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诺曼征服与封建制度[1]

中世纪诺曼征服与封建制度[1]
中世纪诺曼征服与封建制度[1]

中世纪诺曼征服与封建制度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在“黑斯廷战役”中战胜哈罗徳,加冕为英格兰国王,史称“诺曼征服”。诺曼征服给英格兰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学者梅特兰甚至称:“诺曼征服是英格兰历史上的一次…巨变?(Catastrophe)”。[1]

就诺曼征服对英格兰封建制度带来的变化而言,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诺曼征服为英格兰带来了欧陆各国所不能比拟的王权,借助它英格兰建立了最完善的封建制度;[2]但另一方面,在诺曼征服带来强大王权的同时,这种独特的王权又在社会体系内部瓦解着英格兰的封建割据,使整个英格兰社会出现一种微妙的平衡。正如梅特兰所言:“如果我们现在开始讨论封建制度,我们会明显的发现,英格兰的封建制度明显不同于法兰西,13世纪的封建制度明显不同于12世纪。基于封建制度这一空泛的概念,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英格兰是封建化最完善的地方,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英格兰又可能是最低限度推行封建化的国家。威廉征服在为英格兰引入封建制度的同时,又在破坏着这一体系。”[3]

一、封建制度的产生及其内涵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崩溃、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使得欧洲文明状态遭到了破坏,西方文明进入到中世纪。[4]罗马帝国的崩溃使得原先处于强有力中央政府控制下的社会陷入到混乱之中。原先繁荣的城市日渐衰颓,原先在城市主导政治的贵族们避入乡村。人们在各个方面看到社会的解体,代替它的是一些小范围的、情况不明的、零散而不相关连的社会在建立起来。在当时的人看来,这好像是一切都化为乌有,成了普遍的无政府状态。当时的诗人和历史编写者都认为世界的末日到了。[5]

蛮族大规模的入侵往往不存在什么政治计划,导致的结果通常表现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扰乱。尽管蛮族国家也试图通过各种政府管理手段,希望对社会进行有效地控制,如颁布成文法典,[6]但罗马帝国时期强大的中央权力及其中央化的行政机制不可避免地衰落了。“查理曼以其个人的天才所做的大量努力并不存在建立新体制的意图,而是一种恢复古代文明的尝试,在他死后帝国的分裂也表明了旧制度已经全然失效。”[7]不过社会还要继续存在下去,当公共权力衰落,无法保障社会群体安全时,人们就不得不采取一些私人性质的措施来稳定并维持社会秩序。另外,中世纪货币经济的衰退使得作为直接生产要素的土地,成为整个社会唯一重大的财产形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封建制度成为人类文明的选择。

一般认为,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土地贵族所有制基础上,封君封臣的人身关系与土地保有紧密联系在一起,以领主与附庸之间私人的契约取代国家的公共法律,私人权力取代公共权力为特征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8]

确切地讲,封建制度是在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之后发展起来的。[9]就生成机制来看,封建制度是伴随着中世纪中期封建主领地的世袭化进程而确立起来的。[10]我们知道,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渊源于9世纪法兰克王国查理·马特的采邑制改革。[11]中世纪初期的法兰克由于货币缺乏,国王无力用货币支付士兵、亲信和官员的薪俸。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办法是将土地作为他们为王国服务的报酬。采邑制改革改变了先前无条件赏赐土地的制度,受领采邑要承担为国王服兵役、服从命令以及交纳税赋等义务,并且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世袭,封主或受封人发生变化,都要重新分封。应该说,采邑制实行之初,加强了王国的军事实力,为法兰克加洛林王朝的强盛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封者的忠诚和义务观念也逐渐淡薄。他们倾向于把采邑视为己有并传给后代。查理曼大帝就曾抱怨领受封地的人将封地视为私产,但依他的权势也无力扭转这种趋势。877年,他的孙子西法兰克国王决定撤回许多封地,重新把它们分配给他的支持者。这一努力看似完全符合采邑制规定,但实际上在实践中已经无法做到。采邑这时已演变成为事实上不可收回和世袭的贵族领地。正如美国学者派普斯所言:“从理论上讲,在君主与封臣这样的政体之下,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有,其余人只能有条件地拥有土地。地产被封臣作为采邑而持有,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君主……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附带条件的土地保有权在不可抗拒的力量的推动下演化成为完全的所有权……早在公元10世纪、11世纪,在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德国,封臣将采邑传给后代就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尽管这些世袭采邑按规定不能进行让渡,实际上到了12世纪,让渡这些财产的做法已经变成了十分普遍的现象。通过这种方式,采邑就无声无息地变成了私有财产。”[12]这样,采邑实际变成了世袭领地,领主把所属的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土地一起分散给领主。世袭领主在自己的领地上可以独行其事,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项事务,排斥王权的干预。领地世袭化的过程,同时也意味着封

臣开始转变为贵族。[13]这样一来,领地的世袭化促使了西欧土地贵族所有制的形成,它的形成标志着封建制度在生成机制上的基础已经具备。

西欧土地贵族所有制的形成,使得贵族占有和使用土地而产生出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经过发展,最终形成了强调土地保有关系的封建制度。其实这一点早已为斯塔布斯所暗示,正如梅特兰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所引用斯塔布斯的一段话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发展的总体趋势可以被描述为一个从属人到属地、从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的观念占据主导的时代转变为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与土地占有交织在一起,并最终从属于后者的过程……这些主要的步骤是那么的明显。”[14]土地在那个年代不仅是社会权力的基础,而且更是社会中人身依附关系的基础。西欧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使贵族在自己的土地上能够排斥一切人包括君主和其他贵族,成为只听令于自己的领域。此外,与9-11世纪西欧领地普遍世袭化进程发展的同时,另一事态的发展直接促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的产生。我们知道,在那个社会秩序无法保障的年代,贵族间私战的绵延以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随时都有可能遭到意外,丧失土地。于是,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强大的领主以求在兵荒马乱的时日得以生存。大批自由民主动依附于封建领主,这最终促成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广泛和深入发展。自由民直接依附于领主而非国王,成为领主的仆臣,向他们宣誓效忠。时有谚云:“君有臣,臣有民,臣下之民,不属国君”(The man?s is not the lord?s man)[15]封建制度早期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强调还可以从违反效忠誓言的处罚得以证明。正如阿尔弗雷徳时期一则法令的序言所表明的那样,自从王国接受基督教以来,几乎每一种重罪都可以用金钱来赎罪,但是对叛变领主除外。因为上帝不会宽恕任何鄙视他的人,上帝不会容忍那些出卖他的人,你必须像热爱自己一样热爱你的领主,对领主的背叛意味着他犯了与犹大一样的罪行,因此背叛自己的领主是得不到任何宽恕的。[16]后来,由于社会状况从战乱趋于稳定,国王逐渐不再给受封者直接提供武器装备,而由他们自己利用土地上的收益自备武器和战士。这样一来,“原来由特定身份的人提供骑士的做法现在变成了由保有土地的人提供,这一转变标志着土地保有取代个人身份开始成为社会决定性因素。”[17]另一方面,和平时期的到来意味着,“巩固统治和治理社会取代战事成为国王们的主要事宜,土地分封此时也不再主要是为了提供骑士,而更多的则是为了满足领主们的各种日常需求。相应地,起初的那种终身分封逐渐让位于可继承的分封。”[18]可继承的土地分封,使得领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由原先的人身依附转变为对土地的保有,领主与封臣在主张各自权利时一般都以保有土地为主要依据,而非原先的宣誓与效忠。如领主对监护权、婚姻指定权的主张是因为年幼的保有人保有的是骑士役领地,而封臣对庄园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也是以自己在此庄园内保有土地为依据的。“拥有土地成为了自由的标志,一个人因为拥有土地而自由,而不是因为自由而拥有土地;土地的拥有者是武器的主人,法庭是土地拥有者的法庭。”[19]

经过上述的发展,封建制度在欧洲普遍地被建立起来。“任何地方野蛮状态一停止,一切事物就采取了封建的形式。”[20]“教会渐渐成了封建主和封臣,各城市都有领主和封臣;国王以封建主的形式装扮自己。……正像社会的各种普遍性因素都纳入了封建系统一样,最细小的细节和普通生活中最琐碎的事也都成为封建制度的一部分。”[21]

