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完善建议概要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完善建议概要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完善建议概要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完善建议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对于解决税务行政争议,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具有重大意义。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既是一种监督制度, 又是一种救济制度, 还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本文从行政复议制度立法沿革的角度着手, 简要分析了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 并提出了该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对税务行政复议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功能定位制度完善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这一制度对于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改革的深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 反映的问题也日趋复杂, 每一次税务行政复议政策的变化都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牵动着亿万纳税人的心。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

(一立法沿革

法律制度的目标或基本功能是创设一项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对法律制度功能定位的偏差必然的影响到该项制度的制定和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正如耶林所言:“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1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亦是如此,如何理解该项制度的功能并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 是关系到能否发挥该项制度在化解税务行政争议时的主渠道作用的关键性问题。

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产生于新中国建立初期,最早于 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首次出现了“复议”一 1[美 ]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 109页。

词。 21991年 1月 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规范,伴随着《条例》的生效,国家税务总局于 1991年 9月 29日制定颁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该规定仅仅

将制定规则的目的表述为“为了正确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而并未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功能作出具体的描述。 1993年 11月 6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 1991年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其第一条为:“为了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行政复议条例》 ,制定本规则”从这

条规定可以看出, 《规则》将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确定为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法律上的监督及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错,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此功能相对应的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定位, 即是将其视为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 税务行政复议更加侧重于

行政属性而非司法属性, 行政复议本身缺乏独立性, 难以实现其中立和公正的价值

取向, 此时的行政复议决定被视为不过是另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999年《行政复议法》出台以后,国家税务总局于 1999年 9月 23日颁发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试行》 , 该规则第一条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功能作了顺序上的改变:“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

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根据这条规定,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被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上, 但正如有学者指出, 虽然在职能定位顺序

上有所调整, 但有关行政复议性质的认识和定位, 新旧规则两者间并无实质变化。 3

2007年 8月 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

2孟鸿志,王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与重构――基于法律文本的分析》 ,载《法学论坛》 2008年第 3期。

3王周户:《行政复议的功能应当是解决行政纠纷》 ,载《行政管理改革》 2011年第 9期。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突出强调了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 中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这一功能, 《条例》中首次规定了关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等制度, 并对《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为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创造了条件。而上述变化在 2010年 2月 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均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如新规则中增加了关于和解与调解的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等等。

(二小结

从上述立法沿革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认识上的变化,行政复议本身具有多元性,其既是一种监督制度,又是一种救济制度,还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但从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三方关系来看, 行政复议则是从最初主要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制度转变为更多的用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制度。而这一变化的背后反映的是我国政府在履行和推动经济发展职能和促进社会发展职能中角色定位的转变, 从公共事务“管理者”身份逐步转为“服务者”身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使得政府的权力行使更加规范, 同时也受到了更多地限制, 控权和监督必然要求政府减少管理,增进服务,保证权力真正为民所用;另一方面,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也对政府的角色转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政府花的钱出自纳税人之手,自然应当为纳税人提供更好地服务。

二、税务行政复议功能转型后的制度完善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变化必然伴随着相应制度的变革, 而作为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主要手段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其追求的首要目标应是其在定纷止争过程当中所体现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解决纠纷的制度, 其核心要求必然是公正。然而, 由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缺陷, 其与诉讼、仲裁等由中立第三方进行裁判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大差异即为:复议是行政机关自己解决因自身行为而产生的问题, 而诉讼和仲裁则是作为中立方解决他人所产生的问题。正因如此,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既是运动员, 又充当裁判员, 容易使得申请人对处理结

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由此影响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 要改变这一情况,需要对相应的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一增强税务行政复议主体的独立性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机关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对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机关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其本身 4。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着重大的缺陷, 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或为上下级管理关系, 或身份完全重叠, 复议主体独立性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也就难以实现。虽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 12条规定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 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 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 并未对相应的人员组成情况以及复议委员会的启动条件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导致该条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实务当中作用有限。笔者认为, 要使第 12条规定在实践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摆脱行政复议“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诟病,有必要借鉴北京市政府的一系列做法,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引入“北京模式” , 建立起一套规范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包括建立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议事规则、委员守则、委员声明书、委员回避申请等各项具体制度, 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规定落到实处, 同时通过聘请社会知名学者、专家的参与办案, 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保证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5

