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渝怀铁路增建二线Ⅳ标

项目经理部二分部

火工品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渝怀铁路增建二线Ⅳ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分部的安全基础工作,更好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突出抓好我分部的火工品管理,彻底预防火工品引发的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结合我分部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工品各项管理制度。

一、爆破材料储存运输领退制度

1、炸药、雷管必须存放在储存室内,同库储存两种以上炮药时,必须符合炸药制造厂暂行规程规定,雷管及炸药不得在同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2、对库存炸药、雷管,库管人员要经常检查清点,做到日清、旬结,保证账、卡、物相符,保卫科每月检查清点一次。

3、地面运送火工品必须有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证件,方可领运,并符合《规程》规定.

4、在运送途中,不准随意停留,到现场后,分别入置安全地点,不准随意乱放。

5、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开箱使用前必须有安全员、班长、放炮员在现场亲自清点数量,并做好记录,方可使用,安全员签字为准。

6、当放炮工作结束后,安全员要对当班使用的火工品数量进行核实清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签字。

7、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具体人员运送。

8、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洞时,人车内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次,其它人员不得同车上下。

9、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及“三人连锁放炮制”。

10、本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应在当班全部退交炸药库严禁个人私自存放。1

1、电雷管全电阻检查记录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记录

二、电雷管编号制度

为切实加强火工品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或丢失,制定电雷管编号制度.

一、领取雷管时,库管员用专用手持机刷卡发放并认真填写雷管编码信息登记表。

1、雷管编号按厂家出厂的流水号为准。

2、填写雷管使用编码登记单,横栏“个位”0—9是指盒内雷管流水号的个位,纵栏“十位”0—9是指盒内雷管流水号的十位,中间交叉空格用于填写相应编码雷管领用人的姓名.

3、按要求规范填写企业代号;按雷管合格证提供的生产日期填写生产日期;按雷管的箱号、盒号条形码后三位数填写箱号、盒号.

4、填写领用人和发放人姓名时必须由本人填写不能代签,并将领取日期、数量、实际用量填写清楚。

二、填写记录时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是否符合要求由主管主任审核。本记录一式二份,一份井洞口留底,保留5年以上备查,一份在右上角帖盒号标签报于公安部门备案.

三、发放时,火工品库管员必须按井洞口雷管领用计划单和有关规定按编号顺序发放,不得丢三落四。

四、交班时,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清本班雷管的发放情况,交不清时,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并报告井洞主管部门。

五、由于库管员失职造成雷管流失,由库管员全面负责,发生问题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电雷管必须由库管人员先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进行电阻测试,并将脚线扭结短路,合格后编号,只有经过编号的雷管才容许发放。

七、使用爆破工的联号对雷管进行编号,由药库发放员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八、严禁不同爆破工使用同一联号和串号使用雷管。

九、爆破工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乱扔乱放;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

十、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爆破工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和值班领导或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三、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1、为切实搞好我分部的火工品管理,杜绝爆破材料丢失、外流、私藏、乱扔、偷盗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坚决遏制矿山火工品引发的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2、必须持本人放炮员合格证到药库领药,没证药库发放员不准发药、管。

如发现药库发放员给无证人员火药,坚决予以开除。

3、各用火药单位要迅速配齐炸药箱和雷管箱,并在爆炸材料箱上写明单位、编号。没有爆炸材料箱及字迹不清的,药库发放员一律不准发药、管,否则将追究药库发放员的责任.

4、炸药箱、雷管箱要加锁,无锁或有锁打不开者,药库发放员不准发给火药,否则将追究药库发放员的责任.

5、炸药箱、雷管当班使用完毕,要当班交回药库保管。若使用完炸药、雷管当班不交回药库,并私藏,发现一个开除一个。

6、当班使用后剩余的药、管要当班交回药库并办理好清退手续.凡是把炸药、雷管私自带回宿舍或存放在更衣箱内,发现一个开除一个.

7、井洞下发现乱藏炸药、雷管的,罚当班责任放炮员、班长严重“三违”登记;对查出的偷盗炸药、雷管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四、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材料应分类建帐立卡、单独存放,销毁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帐目要清楚,手续要齐全,并记录备案。

2、根据《煤矿爆破材料管理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有关规定,变质、失效的炸药100公斤,雷管500枚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销毁.

3、申请销毁报告应写明销毁品种、数量、销毁原因和安全措施,经辖区派出所审核,报滕州市公安局市局治安大队审批后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不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销毁。

4、处理地点,地面必须选择在方圆500米无村无人的地方进行,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措施和程序操作。

5、销毁工作必须由滕州公安局治安大队现场管理,安全科、保卫科、办公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6、、销毁地点必须在无石块的地方挖一土坑,将雷管脚线下安排好,置于木箱内,用两个号雷管夹引爆炸药、将雷管脚线从木箱引出,然后把木箱封严,再

用土把木箱埋好,用放炮线引出200米以外的上风头地方,由放炮员用引爆器引爆。

7、引爆前要加强外围警戒,防止过路行人、牲畜、车辆和其他可疑人员进入销毁现场.要用汉语和哨子联系好后,做到万无一失,最后由负责人同意,放炮员方准引爆.

8、处理完毕后,对销毁现场要组织人员详细检查,防止有残药残管漏掉,发现这种情况要将全部残药残管集中起来进行二次销毁,最后检查无误后,方准销毁工作结束.

