见稿)

2009-××-××发布

1.1.1.1.1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发布

目次

目次I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消防安全责任3

5.1通则3

5.2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3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3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4

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4

5.6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4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5

5.8 保安人员职责5

5.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5

6 消防组织5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5

7.1通则5

7.2 消防安全例会6

7.3 防火巡查、检查6

7.4消防宣传与培训7

7.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7

7.6消防设施管理8

7.7 火灾隐患整改10

7.8用电防火安全管理10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11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11

7.11 重点部位管理11

7.12消防档案11

8 消防安全措施12

8.1通则12

8.2旅馆13

8.3 商店13

8.4公共娱乐场所14

8.5学校14

8.6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15 8.7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15

8.8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15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16

9.1 预案16

9.2组织机构16

9.3预案实施程序16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16

9.5消防演练17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17附录A 巡查记录表18

附录B 检查记录表19

参考文献21

1 本标准的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3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4

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切实吸取教训,规范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工作,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2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5 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6 GB/T 1410

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8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9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0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11 术语和定义

12 GB 5907、GB/T 14107、GB 20286、GB 50045、GB 50084、GB 50098、GB 50116、GB 50140、GB 50222、GBJ 16、GA 505、GA 587、GA 703、GA 767、JGJ 4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2.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2.2

公众聚集场所public assembly occupancies

13 营业性的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13.1

14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15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5.1

消防车作业场地operating areas for ladder trucks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15.2

专职消防队private fire 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24h备勤。

15.3

志愿消防队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15.4

义务消防队dedicated 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15.5

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16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16.1

重大火灾隐患major fire potential

17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较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

18 总则

18.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18.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18.3 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18.4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8.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18.6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8.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19 消防安全责任

19.1 通则

19.1.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19.1.2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19.1.3 保安人员、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19.2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19.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9.2.2 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19.2.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9.2.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19.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9.2.6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19.2.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9.2.8 建立防火档案。

19.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9.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19.3.2 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19.3.3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19.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9.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9.3.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19.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9.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9.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9.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19.4.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19.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19.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9.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19.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19.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9.4.9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9.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9.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19.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19.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19.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19.5.5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19.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19.6.1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19.6.2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9.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19.6.4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19.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19.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19.7.2 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19.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19.7.4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19.8 保安人员职责

19.8.1 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19.8.2 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19.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9.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19.9.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19.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19.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20 消防组织

20.1 人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0.2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20.3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21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21.1 通则

21.1.1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21.1.2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年编写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并送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21.1.3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21.1.4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21.1.5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21.1.6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实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1.1.7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公众对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a)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

c)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施工。

21.1.8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

21.2 消防安全例会

21.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21.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21.3 防火巡查、检查

21.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21.3.2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见附录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附录B。

21.3.3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1.3.4 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21.3.5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3.6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21.3.7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21.4 消防宣传与培训

21.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21.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21.4.3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活动。

21.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

21.4.5 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21.4.6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21.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21.5.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21.5.2 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防烟面具、缓降器等辅助安全疏散设施。

21.5.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除首层外,其它楼层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21.5.4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21.6 消防设施管理

21.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21.6.2 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21.6.3 必须使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21.6.4 建筑消防设施投人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21.6.5 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21.6.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21.6.7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21.6.8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21.6.9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 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21.6.10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查,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1.6.11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24h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火灾确认后,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1.6.12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21.6.13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1.6.14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消防图形显示装置计算机专用于报警显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

21.6.15 消防控制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质、工具仪表。

21.6.16 消防控制室应备有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以及防火卷帘按钮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备有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21.6.17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拨打“110”或者“119”等电话报警,同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21.6.18 具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状态,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互相控制。

21.6.19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21.6.20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参加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参加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

21.6.2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21.6.22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通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21.6.2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

21.6.24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21.6.25 联网用户应按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信息实时报送监控中心。

21.6.2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停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21.6.27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21.7 火灾隐患整改

21.7.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

21.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21.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21.7.4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21.7.5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公安消防机构。

21.7.6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21.7.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1.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21.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

21.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电器设备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当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21.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21.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21.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展览建筑、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21.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21.10.1 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1.10.2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21.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21.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21.1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1.11.2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管理。

21.11.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21.11.4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21.11.5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21.12 消防档案

