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报废标准

工具报废标准
工具报废标准

工具报废的标准

工具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正常报废两种。工具的正常报废,是指工具在使用过程中,逐渐磨损至失去精度或效能无法修复的,班组可按报废标准以旧换新。工具的非正常报废是指操作工人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责任心不强造成非正常损坏。班组应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责任者实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处罚。

下列工具在使用过程中磨损、报废的标准是:

(1)车、铣、镗刀,刀片剩余部分小于原刀片的1/3.

(2)铰刀实际尺寸小于孔加工精度要求。标准部分长度少于原标准部分长度

1/3.

(3)铣刀切削齿高度小于原高度的1/3。

(4)锉刀:齿不锋利、锉工件(硬度HRC30度以内)打滑。

(5)齿轮刀具按允许磨损量及耐用度表规定。

(6)钢丝钳、尖咀钳等:电工用的刃口磨损间隙超过0.2毫米、齿口间隙大于0.4毫米;其他工种刃口磨损间隙超过0.4毫米,齿口间隙大于0.5~0.8毫米。(7)风动工具:机构失灵,不能运动或运动不均;严重漏气,达不到规定标准。(8)电动工具:电器部分失灵,机械部分损坏不能运转。

(9)中心钻剩余尖端长度小于直径。

(10)螺丝刀刃口硬度不够或过高。

(11)砂轮剩余直径为原直径的70%~80%。

(12)金刚石按金刚石管理办法执行。

(13)各种量具按检验部门计量检定的报废单执行。

(14)板牙:切削刃前后面不光影响加工精度,切削刃瓣厚度小于原切削刃瓣厚度一半。

(15)活扳子:涡轮涡杆咬合面不到1/2,钳削刃低于螺纹表面,切削刃瓣厚度小于原切削刃瓣。

(17)钻头:10以内切削刃长度小于直径2.5~3倍,10~20小于直径2.5倍,20~40小于直径1.5~2倍,40~60小于直径1~1.5倍,大于60的小于直径的1倍;弯曲度大于0.05~0.15毫米;锥柄表面磨损严重。

(18)台虎钳:螺母、螺杆间隙及滑块配合间隙大于1.5~2毫米;本体有裂纹;钳口间隙大于0.3毫米。

汽车报废限新规定及报废补贴新政策

汽车报废限新规定及报废补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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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及报废补贴新政策 2015年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沿用去年汽车排放标准。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政策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汽车达到报废规定后,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汽车报废补贴最新政策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报废老旧机动车车主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助政策。 汽车报废补贴申请材料 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须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请车主或受托代理人现场在《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车主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工具管理办法

工具管理办法 一、目的 工具与安全生产、工作效率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了加强和规范工具管理,确保各类工具在采购、保管、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员工在使用各类工具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延长其使用周期,降低生产成本,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各类生产运营、生产维护以及检修工具,按大类划分为日常维修工具;专用工具、公用工具;设备、车辆随机(车)工具。具体包括手工工具、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起重工具、液压工具、安全工具、测量工具、焊接工具、切削工具、土木工具、专用工具、其它工具等。 三、职责 (一)综合部 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及考核。 (二)生产部 1、负责工具的申购、检验、领用、保养、维修及报废等。 2、负责班组领用出库的工具台帐的建立、实时更新及存档工作。 3、负责维修现场的工具管理工作,对维修现场的工具负责。 4、负责工具使用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及业务技术培训。 (三)资材部 1、负责工具的询价、采购、出入库管理。 2、负责库存工具、专业工具台帐的建立,实时更新及存档工作。 3、负责工具申购、领用、报废流程的审核。 4、负责工具盘点及回收入库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 监督资材部工具定期盘点工作,审核相关部门工具台帐。 四、执行程序 (一)工具采购及出入库管理 1、各部室、班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原有库存量进行申购,申购单经逐级审

