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移动终端柜台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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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终端柜台业务操作指引

为了规范移动终端业务的柜台业务操作,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移动终端业务管理办法》、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等运营管理要求,特制订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

(一)移动终端业务是指利用移动终端、便携发卡机、专线网络和网络安全等技术,可方便携带在外营销,现场办理部分限定的金融业务。

(二)移动终端可以在社区银行及我行营业场所以外有监控摄像、保安等有安全保障的非开放式场所内进行。要兼顾客户隐私和银行保密原则,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或接近操作员工作区域。我行营业场所是指各营业网点和社区银行营业执照中的地址。

(三)在社区银行使用移动终端,应按《“社区银行”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指引仅规范在非我行营业场所使用移动终端办理业务的情况。

二、人员要求和角色设置

(一)移动终端柜员角色设置

在非我行营业场所现场营销使用移动终端办理业务时,柜员角色设置为“38移动营业厅柜员”,具有查询权限、对私业务操作和对公预判交易操作权限,以及部分交易的同级授权权限。转账借、贷方限额最高为20万,现金交易限额为零。该柜员角色不得配备现金尾箱。

分行根据本行实际业务的开办情况,在使用“9307柜员信息维护”交易对上述柜员进行角色设置时,可以将该柜员无需使用的交易码做删除处理。针对单个柜员,最多可以删除64个交易的操作权限。

(二)移动终端柜员应按照《对私低柜柜员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上岗资格考试后方能上岗。如果移动终端增加其他业务种类,还应对移动终端柜员进行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的培训。柜员角色应按照柜员维护流程,经分行零售业务部审核“柜员维护申请表”并批准后,交由运营管理部审批并在核心系统中维护相应的柜员角色。

三、业务范围

在非我行营业场所现场营销使用移动终端办理业务时,业务范围为《移动终端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以办理的业务。我行营业场所是指各营业网点和社区银行营业执照中的地址。

四、操作与授权

(一)柜面业务操作

通过移动终端办理的各项柜面业务,柜员应该按照我行相关业务制度规定操作。移动终端业务柜员不得领用除个人名章以外的其他会计结算业务印章。

(二)业务授权

在非我行营业场所现场营销使用移动终端办理业务时,同级授权业务由现场的另一名柜员完成;上级授权业务由管辖支行的柜台经理或分行主管进行跨终端或远程授权。移动终端办理对公预开账号业务,必须由柜台经理在业务现场审核、授权。

上级授权业务可比照社区银行的授权要求,采用两种方式:方式一,按照我行远程授权业务规定应由现场的另一名柜员进行复核无误后,签字并发送管辖支行或分行进行授权。方式二,社区银行与管辖支行或分行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核对业务的真实性:授权人员通过视频核对人证一致性及业务的真实性。授权人员应录制并保存该视频通话记录,统一文件命名规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三)重空管理

1、移动终端在非我行营业场所现场办理业务时,柜员可以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类型按照《XX银行移动终端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和保管除规定以外的重要空白凭证。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柜员核定重空使用量,配备手提保险箱,便于日间安全存放重要空白凭证及业务单证,使用重要空白凭证还须做到双人双锁(或双人分管钥匙和密码)共同管理手提保险箱,保证重空凭证运送及保管安全。

2、日间,手提保险箱应该存放在相对封闭的区域。

3、日终,柜员应盘点尾箱中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账实相符,并换人复点,核对无误后双人封箱上锁并进行平账处理。营业结束后,两名柜员应将携带外出的重要空白凭证带回所属支行,放在监控摄录范围内的封闭场所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空白凭证交回支行时,也应由两名领用柜员共同办理交回手续。

(四)凭条打印

1、用移动终端完成交易处理后,使用设备内置打印机依次打印两张内容相同的业务凭条,柜员应该按业务规定核对打印内容是否正确。两张凭条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一张作为银行业务传票装订,一张交客户作为业务回单。

2、柜员在业务处理时,应注意保管好凭证。柜员临时离开时,必须进行系统签退,业务单证应入箱(柜)双人加锁妥善保管。

五、传票整理

1、营业终了,移动终端柜员应使用图形前端终端进行平账,打印柜员流水清单,按照《核心业务系统业务传票整理与装订操作规程》的规定整理凭证,根据交易流水与业务传票逐张勾对、自查。

2、两名柜员应进行交叉互查,核查无误后,在交易流水清单上注明“已检查全部传票无误”字样,由经办柜员、复核柜员签字确认。

3、当天的业务凭证应带回网点保管,并确保在途安全。第二日所属支行柜台经理应对凭证再次复审后,与网点其他柜员的传票一并交换给后督进行监督、归档。

六、业务检查

支行柜台业务主管行长、分行结算督导人员和柜台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使用移动终端在我行营业场所外办理业务的检查。

七、本指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监管要求、业务开办情况细化本行的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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