封建制度(Feudalism)或封建主义,就其内涵而言应该说是十分非常复杂的。自19世纪以来,不同学者从各种角度对其进行了多种多样的解读,[22]其中,英国法律史专家梅特兰在其《英格兰宪政史》中对其下了一个至今仍堪称经典的定义:“封建制度是一种社会形态,在其中,主要的社会联结体现于领主与封臣之间,就领主方面而言,意味着他要保护他的封臣、防止外侵;就封臣方面而言,意味着他要保卫他的领主、履行包括军事服役在那的封建役务以及向他的领主效忠。这种个人的关系不可避免地牵扯到一项财产关系,即土地保有关系――封臣从领主处领有土地,封臣的服役是其领有该块土地所必须承受的义务,领主在土地上享有重要的权利,并且我们可以说,土地的完全所有权在领主与封臣之间分离。”[23]在整个封建社会的顶端,国王在理论上是最高的领主,,他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直属封臣,他们在封建土地结构中成为国王之下第一土地保有人。接着,国王的直属封臣进而会以“领主”的身份将受封于国王的土地进行再次分封。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分封可以由直属封臣的封臣继续下去,直至将土地交给自由民或农奴直接耕种。直接分封土地的结果是,整个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均被型构成一个垂直分布的金字塔关系结构。除国王外,每个分封土地的人既是上位领主的封臣,又是下位各自封臣的领主。

封建制度在西欧的盛行,一方面,它使得“国家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形式,……大大小小的封

臣阻碍和限制了中央权力,而不是作为它的代理人来行动,民族的生活被分裂成为各种单独的形式,单个的国家被肢解成一批小的统治权,个人特别是大贵族的意志和欲望得到了自由宣泄的空间,但整个制度的一致的政治行动却成为不可能。惟有贵族是强有力的,王权拥有的是无力量的尊严”。布伦齐尔断言,正是由于封建制的推行,使得王国的军事权力与司法权力“被无数的领主和封臣所分割”,而王权仅仅“被作为一件装饰品来保留”,贵族则割据一方,成为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者。[24]封建制度这种天然的“离心力”,导致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政治主权在社会中同步分割。公共权威的碎化和下移,不仅将国王权力限制在其领地内,而且也是各级领主因分享权力而成为其领地中政治的实际主宰者。这样,作为封建社会最高领主的国王,只能对其直属封臣行使封君权力,王权在这种状态下实际已经转化成封建私家的宗主权,受到封君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由此而形成了王权孱弱、封建割据的无政府状态。如欧陆一些国家(西班牙、法兰西)这种封建割据的状态一直持续到15世纪推行君权政治后才宣告结束,德意志甚至持续到19世纪中叶。封建制度导致的另外的一个结果就是,公共权力的缺失。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是私人权力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代,这里不存在事实上的公共权力。“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性质。”[25]“封建贵族、教士和自治市镇各有其不同的地位、法律和习俗。它们是三种社会,都受其本身规则和权力所统治。它们之间有关系,有接触,可是没有真正的联合。它们组成不了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和政权统一的国家。”[26]“对这群人来说,是没有一个总的社会的,他们的存在纯粹是地区性的。除了他们居住的地区之外,居民们与任何事或任何人都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没有共同的国家,他们并不成为一个人民整体。当我们说到作为一个整体的封建联合体时,所涉及的仅仅是封地所有者。”[27]公共权力没有在封建制度中产生或存在。“任何权力和行动的常设手段都没有:没有常设的军队,没有常设的赋税,也没有常设的法庭。每次需要它们时,社会权力和社会机构必须设法把它们重新建立起来。不得不为每一次诉讼设立一个法庭,每次战事建立一支军队,每次筹款设置一项税收。每一件事都是偶然的、临时的和特殊的事。没有一种属于中央的、常设的、独立的政府手段。”[28]

另一方面,西欧封建制度的盛行能够为社会带来一些后来宪政生成的土壤。封建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双向性契约关系”,[29]它体现了领主与封臣之间以效忠保护为内容的、双向互动权利义务关系。领主被要求公正无私地进行统治,对其封臣尽保护责任,同时又赋予封臣适当的反抗权,用以纠偏领主叛离“封建契约”的行为。如1216年在英格兰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事例:富尔克的父亲沃利恩的领地被哀里克·费茨·罗杰强行侵占,富尔克作为该领地的合法继承人向国王约翰的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伸张正义,但被约翰拒绝,于是富尔克宣布说:“国王陛下,您是我们的合法领主,只要我领有您的封地就有义务效忠于您,但你也应保护我的权利,而您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此,我不再负有效忠于您的义务。”[30]这样一种“双向性契约关系”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专断权力产生了限制。总之,应当明确的是封建制度产生的现实需要在于:稳定公共权力衰落所导致的社会动荡局面。它是人类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做出的制度回应与选择,它体现了某些社会合理化的因素,但同时也潜孕了许多对于秩序破坏的危机。那么,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矛盾,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给出了较好的答案。

二、诺曼征服后的封建制度

诺曼征服导致的最直接可见的变化就是王权的兴起和封建制度的完备。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封建制度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已经萌生。[31]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的过程中,国王常常把掠夺来的土地封赐给自己的亲兵哥塞特(gesith)。[32]土地私有的形式称作“特许保有地”或册地(bookland)。[33]此种封地在基督教传入后,采用了罗马的文书册封方式,所以被称作“文书地”。受封人对文书地享有完整且充分的所有权,可以将文书地转让、出卖或者赠与他人,或者再进行二次分封。现存最早的麦西亚王国在672/674年的一份赐地文书上写道:“从今天起,我把我的赐予权、承认权、转交权和指派权给予你们。”[34]英国史学家梅特兰认为,文书地的册封“与其说是赐地,毋宁说是一种政治权力,赐的不是一种所有权,而是一种特权”。[35]可见,在11世纪诺曼征服以前,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在英格兰萌生。

诺曼征服是英国史上的一个大事件,它为600年来盎格鲁萨克森封建制度的发展做了一个总结,又开创了英国封建制度全盛时期的新时代、新局面,从诺曼征服到亨利二世统治结束近

一个半世纪,英国封建制度从基础到上层建筑全面建立,到13世纪达到极盛。[36]

诺曼征服为英格兰带了了强大的王权,在强大王权的作用下,威廉一世没收了所有公开反叛者的土地,除了将一部分土地留作己用外,将其他土地作为“战利品”分封给追随他的诺曼贵族及军事随从。没有参与反抗的英吉利人仍保留原有的土地,但必须承认自己的土地是从征服者威廉那里得来的,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尊奉威廉为最高领主。由此,威廉实际上成为了英格兰最高土地的所有者。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曾这样评价道:“威廉一世及其后继者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建立了一种等级森严、整齐划一和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的封建制度,国王是最高的封建领主。”[37]据统计,直接领受国王封地者称作国王的直属封臣,共1400余人。领地较大、年收入100磅以上者约180人,称作男爵。其中有12人是威廉一世的亲属或最受威廉宠爱的诺曼大贵族,他们共占全国1/4的土地。男爵们分别向国王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义务,大男爵提供40-60名,中小男爵提供10-40名,其余的1200人是骑士,只领有一块采邑,只承担一名骑士义务。[38]教会同样承担骑士义务,高级教士全都成为威廉的直属封臣。占地教多的坎特伯雷主教、林肯主教、温切斯特主教、伍斯特修道院院长分别承担60名骑士,领地较少的拉姆齐修道院院长只承担4名骑士。[39]

当土地分封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由此产生了国王是全部土地所有者的观念,这进而成为不久之后英格兰“末日审判”的起点和成果。自1085年圣诞节后两年时间里,威廉开始了所谓“末日审判”的调查,调查的内容涉及到每户有多少耕地、多少人口,人口是农奴抑或自由人,耕地是农奴份地还是自由土地;调查财产项目繁多,从不动产土地、房屋到动产耕牛、猪羊,甚至鹅鸭、餐碗都在调查之列,以上均需一一登记在册,使人有如末世来临之感,最后将调查结果称之为《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40]紧接着,威廉于1086年8月1日在索尔兹伯里召开誓忠会,要求所有等级的领主参加。大多数封建主到会,向威廉王宣誓效忠,达成了“索尔兹伯里誓约”(Oath or Salisbury)。英国学者布勒德在《英国宪政史谭》描述说:“无论如何,自1086年以后,所有佃户,不问其所领之土地系直接得之于王者,或间接得之于贵族地主者,其对于王均属直接之人民。姑无论其间接属之于贵族地主也,所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也。”[41]即国王的直属封臣再分封土地时,次一级封臣除宣誓:“因为须有您的土地,我将效忠于您”外,还必须附加一句:“除效忠国王之外”。