21.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21.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21.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相关租赁合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21.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火灾情况记录;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2 消防安全措施

22.1 通则

22.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22.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22.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到。

22.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22.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应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22.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 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有人员住宿的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22.1.8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22.1.9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22.1.10 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2.1.11 建筑内临时装饰性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或分隔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应符合GB 20286和GB 50222的规定。

22.2 旅馆

22.2.1 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应急手电筒和防烟面具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2.2.2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22.2.3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22.3 商店

22.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对应的投影面积的20%。

22.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进行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22.3.3 商店内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 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营业厅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主要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2.0m;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设置明显标识;

商店的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22.3.4 商店营业厅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商店,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其他商店宜设置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22.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22.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22.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22.4 公共娱乐场所

22.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22.4.2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22.4.3 疏散门、疏散走道上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内不应悬挂可燃物。

22.4.4 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22.4.5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22.4.6 场所内使用蜡烛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将蜡烛放置在盛水器皿内。

22.4.7 场所内不应进行焰火表演。

22.4.8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遗留火种。

22.5 学校

22.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2.5.2 集体宿舍不应使用蜡烛、电炉、酒精炉等,使用蚊香等应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22.5.3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22.5.4 建筑内设置的垃圾筒(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设置在周围无可燃物的位置。

22.5.5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增设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22.5.6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22.6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22.6.1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22.6.2 病房楼公共部位不应住宿,不得堆放可燃物和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22.6.3 病房内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22.6.4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2.6.5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22.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22.7.1 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有专人值班。

22.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22.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22.7.4 展厅等场所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3.0m。疏散走道与展览区之间应在地面设置明显标识。

22.7.5 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22.7.6 展览馆内提供餐饮的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进行烹饪。

22.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2.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22.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22.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22.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22.8.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得超过12人;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要点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要点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健全。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3.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火灾危险部位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4.重点岗位人员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员工会报火警,会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5.对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并有详细完整的记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完备,并有定期演练的记录。 7.单位火警处置及时准确。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随机选择一个探测器吹烟或手动报警,发出警报后,值班员或专(兼)职消防员携带手提式灭火器到现场确认,并及时向消防控制室报告。值班员或(专)兼职消防员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等扑救初期火灾。 二、消防控制室 1.值班员不少于2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有每日值班记录,记录完整准确。 3.有设备检查记录,记录完整准确。 4.值班员能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5.消防控制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能正确显示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设施的动作、状态信号,能正确打印有关信息。 三、防火分隔 1.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2.防火卷帘下方无障碍物。自动、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卷帘能下落至地板面,反馈信号正确。 3.管道井、电缆井以及管道、电缆穿越楼板和墙体处的孔洞封堵密实。 4.厨房、配电室、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与周围其他场所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且有严密的火灾防范措施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人员安全疏散系统 1.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的数量、类型、安装高度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能在疏散路线上明显看到,并明确指向安全出口。 2.应急照明灯主、备用电源切换功能正常,切断主店后,应急照明灯能正常发光。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

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管理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学校公共场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学校公共场所活动安全管理制 度(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学校公共场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学校公共场所主要包括操场、图书室、实验室等,由于这些场所学生参与面广,人员高度集中,活动时间短,节奏快,活动紧凑,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确保学校在组织师生到以上场所活动时的安全工作,特制订西河中心小学公共场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要拟订详细的活动计划,做好组织分工及安全预案等准备工作。 二、要明确进、退场时间、地点、顺序及路线。 三、要制定详细的各所、室的活动规则并有专人负责。 四、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组织,要保障各种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切不可擅离岗位或临阵脱逃。 五、活动过程中要保证秩序,严禁学生在坐席内嬉戏、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教师要尽量使自己所负责的学生在视野所及和有效指挥的范围内。

六、要制定安全活动规则,并对学生加强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对会场环境布置,若有学生参与,涉及攀高悬挂会标、横幅诸事,必须有教师现场负责指导与保护。 八、发生意外事故时,决不能惊慌失措、手忙脚乱,要保持镇静,沉着应付,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五)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十)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 小时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六)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七)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第八条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 A654-2006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 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 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 B/T5907、G B/T14107、G B50045、G B50084、G B50098、G B50116、G B 50140、G B 50222、G B J16、J G J 48、G A 503、G A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公共娱乐场所p u b l i c e n t e r t a i n m e n t o c c u p a n c i e 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人员密集场所a s s e m b l y o c c u p a n c i e 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3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o p e r a t i n g a r e a s f o r l a d d e r t r u c k 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4专职消防队p r i v a t e f i r e b r i g a d 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

