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发字[199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凡属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以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并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一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等;一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审定,并坚持立项条件,择优选定项目。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九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协调,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以下统称省级农发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立项条件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坚持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控制宜农荒地开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力

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重视先进科学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突出抓好节水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并探索发展旱作农业的新路子。

第十一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项目,必须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立项条件:投入和产出比较效益高;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当地干部和群众有较高的开发积极性。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宜农荒地的开垦履行法定手续。按照规模开发的要求,单个项目年度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需在万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小于1000亩。

第十三条多种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以种植、养殖业为主,兼顾农副产品初加工等;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产品销售有保障;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项目辐射面广,能够带动农民显著增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单个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少于50万元;以省(区、市)为单位,每年原则安排30%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2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多种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农业科学技术政策的要求;以利用生物技术繁育动植物良种和节水灌溉为示范重点;每个项目至少要有两项高新技术,并与其他农业常规技术相配套;具有技术力量配备,有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按照规模化示范的要求,粮棉油等种植业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少于1万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得少于2万亩。

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当地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示范项目比较全面;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有内在要求和积极性。

第三章奖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五条坚持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中央财政在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配套投入(具体比例另行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及时到位。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逐年有所增长。农村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至少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向。以省(区、市)为单位,要分别将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多种经营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投放要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紧密结合,一般应用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的项目上,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确有经济效益的土地治理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具体管理办法,同中国农业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治理项目

1、新建、改建和加固总库容在1000万m3(含)以下水源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技术工、机械施工费用;新建、续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 (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输变电设备;支渠以下排灌道(5m3/s以下)开挖、疏浚的机械施工费用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灌设备。

2、引进繁育优良品种所需设施及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农业科学技术,包括技术培训、典型示范,购置小型仪器设备等;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业机具;修建田间机耕路、平整土地及改良土壤的机械施工费用。

3、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所需苗木,建设苗圃、改良草场所需种子和基础设施。

4、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建设期内应付利息的50%贴补。

(二)多种经营项目

1、经济林等基地购苗、引水设施和机械施工费用;大棚蔬菜基地的支架、薄膜、取暖及灌溉设施。

2、畜禽养殖场购种畜禽、土建、设备及必要的管理设施。

3、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的土建、设备及必要的管理设施。

4、科技含量较高项目的技术引进、推广费用。

(三)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

除上述使用范围外,重点用于高新科技成果的引进(不包括购买专利)、试验(中试)、示范,以及科技含量高的大棚和温室建设,必要的培训场所及科技人员临时住房的租金补助费。

(四)前期工作费

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财政投资额的2%提取,用于项目正式立项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帐核算。各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财务会计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具体比例另行规定。地方财政资金是否实行部分有偿投入及有偿投入所占比重,由地方参照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须由经正式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要根据已批准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并逐步推行报帐制。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要把有偿资金的偿还定期责任落实到债务人,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收回。回收的有

偿资金与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借、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把配套资金落实、资金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情况,作为追加或调减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前期准备

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列入投资计划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和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制定规划和建立项目库。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依据国家农业综合政策及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以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库(存入项目的主要内容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待投资可能时,再从中择优选项。

第二十五条提出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

(二)多种经营项目:资源条件;产品市场分析;建设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拟建规模;投资估算来源;效益预测及还款能力。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示范意义;建设地点、规模及主要示范技术;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项目建议书经省级农发办审查合格后,即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运行管护。

(二)多种经营项目:项目背景:资源条件和利用程度;建设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建设地(场)址、期限和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项目工艺流程图;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主导产品的销售预测和利锐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运行管护和还款计划。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示范意义;建设地点、示范规模、示范技术和示范方法、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优势,所提供的主体技术来源及先进程度;投资概算、硬件和软件投资所占比例、财政资金有偿无偿比例和筹资方案;效益分析及辐射带动面积;组织实施及运行管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并按职责划分,由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办分别予以批复。

第二十七条评估论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是对阶段性开发方案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项目经评估论证可行,方可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项目范围:

1、土地治理项目:新增开发区(县、市)项目;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

2、多种经营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其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对于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必须于项目拟实施年度的上一年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

第六章申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在统筹规划和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下达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办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存量资金控制指标的下达。国家农发办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项目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等情况的基础上,于项目实施年度的上一年提前半年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存量资金控制指标,各省(区、市)按政策规定划分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的投资额。中央农口部门项目的年度存量资金分省(区、市)控制指标,国家农发办会商中央农口部门后,也于上年年中下达(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

第三十一条增量资金控制指标的下达。每年新增加的中央财政资金确定后,国家农发办根据当年新增资金状况及各地资源条件、早报项目等情况拟订资金分配原则和基本方案,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定后,向有关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下达投资控制指标。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控制指标的下达。用于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同国家农发办集中掌握,不形成地方投资“基数”。国家农发办根据对申报项目的评审、评估情况,择优选定扶持项目,向有关省(区、市)下达投资控制指标。

第三十三条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是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由省级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发办审定。

第三十四条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

1、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两类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构成,分别用于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两类项目的投资比例及额度;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县、市数)变化情况,一般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主要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等。

2、多种经营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多种经营项目总数及类型,涉及的地(市)、县(市)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种、养、加项目投资所占比例,重点项目情况,预测效益目标和还款能力分析等。

3、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年度实施地点和规模、科技示范和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投资预算责任分工及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附件

1、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2、农业银行(经办行)对项目提供贷款的意向性意见;

3、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对开发区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原开发区每三年鉴定一次,新开发区于立项时鉴定);

4、中央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新开垦宜荒地的批准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批。省级农发办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汇总上报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尽快予以批复。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办联合编报,由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联合予以批复。

第三十六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开发县(市),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对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均须逐级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批。其他项目的调整或变更由省级农发办审批后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七章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各级农发办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

第四十条省级农发办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一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农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计划(包括存量和增量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四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民政部;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县(市)全面自验,地、省抽查验收,国家重点抽查验收。省级农发办验收合格后,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验收合格报告和抽查验收合格报告和抽查验收申请,国家农发办组织有关部门抽查验收。

国家农发办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采取三年一验收的办法。在省级农发办组织全面验收的基础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重点抽验县(市)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通过重点抽查验收检验整个项目建设情况。为搞好项目验收,省级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逐年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各级项目执行单位需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一)省级农发办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抽查验收报告和自验报告(含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2、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3、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4、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情况报告;

5、资金审计报告;

6、验收统计表(具体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二)项目县(市)还需提供的资料

1、开发区示意图,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竣工图;

2、项目区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账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3、各类项目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1、多种经营项目的财务报告;

2、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示范推广效果证明。

第四十五条国家农发办组织对竣工项目抽查验收后,要按验收标准对被验收项目作出综合评价。抽查验收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要酌量调减现有投资可不予追加投资。

第九章运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移交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要逐步建立经济自产立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

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对工程项目实行租赁、承包。

第四十八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视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十九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的耕地应依法进行保护,不得擅自征用或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征用,须依法报经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补偿用以开发同等面积土地所需的资金。

第十章组织管理

第五十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议定全国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审定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原则和基本方案,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一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具体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国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编制全国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审批各省(区、市)、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三)统一管理中央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编制中央财政奖金中长期规划、年度预决算,办理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拨款工作,管理到期回收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

(四)组织考察评估申报项目,验收竣工项目,检查在建项目执行情况;

(五)汇总分析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效益;

(六)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省级农发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工作;

(七)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调节会议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省级农发办的主要职责:拟订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拟订本地区、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批准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管理农发资金、工程质量,并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农发办要拟定地(市)、县(市)农发办的职责范围,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十三条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根据项目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用款与还款责任有机结合。要重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各级农发办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五十四条要通过开展各项考核评比活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逐步建立起奖惩竞争机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常用计量单位采用国家统

计局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五十六条国家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省级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94国农综合字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94财农综字第2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综宇[1995]141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90]国农综字第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以前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建设期内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

