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

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为保证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地税、保监(协)部门反映,各级地税、保监(协)部门应积极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或超越本身权限的,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反映。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2015年12月14日

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

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要求,强化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确保系统上线后平稳运行,经贵州省地税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共同协商,现就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过程中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跨年提前续保问题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按照现行保险行业业务要求,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90日购买交强险,由此导致部分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为此,保险机构按如下方式处理:如果车辆当年已经完税,则系统显示“已完税”,可以打印保单,但无法缴纳次年车船税,需要客户于次年同期续保时再行完税或于次年自行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缴纳;如果车辆当年未完税,系统自动弹出当年应纳税额,待客户缴纳后方可打印保单。对于偷逃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将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

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等情况,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

二、车船税退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的,可以分两种方式进行退税:1.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未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件1,下同)明细数据的,由保险公司按退税程序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汇入申请退税的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再将税款退还给纳税人。2. 保险公司解缴税款时已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明细数据的,纳税人按退税程序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保险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对税务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

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解缴手续。为方便纳税人和提高退税效率,各地保险机构应于解缴车船税款时按要求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三、交强险保单中车船税项目填写问题

(一)需纳税人提供减免税证明车辆

1.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辆。

2.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

3.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将减免税证明号码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系统,依据证明办理减免税,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查。纳税人未提供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交强险时按照《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

法》规定的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二)不需纳税人提供减免税证明车辆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对于有车牌号的车辆,由系统自动识别,保险机构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车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保险机构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252001。

2.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对于有车牌号的车辆,由系统自动识别,保险机构无须录入免税凭证代码;车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保险机构须统一录入免税凭证代码252002。

3.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其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03。

4.临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04。

5.依法不需要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辆,免税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05。

6.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节约能源免税凭证统一为252006;使用新能源汽车免税凭证统一为252007。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需查验减免税证明,按照规定录入相应的减免税凭证代码和主管地税机关名称。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上线后,保险机构和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系统自动化处理能力,尽快在车险信息系统和税源监控平台中导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型目录,以实现保险机构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时实现系统自动校验功能,而无需手工录入及查验。

(三)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

1.拖拉机。拖拉机是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

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其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13。

2.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其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14。

3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的车辆。其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15。

4.商品车。所谓商品车就是指企业已经投产的车型,其安全指数符合要求,可以在汽车市场任意销售但未销售,如刚出厂的车辆、在售状态的车辆,均属于商品车。其凭证代码统一为252016。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查验核实后,不征车船税,填写《不征收车船税明细表》(附件3)并在解缴车船税时报主管地税机关,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案,并录入相应的凭证代码和主管地税机关名称。

(四)贵州省车险信息平台、税源监控平台、地税征管系统三方对接数据积累满一年后,存量车业务可依据系统提供的往年减免税和缴税信息自动校验。若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未记录纳税人上年度完税信息及减免税信息且纳税人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税凭证及减免税凭证的,保险机构根据平台返回代收上年度的未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代收本年度车船税。

车船税联网征收应尽快实现全部车辆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全覆盖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也不需要保留完税凭证证明的复印件。

(五)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减免车船税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保险机构在解缴车船税时应同时报《减免车船税明细表》(附件2)。擅自减免及执行错误的,保险机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异地车辆在省内投保问题

省内保险机构对异地车辆在省内投保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除免税和已缴纳了车船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的机动车外,凡在本省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机

动车辆,纳税人均应依照我省的规定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对于已经完税的异地投保车辆,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异地完税凭证,并按照异地完税凭证及开具税务机关名称填写交强险保单。保险机构不负责判断完税凭证真伪,但应当将该异地完税凭证清晰复印件备查。

保险机构对不能出示完税凭证的车辆,均按照本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征收车船税。

五、保险公司数据录入规范性问题

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发动机排气量、整备质量、纳税类型、减免税凭证号、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编码等关键字段信息录入系统中,以免造成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后台税收征管资料登记显示异常信息。