批核准后由资材部依采购流程购入,由仓管员、申购部室、班组检验合格 后办理出入库手续。资材部需对所有工具出入库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2、工具采购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工具采购和供应必须保 证公司生产的需要;杜绝购进伪劣工具。 (二)工具台帐建立 1、日常维修工具、电焊工具等由使用部门指定负责人建立工具电子台帐,记 录工具使用状态及损耗情况。 2、专用工具、公用工具由资材部负责统一管理,建立专用工具、公用工具、 库存工具电子台帐,记录工具使用状态及损耗情况。 3、设备、车辆随机(车)工具由资材部统一建立工具物品交接清单(含名称、 数量、价格),经维修班组负责人、车队负责人签领随机(车)备用,必 要时由负责人交接至个人保管,交接清单由资材部、财务部、领用部门各 存一份。 4、工具台帐需如实统计,并作为工具以旧换新及丢失赔偿的依据。 (三)工具的领(借)用、存放及报废 1、日常维修工具、电焊工具等由使用部门主管依据物资领用流程领用出库; 部门需使用专用工具、公用工具时,至资材部填写工具借用申请单,经直 属主管批准后方可借用,原则上需在借用当日归还,若未能及时归还,仓 管员有责任及时催还;职工因私借用工具或部门之间借用工具时需做好实 时登记工作,并及时跟进使用状态,督促借用人在使用完毕24小时之内 归还;工具领用需遵守以旧换新原则,借用工具归还前,仓管员需对工具 性能、清洁卫生等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回库。 2、日常维修工具、电焊工具及设备随机工具等需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专 用工具、公用工具存放于仓库内;泵车/搅拌车随车工具存放于对应车辆 上。工具存放需做到摆放整齐,堆放合理、安全,并根据工具存放特性要 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防爆等措施,妥善保存产品使用说明 书。任何个人严禁将工具私自存放于宿舍或携离公司。因工作原因需外携 工具时,按公司物品放行管理办法执行。 3、对已达到使用年限(根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常用工具使用年限标准计 算)的工具,经检查或试验达不到使用标准又无修理价值时,由站长审核 后应作报废处理;尚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工具报废,需说明原因,经审核认

报废标准

机动车报废年限表

公交管[1997]261号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交管[1997]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6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收回汽车号牌和行驶证,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报废汽车的档案保存2年,在计算机机动车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保存5年。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期将已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的主管部门。 二、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除外),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各项规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应即报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延缓报废期的,可按前款规定批准再延长报废期一至两年。 三、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规定如下: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四、对检验合格的延缓报废汽车,核发全国统一的“延缓报废汽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并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加盖“延缓报废至XXXX年XX月有效XX(X)”字样的条形章(其尺寸与检验专用章相同),条形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制作编号。 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严禁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又在限期内不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要坚决收回牌证,注销车辆档案。 六、从1998年8月1日起,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逾期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延缓报废汽车,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应当扣留汽车牌证,转交车籍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决不允许已报废汽车继续上路行驶。凡发现已办理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上路行驶的,一律强制报废,送交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解体。 七、对已上牌在用的右置方向盘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凡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有关规定的,一律报废。2000年9月正日以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八、对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初次注册登记日”的年份,一律按车辆出厂年份登记。 九、《汽车报废标准》第三条“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和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主要指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一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 十、《汽车报废标准》中所规定的“轻、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6吨(含6吨)以下的载货汽车;“带拖挂载货汽车”是指全挂汽车列车。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存放及报废

编号:SM-ZD-97880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存放及 报废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存放及报废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须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每月一次的外观检查,可以不张贴外观检查合格证,但必须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台帐内。 2、各分公司培训科应定期统一组织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3、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4、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使用干抹布擦拭干净。 6、对于结构较复杂、内部构件故障率较高的安全工器具(例如手拉葫芦)在校验前需先解体检查,检查无问题后再进行校验,但必须保证复装合格。

