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X《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XXX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XXX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元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酿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元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

深基坑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暗挖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元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元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元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

相关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按照本细则第八条完善后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元应当在“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职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等,联合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本细则第八条提供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文件和工程实际情况等,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元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施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分包单元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质量、安全、技术、机械设备等)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专项方案的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不是完整、可行;

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专项施工方案是不是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可以确保施工安全;

应急预案是不是可靠。

第十三条涉及到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送勘察、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由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汇总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复核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加盖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公章。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台帐,留存所有专项施工方案原件备查。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填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2013)中的《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部印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查,XXX应当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对于“超危大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未建立专家库的县(区),应当从省、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与本工程有利害干系的职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会参会职员应当包括下列职员: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元和分包单元技术负责人或书面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职员;

五)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六)监理单元项目XXX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不是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可以确保施工安全;

四)相关监测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五)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报专家组长确认后,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元修改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分别公告“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具体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涉及到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上述交底,并提出施工建议。

第二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职员应当向作业职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元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私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计划调整、设计变换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元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八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元应当安排专业技术职员,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刻组织作业职员撤离危险地区。第三十条监理单元应当联合“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监理单元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敷陈建设单元。施工单元拒不整改或者不截止施工的,监理单元应当及时敷陈建设单元和工程地点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

第三十二条对于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他“超危大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测。第三十三条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XXX 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必要时,可以邀请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参加上述验收工作。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元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职员。

第三十六条“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产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元应当立刻组织相关单元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敷陈工程地点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元应当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七条“超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八条建设、施工、监理单元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第三十九条建设单元应当将本细则第五条提交的资料、“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复印件等纳入档案管理。

施工单元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元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施工单元整改。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地区内撤出作业职员,临时截止施工,待情况

不乱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后,组织应急处理。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依法给予惩罚或移交有惩罚权限的行政部分建议给予惩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附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 深基坑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暗挖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集团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从事危大工程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指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 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一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第一条项目部在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具有经审批或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分(子)公司技术科在工程开工后,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列出清单,并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清单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中心和科技质量中心。专项方案的各级审核、审批应在施工

前5个工作日完成,不得临时审批。 第二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所属分(子)公司技术副经理组织分(子)公司、项目相关人员进行编制,由集团公司科技质量中心进行审核,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总工程师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省内项目论证专家应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中产生,外省项目论证专家应按当地相关要求产生,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未取得专家证和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四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方案论证前,分(子)公司技术副经理准备好基础资料,将电子版与纸质版论证申请表报送科技质量中心。由科技质量中心向建投集团提交论证申请或由集团公司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XXX,直辖市建委,江苏省、XXX,XXX,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功课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及相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审核签字。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 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六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九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 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的管理规定.doc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危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

危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旨在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程序,预防施工事故发生。 编写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部对危险性较大或规模较大的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进行管控。 三、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流程包括前期阶段和施工阶段。前期阶段主要是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专家论证,确定安全措施和管理要点;

施工阶段则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在前期阶段,监理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关注危险性较大的部分,提出合理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点。在施工阶段,监理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措施 针对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与支架、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关键部位和工序,监理应采取旁站监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六、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监理工作方法包括现场巡视、检查、抽查、记录和报告等;监理工作措施包括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等。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结合具体工程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作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由于工程项目规模大,周期长,涉及范围广,风险因素众多,种类繁杂,因此具有多样性、多层次性、客观性、风险性大、可变性强等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包括证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成立项目监理部、分配职责、收集资料、编制档案和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不同意进场施工、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整改安全隐患、检查复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整理监督管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附则附件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 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 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范》 DGJ ﹙征求意见稿﹚ 2010年5月10日上海 目次 1 总则

2术语 2.0.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2.0.2重大危险源 3基本规定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 4.1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2建设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3 勘察、设计及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5.0.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 5.0.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1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 6.2专项施工方案的的编制、论证审查、审批和修改 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 8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信息管理 附录A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常见重大危险源 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0.3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均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1.0.4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2重大危险源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导致危险的状态或施工工序为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危险源。 3基本规定 3.0.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应以其重大危险源的确定与安全风险控制为重点。 3.0.2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3.0.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配备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参建各方、管理作业人员,以及必要的施工设备及监测、检测等装备。 3.0.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完成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 3.0.5 应依据审核通过的专项方案确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 3.0.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和安全防护措施,宜选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辅助管理。 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 4.1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4.1.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1.2应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所需安全专项资金以及必要的施工环境。 4.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造成费用的增加、工期的延长,或因应急抢险急需的资金,建设单位应妥善协商解决。 4.1.4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发生施工单位拒绝接受监管或存在重大险情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XXX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批人: XXX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单位:XXX 编制日期:2018年6月 目录 一、编制依据·····················································································3二、编制目的·····················································································4三、实施的范

围..................................................................................4四、专业工程特点(工程概况)............................................................5五、监理工作流程...............................................................................6六、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7) (一)前期阶段 (8) (二)施工阶段 (10) 七、监理工作要点 (12) (一)、模板与脚手架 (12) (二)、土方开挖 (18)

(三)、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19) (四)、施工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19八、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20) (一)监理工作方法 (20) (二)、监理工作措施 (21) XXX风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九、风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管理制度:.....................................22十.附则.. (2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承接的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附件1中所列工程,各单位可结合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相应管理流程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流程(详见附件2)。 第二章危大工程识别 第五条项目在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结合施工蓝图对危大工程进行识别,

细化危大工程清单(详见附件3)并向二级单位相关部门报备,明确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第六条结合危大工程清单,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七条二级单位应根据各项目报备的危大工程清单,建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相应的管理台账(详见附件4),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动态跟踪危大工程管理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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