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名词解释

海商法名词解释
海商法名词解释

海商法名词解释

●适航平衡条款(Seaworthy Trim Clause)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

损失的,应当付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两个港口卸货,则应当将拟在第一卸货港卸下的货物的情况正确告知船长。否则,出租人为了保持船舶在适航平衡状态下驶往第二卸货港而发生的倒舱。卸载和重装货物的费用,由承租人偿付。不论承租人是否已将上述情况告知船长,为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而所花的时间,均记为卸货时间

●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 Clause)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或者期限内交付船舶,否则,承租人

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的情况和船舶逾期抵达交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未在接到通知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视为承租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凡是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力对船舶或货物所造成的损

害,均属于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

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牺牲(Sscrifice of Average)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

上的灭失和损害

●共同海损时限(Time Linit of General Average)是指共同海损发生后,宣布共同海损和提供有关资料的

期限

●限额担保函(Limited Guarantee)是保险人以对被保险人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协议

●无限额担保函(Unlimited Guarantee)是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保险人都对该项货物的

共同海损分担金额予以全额承担的书面协议

●海损协议书(Average Bond)是由船货双方签署的,保证分担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

●不分离协议(Non-separation Agreement)是指在发生共同海损以后,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

海损分担的义务不因货物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海运单(Sea 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

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滞期费(Demurrage)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

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速遣费(Despatch,Despatch Money)是指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

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款项

●停租(Off-hire)是指在租期内,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承租人不能对船舶按合同约定予以使用时,对因

此所损失的时间可以停付租金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口至装货港的一段航程,成为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

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关于出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 ,No Pay)是海难救助的报酬的一种支付方式,即救助全部全部无效果时,不

支付救助报酬;部分有救助效果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付制(责任限制)(Abandonment)是指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即被保险人单方面明确表示将其对保

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利益抛弃,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

●非限制债权: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不能进行限制的债权。对此,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

法一般都规定,救助报酬、船方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等属非限制性债权

●间接碰撞: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

上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

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的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最后机会原则(Last Opportunity Rule)两船碰撞,如果双方都有疏忽,都要对碰撞负责,除非后来由疏

忽的船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前者由疏忽,并有充裕的时间避免碰撞而没有避免,则该方应当方承担碰撞责任呢

●宾夕法尼亚规则(Pennsylvania Rule)实质是法律推定过失,也称起因过失,即一旦船舶违反航行规则,

就推定此行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违章船舶要解脱责任,必须证明此违章不是碰撞的原因

●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此疏忽一直维持到碰撞时刻,此时各自承担50%的责任,对这一规则,我国海商法

予以承认

●分摊价值(Contributory value)发生共同海损损失的航次终了时的财产价值,作为计算航行各方为补偿

损失而分摊摊款的依据。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载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的提单。。承运人应当在目的港

应向特定的人或者公司交付货物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载明“由某人指示”或者“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是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载明具体的收货人或者“由某人指示”“凭指示”,

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者“交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

●收获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接受货物后,但在

装船之前,因托运人要求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占有但尚未装船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没有任何表明货物和包装的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具有表明货物或者包装的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规定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运输至目的港卸船交于收货人的

提单

●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是指规定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在中途港卸船,交由其他船舶接运

至目的地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以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两种或者多

种运输方式,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签发的提单

●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是指作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发过托运人的提单

●船长提单(master B/L)是指载货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及船长签发给无船承运人的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

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 Charterparty ,Charterparty by Demise)又称光船租船合同或光祖合同。船

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或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租购合同(Bareboat Charter with Hire Purchase)又称光船租购合同,是光船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

形式,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置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运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租购费的合同

●特别补偿(海难救助):当船舶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污损构成威胁时,救助方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救财产

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且未能减轻或防止环境污损,根据13条确定的救助报酬少于救助费用时,救助人有权获得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在救助作业的同时,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损,特别补偿可增加到130%,特别情况下,法院或仲裁庭可将此项补偿增值200%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