因此,在英格兰国王是名符其实的最高统治者,所有封建土地持有者都是国王的封臣。三、英格兰封建制度的特殊性

尽管上面提到,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制度存在很多共同的地方,[42]使我们能够就整个西欧的范围对其展开讨论,但是封建制度在西欧内部各个国家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如这里我们所要强调的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

诺曼征服后其封建制度出现诸多特殊性的根源在于强大王权的介入。诺曼征服之后,威廉就开始了其对英格兰封建制度的建设。鉴于威廉个人对于封建制度的切身体验,他十分清楚封建制度对于王权潜在的危害。他7岁继任诺曼底公爵之位,在幼年时他饱受其领地内贵族对其领主权威的公然挑衅以及他们相互对峙、博杀为诺曼底带来的动荡和不安。当威廉借助武力于1047年击败叛军,巩固地位后,羽翼丰满的他却又依循封建制度“离心力”的逻辑力图摆脱法王的臣属关系,并在1053年成功击溃王军。随着法兰克王国的分裂,中央权威名存实亡,诺曼底公爵威廉与法王之间只剩下名义上的关联,领地内部的所有控制权均掌握在威廉手中。当诺曼征服使威廉摇身一变成为一位国王时,他一定不能容忍其幼年的经历和法王的衰败在自己身上重演。于是在切身经验与王室命运深谋远虑的双重作用下,他对封建制度进行了改造。

武力征服的便利之处在于,它能够尝试建立一种理想的封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欧陆封建制度的诸多弊端。首先,诺曼征服所带来的强大王权使英格兰的封建制度较之欧陆各国而言,封建化程度最为完备。封建制度在欧陆各国尤其是其发源地法兰克帝国,由于是历史自然而然发展起来的,因此封建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土地保有制并不完全符合封建等级性的分封,存在许多土地难以纳入封建土地体系中,如教会土地和自由人的自由地等。[43]梅特兰也认为,“如果我们观察中世纪德国的法律,我们会发现另外一番图景(这里主要区别于英格兰普遍性的土地保有制形式);这里存在着封建土地与非封建土地,封建土地拥有者与非封建土地拥有者共存。这里的法律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系统,邦区法(Landrecht)和领地法(Lchnrecht),普通土地法和封建法。”[44]与之不同的是,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除国王留作自用的王室土地外,他将所有其他土地都分封给封臣,并且确立了每一寸土地都是向英王持

有的观念。[45]“我们这样认为,有关土地的法律都是封建的,所有土地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封于国王。”[46]因此,如果我们仅从封建土地结构分布上看,英格兰是所有欧洲国家中封建化最完善的国军,因为每一寸土地都纳入到这个体系之中。[47]这样整齐划一的封建制度,在理论上使得国王是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他可以凭借其最高领主的身份去支配王国内每一寸土地及其土地上所附属的权力。

其次,威廉一世利用手中强有力的王权,使王室拥有的地产远远超过任何教俗封臣。根据英国史学家以当时的调查材料所作出的统计和分析,其时全英土地年收入约为73000镑,其中王室约占17%,约12600镑;主教区和宗教团体约占26%,世俗贵族约占54%。而当时收入最多的总封臣收入也仅2500镑,半数以上的总封臣年收入不到100镑。由此可见,当时全国的耕地总面积中,约五分之一多属于国王,约四分之一多属于教会,约二分之一多属于世俗贵族,还有一小部分属于支持威廉王而继续享有其领地的英国旧贵族及自由农民。[48]这也就是说,王室地产之大是任何封臣都望尘莫及的,这就改变了欧陆法兰西许多大贵族的领地远远超过法王,各自据地自雄,无视王权的状况。如这一时期诺曼底公爵的领地就远远大于法王以巴黎和奥尔良为中心的王室领地(王室领地也被称为“法兰西区”或“法兰西岛”)。这样一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就避免了封建制度所引发的任何一个单独的封臣,都有可能因为实力超越王室,与王权进行抗争的可能,防止了国家封建割据状态的产生。

再次,威廉将直属封臣的封建地产分散于各地,使之不能连成一片。上面提到,威廉一世不愿意自己直属封臣的领地,像欧陆法兰西王国那样过于庞大集中而形成不听命于国王的独立王国。于是,威廉将封建制度中的封臣领地的存在方式略加改动,使领受大量封地的直属封臣的地产分散于各地,使之不能连成一片。[49]如威廉的同父异母兄弟摩尔汀伯爵罗伯特的领地分散在20个郡内,切斯特伯爵休的领地分散在19个郡内。[50]这样相互交错的地产占有格局,一方面由于时间和距离的限制,不仅使封建贵族们一时难以迅速积聚反抗王权的政治和军事力量,防止欧陆封建大贵族在其领地上实行私家统治对抗王权状况的出现,而且相互交错的地产分布使得直属封臣们能以较开阔的视野关注其在广泛地区的经济利益,由此而渴求王国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无疑于克服可欧陆封建制度内在“离心力”的危害。另一方面,英王为管理其直属封臣经常会派一些王室官员奔赴各地。这对于遏制封建贵族封建政治和司法特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梅特兰所说:“享有大地产的贵族,其地产被广泛地分散者,国王通过巡回的司法逐渐统一者其所有封臣的法庭。”[51]这种地产分散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王权的统一,避免了国家的分裂。

最后,征服者威廉对英格兰封建制度最为关键的改造在于,他使得作为王国内最高封建领主的国王拥有对各级封臣的直接支配权。在1085年开始的“末日审判”调查中,土地清查就以书面的形式确认了土地领有的公式,即“某人向某人……向国王领有土地”,[52]结果,每一块土地都被当成从国王那里得到的封土。这一措施既为英王支配全国的经济资源提供了参考依据,更对国王对全国各级封臣直接支配权提供了前提。难怪英国宪政史学家斯塔布斯认为,“它是为反对封建主义的分裂力量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53]

众所周知,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尤其法兰西是以分封土地为基础的。国王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除将部分土地留作私人领地外,其余土地全部分封给大贵族,接受国王封地的大贵族与国王结成直接的封君─封臣关系。同时,大贵族又效仿法王,把一部分封地留作自领地,其余封地再分封给次一级封臣,于是,又结成新一层封主-―封臣关系。如此层层分封,便形成以土地保有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等级结构。威廉一世在推行这一封建制的过程中显然意识到,那种将权利义务限定在直接的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封建原则,潜蕴着不利于国王集权的因素,与国王直接统治所有臣民的君权原则大相抵牾。于是,为了弥补这一原则的缺陷,威廉于1086年8月在索尔兹伯里召开誓忠会,要求所有等级的领主参加。大多数封建主到会,向威廉王宣誓效忠,达成了“索尔兹伯里誓约”(Oath or Salisbury)。“索尔兹伯里誓约”要求全英格兰大小封臣都要宣誓效忠于英王。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它改变了欧陆封建模式下“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的状况,而代之以“我的封臣的封臣依然是我的封臣”的新封建领主统辖封臣的原则。这也就是说,处在封建社会金字塔顶层的英王,在英格兰作为最高领主享有所有封臣的效忠与臣服。国王跟某一封臣的直接领主发生冲突时,该封臣应忠于国王,而不是根据欧陆的封建法则忠于其直接领主。“索尔兹伯里誓约”等于宣告了威廉既是所有王国居民的国王,又是可直接控制各级封臣的最高封君,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其权威,“若反对国王就是违背了其誓约,就是叛逆者”。[54] 这样一来,国王就可以突破封建居间权力的障

碍,借封建宗主的直接支配权之名,来行国王统治所有自由人的君权之实。在某种意义上讲,依据“索尔兹伯里誓约”,“国王建立了独立于封建等级制的权力,同时,又决心从封建制度中获取所有可能的支助。”[55]最终,威廉使自己获得了各级封臣的直接支配权,避免了欧陆封建制度下国王仅仅是其直属封臣领主的状况,建立了“英王――居间领主――各级保有人”的新封建社会等级秩序。[56]

