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审批表

人防易地建设审批表
人防易地建设审批表

附件2

(1)设计条件审批阶段申请书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

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

防[ ]设审字第()号

申请单位(盖章):XXXXXXXXXX公司

申请时间: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申报须知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城市(含县城)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

按2、3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修建。

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填写要求:

1.多层建筑指层数为10层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指层数为10层(含)以上的建筑。若底层为2.2米高以上的架空层也应计算层数,请填写具体的栋号。

2.建设单位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建设人防地下室的具体要求,如项目是否分期建设,各期防空地下室拟分布在第几栋集中建设;是否部分项目(要求注明具体栋号)建设防空地下室,部分项目(要求注明具体栋号)缴纳易地建设费等。

项目分多期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原则上应在本期就地修建,不得放在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后期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十八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与下表同页

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定表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写)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编号:. 防[ ]易审字第()号

(2)防护设计审查申请书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

防护设计审查表

防[ ]建审字第()号

申请人(签章):XXXXXXXXXX公司申请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与上表同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审批表编号:防[ ]易审字第()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编号:防[ ]减免审字第()号

与上表同页

人防异地建设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二○○四年九月二日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 2008年8月18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二)按规定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人防部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和面积都在逐年增多,有效提升了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实现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也为人防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平台和载体。但是在开展结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县市层面由于结建工作开展相对较晚,还存在着不少不够规范、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正确对待,认真加以解决,将影响基层人防事业的发展,影响基层人防部门的形象。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建设单位对结建防空地下室有畏难情绪和逃避思想。一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增加的成本会超过缴纳易地建设费。比如,某开发项目本身设计要建地下停车场,但是开发商认为如果把地下停车场按照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标准建设,增加的成本会超过所需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他们会想方设法要求不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再比如,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项目,本身项目资金就难以筹措,从节约资金出发,一般也很少考虑结建人防工程。二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程序繁琐,会影响项目建设周期,从而增加财务成本。主要是建设单位相关

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等程序,又怕麻烦,不愿意到人防部门来咨询了解。三是担心不熟悉防空地下室建设施工规范、技术标准,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难以通过验收,影响整个项目竣工使用。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很多没有人防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加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难以真正做到平行检查和旁站监理,导致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种种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问题最终会影响工程的验收。四是担心防空地下室建成后会产生各种权属纠纷。结建防空地下室在产权归属方面,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五是担心防空地下室使用效率不高。防空地下室相对普通地下车库,由于防护抗力和密闭要求,增加了不少设施设备和设备用房,导致地下室空间不规整,不仅会减少平时使用面积,而且使用起来也不方便。 2、基层人防主管部门本身工作人员就少,特别是专业人员更缺乏,导致业务不精、政策把握不准。人防结建工作涉及的知识既广泛又专业,而基层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不是专业出身,要想全面准确掌握这些知识,对他们来说有很大难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更难以准确把握。例如,涉及基础埋深、地质结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问题,非专业人员即使到现场查看,有时也难以发现问题。

重庆市物价局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

结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

结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作为房屋建筑附属用房,供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使用,战时可转换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下面积是否超出地上建筑投影面积不作为界定单建式和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依据。 人防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1概述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琼价费管 号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琼价费管[2010]3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琼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含住宅小区)、城市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居民住宅楼和翻新住宅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住宅小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他市、县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2200元/m2; (二)文昌市、琼海市、儋州市、东方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其他市、县收费标准为1600元/m2。 三、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的界定