(二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透明度

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透明度, 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是税务部门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举措。《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 64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时仍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但书面审查由于与行政争议双方的接触较少, 当事人

4参见《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 16、 17、 18条。

5《北京行政复议,让“官官相护”没有市场》 , , 2011年 9月 27日访问。

缺乏陈述、辩论、质证等基本程序保障权,在处理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听偏信,导致结果的不公正。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透明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 如改变当前税务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的模式,增加采用开放式审理的案件比例, 推广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等。笔者了解到, 江苏省扬州市在今年的行政复议工作中,确立了 80%的全市行政复议听证率的目标,同时出台了《扬州市行政首长出席行政复议听证会暂行办法》 ,要求凡通过听证会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都应当出席听证会。该地区的上述做法, 无疑是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 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与公信力的有益尝试, 笔者认为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上述做法可资借鉴。

(三重视并完善税务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制度

和解与调解制度是随着《行政复议条例》和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颁布而确立的一项新制度, 也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和行政管理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 是行政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最大程度的融合与体现。 6重视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制度, 并对这项制度不断加以完善, 有助于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化解征纳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 消除征纳双方的对立情绪, 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目前, 税收行政复议中和解与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可

操作性, 如对和解与调解程序的启动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等问题仍需要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的规定加以完善, 使该项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6兰权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解读》 ,载《税收征纳》 2010年第 9期。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详细描述: (一)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 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做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 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例题: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向()申请 行政复议。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C.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D.国家税务总局 正确答案:A,C 解析: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2.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有()。 A.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较多时,应当推选1至10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D.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必须是书面委托 正确答案:B,C,D 解析:选项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选项C: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选项D: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3.以下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表述符合规定的是()。 A.税务机关与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其他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B.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被申请人 C.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 D.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法考试习题讲义大全-第26讲_税务行政法制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考点一、税务行政处罚 【多选1】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有()。 A.罚款 B.加收滞纳金 C.停止出口退税权 D.税收保全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税款征收措施。 【单选2】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 A.不得超过1000元 B.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 C.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D.不得超过10000元 【答案】A 【单选3】我国对公民和法人的违法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处罚标准分别是()。 A.50元以下,1000元以下 B.50元以下,5000元以下 C.100元以下,1000元以下 D.100元以下,5000元以下 【答案】A 【解析】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单选4】某国有企业因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定该企业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则该企业4月5日缴纳罚款时总金额为()。 A.8000元 B.9200元 C.13040元 D.16640元 【答案】C 【解析】该企业在2019年4月5日缴纳罚款时总金额=(16+5)×8000×3%+8000=13040(元)。 【单选5】下列案件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是()。 A.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B.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C.对法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案件 D.对法人作出停止出口退税权处罚的案件 【答案】A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多选6】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A.合理原则 B.程序正当原则 C.信赖保护原则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案】ABCD 【解析】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公开原则。(5)程序正当原则。(6)信赖保护原则。(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电话 申请人 姓名 性 别 年龄 职 业

地址 电话 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 单位 电话 地址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被申请人 地址 处理决定 执行情况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盖章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时需附资料:(1)法定代理人应附有关证明;(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3)已缴税款、滞纳金凭证;(4)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 2.表中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附: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