四、英格兰特殊封建制度对权力格局的影响

前已述及,一般意义上的封建制度,一方面由于天然的“离心力”使得中央权力下移,公共权力转变为私人权力,公共权威无从建立,但另一方面封建制度的“双向性契约关系”使得以制约权力为基本要义的宪政主义得以萌生。然而,问题是如何将两者合理的结合,既防止封建地方的割地自雄、国家孱弱的状况的发生,又杜绝专zhi王权的产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王权带来的独特封建制度为我们提供了解决此问题的办法。

诺曼征服一方面通过强有力的王权使得欧陆传统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在英格兰得到了改造。几乎所有的土地都纳入到了封建体系之中,英王对各级封建封臣都直接享有支配权。在这个意义上讲,强大王权为英格兰带来了全欧洲最完善的封建制度。然而,另一方面这种全欧洲最完善的封建制度并没有使英格兰走向比欧陆各国中央权力更为孱弱、地方封建割据更为严重的状况。因为强有力的王权始终能将封建制度所潜孕的“离心力”危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是,强有力的王权也仅仅只能“控制”封建制度“离心力”的危害,它并不能向东方国家那样完全“支配”社会其他力量。因此,英国强大王权注入下的封建制度,已经偏离了其发展的轨道,与王权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任何单一的封建力量无法与王权抗衡,导致地方大贵族完全架空国王的权力,进而导致封建割据状况的产生。相反,集权化的王权也无力摆脱封建制度的框架,形成一种超然于社会之上的专zhi力量。[57]

英格兰这种特殊王权下的封建制度表现初一种双重性,一方面在土地、财产等“私”的方面形成较为纯粹、完善的封建制度,另一方面,在政治、司法等“公”的方面又表现为极为强大的中央王权。这种“公”、“私”作用下的封建制度对英格兰权力格局产生深刻影响。

申言之,诺曼封建制度在土地、财产等“私”领域较为严格的制度规定使土地关系不至于出现混乱的状况,进而使得英格兰封建制度在“公”领域保持稳定。因为土地是中世纪人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关系的混乱必然会影响国家政治统治的安危。如这一时期欧陆各国由于在封建体制之外存在一些自由土地,或者一片土地重复分封,造成各级封臣之间层次不明,地方上大贵族趁机攫取大权而自重情况的发生。同时,英格兰在封建“私”领域的严格且完善的规定,使得所有的封臣均须向国王宣誓效忠,英王得以控制所有的地方贵族。而在欧洲大陆的法兰西由于其封建制度在“私”领域规定的不完善,使得大贵族在封建“公”领域完全架空了国王的权力。因为从封建制度的理论上讲,再分封的封臣只对自己的直接领主负有效忠义务,因此,一旦自己的直接领主同再上层的领主发生争端,他就必须仅仅忠于自己的领主,正如上面所说的“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所以,国王完全可能遭到直属封臣以下各级封建主的反对。再加上,由于封建役务中军事役务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封臣必须为自己的领主战斗,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国王甚至可能遭到下级的武力攻击。此外,各级领主之间也存在相互之间的私战。这些封建“私”领域规定不完善也是我们理解为什么这一时期欧陆社会秩序总是不稳定的原因之一。

上面分析到,封建制度“私”领域的不完善、不严格会直接导致封建制度“公”领域方面的混乱,甚至国家整体的四分五裂。与之相反,封建制度“公”领域所表现出的强大王权,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封建“私”领域方面的完善与严格。如果没有英格兰相对强大的王权,封建制度在“私”领域的建构可能还会和欧陆一样。此外,如果封建制度“公”领域无法建立,国王权力十分衰弱,地方封建贵族不受限制,可能没法或者根本没有必要产生限制中央王权的机制。情况的发展也就可能像法国后来那样,在王权兴起后由于缺乏封建制度“私”领域的制约,封建贵族只能依附于国王,倒向绝对的国家主义,最后再不得不通过底层的暴动彻底打破整个绝对的国家主义结构,如1787年法国大革命。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英格兰封建制度“公”领域所表现出的强大王权是与东方国家皇帝权力的强大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王权在英格兰是后于封建领主权的,英王首先是私法性的最高领主,然后才是公法性的国王。而在东方,皇帝从来就没有被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身份来看待,更不存在领主与封臣的权利与义务基础。当皇帝被作为“家长”来看的时候,也仅是指笼统的“天下”的家长,而不是严格的封建权利与义务关系中的法律主体。

西欧封建制度优秀教案

西欧封建制度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 (1)了解中世纪西欧的封君与封臣制度。 (2)能够概括领主与农奴关系的变化情况以及庄园经济的特点。 2.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阅读材料、观看图片,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从奴隶社会的奴隶,逐渐过渡到中世纪农奴,再到中世纪晚期,演变为农村或城市的“自由人”,这也预示了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到来,引导学生感悟人的价值是在不断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 【教学重难点】 认识到中世纪晚期是欧洲社会的一个转型期。 【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封建庄园是在土地的层层受封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土地的封受关系及与此相应的等级制度乃是西欧一切封建关系和整个封建制度的基础。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第8课:西欧封建制度。 二、讲授新课。 目标导学一:封君与封臣。 教师提问: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是什么样的呢?你知道吗?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8世纪上半叶,掌握法兰克王国实权的宫相査理·马特对以往无偿赏赐给贵族土地的做法进行改革,得到封地的人必须以宣誓效忠和服军役为条件,这些封地称为“采邑”。接受土地的人要根据受封土地的多少,提供相应数量的骑兵及武器装备,为国王服兵役。 后来,获得国王分封的大贵族也把土地封赐给自己的属下。赐封土者为封君,亦称“领主”;接受封土者为封臣,亦称“附庸”。封臣要效忠封君,并对封君承担军事防卫或征战等义务;

封君有义务为封臣提供保护,不得随意侵害封臣的名誉和财产等。分封的土地是封君与封臣关系的纽带,称为“封土”。10到11世纪,西欧的大小贵族之间已经普遍结成了封君封臣关系。 引导学生自主阅读课本“读一读”信息窗,并“议一议”——封君与封臣的关系有什么特点?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封君与封臣的关系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一般而言,封君和封臣只承认直接的主从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交织,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契约意义。 目标导学二:领主与农奴。 教师提问:11世纪以后,农奴和领主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提示:与封君封臣相对应的是西欧的庄园制度。大大小小的封建主在经济上主要依赖于他们所拥有的领地。国王、教会、贵族都在其领地中建立庄园,他们就是庄园的“领主”。 庄园中的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包括农奴和自由农。他们是领主的佃户。农奴在法律上不是自由人,不能自由迁徙或离开庄园。封建领主虽然不能随意杀害农奴,但可以将农奴买卖或赠送他人。 农奴和自由农都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领主不能随便没收他们的份地。在劳役之外的时间里,他们在自己的份地上劳动,那是他们维持生计的主要来源。 目标导学三:庄园生活。 问题思考:你知道古代欧洲的庄园经济吗?说一说你的理解。 学生讨论。 教师引导:庄园经济的特点是自给自足。庄园生活所需要的绝大部分物品,从领主的生产和生活所需到农民的口粮、日用品和劳动工具,基本由本庄园生产。只有盐、铁等少数庄园不能生产的物品才从外面购买。 庄园中通常建有教堂,神父负责庄园的宗教事务。 领主在自己的庄园中还拥有行政、司法等权利。庄园法庭是领主管辖的地方法庭,处理庄园中的各种纠纷和案件。开庭时由领主本人或管家充当主持人,要求全体农奴和自由农必须出席。陪审员由一些农奴或自由农充当,这是他们的义务,但他们也可以对判决施加一定的影响。领主会利用法庭强化对农奴的控制和剥削,农奴也会利用法庭与领主斗争。因此,庄园法庭也是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工具。 教师提问:庄园经济有什么影响呢?