营运客车报废管理办法

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 客车到期强制报废管理制度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8号)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为了提高到期客车的管控能力,客车到期实行强制报废,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废条件 已运营的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1)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或者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2)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或者行驶40万千米。 (3)因交通事故造成总成(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轿、车架)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已无修复价值。 (4)经三次大修且零部件损坏的老旧车。 (5)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二、到期客车报废应履行程序 生产处应履行的程序:1、生产处在本年度12月份建立下年度各车队的客车到期台账,并于下年度的1月初下发各车队,留存入档。 2、生产处要在客车到期的前两个月向车队下发强制报废通知书。 3、生产处在经营业主不予配合客车报废时要确定专人协同公安、运管等执法人员前往车队实行强制报废。 4、生产处要建立客车报废档案。 5、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报废手续的当日要向车队下发客运班车报废的通知,并抄送安全处、财务处、办公室、GPS监控中心存档备查,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车队应履行的程序:1、车队长要在《客车报废申报表》上加注意见、签字、盖章。 2、车队办理客车报废手续时收回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行车证、号牌等证件并履行签收手续,履行完报废手续时交回运管部门。 经营业应履行的程序:1、经营业主报废客车时要填写《客车报废申报表》。 2、经营业主配合生产处承办人人及时向所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客车报废手续并取得《机动车报废证明》。 2、经营业主配合生产处承办人将已批准报废的客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其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经营业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生产车间工具管理规定

XX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工具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保证生产工具的正确使用及有效管理,规范各类工具的保管、领用、以旧(坏)换新、移交、报废程序,以避免工具的流失及员工调任无交接等现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目的 规范各类工具的保管、领用、以旧(坏)换新、移交、报废程序,以避免工具的超标领用及人员调任时无交接等现象。 三、适用范围 员工使用工具的领用、退库、交接、报废等。 四、现有工具清理 现有车间共同使用和个人专用的工具,由仓库联合各车间主管对各车间工具进行统计,总经办进行督导,仓库建立台帐,明确责任人,车间共同使用的工具器械由车间主管或生产班组长负责,员工专用工具由具体使用人负责。 五、工作程序 5.1工具领用条件: 工具换领必须以旧(坏)换新。 5.2 工具领用程序: 5.2.1 工具首次领用时,应填写“领料单”注明用途和保管责任人,经车间主管同意报生产经理签准后到仓库领取,由仓库建立台帐备查,台帐应注明:领用日期、名称、规格、责任人等。 5.2.2 以旧(坏)换新领用前,由设备部提供技术支持鉴定工具的好坏并出具鉴定证明。如仍可使用,请领用人继续使用;如可修复,可由设备部进行维修或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修复,属人为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承担。 5.2.3 原工具丢失或在最短使用限期内损坏,按规定赔偿后方可再重新领用。如属于工具质量问题,应追究验货及购货人的责任。 5.3工具退还 人员离职或工作调动,应将所领用工具按照仓库台帐所登记的如数退还,或经仓库同意后办理移交手续,缺少或损坏的工具必须赔偿,仓库应注明缺少的工具及价钱,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或工作调动手续。 5.4 工具检查与赔偿 5.4.1仓库收回旧工具时必须认真检查,如仍可用,请领用人继续使用。如可修复,可由设备部进行维修或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修复。 如工具有旧品时(有一定损耗但不影响使用的产品),先请领用人领用可用的旧品。旧品领用能以旧换旧的,不需开“领料单”;首次领用的工具为旧品应填写“领料单”。 如旧品换取新品时应开具“领料单”。 5.4.2 各车间主管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操作工具的保管情况与使用情况,如发现班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 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 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 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 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 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 3 个或3 个以上总 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2 个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 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 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 使用12 年;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使用15 年;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 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 年; (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 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 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 9 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 使用12 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 年; (九)全挂车使用10 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 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 年-12 年,其他摩托 车使用11 年-13 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 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 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 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 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 1 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 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工具使用、保管及报废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59 工具使用、保管及报废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具使用、保管及报废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地测防治水仪器应按精度分级使用,如仪器陈旧需降级使用或报废,需经矿能计办及公司相关部门鉴定。 2、在观测过程中,不准持望远镜旋转仪器,转动仪器前应首先松开固定螺旋,各制动螺旋不宜旋的过紧,微动螺旋应尽量全用中间部分。 3、在实测过程中仪器迁站,如通视条件较好,且距离较近时,仪器可以连同三脚架搬移。但应一手扶仪器一手扛三角架,否则应将仪器装箱或把仪器与脚架分开,由专人扛着搬移。 4、实测过程中,观测员不应离开仪器,任何时候都不能造成无人看管的现象,并应注意防晒防淋。在装箱搬运时,应扣牢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携走。 5、仪器的光学部件,只能用揩镜纸,不许乱拭乱揩,以免光学部件受损。 6、仪器使用完毕后,应先用软部或毛刷清扫外部灰尘放在干燥通风的环境里晾干水汽,然后放置仪器柜中保管。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 印,能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五、到期客车报废程序 1、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准备,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2.必须按国家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车辆报废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工具库管理规定