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 第四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单项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决定。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流程 土地治理项目 一、前期工作阶段: 总体规划:县级农发办事机构依据国家农发办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规划,以及本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业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前期准备:(一)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二)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筹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编制项目建议书:(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指导乡镇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二)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

建立项目库:(一)项目建议书经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委托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方可存入项目库。(二)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报想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报上级农发办事机构。(三)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扶持项目。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依据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议书,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底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依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须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质量。 评估审定:(一)省级或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对所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定或审查。(二)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抽查。(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或审查意见和项目实施考察结果,择优确定项目。(四)需国家农发办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前报送国家农发办。(五)项目评审应建立责任制,明确评估人员的职责。 二、申报批复阶段:

兰坪县农业局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兰坪县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县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项目资金主要指由中央、省、州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其它农业项目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和省级农业部门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主要目标是以农业项目为载体,全面推动我县农业装备现代化、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管理企业化、农业服务社会化、农产品流通市场化。通过扶持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业生产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规模,加快农业设施化生产步伐,提高农业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农业产业高效、优质、高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中央、省级转移支付支农项目、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局分配、实施、管理的农业项目、县财政局涉农整合分配的项目。

第五条县农业局项目办负责编制当年农业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内容和建设地点,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立项原则 第六条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原则: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规模;扶持创新、扶持增量、扶持品牌;项目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扶持办法。 第七条县农业项目资金扶持重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优势明显、特色鲜明、规模适度、效益显著,辐射范围广、带动功能强、增收效果好的项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模式创新。 第八条县级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科研、培训、服务机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农村家庭农场、农庄,农业生产大户等。 第九条农业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 1、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管理科室根据归口管理产业的发展规划及需要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市场生产主体按照市场需求实施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产量,提高产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 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 ( 市)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 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 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账,严禁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 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 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 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 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 牵头,局相关业务科 (室 )、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 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 (室) 、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 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 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 2 月、6 月、 9 月底前向地区农 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 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

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完整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二章编制说明 第三章施工组织及部署 第四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六章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八章工程进度与计划措施 第九章冬雨季施工措施 第十章资源配备计划 第十一章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第一章工程概况 工程简介 1、项目名称:岳池县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四标段) 2、四标段建设地点:九龙镇雁落坝村、白庙镇黄莲桥村。 3、计划工期:120个日历天 4、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规定的日期为准 5、质量要求:合格。 第二章编制说明 第一节编制依据 1、根据岳池县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四标段)施工招标文件及补遗通知、施工图。 2、现场踏堪的实际情况。 3、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 4、现行的施工和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关于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文件、图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5、我公司自身的技术力量、机械装备情况及各项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节编制范围及内容 1、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严格按照工程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质量策划后编制的。 2、我公司为能接到本工程的公开招标,倍感荣幸,但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所以在接到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后,公司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和图纸进行仔细认真的研究,反复阅看,召开了投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一年。做好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保持农民增收良好势头、有效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高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现代农业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工作要点是: 一、以粮食主产区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推进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力度”等要求,切实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稳步提高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继续坚持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中央财政资金分配要进一步向13个粮食主产省份倾斜,项目安排要进一步向13个粮食主产省份集中。各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省份要进一步集中资金,重点加大对本地区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粮食生产大县(市、农场)的扶持力度,支持其集中连片地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促进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二)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投入的比重,确保达到75%以上,重点加大对中低产田改造的投入。除少数生态建设任务较重的省(区、市)外,其他各省(区、市)安排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开工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农办〔2004〕48号)中对草原(场)建设的相关标准 在牧区实施的草原(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草地、天然草场改良、天然草场划区轮牧、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和畜牧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 一、综合标准 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天然草场成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人工草地在1000亩以上;人工草地覆盖度达到95%以上,亩产优质青干草达250kg以上;天然草场退化草地改良治理后,优良牧草占40%以上,牧草产量在原基础上提高30%以上,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沙化草地经治理后,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优良牧草占40%以上,亩产青干草达到150kg以上;天然草场划区轮牧,牧草产量增加20%以上,载畜量提高0.8倍以上;饲料基地亩产青贮饲料2500kg以上,精饲料200kg以上,多汁饲料3000kg以上;草籽繁育基地亩产草籽18kg以上。 二、水利措施 1、灌溉人工草地、饲料基地和草籽繁育基地,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采用节水灌溉方法与技术,灌溉人工草地灌溉保证率在50%以上,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2、天然草场改良,在有条件的地方建小塘坝、集雨工程等,以适时对退化及沙化草地实施灌溉。