《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复习资料(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 1、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人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法治指正常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意味着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法律在被加以界定和实施时是个人权利的来源。 3、利益集团又称压力集团,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和目标的社会成员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影响政府政策的有组织的集团。 4、多党制是指一个国家中由多个政党竞争国家主权,多党轮流或联合执政的政党制度。 5、多数代表制是指在一个选区中获得多数选民投票的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当选,而得票较少的候选人或政党落败。 6、弹劾是议会控告违法失职的政府首脑、高级行政官员或高级司法官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司法程序。 7、司法公正原则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总原则,它既是司法独立、司法民主等原则的集中体现,又是它们的终极目标。 8、国家元首指主权国家形式上的或实际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即首脑部分。 9、法治指正常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意味着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法律在被加以界定和实施时是个人权利的来源。 10、文官制度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为了维护代议制民主,抑制和克服政党分赃制的弊端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11、共同参与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即有人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直接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的一种民主制度。 12、直接民主制:任何公民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13、总统制是指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独揽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一种政体形式。 14、人民代表制是指由选举产生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群来代表全体人民的意愿,它附着于全体人民之上,依据人民的基本利益而运作的一种政治制度。 1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规范。 16、文官制度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为了维护代议制民主,抑制和克服政党分赃制的弊端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17、竞选是选举人及其政党在选举过程中,为了赢得选民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展现自己的政治领导能力、与其他的选举人形成一定的政治竞争。 18、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根本利益,为了实现政治目的,特别是取得政权、保持政权和影响政权而建立的一种政治组织 19、国家元首指主权国家形式上的或实际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即首脑部分。 20、内阁制是指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又称为议会制政府或责任内阁制政府。 21、超级总统制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行政首脑,总统领导的政府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权力分离,相互制衡。 22、两党制是指一个国家中两大代表不同政治集团利益的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选获得议会多数席位或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的方式,轮流执掌国家政权,组织政府,行驶国家权力的一种政党制度。 23、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又相互制横的权力体制。 24、秘密投票原则指选民遵循有关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进行秘密投票,选票不向他人公开。 25、分权制衡原则是西方国家政治思想家就限制政府权力而建立的一种理论学说。 二、简答题 1、总统制政府的特点有哪些? 答:政府由在选举制获胜的总统负责;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独揽行政大全;政府与国会完全分

中国和西欧封建制度的区别

中国和西欧封建制度的区别 从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500年左右的欧洲历史,被西方史学家称为“中世纪”。它是古代希腊罗马文明消亡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一段历史。中国历史学家习惯上称之为西欧封建社会。而中国的封建社会应从公元前475年战国时期一直到清朝前期(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在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地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与农民阶级构成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 中国和西欧的封建社会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还是有区别的。 第一,经济基础不同 中国封建制度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而西欧实行的是土地领主所有制,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因为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土地关系上的区别是最重要的。正因为土地制度上的差异,才导致中国的封建社会始终以统一或局部统一为主导,而西欧自法兰克王国分裂后再也没统一过。 第二,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不同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中央集权的,地方官吏由皇帝任免,不世袭,地方军队也由中央控制,地方官无法私自招募、调动军队。而西欧的贵族诸侯在自己领地拥有行政、财政、军事等所有权力。可以招募私军,爵位也是世袭继承,可以自行指定继承人。除了要承担对中央的纳税等有限的义务以外,拥有很大的自治权力. 第三,贵族的地位不同 中国封建社会的贵族领地很小甚至完全没有领地,往往集中在中央,享受尊荣和富贵,大部分时候无法对政治产生太大影响。某些特殊时期出现过“七国之乱”之类的地方贵族对中央王朝的叛乱也很快被平定。所以中国的皇帝绝大多数时候都保持了对贵族的绝对优势。可以说,贵族是依附于君主而存在,中央政权灭亡了,前朝的贵族往往就烟消云散了。 但西欧不同,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和贵族之间是一种休戚与共的关系,君主是贵族的代表,必须维护整个贵族阶层的利益。君主对贵族缺乏绝对的控制力。在贵族的领地,君主的命令和法律往往无法直接起效,而要经过贵族的认可才行。因为君主是依靠贵族而存在,如果君主无法维护贵族利益,他的地位就非常危险,甚至会被贵族联合起来推翻。 第四,君主的产生和继承不同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王朝的更迭主要不是以血统来决定的,而是武力。改朝换代往往是某个杰出的英雄造反推翻前朝建立新朝。然后君主的继承往往是在直系后代中传承的。而西欧的封建社会,君主的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在中世纪西欧社会封建制度初建,社会秩序还未得到规范,社会上充满不安和苦痛时,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是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在中世纪的欧洲,西欧各国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工农业、手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城市的兴起创造了条件。随着城市的繁荣,出现了一些集市,著名的有香槟集市,进行着商贸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城市法渐渐突出与被需要。这些法律在中世纪规范社会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工具,它又维护着统治阶级利益。 (一)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所以日耳曼法又可称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日耳曼法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初人们口耳相传,它与一般的道德规范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中关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长者回忆祖先的遗教以及长者总结的经验教训。对于这部习惯法,有些王国对它进行汇编,编成系统完整的法规,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发》和《里浦尔法》等。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 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它与王室并存。日耳曼法中包含财产制度和债权制度。其中,财产制度中涉及土地制度。在土地制度中有包括4种制度。一是马尔克公社土地制度,亦称为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度,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但最后转化为私有土地所有制。马尔克公社是中世纪日耳曼的一种农村公社。其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的纽带。在《萨利克法典》中可以看见马尔克公社的原貌;二是大土地所有制,这是一种土地完全私有的制度;三是采邑制度,它是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四是农奴份地,是农奴从他的领主处领得土地的制度。日耳曼法同样规定了刑事和司法制度。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模糊,通称为违法行为。自8世纪后期起,明令禁止复仇。在司法制度方面,将法院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地方法院,采用控诉或诉讼程序;另一类是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程序。 日耳曼法最初采用“属人主义”,即日耳曼人使用日耳曼法,罗马人则适用罗马法,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抵触时,以日耳曼法为准。直到9世纪以后,“属人主义”才转变为“属地主义”,各领地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犯罪的当事人不管是哪族人,判案都得使用案发地的法律。 日耳曼法有团体本位法的特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与罗马法有明显的区别,但又有相同之处。它们共同维护着统治阶级的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 罗马法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罗马法一般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 朱伟奇(西安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历史系讲师) “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阶梯。”[①]在古代社会,等级制的存在发展是由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决定的。本文试就中世纪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做一点探讨。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是在西罗马帝国废墟的基础上,罗马文明与日耳曼文明相碰撞、相融合的产物,在征服罗马帝国过程中,日耳曼人社会产生了两极分化,原先的部落首领和亲兵逐渐形成贵族,与罗马的大地主及僧侣构成社会上层;日耳曼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与罗马的自由民、隶民及奴隶则形成社会下层。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上层进一步从高到低分化为僧侣集团和以国王为首的骑士贵族集团,社会下层按职业依次分化为以农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平民集团,从而也就形成了僧侣、骑士贵族、平民等级秩序。在这种等级关系中,僧侣的责任是:祷告、赞扬上帝,在精神上救济人类;贵族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抵御侵犯;平民的责任是:用劳动来支持上述两个等级。11世纪的扎克·得·维特里就三等级的关系做了形象的说明:僧侣是人的眼睛,因为他们能看到并给人们指示安全的道路;贵族是手臂,负责捍卫社会实施正义保卫王国;平民是人体的下部,负责支持负担人体的上部分并为之服务[②]。三种不同的人的出现,标志着西欧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在这种封建等级制中,各等级排列秩序是由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中的作用与影响决定的,同时每个等级内部又都有着各自的等级秩序。 僧侣被视为社会的第一等级,这是由中世纪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的。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僧侣成为罗马文明的唯一继承者。做为征服者的日耳曼人尚处

2019年10月自考《西方政治制度》真题及答案

2019年10月自考《西方政治制度》真题及答案(网友版) 《西方政治制度》 2019年10月份主观题解析 三、名词解释: 【题干】行省制度: 【答案】行省制度是古罗马国家为统治政府地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行省”指意大利境外那些必须向罗马国家纳贡的属地。随着罗马国家的领土扩张,行省数目不断增长,遂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每建一个行省,都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该行省的法规,确定该行省的区域范围、城镇数目及行省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该行省应缴纳贡赋的品种与数量。【题干】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 【题干】悬浮议会: 【答案】所谓悬浮议会是指在英国式的两党制国家,任何政党都没有获得议会下院过半数议席,议会中没有任何政党能够单独组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两大政党就会谋求其他小党的支持,联合执政。 【考点】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 【题干】审检合署:

【答案】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与各级法院对应,层级相同,级别对等,不单独设立,而是将检察机关设在法院内部,但独立行使职权,并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代表国家是法国。 【考点】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 【题干】相对多数代表制: 【答案】相对于多数代表制又称为简单多数制,即由获得一个选区内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在这种规则下,即使只有一票之差,也可以决定胜负,因此也被称为“谁领先谁当选”。英国、加拿大、印度、新西兰等国家的下议院议员选举,美国国会两院及总统选举人的选举都是采用相对多数的代表制。 【考点】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四、简答题: 【题干】简述西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答案】①国籍资格;候选人必须是本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不能被提名为候选人。②年龄资格;西方国家候选人的最低年龄资格一般高于选民的年龄资格。③居住资格;候选人特别是议员候选人必须在特定的选区内居住。④职业限制;从事某些职业者不得竞选议员或其他公职。⑤文化教育资格。⑥选举保证金;候选人必须交纳一定的选举保证金,如果选举时该候选所获选票达不到一定比例时,保证金予以没收。

西方政治制度知识点总结

西方政治制度(总结) 研究西方政治制度意义:1有助于我们分清中国政治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2是我们面向世界.学习外国的需要3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西方各国的内政外交及其走向4有助于完善我们的知识结构. 梭伦改革具体内容:1经济改革2社会结构改革3政治改革行政官员: 执政官独裁官监察官保民官行政长官 雅典城邦民主制内容1公民大会2议事会3陪审法庭4十将军委员会特征1直接民主2抽签选官3轮番为治 罗马帝国统治体制: 元首体制四帝共治体制君士坦丁体制 古罗马政治制度影响1共和国的观念.制度形式2古罗马混合政体启迪了后世政治制度设计3罗马法是古罗马留给后人最宝贵遗产之 古罗马王政时代政治制度库里亚大会.长老会议.王共和时代人民大会.元老院.行政官员帝国时代三种政治体制(元首体制.四帝共治.君士坦丁体制)行省制度中世纪封建时期的政治制度贵族君主制度.等级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影响1中世纪孕育了现代宪政主义2封建等级会议孕育了现代议会 罗马帝国崩溃根本原因是罗马帝国赖以生存的古代奴隶制度陷入严重危机而不能自拔直接原因是日耳曼蛮族的大规模入侵 文艺复兴1主张个性解放和平等自由2提倡发扬人的个性3要求现世幸福和人间欢乐4提倡科学文化知识 宗教改革马丁路德的“民族教会”指的是建立德意志民族自己的教会.不受罗马天主教教廷的控制.独立自主.国家世俗权利高于教会神权.没收罗马教会的土地收归国有启蒙运动发生在17-18世纪的西欧的一场反封建专制.反教会的思想解

大宪章确立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宪政原则 现代西方政治制度发展变化1政治民主化2行政集权化3多元共治4地方自治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1主权在民原则2代议制原则3法治原则4分权制衡原则5人权原则 代议制历史条件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实行民主制2现代国家无论是领土还是人口都达到相当大的规模 代议制政府两大弊端及建议方案1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智力条件不充分2可能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的影响 建议方案1实行精英民主2以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3保障少数代表在议会的对抗职能4主张扩大选举权5议会实行两院制 代议制通行具体原则1人民通过代议机关行使国家主权2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3代议机关必须遵循严肃的议事规则4少数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原则5代议民主并不排斥直接民主 法治原则主要内容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a公民不分性别、职业种族、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公民投票权b人人享有同等的政治、社会经济权利.可以平等地竞争政府公职.担任公职任务c所有的人凡触犯法律皆绳之以法.任何人没有法外特权d所有的人均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4司法必须独立法治的含义法治与自由.法治与自然法 法律普遍性:1法律的使用不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人群2法律的规范是具有普遍意义

中世纪法律思想

阶段总结 ——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欧洲中世纪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段世家被人们称为:“黑暗的中世纪”,战争此起彼伏,充斥着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封建主之间、宗教与政权间的各种矛盾,下层人民过的民不聊生,在思想领域,依旧是神学思想占于主导。 欧洲中世纪早期是封建制度与封建国家产生与形成时期,从此的长达一千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神学主义一直占据统治地位那么欧洲封建社会思想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呢?我参考了谷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特点有三,分别为:教父学、君权神授论、神法。 基督教就是这个阶段发展起来的,虽然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世纪,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忙,欧洲由奴隶社会转为封建社会,基督教被封建主所利用,为封建社会所服务,基督教宣扬平等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进步的特征,直到近代以来,基督教在西方国家逐渐扩大,进而在现代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圣经》是基督教中的经典,在我很小是时候就总听老师们讲圣经的小故事,讲过亚当夏娃的故事,殊不知那就是圣经的经典,《圣经》当时充当的是成文法的角色,体现了中世纪典型的政治法律思想,例如:1.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贫2.宣传政治权利是上帝批准的3.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4.财产公有。从圣经所体现的思想中,可以看出当时是唯神论。上帝在人脑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在现在看来是非常落时的,可当时来看,上帝已算是客观存在

的,所以也具有进步性。但当时宣扬财产公有,是一种不彻底的公有,因为在新约中,多次提到人民要忍受私有制的剥削。所以当时主张财产公有是一种希望,激励人民劳动,并未贯彻到底。 说到欧洲中世纪的思想,不得不提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奥古斯丁,他本人并没有生活在中世纪,之所以把奥古斯丁纳入中世纪思想家的范畴,主要是因为他的神学思想属于中世纪。奥古斯丁的人性原罪论,主张正由于人生来就具有其始祖遗传而来的“原罪”,人的意志因受到罪恶的污染而失去了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人不能不犯罪。但是,人的心中毕竟还存有善性,追求至善的神是人的本性的需要,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也是人生最终的目的,只有在上帝的恩典下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要说阿奎那的法律思想,早在在阿奎那之前,法律主要被分为自然法和人法,或神法和人法两种。在多神崇拜的古希腊时期,自然法虽然被称为是神的理性,但实际上可以将它看作是自然规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体。到了奥古斯丁时期,上帝成了唯一的神,于是此时的自然法有了一个明确的制定者,逐渐演变为神法。但因为当时宗教与世俗的统治正处于水乳交融的状态,且教会的地位在世俗统治者之下,教会法也未成体系,因此当时仅把法律分为神法和人法还是可行的。到了阿奎那时期,教会已经从世俗统治者手里完全独立出来,且已建立了完善的教会法体系。此时原有的法律分类就显得由其捉襟见肘:如果将世俗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归为人法,把上帝指定的法律归为神法,那么教会所制定的那些规范信徒精神世界的法律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它们显然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神法,也不属于人

中世纪西欧

第四单元中世纪西欧 [导学目标] 知道西欧封建制度产生和确立时间,采邑改革及其影响,庄园的特点,城市的自治,理解等级君主制。 [边看边练] 第12课封建制度 1.封建制度的产生 ①5世纪法兰克人克洛维建立的是当时新兴的日耳曼国家中影响最大的。 ②西欧封建制度源于罗马帝国时期的制和日耳曼人的制,大体产生于下半叶,11世纪前后基本确立。 ③封建经济制度基本特征是和。 ④8世纪上半叶查理·马特改革土地分配制度,史称为“改革”。促进了西欧封建制度的发展。由此,形成封建制度。 2.中世纪庄园 庄园是西欧中世纪农村基本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大体上是一个的经济实体。庄园最初普遍采用地租,农奴与领主的关系明显。14世纪以后,庄园开始衰败。 第13课城市的复兴 1.城市的复兴与自治 ①11世纪开始中世纪城市再度兴起。兴起原因是和商品经济发展。、成为最初的城市居民。兴起最早发展最快的中世纪城市是在、法兰西南部地区和北海南部沿岸地区。 ②是城市反对封建领主斗争主要政治目的之一。常用手段是 和武装斗争。 2.等级君主制 等级君主制是王权借助实施统治的政权形式,是西欧封建制度重要特征之一。它的出现是由于国王和新兴阶层联合,携手打破封建割据局面。 [重点探究] 1、“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是对法兰克王国封建等级制度的描述。你如何理解这句话反映的封建等级关系? 2、13世纪下半叶—15世纪下半叶,英法实行什么政治制度?当时西方商人拥有怎样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为什么西方商人能获得这种权力和地位?