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当船舶因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过失发生事故而采取救助措施时,即

使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同属于一个船公司,被救助船仍须支付救助报酬,而且该项救助报酬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各受益方分担

●共同海损疏忽条款(General Average Negligence Clause)如果承运人已尽到了使船舶的适航的义务,

由于其雇佣人员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导致的共同海损,货主应参加分担

●污染损害:包括船舶载运的货物油、船舶燃油和船舶载运的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海洋和其他水域的污染

及损害

●反技巧性条款(Anti-technicality Clause):又称抵御市场波动条款,当承租人没有准时和全额的制度每一

期租金时,出租人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若干个银行工作日内予以弥补,只有当承租人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弥补时,出租人才能行使撤船的权利

●船长的代理职能(Function of Agent):是指船长在法律所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以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的名

义同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直接对于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承受的一种职能

●船长紧急处分职能(Fucnction of Meeting an Emergency)是指船长在紧迫情况下,为了维护船舶、床

上人员及其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的非常措施以应付突然事变的权利

●共同海损理算(Adjustment of General Average):是指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按

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以及各方应分担共同海损的数额所进行的审理和计算工作

●追加保费:是互相保险中投保人每年度所缴纳的保费之一种,如船东互保协会中规定,在每一保险年度

中的任何时候或保险年度过后(但不得在保险年度关帐以后),董事会可以决定对该保险年度会员(固定会员除外)征收一次或数次追加会费。追加会费由董事会确定一个对净预付会费的百分比例来计算收取●单一责任限制(Single Liability Limitation):指当事人双方互为责任人和索赔人的情况下,各自的海事赔

偿责任限额应就互相冲抵后的差额为计算基准

●交叉责任限制(Cross Liability Limitation)当事人互为责任人和索赔人的情况下,各自的海事赔偿责任限

额应为各自的索赔额为计算基准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或因合同互相对方的违约行为

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务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也称综合责任限制,与提单中规定的单

位责任限制相对,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延迟交付:是指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或者在没有约定货物交付

的时间的情况下,为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

●推定全损:是指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

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

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

●委付(Abandonment)是指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即被保险人单方面明确表示将其对保险标的的全部

权利和利益抛弃,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

●船舶失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为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为船舶失踪。

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被保险人无须向保险人委付被保险船舶

●钩到钩(Tackle to Tackle):是海上货物运输中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一种方式,即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

损坏负赔偿责任的期间为,自货物在装货港挂上船舶吊杆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脱离吊钩时止

●弦到弦(Rail to Rail):是海上货物运输中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一种方式。即当装货使用的是岸上吊货

索具时,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负赔偿责任的期间为,自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时止

●控制权(Right of Control):是指承运人责任期间内,控制权人享有的在不妨碍承运人正常营运和其他货

主利益实现的条件下,就货物向承运人发出变更目的港或收货人,以及中止运输或返还货物等权利

●保证(Warranty):是指双方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上默示的被保险人对其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

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HNS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当船舶在海上运

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时有关损害责任及赔偿的国际公约,它规定责任方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并在责任主体的设置上采用了双层机制,该公约目前还没生效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是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规范各国船员考试、发证制

度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对实现海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促进国际海上运输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船舶燃油污染损害(Bunker Pollution Damage from Ships)是指不论发生于何处的船上燃油溢出或排放,

导致了污染,造成的船舶以外的损失或损害,但对环境损害(除利润损失外)的赔偿,应限于实际采取或行将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还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害或损害

●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是由船东互保会制定的可由救助方选择适用的有关特别补偿的计算、支付

等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特别补偿的计算无须考虑船货是有损害环境的威胁,酬金仅在高出救助报酬