对由于保险公司填写不规范造成的异常数据,由系统自动返回给保险公司自行处理。

六、部分特殊车型的认定及技术参数确定问题

(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具体认定以《交强险车辆种类代码》为准。

(二)某些特殊车辆(如救护车)以及某些牵引车、挂车、部分特殊或老旧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或者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中没有记载车辆的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产品目录数据库》查询该车辆型号对应的车辆类型和排气量或整备质量信息;

2.按照《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车辆状况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机动车应税信息核定表》(附件4)核定计税标准。

七、纳税争议问题

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纳税人拒绝的,保险机构须在《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附件5)上填列拒缴车船税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要求拒缴人注明拒缴原因后签字确认。纳税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经办人签字注明拒缴原因,并将拒缴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报告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保险机构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代收车船税款时,应将上月产生的《报告单》原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税款后向保险机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诉,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纳车船税税款金额,并书面通知保险机构据以代收税款。

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业务流程,保险公司将车辆数据通过车险平台传送给地税平台进行税额计算后再将结果回传保险公司。如果纳税人对税额有异议,可以选择拒缴,系统记录车船税未缴情况,但根据“见税出单”的原则,系统不能打印保单,纳税人需携带车辆合格证或车辆登记证书等到主管地税机关对车辆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缴纳车船税后,才可打印保单。

附件1

《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保险机构)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河北车船税新标

燕赵晚报讯:日前,车船税河北省的“省标”正式出台。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新的《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将从明日,也就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乘用车车船税计税标准将按车辆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年税额从最低300元到最高4500元不等,相差37.5倍之多。 新规车船税省标出台 按排气量分七档计征 记者昨日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乘用车车船税计税标准将按车辆排气量大小分7档计征,年税额从120元到4500元,相差37.5倍之多。 河北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与2007年版《实施办法》相比,新版办法在总体税负不增加的前提下,对税负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即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排气量愈小则税负愈低,排气量愈大则税负愈高;另外,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降低了货车和挂车的税额标准;同时还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予以免征优惠。 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获悉,目前执行的旧版河北省车船税是对载客汽车按车型分为四档年税额标准:大型车540元,中型车516元,小型车480元,微型车300元。以微型车为例,现行的年税额为300元,而新版中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年税额为120元,优惠了180元;另外,中型车新税额也比现行税额优惠了,排气量1.6升的汽车此前缴税480元,现在仅需缴300元,减少了180元。 记者对比发现,与国家规定的车船税税额幅度区间相比,河北省的税率也体现出节能减排的“意味”,小排量车税额相对偏低,大排量车税额标准选择了择中额度,更体现了惠民原则。相关人士透露,河北省税额是按照全省整体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人均收入和车辆消费情况,综合周边经济发展情况相当省份的收入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 一次性缴纳 新版车船税上岗后,机动车该如何纳税?缴纳时间有何规定?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怎么缴纳车船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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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标 签】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办法(暂行) 【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黔地税发﹝2009﹞118号 【发文日期】2009-10-30 【实施时间】2009-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主送: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局2009年8月7日第二次局务会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炭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纳税人),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煤炭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代征人),依法负有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煤炭行业地方税收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基础,科技手段为依托,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并存,直接征收与委托代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四条 煤炭行业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于证照齐全的,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煤炭行业纳税人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五条 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煤炭税收征管档案,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开业及关、停、并、转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建帐建制,要求煤炭企业如实申报,对已建帐企业和新建帐企业,要认真检查其账簿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严格规范企业账簿管理,确保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或者聘请有会计资格的人员代为建账。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煤炭行业纳税人、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的以下税费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同时通知其按期申报。 (一)主体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 (二)扣缴税种:个人所得税等。 (三)根据本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代征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购销合同乙方印花税等。 (四)对发生转让煤矿股权、售卖煤矿行为的煤炭行业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对其增加鉴定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第五章 税源管理 第九条 煤炭行业纳税人必须按月全面反映煤炭的产、销、存情况,根据煤炭品种完整、详细地记录每日各班次的煤炭开采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和工资支付情况,月终汇总后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煤炭行业地方税收纳入自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找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征管措施和手段,强化申报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以科技手段为依托,推行安装产量远程监控设备,加强对煤炭企业的产量测定和税源监控。即在煤炭生产企业矿井出煤口、煤仓售煤处、煤炭传送带等处安装远程产(销)量实时电子监控系统,将煤车出井重量或电子台秤过磅数量实时自动称重,传输进主控机并进行自动统计,确定煤矿产销量,实现监控产量、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管住税源的目的。 第十二条 对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条件暂不成熟的地方,可委托政府设置的验票站,对过往运煤车辆查验运煤凭证,并将销售方、收货方、完税证号、煤种、数量、售价、承运人及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8]4号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 (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减免规定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五、检验检测人员外出检验、其交通费、旅差费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如检验出车,按照出车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检验检测人员按与受检单位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由于受检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检验工作,其误工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检验检测人员凡再井下、地下、高空、高温、辐射以及进入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工作场所检验时,可以从检验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费用给予检验人员补贴,用于支付检验安全责任风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模板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 施细则