1、如果给右图配个标题的话,较恰当的是 A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 B 、西欧封建庄园制度 C 、西欧等级君主制 D 、西欧封建采邑制 2、“庄园的规模大小不等,有的庄园就是 一个自然村落,有的包括好几个村落。庄 园里有封建领主的堡垒、教堂、农奴的茅 舍,有铁匠铺、木工房、酿酒坊等各种作 坊,还有畜圈、磨坊、菜园、池塘、树林、 草地。”这段文字反映了庄园大体上是 A 、一个开放式的经济实体 B 、一个亿商品经济为主的经济实体 C 、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 D 、一个比较工业化的经济实体 3、13世纪下半叶起,英法两国相继出现新的权力机构——等级代表会议。参加等级代表会议的大多是①教会贵族②世俗贵族③城市市民④农民 A 、①②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③④ 4、“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是欧洲中世纪的谚语。对此话的正确理解是 A.城市的自然条件优越 B.城市相对独立和自治 C.城市的空气比较清新 D.城市已不受国王管辖 5、一份公元1050年的文献记载了英国赫思堡恩修道院的状况:“在复活节,他们还应缴纳二只母羊二只羊羔,他们必须用自己的时间给这些羊洗刷、修剪。”这表明A.节日里领主才收取地租 B.地租包括实物和劳役()C.农奴没有任何人身自由 D.领主与农奴矛盾尖锐 6、当西罗马衰败时,大批日耳曼人涌入罗马帝国境内,他们建立的国家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是() A、法兰克王国 B、东哥特王国 C、查理帝国 D、萨克逊王国 7、采邑制的改革促进了欧洲封建制度的发展,开始推行这种改革的是() A、查理?马特 B、克洛维 C、奥托一世 D、亨利四世 8、13世纪以后,西欧逐渐形成了等级君主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 A、城市的复兴和商品经济的繁荣 B、国王和新兴市民阶层的推动 C、欧洲国家民族意识的兴起 D、国王实力下降而作的进步 9、11世纪随着城市的兴起,西欧的城市掀起了争取城市自治斗争,采取方式主要有 ①金钱赎买②武装斗争③与领主谈判④教会的赠与()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②④ 10、中世纪的欧洲城市规模都比较小,值得注意的是城市人口总是人口剧增后又很快骤减,徘徊在数千人之间。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A、商品经济发展缓慢 B、封建主的屠杀和劫掠 C、环境差,传染病流行 D、男女青年独身主义勃兴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庄园经济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庄园经济和城市复兴 “中世纪”一词最早出现于文艺复兴时代,它是16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的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们首先提出来的。它一般指的是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一时期的历史。封建制度的形成、发展和解体是这一时期欧洲历史的主线,中世纪的欧洲,文化落后,思想愚昧,是历史上所谓的“黑暗时代”。 成为欧洲中世纪经济基础的是封建庄园。而庄园是自然经济(即小农经济)的一种,所以确切地说中世纪欧洲经济体系属于庄园经济。 中世纪的西欧庄园其实源自罗马帝国。我们知道4-8世纪之后,东边过来的蛮族军事集团完全取代罗马帝国旧部,成为整个西部欧洲的统治阶层.他们起先属于游牧部落,在攻击罗马帝国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不适合于新的领土,而新的领土上,原先已经存在的罗马帝国奴隶制庄园和农业生产供应下的奴隶制城堡、城镇,其生产能力之高、生活条件之舒适,完全符合这些军事领袖从物质和人员上补给军队、生活享乐等方面的需要,庄园和城堡在战争中的作用也使他们意识到这两者是战斗中的重要军事建筑,同时也是统治被征服地区的良好工具___统治者可以住在防卫森严城堡里,被征服地区的人则多被赶到附近的庄园里做工,在和平时期他们是农业生产者,战争时期则被抽出来武装成士兵派往战场. 因此,罗马的奴隶制庄园经济得以大部分保留,高层军事领袖分封手下的人成为某地区的管理者,这个人也就同时成为这里的庄园主和城堡主,他在城堡处理军事和行政事务,在庄园组织农业生产活动。 欧洲中世纪封建制下的庄园,就庄园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领主的私有地。 第二,农民的份地。 第三,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就庄园的建筑而言,则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是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第二,简陋的农民茅舍。 第三,公共设施,包括教堂,水磨房(庄园主所有)和手工业者的库房。 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从根本上而言,庄园作为集体耕作,无人可以单独拥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 庄园内的公共设施很多,包括庄园主的私地在内,作为隶农的劳役,且具有优先权。 封建庄园经济的特点就是:封建主拥有庄园,在庄园中使用农奴(无人身自由,终身及自己的后代都属于封建主,以罗马帝国时期奴隶、4-8世纪蛮族入侵时期战俘后代为主要来源)、雇佣自由农民(由破产的有人身自由的农民和破产市民等组成,庄园主雇佣其进行耕作,或者直接把农业用地分割出一部分来租给他们经营农业)进行农业劳动。生产上自给自足,由于中世纪欧洲战乱频繁影响了经济发展,所以在生产技术改造方面远远落后于中国、阿拉伯等地区,生产力也就显得低下。 同时庄园收成分配上,农奴劳动部分完全上缴给主人,主人仅提供给农奴维持生存的必须物品和粮食;雇佣农民的收成则至少一半以上、有时甚至达到8成要交给封建主,一般长期采用上缴农产品的实物地租;在15世纪前后因对金银的需求量加大,慢慢向货币地租转变。封建主获得地租后,用实物形式向上一级封建主(比如骑士向封自己为骑士的男爵或伯爵,有时甚至是国王本人)交纳一部分收成,作为对上级的回报。该收成比例并不统一确定,上一级封建主自己规定,一般是一成到三成。同时封建主也要把收成的十分之一(按《圣

高中政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知识点梳理3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 ▲(1)必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这一制度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真正保障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鲜明的特点。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出无比的优越性:它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它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它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它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3)实践证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必要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是由它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 (2)重要性: ①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②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③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3.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不仅有历史和法律赋予的执政资格,也具有与时俱进的执政能力。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含义: ①科学执政,就是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制度和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②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本 (1)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文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

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其 三,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

第二单元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重要知识点

第二单元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5课爱琴文明与古希腊城邦制度 一、爱琴文明——指分布于爱琴海诸岛及其周围地区的文明,包括克里特文明和迈锡尼文明。 ⒈克里特文明 ⑴时间:前2000——前1700年间,前1400年销声匿迹 ⑵表现:①克里特岛上产生了君主制国家②出现王宫建筑群和象形文字 ⒉迈锡尼文明 ⑴时间:前1400年——前1100年 ⑵特点:新君主国兴起,伴之出现的是王宫、卫城、宏大的王室陵墓及众多刻有文字的泥版文书。 ⒊前12世纪,迈锡尼文明彻底毁灭。此后300多年,被称为“黑暗时代”。二、古希腊城邦 ⒈兴起时间:前8世纪——前6世纪 ⒉概念: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若干村落。 ⒊环境:多山,少耕地,三面环水,多港湾。 ⒋代表:雅典和斯巴达 ⒌特征:小国寡民和各邦长期独立自治 ⒍政体:贵族、民主、君主、寡头、僭主制,其中贵族制和民主制最流行。 总结 ⒈古希腊地理环境对希腊城邦海外殖民的影响 ⑴原因:①希腊为多山地形,不宜农耕,粮食不能自给,必须殖民扩张; ②希腊海岸线很长,海岛密布,港口众多,交通便利,利于殖民扩张。 ⑵结果:地域的扩大促进了希腊各地的商品生产和海外贸易,也使希腊人打开了眼界,从东方吸收字母文字、建筑、雕刻、冶金、铸币等先进文化成果,为创造自己的独特文明奠定了牢固基础。 ⒉希腊的城邦特点怎样推动民主发展? ⑴面积小,使公民有更多机会参与政治⑵独立自主使城邦民主发展具有连续性⑶商品经济发达和海外活动频繁,使希腊人较早接受平等、民主观念 第6课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 一、发展历程 ⒈希腊城邦雅典是民主政体的发源地。 ⒉发展历程: ⑴古希腊进入文明社会之初,实行君主制。 ⑵公元前8——前7世纪,贵族制取代君主制。 ⑶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将国家引上民主的轨道。 ①废除一切债务和债务奴隶,确立了个人自由不容侵犯的公民权利; ②国家机构:公民大会四百人议事会民众法庭 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公民都可参加, 四百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休会期间最高权力的代表 民众法庭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构 ③确立新的选举法,特别是抽签选举和差额选举的做法,体现了机会均等、公 开、公平的民主原则; ④按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打破了贵族制强调出身的世袭原则。 ⑷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最终在雅典确立了民主制。

