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

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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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有关司法解释

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复函的出台,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引起了极大震动,围绕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责任的争论一直未能平息。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1999年12月出版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第1辑)“问题与答复”中刊出了对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说明。

在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三个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存在问题后,该说明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两个要件,界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和赔偿顺序,提出了对个别法院执行法函[1996]56号出现的偏差应当予以纠正,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限性,并同时指出,法院在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将法释[1998]13与法释[1997]10号结合起来一并适用。应该说,这个说明是多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与法律界人士沟通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厅在《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出版的卷首语中指出:该书是“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请示答复的制定过程和适用进行再说明”。鉴于这一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三个司法解释提供了权威的解答,对维护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特转文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解释说明

一、问题的提出

1996年4月4日,本院以法函[1996]56号复函答复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全文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川高法经请字第ll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因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注册时,事实上并无资金和财产,因此,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应依其承诺对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的全部债务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诉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中,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申请追加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诉讼当事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判定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承担债务后,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由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本院法函[1996]56号复函下发后,就如何正确适用该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7)鲁法经78号请示中提出了两个问题:

1.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前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是否承担赔

偿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分歧意见

第一个请示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即

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会计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但在此之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简称《条例》)仅有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1994年1月1日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1994年1月1日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有二:1.原《条例》已废止,不能再适用。应适用《会计师法》。2.依据《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应机械去设定一个界限。

第二个请示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一致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应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因为与债权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债务人应当首先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本院答复的内容与解释

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法释

[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予以答复。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是1994年1月1日《会计师法》生效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企业法人实行的是确定资本制,即企业法人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其资本金额,并在申请工商登记时交足。为了保证企业资本金在设立时如实到位,法律特赋予具备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验资的权利,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证明)必须合法、真实、可信,以证明申报设立的企业是否具备了企业法人应具备的物质条件,证明申报设立的企业注册资金是否达到了

国家规定的法定资本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是企业申报设立时向工商局递交的必不可少的证明文件,是工商局审查及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重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确认的企业资本金额一经工商注册登记,公告并载明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公示于社会公众,成为经济交往中该企业对外经济实力的信誉担保。尽管企业法人设立后其资本金总是处于变化状态,但其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不是随意可以变更的。只有在达到一定量的程度,尤其对公司法人而言,还须征得股东的同意,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向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公示的注册资本金额对该企业法人经济实力仍起着信誉担保作用。同时,企业注册资金或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的货币体现,或是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是企业法人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证明),其后果不单是帮助不具备法人物质条件的企业取得合法的身份,尤其是当载明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作为企业资信证明使用,骗取他人信任,签订合同,最终损害的还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验资报告(证明),系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会计师法》生效前,它不仅受《条例》的调整,而且也受《民法通则》的调整。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设立出具虚假验资,表明其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违约或违法,由此给委托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本院法函[1996]56号复函已经解决了《会计师法》生效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的法律责任问题,为避免重复,本批复第一条仅对《会计师法》生效前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作出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与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并非会计师事

务所为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证明)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会计师事务所为虚假验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个要件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主观上负有过错。发生虚假验资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出于委托人的授意,也有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故意所为。但无论哪一种,会计师事务所均存在过错。前者,会计师事务所违背了职业道德,与委托人构成共同故意,后者,会计师事务所是故意违法。如非会计师事务所主观上的过错,如因银行出具的假进帐单,委托人提供的假发票、假单据等等,会计师事务所限于职权或者专业技术手段的局限无法鉴别其真伪造成的虚假验资,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个要件是建立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基础上的企业注册资本,确实作为该企业资信证明使用,并给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该企业经济实力产生错误的判断,导致因该企业从成立时起就无力或无完全能力偿债而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事实发生。如属于出资人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或者企业设立时资金到位,设立后因经营亏损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法人无力或无完全能力偿债的,则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责任。以上两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也是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批复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2009-10-14 15: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 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理解: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的适用当时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后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而结果发生在后的适用侵权法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 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 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 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 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 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解释》明确,隐瞒债 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 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 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 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 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 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 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 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 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 规制范围。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 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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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首次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首次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由××和××于××年×月×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