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药品GMP) 认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家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局”) 药品安全监管处主管全省国家授权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并在国家局进行检查时指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 负责设立贵州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州、地局”) 负责省级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贵州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以下简称”审评认证中心”) 承办省级药品GMP认证具体工作。 第三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 应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 按照规定向药品安全监管处申请药品GMP认证。对于属国家级认证的申请, 药品安全监管处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初审报国家局; 对于属省级认证的申请, 药品安全监管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 生产线) 或需增加认证范围的, 按本细则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 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附电子文档, 见附件3) , 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式叁份) :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 部门负责人)。 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 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五、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品种表及药品质量标准。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费计算办法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费 计算办法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遵循“收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216号)、《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226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关于禁止在发包和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黔建设通〔2001〕132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108号),特制定此办法,具体如下: 一、勘察、设计合同如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签订,视为正常收费,则按黔价房调〔2001〕216号文第二条计算收费。 二、勘察、设计合同如没有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签订,视为非正常收费,则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重新计算勘察设计费用。

(一)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2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 基本价格。 岩土工程勘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 项目 计费 单位收费基价(元) 勘 探 项 目 深度D(m)ⅠⅡⅢⅣⅤⅥ 钻孔D≤10 m 4671117207301382 105889147259377477 2069107176311452573 3082127209368536680 4098151249439639809 50109168277489711901 601211873075427891000 801322043355928621092 D>100每增加20m,按前一档收费基价承以1.2的附加调整系数。

“互联网+税务”工作思路及实施方案

“互联网+税务”工作思路及实施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战略部署,紧跟时代新步伐,把握发展新机遇,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引入云计算技术,发挥大数据优势,推进物联网应用,始终重视纳税服务,不断激发管理活力,拓展税收服务新领域,打造便捷办税新品牌,建设电子税务新生态,引领税收工作新变革,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地依托“互联网+”力量,为税收改革发展奠定稳固坚实基础,为税收现代化注入恒久动力,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提供强劲支撑。 一“互联网+税务”工作思路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满足纳税人和税收管理不断增长的互联网应用需求,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紧扣互联网发展特点,挖掘互联网与税收工作融合发展潜力,重点推进“互联网+税务”。 (一)社会协作 1.互联网+众包互助 以税务机关主导,纳税人自我管理、志愿互助的理念,引入互联网众包协作模式,建立交流平台,调动纳税人积极性,鼓励纳税人相互解答涉税问题,将纳税人发展为“大众导税员”。充分发挥第三方公共社交平台作用,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用户基数大、使用快捷等特点,设立特定用户群,税务人员管理,纳税人