3、划区轮牧区的牧道和饮水点设置合理,一般轮牧区采用固定和移动饮水方式,固定饮水点与放牧场适宜距离为1.5km左右。 三、草业措施 1、围栏。网围栏符合ZBB92001-003环扣式镀锌钢丝网围栏标准,围栏高度在1.1~1.3m;生物围栏采用密实种植,宽度l.5~2.0m;划区轮牧小区利用网围栏、太阳能、风能围栏或活动围栏进行分隔保护。 2、耕作。选择适宜的播期、播深和播量,精耕细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全、苗齐、苗壮。旱作人工草地原则上采用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3、良种。选择适合当地水土条件,抗旱、抗寒、抗逆性强、产量高、营养价值高的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品种,牧草种籽和饲料作物种籽的纯净度达到85%以上,发芽率达到95%以上。1000亩以上的草籽繁育基地,根据需要配置仓库、晒场和种子精选设备。 4、畜牧基础设施。标准化棚圈符合当地统一设计标准,砖木结构,建筑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5㎡计算,但不少于150㎡;配套活动场院面积按一个羊单位3㎡计算,但不少于600㎡;配套贮草棚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6㎡计算,但不少于180㎡平方米;青贮窖就地取材,坚固耐用,内壁光滑,防冻,不透气,青贮体积按一个羊单位0.1立方米计算,但不少于30立方米;药浴采用洗浴池和移动淋浴式,洗浴池坚固耐用,防冻,长度在15m以上。 5、牧业机械化。地势相对平坦的草场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小丘陵和沙丘作业实行机械和人工相结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六、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 第一节编制依据……………………………………………()第二节工程概况……………………………………………()第三节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第四节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配置…………………………()第五节主要施工机械配置计划与劳动力计划……………()第六节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第七节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第八节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第九节施工总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第十节环境保护技术组织措施…………………………()第十一节其它新工艺、新技术……………………………()