世界中世纪史名词解释

世界中世纪史名词解释 封建庄园制中古西欧封建主剥削农奴的基本组织,在其他地区和国家,也曾在 一定时期不同程度地存在过这种组织。在西欧,封建化过程完成后,国王、教会和封建主的庄园分布各地。他们大多先侵占公有地,后逐户蚕食,直到吞掉一个或几个农村公社,所以形成的庄园大小不等。大庄园有一个或几个村庄,小的只有一个村庄的一部分。庄园完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手工业尚未与农业分离。农民生产是为满足自己家庭生活的需要和为封建主提供消费资料,不是为了交换。封建主还有审判和惩罚农奴的权力。农奴虽然受到沉重的剥削,但毕竟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比奴隶有更多的劳动兴趣,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2、13世纪以后,西欧城市大批兴起,商品货币关系渗入农村,农奴改纳货币地租并逐渐取得人身自由,领主自营地消失,庄园解体。 采邑制是中世纪在西欧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查理·马特时期改革土 地制度,分给贵族、骑士、教会的土地称采邑;领地不能世袭,死后归还国家;受封采邑者要为国王服兵役。采邑制的实行,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和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以及以中小封建主为基础的骑兵制度。以后大封建主纷纷效仿国王,加强了农民对封建主的依附,促进了自由农民农奴化,加速了封建等级制度形成。 圣像破坏运动8~9世纪在拜占廷帝国发生的破坏基督教会供奉圣像、圣物的 运动,其实质是反对正统教会统治势力和教会修道院占有土地的政治斗争。基督教内长期存在圣像崇拜,而反对圣像崇拜的社会力量也在拜占廷帝国境内发展。7世纪以后,正统教会和修道院则兼并土地,聚敛钱财,成为社会各阶层怨恨的目标。利奥三世于726年发布禁止崇拜圣像的诏令,凡抗拒者其财产充公,是为圣像破坏运动之始。君士坦丁五世采取严厉措施对付圣像崇拜派。787年,尼西亚会议,宣布恢复圣像崇拜。813利奥五世即位,反圣像派重新得势。843年,皇帝迈克尔三世的皇太后狄奥多拉摄政时,再次宣布恢复圣像供奉,大批圣像破坏者以异端罪被处死。圣像破坏运动从此结束。 索贡巡行罗斯大公以武力征服邻近地区。除了掠夺财物和奴隶外,还强迫被 征服的部落称臣纳贡。每至秋末冬初,罗斯大公便率大队亲兵到各地征收贡物,收取毛皮。蜂蜜、蜂蜡及粮食和奴隶,史称“索贡巡行”。这种制度构成罗斯国家早期对内统治的主要特征。 《罗斯法典》基辅罗斯及封建割据时期古罗斯的法令汇编。来源于东斯拉夫 人习惯法、罗斯王公法令和法院判例,约在11~12世纪编成。法典明文规定:破坏田界、偷盗牲畜、纵火焚烧庄园或打谷场、杀害王公贵族及官员者,都要处以重罚;将债农、奴仆、斯美尔德(农民),置于封建依附地位,农民死后无嗣,其财产归主人所有;废除血族复仇习俗,代之以罚付“血款”,即杀人者偿付被害者家属40格里夫那,杀死领主等显贵,加倍偿付,封建主杀死一个农民则只付5个格里夫那的偿金。它们是在不同时期形成的各具特点的法律文献。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原因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原因-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原因: 其基础来自三个方面:①古希腊、罗马的遗产,②基督教的传统,③日耳曼人的社会模式.换句话说,西欧封建制度是由罗马封建因素,日耳曼因素,通过基督教会对二者的不断结合而形成的. ⒈罗马封建因素 随着罗马帝国对外扩张的中止,帝国的经济在公元三世纪已发生严重危机:人口锐减,城市败落,一些大土地所有者便退居乡村,建立了以隶农为主要生产者的、实行租佃分散经营的田庄制,形成自然经济,政治上则形成独立王国.如此在公元三世纪,罗马帝国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已经过渡到隶农制自然经济.另外,罗马很早以来就存在一种保护关系,一些人因败落而寻求富有的庇护人的保护,成为他们保护下的平民或附庸,帝国衰落后,这

种保护关系更为扩大,成为日后西欧封建制度的起源之一. ⒉基督教会 与经济的变化相适应,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发生变化,原来的罗马古典文化开始让位于普通人民群众的大众文化,这就是基督教文化.在危机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从崇奉奥林匹斯诸神:朱庇特,宙斯,阿波罗,转奉能解脱个人罪恶,能使个人得到拯救的基督教.因为前者虽然气势磅礴,给人力量,但却不能给人安慰;人是伟大的,但人不能总是显示伟大,人还需要安慰,尤其是在危机时代,人们需要一种神秘主义的哲学体系.在公元三世纪的罗马帝国,这就是新柏拉图主义.经过百般曲折,四世纪以后罗马终于成为基督教国家,教会组织普遍建立,受罗马制度的影响,教会的法律、制度,组织结构都建立起来.正是基督教会,在日益加深的混乱状态中起到了维护秩序的稳定性作用,

中世纪西欧社会

第8课中世纪西欧社会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知道法兰克王国到查理曼帝国的演变过程,以其查理帝国的分裂。 (2)了解西欧封建等级制度的形成。 (3)西欧中世纪庄园是一个自己自足的经济单位,了解庄园内生产和生活的基本状况。 (4)了解西欧中世城市的一般特征。 2.能力与方法 (1)对比查理曼帝国版图与今天西欧行政区划版图,增强阅读历史地图的能力,认识到一个国家疆域的变迁是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 (2)观摩由名著改编的能够反映欧洲历史的影片(如“堂吉珂德”等),了解中世纪的骑士精神对近代欧洲社会风尚和礼节的影响。 (3)作一次网上专题旅游,了解西欧中世纪城市(或城堡)的基本风貌,增加对中世纪城市(或城堡)的感性认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罗马帝国是西方世界古代文明发展的一个巅峰时期,罗马文明和希腊文明一起构筑了近代欧洲文明的两大基石(如希腊理性主义和罗马法)。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入侵的日耳曼人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许多日耳曼人王国。当时的日耳曼人正处于原始社会解体时期,从文明史的发展角度来看,无论是法兰克王国,还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查理曼帝国,在许多方面都要落后于昔日的罗马帝国。通过本课的学习,教师应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使同学们认识到,人类文明的进程不是直线发展的,而是螺旋式上升、波澜式向前推进。 二、教材分析 本课导语 本课导语讲述的是法兰克国王查理接受罗马教皇加冕的故事,其主旨是引发同学们去思考,这个昔日的蛮族国王为什么能够成为罗马帝国的继承者呢?由此导入课文。 子目内容 查理曼帝国西欧封建等级制度是本目的难点,也是本课的难点。教师要讲清封地(封主分封给下属的领地)与义务(受封者要为封主履行出征打仗的义务)是维系封主和受封者之间的纽带。第一段大字概述了公元5世纪西欧历史的背景,同时强调了在众多的日耳曼人王国中,法兰克王国之所以日渐强大,教会的支持是一个重要因素。第二段大字介绍了西欧封建化开始的时间(公元8世纪)、方式(通过层层分封)和结果(封建等级制度的形成)。第三段大字讲述查理曼帝国是如何建立的。无论是法兰克王国的对外扩张,还是查理曼帝国的建立,都与罗马天主教会的支持有关。在中世纪西欧,教权与皇权常常是相互利用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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