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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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贵司若与另一家企业共同用电的,贵司可向其按照各自承担的电费开具分割单,贵司以发票及分割单入账税前扣除,以分割单中贵司承担的电费对应的进项做抵扣,不属于贵司的部分进项需要做相应转出。

在施工企业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异地施工时租赁单位或个人的房子作为办公场所进行临时办公。一般情况下,办公、生产或生活用房的供水供电由产权所有人开户,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向产权所有人收取水电费后,产权所有人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但问题就来了,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只会给产权所有人开具发票,而不会给承租人开具发票,这时候问题就来了,付了电费除了银行回单啥附件都没有?怎么办?这个时候原始凭证分割单粉墨登场了。

原始分割单简单来讲就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

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施工单位在租用办公场所时支付的水电费就可以用自制水电费分割单,发票复印件入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了。依据是:

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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