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第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存在问题的相关研究 我国04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管辖、范围、决定、受理及相关证据制度做出了许多改进性的规定,加强了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更强的操作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复议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 有人事认为04规则让被不完善规则困扰的纳税相对人如释重负。“通过对99规则的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已经达到了严密,公正和合理的程度。”“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已达世界先进之列”等观点也相继浮现。 来自鄂州大学的学者刘华(2005)则认为,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相比以前虽然有长足的进步,但问题和缺陷也很不容忽视。复议范围过窄,缺乏相配套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人员的任用资格,没有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是四个最主要的缺陷。这几个问题是由于立法经验,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们必须对此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这对更好地保护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显的尤为重要。 段光林(2006)则认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是制度缺失,主要包括案件办理程序缺失、税务行政复议人员职责不明、办案手段缺失以及举证和补证制度缺失。第二是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某些制度的具体条款或存在缺失,或存在不规范,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本环节所面临的制度需求。第三是手段单一,审查力度弱。税务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太过依赖书面审查,而排斥很多重要的审查手段,如听证、质证、现场调查、合议等,从而削弱了对案件的调查力度。第四独立性不够。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够难免受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制约,影响复议的公正性。 刘召(2007)认为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包括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纳税义务前置”有违法制精神。并从理论层面和法律经济角度进行了具体解释。第二,在组织机构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一方面是复议机构不独立,垂直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另一方面是税务行政官员非专门化。第三,在实践操作方面的不足与缺陷:1,税务行政复议的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2,禁止行

第48讲_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2)、代理行政复议的前提与规范

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的有()。 A.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且受理 D.纳税人就半年前知道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 E.申请人死亡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未受理,复议机关可以受理;选项E: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提示】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7.对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题?单选题】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10 B.15 C.20 D.30 【答案】B 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9项):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这二者之间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二者之间的联系有哪些。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产生,都是为了解决有关行政方面的一些争议而存在。行政诉讼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一些管理,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行政复议也是如此。当有人受到有关行政方面的一些侵害行为的时候,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可以给予当事人法律上面的保护。这二者的处理对象,都是由行政争议为主要问题的案件,二者都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合法审查过程,这里面行政复议所涉及的审查范围,会比行政诉讼的范围更大一些。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不会涉及到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的,二者只处理和行政相关的案件争议。这两者的宗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这些都包括在内,既要维护这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虽然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存在这些相同之处,但是其二者的区别也是很大的。首先就是针对处理案件的机关是不一样的,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我国的人民法院,而行政复议所处理的机关是我国的司法部门。所以这二者在行为的性质上面,也是有区别的。行政诉讼实际上是属于司法类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性质上就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审查。行政复议在性质上

面,就是属于一种行政行为了。行政诉讼的行使,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的行使,是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 前面我们也简单的说了,敢于二者的受案范围,是有一些区别所在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比较,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会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如果是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在法律上面来说,它也是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属于行政复议范里面的,就不一定被包含在行政诉讼里面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财产权利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行政复议的范围,除了人身权利的侵犯,财产权利的侵犯,还包含其他的权利受到的侵犯。 最后一点的区别,就是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在审查标准上的区别。虽然这二者的具体审查对象,都是针对于行政行为,在审查标准上却是有很大的区别。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只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审查。对于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是不包含在审查标准里面的。行政复议除了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包括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可以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大范围的维护。

简述税收行政复议思考

简述税收行政复议思考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始终保持18%左右的增长幅度。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增多,不但体现了纳税人依法维权意 识的提升和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信任,而且也反映了税务执法质量 不高,当然也给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1.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升。主要表现为自然人提起复议的案件数量 大幅度增长,复议应诉事项全面延伸,由过去以行政处罚为主,到现 在以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 政不作为等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定能够要求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因为各级税务部门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法,税收法治逐步深入人心,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在寻求税法赋予的权利,从关系维权到 法律维权,法律正逐渐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 段。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统计分析显示,2001年税务行政复议的维 持率是28.8%,2002年是23.9%,维持率不高,说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存有偏差。具体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随意执行税收政策,滥用 税收自由裁量权,缺少服务意识,工作简单粗暴。既有思想观点上的 原因,如缺少程序公正和税收法定的现代法制观点和治税观点;也有 执法目标定位上的原因,如一些税源较贫乏、财政需求较大的地方, 完成任务优先于依法行政,复议案件所以增多是能够想见的。既有税 务干部素质上的原因,如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和服务意识的缺位; 也有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相对不力的原因。 3.税收立法存有缺陷。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频繁调整,产生了大量的短期行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存有设计上的不足和不完善,实体法中有很多要素不确定,税收程序法中一些规定不严密,税 务机关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显失公平、过罚失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务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异议。 税务争议怎么解决? 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缴纳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异议。税务争议根据其法律救济程序规定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争议和其他争议。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税务