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的界定 结建人防工程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关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开发商所有说”。理由有三:一是根据《防空法》第5条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立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开发商直接投资建设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开发商理所当然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二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三是部分省、市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归投资建设者所有,如:湖南、厦门、河北、苏州、上海等地。因此,作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所有权由开发商享有,并有权依法对外出售结建人防工程。 第二种观点是“业主所有说”。理由是:尽管开发商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原始投资者,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造价纳入开发总成本,因而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便不再是投资者,业主因取得房屋所有权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共有权而成为投资者。《物权法》施行后,全国各地暂无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归业主共有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是“国家所有说”.理由是:1998年3月19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第12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按实务形态划分:(一)各类已建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结合城市新建小区和危房改造修建,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2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等”;《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作为国防资产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同时,部分地方城市亦明确规定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宜通过立法确定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首先,结建人防工程不宜界定为开发商所有。理由如下:其一,开发商享有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目前,调整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均未规定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的问题,只是规定了平、战管理、结合使用的关系问题。且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上述《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均不具有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人防易地建设审批表

附件2 (1)设计条件审批阶段申请书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 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 防[ ]设审字第()号 申请单位(盖章):XXXXXXXXXX公司 申请时间: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申报须知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城市(含县城)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2、3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修建。 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填写要求: 1.多层建筑指层数为10层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指层数为10层(含)以上的建筑。若底层为2.2米高以上的架空层也应计算层数,请填写具体的栋号。 2.建设单位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建设人防地下室的具体要求,如项目是否分期建设,各期防空地下室拟分布在第几栋集中建设;是否部分项目(要求注明具体栋号)建设防空地下室,部分项目(要求注明具体栋号)缴纳易地建设费等。 项目分多期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原则上应在本期就地修建,不得放在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后期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十八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

广东省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照职责分工,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强化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机制的作用,结合实际,细化有关政策,制定务实管用的措施,推动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人防办履行省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职责,监督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等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各地开展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许可。 各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等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职责划定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内容。 第八条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

关于加强县级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县级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是人防部门筹措工程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人防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如何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工作做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更好地满足国防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县两年以来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工作实践,以及通过了解兄弟县(市、区)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一些经验,对县级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提出几点思考。 一、主要做法 郁南作为一个粤西山区县,从2005年9月1日以来开始实施在县城规划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促进了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不但筹措了人防建设资金,而且加快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步伐。我县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开局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负担”。依法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是贯彻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各级地方政府和人防部门职责所在。县委、县政府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和重视,2005年12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单独设置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时,县政府依据《人防法》、省、市关于实施《人防法》办法,研究、制订了《郁南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出台了人防易地建设审批范围、审批程序、收费标准,按照规划部门核实的建筑面积依照政策规定进行征收、把关。分管人防工作县领导和主要领导对人防费能严格做到依法依规审批,从未出现过随意减免征收。通过这些措施极大地避免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逃缴、漏缴、少缴行为,确保我县人防易地建设征收足额入库。 二是规范审批程序,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足额征收。加大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三项审批制度,对7000平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办理易地建设的由县人防办审批,对7000平方以上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大型建筑项目报送市人防办审批,对符合人防法规定予以减免征收的由县政府分管人防工作领导审批。收费过程中碰到的政策性问题,县人防办及时与县政府领导和市人防办进行请示汇报,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提出合理意见,取得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减、缓、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从而为依法征收易地建设费和促进建设单位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是人防法律法规宣传到位,为征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005年9月1日起我县开始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时,我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在县城规划区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办理易地建设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每平方米10元征收。县人防办一方面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审核和把关,另一方面着力做好对重点对象的人防政策性收费宣传工作。县人防办编印2000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文件选编》送县领导、机关部门、建设单位传阅,并通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发放人民防空知识问答。结合每年防空警报试鸣的契机,开展一系列的人民防空宣传,逐步树立了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忧患意识,使广大公民群