浅谈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版)

浅谈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09

浅谈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版) 随着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与和谐矿区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公共场所活动与日俱增。公共场所具有面积大、人员集中、易燃可燃物质多、电气设备多、火灾危险性大的特点,抓好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于HSE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先天性火灾隐患。装修采用木质材料、塑料、油漆等烟量大、毒性大的可燃材料,增加了活动场所的火灾荷载,致使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降低,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火灾蔓延迅速,过火面积增大,火灾损失无法估量。二是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章用火、用电现象隐患。公共场所由于具有人员密集、人员流动量大,设置

有大量照明、通讯、音响等电气设备,临时线路较多,一旦电气线路的安装、使用不当,极易引起电气线路发热、绝缘层老化、短路、过负荷等而引发火灾。三是消防设施配置、管理、维护不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或与配置场所不符或过期使用,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不符合要求,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维护不当。设备损坏、老化严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实施自救。四是防火分区不严,疏散通道不畅,安全出口数量少。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在建设之初,常常突破分区面积标准或为满足分区面积要求,只简单的以面积数字上满足规范要求,没有具体考虑其他因素对疏散的影响,安全通道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数量少是公共场所普遍存在的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问题。五是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履行消防管理责任不够积极,宣传等工作不够主动;主体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设施不配套,自动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消防值班检查制度形同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

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安全管理》之公共场所安全知识

公共场所安全知识 一、公共场所定义 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影剧院、学校、歌舞厅夜总会、大型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公共交通车站、码头、候机大厅、大型集会、演出活动等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这些场所容易因小的事故、意外(如停电、失火、斗殴等)而引起大型的群死群伤事故,其中拥挤、踩踏事故占相当比例。 二、出现混乱局面后的应对方法 1. 在拥挤的人群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发现有人情绪不对或人群开始骚动时,要做好保护自已和他人的准备。 2. 发觉拥挤的人群向着自已行走的方向拥来时,应该马上避到一旁,但是不要奔跑;千万不能被绊倒,避免自已成为拥挤踩踏事件的诱发因素。 3. 如果路边有可以暂避的地方,可以暂避一时,切记不要逆着人流前进,那样非常容易被推倒在地。 4. 遭遇拥挤的人流时,不要采用体位前倾或者低重心的姿势,即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 5. 当发现自已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马上要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 6. 若身不由已陷入人群之中,一定要先稳住双脚。切记远离店铺的玻璃窗,以免因玻璃破碎而被扎伤。 7. 当带着孩子遭遇拥挤的人群时,最好把孩子抱起来,避免其在混乱中被子踩伤。 8. 如被推倒,要设法靠近墙壁。面向墙壁,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9. 如有可能,抓住一件坚固牢靠的东西,例如路灯柱之类,侍人群过去后,迅速

而镇静地离开现场。 三、意外事故发生脱险要诀 1. 参加大规模公众活动时,入场前就要看清楚出口所在的位置和各种逃生标识。 2. 切记:进入场地时的通道未必是逃生的最佳通道。 3. 如果是在足球场、舞厅、大型商场等人多的地方,除了出入通道,还应事先观察是否有其他逃生途径。 4. 体育场内最安全的地方是球场草地,因此如果发生意外的话,没有必要一定从进出通道挤出去。留在群后面至少十五分钟,让人散去才离开是一种安全的选择。 5. 如果观看的是一场激烈的比赛,双方球迷情绪又比较激动的话,看完球赛后一定不要忘记除去身上表示所拥戴球队的任何标识,以免遭到另一球迷的攻击。据统计,大部分伤亡事件都是发生在比赛后。 6. 观看大型演唱会时,一定要注意看台的踏板是否牢固,不要和狂热的歌迷们一起站在踏板上,以防踏板不够牢固,造成坍塌事故。 7. 如果大型文体活动现场发生意外事故,不要盲目跟随人群拥挤逃窜,稳定住惶恐心理后,仔细观察周围场地,寻找逃生机会。 8. 大型商场在打折时同样会聚集很多人,此时在上下自动扶梯时一定要注意站在右侧,抓牢扶手,尤其是注意脚下,不要踏空,以防摔伤。 四、踩踏事故的应对方法 1. 拥挤踩蹋事故发生后,一方面要赶紧报警,等待救援,另一方面,在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前,要抓紧时间用科学的方法开展自救和互救。 2. 在救治中,要遵循先救重伤者、老人、儿童及妇女的原则。判断伤势的依据有:神志不清、呼之不应者伤势较重;脉搏急促而泛力者伤势较重,血压下降、瞳孔放大者伤势较重;有明显外伤,血流不止者伤势较重。 3. 当发现伤者呼吸、心跳停止时,要赶紧做人工呼吸,辅之胸外按压。 五、公共聚集场所突发危害须知 公共聚集场所由于人员聚集,情况比较复杂,容易引起诸多突发性危害,应引起人们足够重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经营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学校、幼儿园的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医院住院楼、养老院、福利院负责人应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 3、是否明确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 4、是否实行防火巡查制度,特别是检查医院的住院楼、学校幼儿园的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的夜间巡查制度是否落实。 5、是否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6、室外广告牌、车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 7、是否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否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8、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1 -

