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岗位制汇编

煤矿职业卫生岗位制汇编
煤矿职业卫生岗位制汇编

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总经理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必须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职业病事故的能力,依法通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职业病防治治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职业病防治治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治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5条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打算,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6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7条切实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8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防治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9条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治理水平。

第10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1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自觉同意监督。

第12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爱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3条煤矿发生职业病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爱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

党委书记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党委书记是公司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矿井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差不多专业知识,依法通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区队)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职业病防治险情时,及时撤人。

第4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5条积极组织开展公司职业病防治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6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爱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要紧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觉、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专业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4条定期组织进行职业病防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刻、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出现职业病防治险情,必须立即撤人,建立完善“三条”生命线。

第5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6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7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机电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第一条组织制订(修改)分管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治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第二条依照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第三条制订分管专业职业病防治打算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四条组织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操作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判教育和处罚。

第五条经常检查分管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六条经常听取各部门、区队、科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1条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技术负全面责任。

第2条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治理方案和运行操纵措施。

第3条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工程设计的图纸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

第4条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不断提高宽敞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增强职工做好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工作的能力

第5条对存在的职业病事故隐患和严峻问题,应列为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

第6条组织制定专门施工工艺。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第7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必须落实职业病防护防护设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8条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从技术上分析事故缘故,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工会主席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工会主席是公司从业人员利益的要紧代表人,要努力爱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总经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监督总经理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代表宽敞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3条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6条监督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爱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监督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损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保险。

第8条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总经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9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0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1条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安监处处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安监处处长是煤矿安全治理、监督、检查的要紧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监处处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治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及时向总经理提出设置安全治理部门、配备安监人员

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协助总经理督促检查各分管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保安、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安全治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第5条依照矿属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第6条制订本矿年度职业病防治打算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7条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档案和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8条组织对本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判教育和处罚。

第9条经常检查本矿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10条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监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第11条对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12条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采煤副总工程师职业卫生责任制

采煤副总工程师是采煤专业职业卫生治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煤专业职业卫生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采煤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取得资格证。采煤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职业卫生专门治理人员开展技职业卫生治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职业卫生治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职业卫生专门治理人员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职业卫生治理工作。

第2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

第3条协助职业卫生专门治理人员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职业卫生方案及打算进行审查,确保矿井职业卫生治理到位。

第4条监督、检查矿井职业卫生各顶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打算和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职业卫生专门治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必须尽职责,带头遵守和执行职业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7条采煤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采煤专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采煤专业职业卫生方面出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现象,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

直接责任。

第9条采煤专业职业卫生方面出现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觉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要紧责任。

第10条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职业卫生防治措施,采煤副总工程师应负要紧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在带队检查中发觉违犯职业卫生治理制度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煤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掘进副总工程师职业卫生责任制

掘进副总工程师是掘进专业职业卫生治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掘进专业职业卫生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掘进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取得资格证。掘进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职业卫生专门治理人员开展技职业卫生治理工作,提高煤矿掘进职业卫生治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职业卫生专门治理人员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职业卫生治理工作。

第2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

第3条协助职业卫生专门治理人员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职业卫生方案及打算进行审查,确保矿井职业卫生治理到位。

第4条监督、检查矿井职业卫生各顶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打算和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职业卫生专门治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必须尽职责,带头遵守和执行职业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7条掘进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掘进专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掘进专业职业卫生方面出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现象,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9条掘进专业职业卫生方面出现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觉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要紧责任。

第10条掘进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职业卫生防治措施,掘进副总工程师应负要紧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在带队检查中发觉违犯职业卫生治理制度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机电副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条认真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治理方案和运行操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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