时由船舶所有人单独支付

●伦敦海事仲裁协会:是以伦敦为基地的仲裁组织。伦敦的绝大多数海事仲裁是由其进行的。它移动出版

了四版仲裁规则,在已发展多年的英国海事法的庇护下,通过提供大量解决争议的方法,给世界航运业提供了重要的服务

●港口国监控:是指港口所在国家对进入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所实施的核实其是否符合相关安全公约的

要求的监督检察

●美国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是美国于1990年8月18日颁布的调整船舶油污的一项法律,该法适用

于船舶漏出的任何油类,并规定责任方为任何拥有、经营船舶的人或船舶的光船租赁人

●劳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Lloyd’s Open Form-LOF)是由英国律师威廉*瓦尔敦设计的救助合同格式,它

以无效果无报酬为救助报酬原则。该格式经过多次修改,目前已被广泛采用

●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船舶海上船舶海上污染事故处理程序与技术、船

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船舶运输为限货物安全事应急救援措施与监督管理等内容的国际公约,旨在预防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港口租船合同:是指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只规定了船舶应到达规定的港口,则船舶一经到达该港口,不

论是否已靠泊,即视为到达船。这样的航次租船合同被称为港口港口租船合同

●告知义务(Duty of Disclosure)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即应将其实际知道的

或者在其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是由英国社会科学促进会发起制定的有关共同海损的成立条

件、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范围及分摊标准等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一个规则,历经多次修改,目前在国际上被广泛约定采用,但另一方面,它只是一个民间性质的规则,因此不具有强制力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是指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保险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付的必

要的合理费用,包括所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施救指示而支出的费用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Clause Paramount)是指提单中指明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或者某一国内法

制约的条款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的全损和部分意外事故造成的

损失和费用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是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的基础上,保险人还负责赔偿平安险所不

陪的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限于整批货物的全损

●一切险(All Risks)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

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船东互保协会(P&I Club)是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船舶代理人或货运代理人相互保险其海事责任的非盈利

性组织。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公司,并通过设立通讯代理网来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由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舰

艇除外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Jurisdiction and Applicable law Clause)是指因提单产生的一切争议应在什么

地方法院解决

●留置权条款(Line Clause)规定承运人可因托运人、收货人未付运费、亏仓费、滞期费及其他应付条款

以及应分担的共同海损,对货物及其有关单证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

●地区条款(Local Clause)该条款规定有关运往美国或者从美国运出的货物,提单应收《1936年美国海

上货物运输法》的约束

●选港条款(Option Clause)亦称选港交货条款,通常规定只有当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已经约定

并在提单上载明时,收货人方可选择卸货港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单薄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

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

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

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善意的第三人:是指对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内容与其实际情况或真实情况所存在的不符不知情的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员(crew)广义的船员是指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狭义的

船员则是指具有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

●船长(Master.Captain)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适任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

的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人

●公正职能(Function of Norarization)是指具有公正资格的机构,按照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的申请,对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权能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

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承运人(Carrier)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Shipper)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

关的承运人的人

●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

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国内一港运至国内另一港,而由

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某一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某

一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件杂货运输合同(Contract of General Cargo)又称零担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

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

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联运合同:(Contract of Ocean Through Carriage of Goods)是指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一港经

两端或者两段以上的海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COA)又称包运合同、批量合同或者货运数量合同,

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时期内,分批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适航(Seaworthy)是指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合同约定航次中通

常出现的或者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预付运费(Freight Prepaid)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

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之前付清运费

●到付运费(Freight to Collect)通常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之前应支付的运费,只有货物运抵目的港,

承运人才具有运费请求权

●亏仓费:(Dead Freight)是指托运人因其提供的货物少于约定的数量,使船舶舱位发生了剩余,而对承

运人因此受到的运费损失

●滞期费(Demurrage)通常是指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

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运费

●提单(Bill of Lading)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

交付货物的单证

●电子提单(Electonic Bill of Lading)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是一种无纸单

证,即一系列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按特定的规则组合而成,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进行传送

●集装箱条款(Container Clause)规定当货物以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工具集装时,如提单中载明装在

