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管理办法
赊销管理办法(修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 规范公司赊销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赊销是指公司未收取或未全额收取货款而向客户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及有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行为的职能部门及单位。
第二章赊销管理
第四条赊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性及重要性原则。公司赊销范围限定在以下客户: 1、战略合作客户;2、重点产品的签约客户;3、其他重要客户。
二、可控性原则。对客户的赊销行为必须在一定额度内进行。
第五条公司允许赊销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赊销客户必须符合重要性及战略性原则;
2、客户信息资料完整;
3、公司内部有明确的责任人。
第六条赊销流程。
赊销手续必须按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办理。由经办业务员填制赊销申请单,赊销申请单必须明确下内容:赊销的产品信息,赊销原因,还款日期,负责追款责任人员等,审批权限人审批意见及签字。赊销申请单填写要正确、完整,签字和盖章必须齐全不得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赊销手续,财务部不得办理赊销业务。赊销申请单经审批结束后,具体业务经办人
员方可进行发货并取得客户签收确认手续及欠款凭据。赊销货物发货完毕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将赊销申请单及欠款凭据2个工作日内交由财务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应制定专人保管好客户欠款凭据,并按照收款约定及时催收业务款项。
赊销申请单审批人为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客户出现如下情形时不得再对其赊销,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赊销:1、赊销期限超过3个月的行为;2、前次货款应结清未结清的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未付款的。
第八条各单位要完善发货程序,业务人员向客户发货应要求客户签收。发生赊销业务的每季度财务部门要同赊销客户核对账目,并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对账单填写相关对账信息,核对完毕后需业务人员及客户双方签字并加盖客户单位公章确认,对账单财务部留存,作为附件连同银行对账单一同装订与银行最后一本凭证后面。
第九条各单位销售部门要深入了解客户并掌握其信用状况,应与赊销客户及时沟通,按合同约定期限主张债权。
第十条财务部门要时刻关注客户的履约情况,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要及时安排财务人员及业务员检查和监督赊销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出现的问题。对于赊销到期款项,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安排财务会计下达催款通知,安排业务人员收取赊销款项。对于超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客户经催收无效后,财务部门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以便各单位及时采取相关维权行动。
第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及赊销业务办理部门应定期在单位内部召
开客户信用分析会,分析客户资信状况,密切关注客户的履约情况并将分析结果上报财务部及单位负责人,以便及时调整赊销政策,避免坏账风险。
第十二条赊销业务实行谁赊销谁追偿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对赊销客户实行专人管理,明确客户的业务员及追偿责任,对于未按期收回货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业务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因工作疏忽或工作不作为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业务人员变更,须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并书面通知财务部。后任业务人员对所接手的业务有继续追偿的义务,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追偿工作由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及业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赊销审批制度,按照审批的赊销金额办理赊销发货业务,严禁违规办理赊销业务。凡是违规办理赊销业务、虚假赊销、恶意跑单、侵占销售款项等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公司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赊销审批单
2、销售回执单(欠条)
3、应收款项对账单
201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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