五、火工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为了加强我分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工品丢失和被盗,坚决遏制因火工品出现的各种问题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成立了火工品领导小组,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安全副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采掘工区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要明确责任、恪守职责、忠于职守,加强责任心,同心协力抓好火工品管理。

3、矿对爆炸材料的购买、存贮、领取、运送以及在采掘工作面的爆破使用中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各个环节,都制定了相关责任制度,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否则,如果出现问题,要对相关责任人坚决依照法律法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4、火药管理员认真履行职责,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放炮员交退药、管时,应办理清退手续。

5、需要领取炸药和雷管时,必须有区(队)长、技术人员审批、签字盖章或者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库领取当班的炸药和雷管。雷管每一天的领用数量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不能超过200发,否则,手持机将被锁卡,影响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人员要受到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6、领取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及领取单上

的计划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及申请计划一致。

7、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不得销毁、扔弃,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监员。

8、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人员必须认真落实每卷炸药、每发雷管的来龙去脉.做到审批、实领、实用、缴回四个环节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相一致,使四个环节各负其责、各把其关。

9、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爆破助手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严禁将瓦斯检定器、发爆器存放在箱内;炸药和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破材料箱内,并要上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混放;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炸药箱上;防爆型发爆器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0、爆破工在爆破作业时,应在装药、设警戒和爆破联线、爆破、以及放炮后的检查各个环节上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爆破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三保险”制和放炮喷雾降尘等规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11、严格井洞口检身制度,井洞口检身员在做好井洞口检身和出入井洞人员清点工作,以及负责好井洞口一切安全工作的同时,还要对我分部井洞下使用的火工品严格管理,把好检身关,做好保卫工作,不放过每一个可疑分子,严防违法犯罪嫌疑人把爆炸材料带上井洞,危害社会.否则,如果出现问题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有关偷盗国家爆炸材料的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材料管理员应定期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恪守职责,不准擅自脱岗。

2、爆破材料库必须设有灭火器、防火沙等消防器材设备,并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3、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对因公进入库房人员要认真检查各

种证件,填好入库登记簿.

4、库房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领退爆破材料的放炮员,必须将矿灯存放在库外指定的地点,方可进入库内或携带有绝缘套矿灯进入库房.

5、定期检查爆破材料库及附近相关地点是否有导体通入爆破材料库,防止杂散电流进入库房。

6、应经常对库房的栅栏门、防火门进行检查维护,以保持完好状态。

7、不准穿钉子鞋、化纤衣服及携带火种进入库区,保管人员不准用金属器械开箱取货.

七、爆破材料购买制度

1、矿指定专人负责爆破材料的购买,必须持本单位申请和购买合同,并写明购买爆破材料名称、数量、用途,经当地派出所备案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后,办理购买手续。

2、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跨省(市)购买爆破材料,因特殊情况,需跨省市购买的,单位必须写出审请,经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核后,到枣庄市公安局办理购买、运输手续,方可购买.

3、市经销单位在销售发放爆破材料时,严格遵守“三不发放”(即:无押运员证不发放、无危险标志不发放、无绳索、蓬布、货物超高不发放)制度。

4、使用单位购买爆炸物品时,要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写出购买申请,经辖区派出所审核后,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购买手续,到指定的滕州文隆化建公司购买.

5、严禁任何单位私购、私销、转借爆炸物品,违者视情节依法从严处理。

八、爆破材料出入库登记制度

1、严格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购买爆炸物品时,及时运至专用库内,并向保管人员交接,按照购买数量,清点交接清楚,及时填写出入库登记表。

3、发放清退爆炸物品时,必须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按照领用单位数量发

放,对放炮员爆破作业后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清点做好入库登记。

4、因工作需要,需要运上井洞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上井洞运输使用计划,由单位写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派专人押运。

5、每月进行一次清仓查库工作,把当月的入库、消耗及库存量进行核查,并以月报表形式报公安机关。

6、做好出入库管理其它工作。

7、做好火工品出入库检查的其它工作.

九、爆破材料发放领退制度

1、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人员,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工作认真,帐目清楚,不出差错。

2、发放爆破物品时,必须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放炮员凭放炮证、单位负责人签发的《爆炸物品领用清退单》的数量发放,并及时填写《爆炸物品发放、清退登记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没有放炮证和放炮证不符的,一律不予发放。

3、放炮员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将剩余药管点清数量,交回药库,办理清退手续,放炮员、保管员分别签字,否则查出一管药、一发雷管不交者,依法从严处理。

4、发放、清退爆炸物品,必须在发放室发放和清退,非保管人员不得进入库室.

5、对破损、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不准发放,要按规定单独存放,并记入帐内。

八、保管员交接班制度

1、负责爆炸物品仓库管理的保管人员,在下班前,要将本班的工作全部做完,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2、在交班时,交班人员要将本班入库,发放清退数量填写《爆炸物品发放、清退登记表》及发放清退后库存数量,一并交清。

3、接班时,按照交班人发放、清退登记帐目,点清炸药、雷管的结存数量,

核实无误后双方签字方可接班.

4、交接班人员必须做到帐目清楚,字迹工整,帐物相符。

九、煤矿爆炸材料运送制度

1、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并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押运。

2、爆炸材料到达井洞口前,押运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炸材料到达井洞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及供应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3、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①.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②。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③。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及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4、立井洞井洞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2)、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洞上下把钩工.(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4)、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6)、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升降速度都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吊桶发生震动.(7)、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8)、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洞口房、井洞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5、斜井洞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第4条款之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外,斜井洞上下押运人员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斜井洞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6、井洞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就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及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及机车之间,必须用3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洞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6)、严禁用蓄电池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7)、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洞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8)、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7、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8、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口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9、装、卸车完毕,押运工要立即及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10、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上锁。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洞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洞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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