人防易地建设申请书_申请书.doc

人防易地建设申请书_申请书 《人防易地建设申请书》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有用就收藏了,篇一新建防空易地填写说明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填写说明 1、“建设单位”立项批复相对的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单位全称。 2、“名称”由发改委及规划土地部门确认的工程项目名称。 3、“工程地址”工程所在详细地址。 4、“联系人、电话”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的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5、“所属区域”工程所在的区或县以及街道、社区的名称。 6、“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经人防办核定应配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 7、“居住总人数”经批准规划中确定的居住人口总数。 8、“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建设单位申请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9、“地面建筑总面积”经批准规划中确定的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新建民用建筑主要参数”按表中的分类填写合计数(另附每栋单体面积清单)。 11、“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原因”(1)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 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的标准;(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3)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4)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5)其他原因。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篇二人防易地建设申请表 ( )长防申报字号 长沙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易地项目名称报建单位填报时间建设 年报(章) 月日 表 申 工程概况 市人防办审批意见 篇三关于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报告 关于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报告 XXX人防办公室 我单位投资新建的宜州XXXX·项目位于XX市龙溪路与南山路西北交角,取得了市发改委的新建宜州XXXX项目核准的批复(宜发改项目【2014】51号),X州泰宏·项目设计中X#楼建筑面积为2201421㎡、X#楼建筑面积为1277116㎡、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2666㎡,现向贵办申请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办理。 XXXXXXXX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人防发〔2012〕31号 各盟市、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旗县支行: 为适应全区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27号)精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各盟市(旗县)依法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呼和浩特市按照15%、其他盟市(旗县)按照10%的比例上缴自治区国库,其余部分缴入同级国库。 二、缴入各级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支出; (二)各类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支出,人口疏散基地和疏散地域建设、维护支出;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和维护支出; (四)组织指挥基本业务支出、宣传教育基本业务支出、通信业务支出、本地区人民防空演练等支出;

(五)人民防空准军事化建设、业务训练支出;(六)人防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支出等。 三、各级财政、人防、银行要切实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情况的对账工作,各级人防部门每月与财政部门和国库进行对账,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和账务一致,并严格按规定比例上缴,不得隐瞒收入或截留和挪用。自治区财政厅、人防办将对各盟市收缴国库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少上缴自治区易地建设费的盟市(旗县),自治区将组织专项督查,并责成其进行纠正、 全额补缴。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上缴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2年7月18日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

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渝价[2007]654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 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 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却国人民防空法》 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 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司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 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 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赔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4、一、三、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对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应造当减免易地建硬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一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知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知识 1 定义: 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是指在一个城市内,根据国家对不同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确定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总体规模、布局、主要建设项目、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方案以及规划的实施步骤和措施的综合部署,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依据。 2 性质 2.1人防工程规划是与城市总体规划配套的专业性规划,通常是城市防灾规划的一个重要部分。经批准后,它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个法规性文件。 2.2人防工程是落实城市防空袭预案的一个重要文件。防空袭预案中有关工程保障的要求,通过贯彻、执行人防工程规划而得以实现。 3政策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3.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3.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指导原则,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 3.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3.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指导原则,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3.4省人防办、省建设厅,河北省县(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4.编制意义 4.1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了城市在规划期内的人防工程发展水平、建设重点、布局和步骤,是搞好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功能的主要保证; 4.2人防工程规划可以保证人防工程建设有重点、有序、合理发展,避免随意性、不均衡性,减少浪费,提高工程利用率; 4.3人防工程规划可以保证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特别是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保持协调一致,对城市建设和人防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5.编制的技术依据 5.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 人防工程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的,它必须体现总体规划对人防建设的要求;同时,人防工程规划也是在总体规划所规定的城市发展的背景下展开工作的,它离不开总体规划中所提供的城市的有关资料。从城市总体规划中可以了解城市当前及规划期内多方面的情况。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作者:admin????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83????更新时间:2007-12-18????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

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

结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地人防工程,平时作为房屋建筑附属用房,供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使用,战时可转换用于防空地地下室,地下面积是否超出地上建筑投影面积不作为界定单建式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地依据. 人防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地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地战时可用于防空地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地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地工程保障. 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地,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地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1概述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地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地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 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地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地其他建制镇,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案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地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M(含)以上地民用建筑,以及居 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地防空地下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