这种运输工具的货物件数或者单位数时,则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按此件数或者单位数予以确定。否则,这种运输工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而不论其内实际装有货物的件数或者单位数

●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 Clause)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援引承运人的免责或则责任限额。

●新喜马拉雅条款:旨在同时赋予港口经营人等承运人的独立合同具有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的权

●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

另一港的运输形式

●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的收据

●集装箱运输:将货物运入符合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单元滚装运输: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受

雇人驾驶船上、驶离船舶饿水路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多式联运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

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责任分担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归责原则、赔偿

责任限制等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多式联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归责原则、赔偿

责任限制等按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予以确定。在实行网状责任制情况下,不论货物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都可向多式联运人索赔,也可以向损害发生区段的区段承运人索赔,但是不论向谁索赔,确定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均适用于该区段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

●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多是联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承运人需对并且仅对自己

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不论损害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各区段承运人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旅客支

付票款的合同

●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载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海上拖航合同:(Towage Contract)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承运人用拖轮将被托物从一地托至另一地,而

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安全港口或者泊位:指船舶能安全进入,停靠和驶离,而不会遭受船长和其他船员运用良好的船舶驾驶

技术和船艺仍不能避免的损害风险的港口或者泊位

●合法的最后航次(Legitimate Last Voyage):只要承租人在致使船舶的最后航行时,预期该航次结束时产

生的超过租期的时间将短于不进行该航次将提前的时间,该航次称为合法的最后航次

●救助(Assistance):是指船舶或者货物尚未脱离其船员占有,而由第三方前来救援,使其脱离危险之行

●救捞(Sauvegage):是指船舶或货物已经脱离其船员占有,行将沉默或漂流,而由第三方予以施救,使

其得以解救之行为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合同,保

险期间发生重叠,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责任重叠的情形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是指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保险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包括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施救指示而支出的费用

●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

1978)的简称。该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现有28个国家参加,但基本是航运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除保留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也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和货物运输的定义,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采纳《哈特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最大限度的权利:规定了货物损失通知与诉讼时效及适用范围等内容

●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常与《海牙规则》一起,称为《海牙-维

斯比规则》。在内容上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增加了集装箱条款,延长了诉讼时效的内容等

●船舶物上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

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经济上应具有的利害关系

●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依据法律规定,

对于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在没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

●海商法:各国法律规定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目前国际海商法学界尚无定论。根据我国《海商法》

第1条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在该国指定的港口进行登记,取得了该国的

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法律事实。此即表明该艘船舶与登记国有了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具有了这一国家的国籍。

●船舶检验是国家和政府主管机关保证海上人身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他是由国家授权获国际

航运界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船舶规范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

●纯经济损失是指请求人因财产的有形灭失或损害以外的原因而遭受的资金损失。

●后继损失也称附属损失,是指请求人因油类污染造成财产的有形灭失或损害而遭受的资金损失。

●责任限制基金是在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以后,被认定是负有责任的并申请责任限制的人,向受理责任

限制索赔诉讼的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门设立的一项基金。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不能以责任限制来对抗的债权,即船舶所有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利益的债

权。这是海事责任限制原则下的一些例外。

●海事仲裁是指海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海事争议提交某一国的海

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裁决的制度。

●海事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海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的一种书面协议。

●海事诉讼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人为了行使海事请求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