9、学校实验室、医院的放射间、胶片室、手术室、易燃制剂室、药(库)房等重点部位在使用期间是否设专人监护。 10、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的门窗障碍物。是否在常闭式防火门、安全疏散通道等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11、是否成立志愿消防队,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2、是否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配置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高层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是否单独设置出入口; 2、室内吊顶是否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 3、医院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病房楼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 - 2 -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 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 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 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 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建立义务消防组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2607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目的 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三、具体事项 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

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ICS 13.220.20 C 80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654-2006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3) 5.1通则 (3) 5.2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3)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4) 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4)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 5.8 保安人员职责 (5) 5.9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5) 6 消防组织 (5)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5) 7.1 通则 (5) 7.2 消防安全例会 (5) 7.3 防火巡查、检查 (6) 7.4消防宣传与培训 (7) 7.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 7.6消防设施管理 (8) 7.7 火灾隐患整改 (8) 7.8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9)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9)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9) 7.11 重点部位管理 (10) I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优质版)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优 质版) Standard text of safety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规范 ) 单位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优质版) 一、目的 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三、具体事项 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

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5、所有工业用电场所包括外接用电、维修工房等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四、违规情况处理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374-27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三)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

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 在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公共道路、体育场馆、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 (七)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007年01月0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臵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 50045、GB 50084、GB 50098、GB 50116、GB 50140、GB 50222、GBJ 16、JGJ 48、GA 503、GA 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

2020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四篇)目录: 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一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方法二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程序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点四 - 1 -

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疏散条 件一 为指导各地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条件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疏散设施,并保证其功能完备,完好有效 本次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活动主要包括五类场所:一是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二是容纳50人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三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是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五是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安全疏散设施主要指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的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一)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通用性要求 2 / 33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从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公共场所员工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体育场(馆)、会堂; (四)网吧;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八条承包或者租赁公共场所必须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中订立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除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外,该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实行禁烟禁火的公共场所必须设臵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公共场所在营业或者开放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公共场所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或者维修等作业,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对作业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实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 公共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落实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正式版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

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 一、公共场所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共场所结合各自特点,制订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公共场所必须保持通道畅通,必须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器具。 三、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 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损坏,违者处罚。 四、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 临时电线。 五、严密火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严禁各种违章用火、玩火。 六、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具备各项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整改隐患,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执勤人员,做好值勤工作,维持秩序,处理违章或应急事件。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各类刀具、凶器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要妥善保管, 谨防在公共场所丢失、失窃。 八、进入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遵守各公共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共场所哄闹、肇事、打架斗殴、偷窃赌博、酗酒、流氓、 有伤风化、损坏公私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1、学校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 舍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3、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 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上班时间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 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4、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30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 作业。 5、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 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校办公室批准,保卫处备案,在 制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6、未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 校内加盖房屋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 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7、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者改造的建设项目,必 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基建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程 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 8、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9、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学校办公 室和保卫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 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10、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向校办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 地点、责任人姓名及相关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24小时到 保卫科登记备案,即会前保卫科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11、校园内部得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停 乱放,严禁在教学区鸣笛;校外机动车辆在学校上下班前后20分钟不 得入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