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 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 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 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年月日 获得该验资报告样本:验资报告(样本) 篇二:验资报告(个人公司)新 验资报告 会验字[]号 某某有限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至2011年6月22日止申请 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 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 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 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 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200,000.00元,由股东于2011年6月22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 们审验,截至2011年6月22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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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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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民事律师应当格外注意 作者:黄兵向阳花刑辩创始人 提到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刑辩律师才有高风险。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法”,所谓的“诉讼技巧”时有应用,不关注证据来源及真实性等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随着立法和执法的日趋完善,不论你是有意为之,亦或是无心之举,都可能引发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比如本文将要探讨的虚假诉讼罪。 近年来,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有泛滥之势,已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29日,为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虚假诉讼罪”写入我国刑法。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生效),明确了该罪具体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标准等问题。过去虚假诉讼行为最多只受到行政处罚,如江苏某律师事务及其主任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分别被罚款20万元、5万元。现在虚假诉讼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各地公检法均加大了审查力度,很多政法系统甚至作为专项行动在重拳出击。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对虚假诉讼罪的感受尤为深刻。从接受委托的案由来看,虚假诉讼已然成为高频次犯罪类型,尤其是在2018年《司法解释》生效以后,惩处力度不断加强。在虚假诉讼案件辩护过程中,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民事代理正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为了把戏演得更逼真,让这些“假案件”看起来“天衣无缝”,一般都会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因此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都聘请了代理律师,虚假诉讼的全程都有律师参与。一旦东窗事发,律师极可能成为涉嫌“共犯”的被调查对象。司法机关将严格审查律师代理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知晓虚假事实、有无判别证据材料、如何理解一些不正常现象,等等。更不能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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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摘要】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在生产或销售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来为自己谋取暴利。这种做法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产品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大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和产品安全问题。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制度还不能进行彻底的解决。本文通过对产品概念及产品质量法性质的概述,分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一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如何改善的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缺陷 一、引言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我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商品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越来越多的以次充好、假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商品流入市场。我国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但对于越发频繁的贸易市场,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概念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指的是经过制作、加工,用以出售的产品。其中,军工产品和建设工程产品不包括在内。弹药、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就属于军工产品的范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鉴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另行规定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我国法律同时使用排除法和概括法来界定产品[1]。《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需经过加工、制作。像农产品、矿产品等未经过制作加工的天然物品就不包括在内。手工业上的和工业上的也属于制作加工。第二,由于销售。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不包含只为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的产品。 其中,“销售”一词不妥。因为有些企业为营销目的而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就不具备《产品质量法》中销售的意义。这种规定使得产品范围过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将“销售”一词换为“流通”就很有必要。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性质 产品质量法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广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指的是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套立法体系。《产品质量法》法典则为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 目前,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的模式是产品责任制度与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合并立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社会关系:第一类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类关系是经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国家对产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 的释义 【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08.03 【实施日期】199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

虚假诉讼的案例

虚假诉讼的案例 【篇一:虚假诉讼的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 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 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 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 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 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 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 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 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 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 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 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 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 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 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 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 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 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同 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 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新公司法验资报告

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 引言:公司创立之初,作为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和申请注册资本的根本依据,验资 报告是必不可少的。作为刚刚踏上创业之路的您,或许还不甚了解验资报告的申办流程,或 许还在苦于不知如何面对申办时的条条框框,想您之所想,急您之所急,现在就请您跟我们 一同探讨如何办理验资报告吧! 一、办理验资报告的流程准备 1、选择一个银行,开个公司的临时帐户:所需资料:名称核准单,股东身份证原件, 股东私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 2、按股东的投资比例,以各个股东的名义分别打进银行(缴款单上要注明是投资款),保 存好缴款单回单 3、存完钱,问银行柜台打“银行对帐单”,并填好“银行询征函”找银行客户部盖章(具 体可以问柜台) 4、找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 5、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 二、办理验资报告的必要资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 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7、公司的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合同) 8、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 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篇二:新公司如何办理验 资报告 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 引言:公司创立之初,作为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和申请注册资本的根本依据,验资 报告是必不可少的。作为刚刚踏上创业之路的您,或许还不甚了解验资报告的申办流程,或 许还在苦于不知如何面对申办时的条条框框,想您之所想,急您之所急,现在就请您跟我们 一同探讨如何办理验资报告吧! 一、办理验资报告的流程准备 1、选择一个银行,开个公司的临时帐户: 所需资料:名称核准单,股东身份证原件,股东私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 2、按股东的投资比例,以各个股东的名义分别打进银行(缴款单上要注明是投资款),保 存好缴款单回单 3、存完钱,问银行柜台打“银行对帐单”,并填好“银行询征函”找银行客户部盖章(具 体可以问柜台) 4、找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 5、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 二、办理验资报告的必要资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