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活动。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汇总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 考点知识汇总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海商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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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海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一 甲乙两船均由于驾驶过失导致碰撞,依我国海商法甲船负3/4的过失责任,乙船负1/4的过失责任。两船所载运的货物均遭受损失。其中,甲船的船舶损失10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40万美元。乙船的船舶损失12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60万美元。两船均不涉及赔偿责任限制。 请根据1、我国海商法;2、美国法律;3、美国法律下,提单上载有有效的“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分别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 1.按照我国海商法计算 (双方船员均驾驶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两船均不涉及责任限制) (1)甲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甲船船损 + 乙船船损 + 乙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2)乙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乙船船损 + 甲船船损 + 甲船货损)x 乙船过失比例 (3)甲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甲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4)乙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乙船货损 x 乙船过失比例 2.按照美国法(侵权法和“宾夕法尼亚”规则) (1)甲、乙船船方最终均分全部损失,各自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半; (2)甲、乙货方最终均无损失。 3.按照美国法和“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甲船货方最终损失:甲船货损的一半; (2)甲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半-甲船货损的一半; (3)乙船货方最终损失:乙船货损的一半; (4)乙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般-乙船货损的一半

案例分析二 1. 某船东将其X轮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款RMB 300万元,并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借款额RMB 300万元及其利息,清偿期限2014年4月30日。 2. 2014年3月10日,X轮不慎撞了B码头,造成B码头损失RMB 80 万元。 3. X轮船东未支付全船船员2014年3~5月份工资。全船船员每月工资合计为RMB 40 万元。船员劳动合同均约定每月工资在当月月底支付。 4. 2014年4月1日,X轮遇险,C轮救助了X轮,双方确认救助报酬RMB 100 万元。 5. 获救后X轮至D船厂修理,因未支付修船费RMB 50 万元,D船厂不放走X轮。 X轮全体船员于2014年6月1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X轮,并提起诉讼。诉讼中,A银行、B码头、C轮船东、D船厂均登记了各自债权,其债权金额法院均予以确认。 X轮拍卖所得价款为RMB 500 万元,扣押期间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为RMB 30 万元。请根据上述事实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分析X轮拍卖价款RMB 500 万元应如何在各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利息暂不考虑) (1)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30万 (2)船员4,5月未付工资,合计80万 (3)救助报酬100万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4)船员3月份未付工资40万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5)码头损失80万 (6)船厂的修理费50万 (7)余下120万付与银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四、所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开篇: 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 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 3、海事诉讼: (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 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天津、、… 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 (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 A、银行:船舶融资 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 (2)使用船舶: 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 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 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 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 (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 (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 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英文:Ship船舶关系 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 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 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 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而《海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颇符合物权法原理。至于二者之间,应是特别法《海商法》与普通法《担保法》之关系,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海商法》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 授课教师:郭瑜 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 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 三、特点和性质 (6) (一)特点 (6) (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 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 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 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 二、船舶物权 (9) (一)船舶登记 (9) (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 (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 (四)船舶留置权 (12) (五)受偿顺序 (12) 三、船员 (12)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 (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 (五)实际承运人 (22) 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 五、货物交付 (23) (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 (二)货物检验 (24) (三)无人提货 (24) 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 大叔代课 (25) 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 一、提单的定义 (27) 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

(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 (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 三、提单的种类 (28) (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 (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 (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 (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 (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 (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 四、提单的功能 (29) (一)货物收据功能 (29) (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 (三)交货凭证功能 (30) (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 (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 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 (一)提单的签发 (32) (二)提单的转让 (32) (三)提单的注销 (32) 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 七、其他运输单据 (33) 八、小结 (33) 第五章租船合同 (34) 一、租船合同简介 (34) (一)概念 (34) (二)分类 (34)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 (一)关于船舶 (35) (二)关于租金 (36) (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 (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 (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 (三)关于运费支付 (39) (四)关于货物装卸 (39) 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 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 六、小结 (41) 第六章船舶碰撞 (43) 一、概念 (43) (一)船舶碰撞 (43) (二)其他概念 (43) 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 三、国内法规范 (44)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

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船员法知识点和法律法规(整理版)

《船员劳动法》 一、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二、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4、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资格考试。 三、我国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范围是怎样划分的? 1、划分标准:按照船员的等级/职务划分 2、高级船员(干部船员):高级船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 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3、普通船员(工人船员):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 船员。 四、船长的作用与职责有哪些? 1、指挥船舶驾驶和营运 2、准司法职责 3、公证职责 4、应变职责 5、救助职责 6、代理职责