争议的内容不同,其解决途径也不同。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 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 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 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 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 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 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 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暂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 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 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 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 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 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 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 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 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一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议专用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头申请复议查询联 编号: ________(申请人)不服______(被申请人)__年__月__日做出的_____________(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于__年__月__日提出了口头复议申请。 注:此联由申请人保存,以备查询。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二 不予受理决定书 税复不受字( )第号 申请人:姓名__年龄__性别__住址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年__月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是在征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月日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三 受理复议通知书 税复受字( )第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月日

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2002-10-31 12:3霍庆来胡冬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税务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法制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过硬,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申辩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目前基层稽查案卷中大多没有纳税人陈述申辩笔录。 2.引用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往往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或是只引用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税务机关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最低层次也应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件。 3.罚款缴纳时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目前很多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为某月某日前到某地方缴纳,这种表述显然是不正确的。 4.税务文书的送达的问题。在基层税务机关,有很多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为企业会计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如果纳税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其他签收是不妥的。 5.证据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有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底稿无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所取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 6.检查笔录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证实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应当制作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检查方法等内容的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7.越权处罚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税务所只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其他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检查中发现有的税务所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权限。 8.以罚代刑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中相当多的纳税人,其偷税行为已触犯《刑法》但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

税务行政复议

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 一概述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不告不理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1、相同之处 (1)处理对象相同。--具体行政行为 (2)程序上相似 “不告不理”、被申请人或被告恒定;不停止执行;税务机关负举证责

任;不适用调解等。 (3)都属于救济行为。 (4)两者的目的和作用相同。二者都是为了处理税务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区别 (1)审理机关不同。 (3)审理的权限不同。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 审理方式: 诉讼----公开审理

复议 审理制度: 诉讼----二审终审 复议---一级复议 (5)适用程序不同。 3、衔接 (1)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先复议—后起诉—征税行为 再申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选择适用。

注意: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例外情况: 复议规则86条规定: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调解程序: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

调解方案。(四)达成调解协议。(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 (二)全面审查原则—一事一申请 (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四)一级复议原则 例外:同级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五)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围

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钟方立律师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事实及理由:此致(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2.证据__________份。 咨询我 王小丹律师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例申请人:支xx,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村。被申请人:xx 省xx县税务所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第x号抗税处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xx-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 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xx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 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xx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 法律文书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文书 税复决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XXX税务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复决字〔 〕 号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三人:(姓名/名称)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联系地址)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 申请人称: 。 (第三人称: 。) 被申请人称: 。 经审理查明: 。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七十五条第 项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本文书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三条设定。 二、本文书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结束,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申 请事项做出书面裁决的情形。 三、申请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委托代理人姓 名、住所。 申请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电话、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 四、本文书应与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一同使用。

2020年税务复议状范文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务复议状范文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中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 ___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在第十四条文中进行了明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

深度解析新修订的行政复议规则的三大变化

深度解析新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三大变化 发布时间:2016-01-05 09:24:09 作者:刘天永来源:华税我要评论(0) 摘要: 编者按:2015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出三处修改,包括对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权、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类型以及和解调解期间复议期限的计算。继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之后,《决定》是又一将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产生直接影响重要立法变更。华税律师通过本文对《决定》中对纳税人的影响解读如下: 一、《决定》修改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税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标题: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流程 二、业务概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 四、办理部门: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4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模板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4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模板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模板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模板申请人:支xx,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 村。 被申请人:xx省xx县税务所 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xx)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 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xx)第x号抗税处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xx-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 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xx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

自19x 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xx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 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 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x x年x月xx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xx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xx缴纳,税务所便于19x x年11月x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x x年12月x日,xx乡税务所作出x字(x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xx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x x 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付xx 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xx行使。因而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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