相互交流,形成良好的办税咨询互助机制。 2.互联网+创意空间 通过网站、主流社交工具等途径,建立面向纳税人、税务人、社会公众的创意空间,征集运用互联网改进税收工作的创新项目和创意点子,博采众长,营造开放包容的环境。借势用户创新、大众创新、开放创新的大潮,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税务”的热情,降低创新成果转化门槛,形成协作共创的良好生态。 3.互联网+应用广场 建设纳税人软件应用广场,开辟官方软件发布渠道,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建立统一审核和发布制度,兼容并蓄,为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会力量开发的纳税人软件提供发布途径和展示平台。促进各地区应用软件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开发建设,提升互联网税务应用整体水平。 开发便民办税工具箱,统一纳税人办税登录入口,通过网上办税导航工具,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准确、清晰的办税指引。开发和推广报表生成、在线申报、税款计算等办税工具,与税收政策调整同步升级和发布。 (二)办税服务 4.互联网+在线受理 适应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实现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对自身基础信息的查询、更新和管理,网

2车船税及交强险基础费率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家庭自用汽车 6座以下6座以上----------------- ------------ --------- 950 1100 ----------------- ------------ --------- 非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座以上--------- 企业1000 1130 1220 1270 --------- 党政机关、 事业团体950 1070 1140 1320 --------- 营业客车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36座36座以上出租、租赁1800 2360 2400 2560 3530 城市公交------------ 2250 2520 3020 3140 公路客运------------ 2350 2620 3420 4690 非营业货车 2吨以下2-5吨5-10吨10吨以上--------- 1200 1470 1650 2220 --------- 营业货车 2吨以下2-5吨5-10吨10吨以上--------- 1850 3070 3450 4480 --------- 特种车 特种车型一特种车型二特种车型三特种车型四--------- 3710 2430 1080 3980 --------- 摩托车 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 80 120 400 ------------ --------- 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 14.7KW及以下 兼用型拖拉机14.7KW 以上 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 以下 运输型拖拉机 14.7KW以上--------- 60 90 400 560 ---------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管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对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区、特区、市)质量技术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充装介质相应的立项、布点、选址,以及符合设计、建设、防雷电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验收意见;

(三)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安全设施(包括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堵漏装置等),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气瓶; (四)具有与开展充装相适应的持证管理人员、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充装人员,且持证人员不得在外单位兼职; (五)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 (六)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瓶5000只,溶解乙炔气瓶2000只,永久气体气瓶2000只,液化气体气瓶500只; (七)申请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并有独立的残液罐; (八)建立有气瓶电子档案及气瓶技术档案。 第六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 (二)工商营业执照(新取证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根据车辆、船泊的种类,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来计算,对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辆、船泊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需要征收年船税的车辆包括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做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和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非机动车辆。需要征收车船税的船泊是指依靠燃油等能源作为动力的机动船泊和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非机动船泊。 》》》车险直通车,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 车船税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在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因此每个地方的车船税税收标准并非统一。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黑龙江省制定了车船税实施办法,制定了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下面就给大家来介绍下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的具体内容细则。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内规定的车辆、船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需依照黑龙江省制定下发的黑龙江车船税实施办法缴纳车船税。年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全年的税额,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车船税税款的,将按照规定加收其滞纳金。

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对应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明细如下: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按照发动机汽缸溶量即排气量分档,排气量在升(含)以下的,每年车船税额24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42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48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9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18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每年车船税税额3000元;排气量在升以上的,每年车船税税额为45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商用中型客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900元;核定载客人数20人及以上的商用大型客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1020元。商务型货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96元; 挂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48元,即按照商用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它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每年车船税税为整备质量每吨96元;摩托车每年车船税税额为36元。 以上为黑龙江车船税新标准关于车辆的税额明细,下面则是船泊的税额明细:

贵州省定额编制补充说明

关于执行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补充规定的报告 贵州省交通厅: 为在我省公路建设中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我站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现请厅批准施行。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八年九月三日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原则,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