五、作为劳动者的船员有哪些特征? 1、长时间的乘务劳动 2、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 3、劳动及生活的危险性 4、工作和生活场所条件艰苦 5、水上劳动的国际性 六、为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2006海事劳工公约》作了哪些规定? 1、设置了“最低年龄”的规定 2、目的: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 3、具体规定: (1)禁止雇佣、使用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上船工作。 (2)禁止18岁以下海员夜间工作。 (3)禁止雇佣或使用18岁以下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七、劳动法上的劳动及其特征?船员劳动有哪些特征? 1、劳动的一般含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 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 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 2、劳动法上的劳动的特征 (1)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区别于民法中平等主体的劳务给付; (2)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区别于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劳动; (3)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 (4)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交换 3、船员劳动特征 (1)长时间的乘务劳动

吐血整理~海商法司考题

一、判断题 〔1997年〕(只判断,不改错。答错或不答均不得分。每题1分)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海难救助中,救助取得效果的,救助方有权获得报酬,无效果的,一般无权获得报酬。( ) ☆对 本题考海难救助是否收取报酬。 《海商法》第179条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1996年〕(只判断,不改错。每题1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对 本题考《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本题所述内容规定在《海商法》第2条中:“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即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单项选择题 〔1999年试题〕(每题1分) 1.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D 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本题考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海商法》第46第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由此可见,D是正确答案。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俗称“港到港”;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俗称“钩到钩”。 2.“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下列选项哪个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B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失火烧毁的货物 C.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面发生的拖航费用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本题考共同海损。本题可参见案例分析题第1题(1995年考题)之评析(此题案情与该案例分析题的案情在语言表述上都科一模一样,可见律考题之重复程度的严重性。)。共同海损是

海商法试卷及答案5套分解

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 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 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 每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 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

海商法(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海商法》期末考试大纲 本课程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判断对错(70%),不定项选择(20%),单项选择或是案例分析选择题(占10%)。 期末复习思考题 (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对错 1.我国的《海商法》是一部国内法,但确是一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涉外性很强 的法律。(对) 2.中世纪的三大海法为奥列隆法、康索拉度海法和罗地海法。(错) 3.海商法具有国际性,国家签订和加入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是海商法 的重要的渊源。(对) 4.船舶属具是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的定义范围。(对) 5.我国《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用于非 商业目的的军事用船、政府公务船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对) 6.我国在取得船舶国籍的立法上,基本上属于封闭型。(对) 7.公海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水域,船舶在公海上实行自由航行制度。但要 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 8.船舶买卖是船舶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一种常见的方法。(对) 9.设定抵押权的船舶因他人的过失而灭失时,船舶抵押权人有权向过失者提出 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则随船舶的灭失而消灭。(对) 10.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 方不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对)

11.我国《海商法》第22条对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 目的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错) 1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以书面形式订立,海商法对其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 (错) 13.在海运实践中,凡载有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不 知的“不知条款”的提单,都属于不清洁提单。(错) 14.《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坏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为每件 或者每单位的货物为500英镑或其他等值的货物,超过的部分概不负责。 (错) 15.《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明确规 定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的无辜的第三人(innocent third party)手上,就作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对)16.我国《海商法》第75条至77条规定明确了提单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 力。证据效力有两种:一种为初步证据又称表面证据,即允许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另一种为最终证据,即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在承运人和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对) 17.《汉堡规则》规定,对于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承担赔 偿责任的保函,仅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于包括受让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一概无效。(对) 18.我国《海商法》第59条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 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错) 19.英国在1992年通过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无论他 是否具有所有权,均拥有对承运人的诉权。(对) 20.我国《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 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也被称为订约承运人。(错) 21.我国《海商法》第99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 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对) 22.航次租船合同中,解约日条款(canceling date clause)是承租人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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