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 —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摘要:在我国,虚假诉讼由来已久,但近年尤烈。对其法律规制,理论实务界的主张见仁见智,难形成主流意见和通说。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总结,但同时也留下了立法空白需要填补。理想之选是在刑法修正时设专门罪名以回应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罪名可定为恶意诉讼罪。当务之急是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两个相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以规范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司法实践,结束同罪不同罚的混乱局面。目前的权宜之计是分别适用刑法第 307 条和第 313 条,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若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虚假诉讼;民诉法修正案;定罪;司法解释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正案)24条规定:增加二条,第“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虚假诉讼问题做了阶段性的总结,”同时对于何种恶意诉讼可能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究竟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给出了很大的待定空间:留下了理论研究的课题,需在学理上进行研究;留下了司法解释的空间,需要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认识;提出了修改刑法的呼唤,需要未来的刑事立法予以回应。 一、虚假诉讼概念界定 与虚假诉讼并存的相关概念众多,主要有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等,有学者只研究一个概念,没有提到或梳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不少学者的研究把几个概念作为同一事物的不同说法,没有区别对待;还有学者只论述它们是不同的概念,但没有论述它们是何关系。【1】学界的分类和命名方法,本来各有可取之处,但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问题的立法规定的出台,有必要从立法的视角对这类概念做一分类和命名。 (一)恶意诉讼及其他相关概念的界定、分类与意义 恶意诉讼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况的称呼,无论是诉讼诈骗还是诉讼欺诈或虚假诉讼,发起诉讼的人都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所以可以将恶意诉讼作为一般概念来使用,并进而将恶意诉讼按照不同标准作出相关分类,比如按是否构成犯罪来分,以刑事犯罪的视角可以称之为诉讼诈骗,以民事侵权的视角可以称之为诉讼欺诈。本文强调以被害人是否为被告的分类标准,如果被害人不是被告,则恶意诉讼各方当事人是恶意串通的,诉讼只是一场表演,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和相关表演,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这种情形即为本文所称的虚假诉讼;以被害人为被告的恶意诉讼,被害人是真实的被告,其对原告的抗辩是真实的抗辩,不是表演,原告是要以伪造的证据赢得法院的有利判决,以从被告处获取本属于被告合法权益的利益,这种情形即学界探讨较多的狭义的诉讼诈骗。 以被告人是否为被害人为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在立法和理论上意义重大。实务中的案例表明,无论被告人是否为被害人,被害人或法院要发现或查证其中的违法犯罪之处都不简单,而被害人不参与诉讼的、被告人不是被害人的场合更甚。比如有人被骗写了一张借条,实际并没有发生借款关系,但在诉讼中被告要证明自己是被欺骗写的,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法官纵有怀疑,往往也会依证据规则判原告胜诉。而虚假诉讼中的被害人的处境更加困难,因为虚假诉讼中被害人根本没有机会参加诉讼,也不知道正在发生着一场对其不利的诉讼,当被害人知道存在虚假诉讼时,虚假诉讼往往已经了结,被害人要证明已经结案的、自己并不是当事人的民事案件是假的,会更加困难。也就是说,在被害人就是被告人的场合,至少被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06年4月30日止股东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贵公司及出资者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申请工商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203012100750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70万元人民币。根据2006年5月17日的股东会决议规定,原有限公司拟由全部股东作为发起人将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额按以2006年4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审定后的净资产计算。各发起人所享有的股份按原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额1:1折算。 经审验,截至2006年4月30日,贵公司已收到发起人股本金额1270万元人民币,所对应的资产为1,545.76万元,负债为275.76万元。 上述折算为股本的基准日净资产已经我所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号审计报告。 本验资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本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送:1、股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验资事项说明 3、**号审计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 中国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送二、 验资事项说明 一、变更前基本情况 贵公司申请工商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于2005年6月7日登记注册并取得了**注册号为3203021210075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70万元人民币,其中**出资10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9.53%;**出资1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45%;**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85%;**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6%;**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79%。 二、申请变更情况 根据2006年5月17日的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拟由原股东作为发起人将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额按以2006年4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审定后的净资产计算。各发起人所享有的股份按原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额1:1折算。企业名称由**有限公司同时变更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 三、审验情况

产品质量法 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 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通过时间:1993.2 《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1993.9.1 修改版的《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2000.10.1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指《产品质量法》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了《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同该法配套的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2、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即主要存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就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鼓励产品质量超标和奖励优质者原则 4、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1、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遵守本法。 2、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新产品质量法调整,应当由 合同法调整。 3、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受产品 质量法调整。 4、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 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5、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法),但是建设过程中适用的水泥、 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适用产品质量法。 6、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 产品质量法。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917481154.html,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检发民字〔2017〕5号 印发《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分别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3月8日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 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作,依法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条以下几类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删去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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