(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定额》和《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二概、预算均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二、执行时间和要求 (一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含调整概算编制均应执行《编制办法》和《定额》。 (二2008年7月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且已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执行原编制办法和原定额。 三、人工费 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48.07元/工日执行。 今后将根据我省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发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四、材料费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2017车船税征收新规范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a18191998.html, 2017车船税征收新规范 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因此对于车船税的具体征收数额并不统一,不过都是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的。以下是赢了网小编收集到的几个重要城市的征收标准,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车船税税额标准 税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每辆18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360元 1.6升以上至 2.0升(含)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720元

2.5升以上至 3.0升(含)1800元 3.0升以上至 4.0升(含)3000元 4.0升以上的4500元 商用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20人每辆60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480元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96元包括半挂牵引、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车等 挂车48元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96元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96元 摩托车每辆36元

据统计,按照新的税额标准,从2012年起,全省摩托车和47%的乘用车车船税每年可减少60元;全省挂车车船税每顿可减少48元;大大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新的标准加大了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享受四年免征收车船税优惠。 天津市车船税税额标准 税目计税单位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每辆27000% 1.0升以上至1.6升(含)39000% 1.6升以上至 2.0升(含)45000% 2.0升以上至2.5升90000% 2.5升以上至 3.0升180000% 3.0升以上至 4.0升300000%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船舶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十条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单位名称,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车船税纳税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我省车船税纳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外省籍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凡不能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应按《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征收范围为: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

舶,以及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船舶。 (一)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二)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载运乘客的汽车,包括电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三)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四)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六)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 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煤矿采选业除外)的认可,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承担。 第二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文件; (二)申请单位认真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六)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九)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十)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十一)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从省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有关基本要求(附录2)。 第三条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省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窗口,省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出具《贵州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安监局受理回执》(附录3)。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理由。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4),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一份连同申请材料交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专家组。 不符合要求的,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5),通知书应当写明不予技术评审的原因。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 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职业卫生专家库有关专家组成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技术评审工作。

《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必须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计税吨位的计算方法: (一)车辆自重吨位尾数在0 5吨以下(含0 5吨)的,按照0 5吨计算,超过0 5吨的,按照1吨计算; (二)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 5吨以下(含0 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 5吨的,按照 1吨计算; (三)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四)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第六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在我省范围内的外国领事馆和国际组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七条对农村客运车船和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 (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 第八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环节扣缴税款的车辆,其纳税地点为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在地。 第九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费计算办法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 费计算办法 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遵循“收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216号)、《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226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关于禁止在发包和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黔建设通〔2001〕132号)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108号),特制定此办法,具体如下: 一、勘察、设计合同如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签订,视为正常收费,则按黔价房调〔2001〕216号文第二条计算收费。 二、勘察、设计合同如没有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签订,视为非正常收费,则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重新计算勘察设计费用。 (一)岩土工程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2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岩土工程勘探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 岩石坚硬程度等级的定性分类

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具体工作量可在送审的勘察报告上查阅。 (二)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备注 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统筹管 理、协调、指导全区的安全 生产工作;研究、分析全区 安全生产现状,确定安全生 产工作中心任务。 坚持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各科(队、所)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的情况。 各科(队、所) 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 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作业场所职业卫 生安全监督管理 所 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 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贯彻执行。 监管一、二科、 烟花爆竹科 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监管四科 负责研究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起草我区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协调科 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科、办公室 研究、分析全区安全生产现状,确定安全生产工作中心任务。 2 组织对重点企业和重大事故 隐患进行调查和评估。 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察和监控,督促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办 受理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季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区范围内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办、监察大 队 3 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参与 重大整改建设项目的设计审 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对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科(队、所)

查和竣工验收。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所 4 组织对重特大事故的现场勘 查。调查分析。 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 应急办、监察大 队 参与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煤办 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察大队 牵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察大队 5 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安全生产 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监察大队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开展监察 执法。 监察大队 6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活动。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布全区安全 生产情况。 协调办、办公室、 法规科 7 负责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负责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厂(矿)长和主要经营者等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 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安康培训中心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对乡镇级区直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指 导行业部门安全培训 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 作业场所职业卫 生安全监督管理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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