第一节编制依据 一、编制依据 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图纸。 二、编制原则 1、把本工程作为一个形象工程来对待,在组织、资源等方面予以特殊保证; 2、一切为实现项目总目标,满足业主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提出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提出的要求。 3、积极配合业主,主动直辖市与设计、监理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对施工过程实施全方位的动态控制。 三、编制深度 本施工组织是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和现场调查的有关资料所编制的初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及总体布置等起指导性作用。开工前,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节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机井工程,机井通电30眼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要求:60日历天 第三节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 1、主要施工方案、方法 (一)、指导思想 (1)充分发挥本单位技术和管理优势,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人员配备原则:以“管理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能吃苦耐劳,服从领导”为条件,本着“一人多能,精干高效”的原则。 (3)技术方案制定:做到全面可靠,实用易行、科学合理。 (4)施工机具配备:根据现场条件和工期需要,合理经济配备。 (二)、主要施工流程 施工流程施工准备—机械安装—钻孔—扩孔—井管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提要 1、项目名称 2、建设性质:指新建或改扩建 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 4、建设地点、规模、期限及建设内容 5、项目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6、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 7、资金筹措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简要说明项目达产年的产量和销售收入,项目经济效益计算期内 的新增产量、年平均销售收入、总成本、利润、税收、投资利润率、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 值、静态投资回收期。 9、目辐射范围及带动能力重点说明项目的辐射区域,带动农户数量,基地规模,农民 人均纯收入增长量,增加就业人数。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包括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方针 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关于扶持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关政策,项目所在省、地、县的农业中长 期发展规划,项目所在省农发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定意见等。 三、综合评价和论证结论: 1、综合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环境评价等。 2、论证结论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背景:阐述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主要依据,如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行业规 划、投资方向、市场因素,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决定等。 二、项目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主导产业结构、布局,基地建设规模和龙头企业分 布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目的意义:分析阐述项目建设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 构,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提高农业科技含 量,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企业效益等方面产生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建设条件 一、项目区概况 1、地理位置及区域范围 2、自然资源状况:包括水文、气象、土壤、河流水系等。 3、社会经济状况:包括耕地面积,农村人口及农业劳动力,项目所在县产业结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 入情况等。 4、项目关联产业的发展现状:产前、产中、产后的发展现状 5、项目建设地点选择 二、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 1、政策环境 2、资源优势 3、市场优势 4、科技开发能力 5、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交通、运输、通讯、能源及市场建设状况等。 三、主要障碍因素及解决方案 第四章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应用制度。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第八条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具体方式。 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期限。 第九条对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第十三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应自动停止。如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抄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抄送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肃州区清水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项目概要 1.1 项目背景: 清水镇地处酒泉市肃州区“东大门”,属沿山冷凉灌区,具有明显的区位经济优势。近年来,该镇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强化基础,挖优势、抓重点,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初步形成了以粮食制种和洋葱为主的经济区域,种植业的整体效益有了较大提高,但与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标准农田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的有关政策,镇上决定通过积极争取实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进一步有效改善农业基础条件,优化土地资源,做强做大农业产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保持全镇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项目范围、规模、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在清水镇西湾村,建设面积5000亩。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农业措施、林业措施和科技推广措施等四个方面。 1.3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开发区建设规模为5000亩,按照每亩490元计算,总投资245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投资110万元;省、市、区财政

配套资金55万元,其中:省财政配套44万元,市财政配套2万元,区财政配套9万元;农户自筹资金80万元(其中:现金和实物折资24万元,农户投工投劳折资56万元,折工日2.8万个)。 1.4 项目建设效益 通过中低产田改造的建设和实施,可有效改善项目区灌溉面积5000亩,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有效缓解旱情;新增农田防护林300亩,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5000亩;完善服务体系2个;调整增加经济作物1500亩,亩均可增加经济收入200元以上;项目区新增种植业总产值95万元,农民增加纯收入总额达到49万元;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广大群众的科技素质和种植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1.5 组织领导和管理 为了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领导和管理,镇上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建设任务的安排部署和协调工作。同时,与中寨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建设任务、技术服务、工程进度等列入目标责任书考核,固定专人负责,认真落实项目工程招标制和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对开发资金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 第二章项目区自然概况 2.1 自然概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部署,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任务,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两个聚焦”的原则,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机制和管理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完善风险防控和反腐倡廉工作机制,优化干部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 一、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 党的十八大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2013年“三农”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国财政会议指出:继续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创新完善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农业合作化、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国家农业综合开

发联席会议明确,要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体,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两翼,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水平和效益。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这一中心,以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线,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打基础;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建平台。继续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主导优势,充分体现中央财政集中财力办大事和农业综合开发抓推进的导向作用;继续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特色优势,充分体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相衔接,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相统一,国家引领和地方发力相呼应的联动作用;继续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规模化优势,充分体现综合性开发、示范性辐射、区域性带动作用。创新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在优化结构,理顺关系,集中开发等方面做适度调整;创新项目规划管理方式,变当年计划立项当年实施开发为定期规划立项实施滚动开发,改进项目评审和绩效监管方式;创新现代管理模式,实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创新机构运转方式,使农发机构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做好基础建设、制度建设、效绩建设、功能建设、队伍建设五方面工作。 按照这个思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进一步实现三个转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各省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对本省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和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各省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等有关资料; (五)审计报告及意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国家农发办通过审核各省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二)各省应参考本办法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3)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并按照不低于本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随机选择开发县进行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优先选择投资额较大的土地治理项目。 第七条各省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 工作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情况; (二)省级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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