工具库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工具辅料管理,规范其请购、采购、保管、领用及报废等管理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炼钢厂、石油加工厂所有工具辅料的请购、采购、保管、领用、控制、报废操作。 工具辅料主要包括:生产用刀具、工具、设备维修备用辅料等。 3.职责 3.1使用部门负责工具辅料的请购、领用、定额控制、退换等操作。 3.2采购部负责工具辅料的采购及不合格工具辅料的退货或返修。 3.3物流部负责工具辅料的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其他部门领用情况及库存数据统计分析。 3.4技术部门主导对工具辅料进行厂商筛选、确定、价格确认以及进料价格检验和工具修磨。 3.5物流部库房人员负责对所有领用部门分类统计,统计分析各部门对库存工具领用情况,库存情况,分析评估使用的合理性,并提出改善建议。 4.操作程序及流程 4.1工具请购 4.1.1各工厂每月提交《工具定额计划单》,采购部根据库存及定额编制《工具采购计划》。 4.1.2常备工具由库管员根据安全库存填写《请购单》,需要明确采购工具、辅料的型号及数量,《请购单》由物流部仓储主管、物流部长和采购部长审核,交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采购。 4.1.3零星工具(首次使用或较少使用)由使用部门填写《请购单》,由使用部门经理、采购部部长审核,并交总经理审核后方可采购。 4.2工具采购

4.2.1采购部根据生产部及使用部门提供的请购需求进行采购。 4.2.2由技术部主导、使用部门和采购部协助,对工具厂商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筛选、确认。一经确认后形成书面报告交总经理审核、批准。 4.2.3采购部只能采购由技术部确定的符合公司加工产品所需工具,如有变动采购员需提出重新选点申请。 4.2.4对于常规的大量消耗的工具及辅料,每年初由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正式供货合同,其价格由技术、财务、采购及总经理共同确定,并根据市场价格递交书面价格政策报告,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2.5没经过价格确认的其它类工具、辅料,采购人员须在相应的发票及收据上注明商家地址,形成电脑资料保管。严禁经常变化厂家及品牌,以便确保工具辅料的质量,以及接受技术及财务的监督和审查。 4.3工具入库 4.3.1采购部依据生产请购工具的型号、数量,填写《采购入库单》交物流部库房签收入库。 4.3.2刀具入库前必须经技术人员对刀具的尺寸等检测合格方可办理入库(入帐),发生问题及时通知采购员办理退换手续。 4.3.3库房管理人员严格按请购数量及厂家、品牌验收入库。 4.4工具领用 4.4.1领用流程 (1)在成本管理人员和工厂厂长共同制定的刀具定额统一管理下,各分厂使用人员开具相应的《工具领用单》,由工厂负责主管审核签字后交库房发放。 (2)对一次性请购的维修工具和维修辅料,入库后由保管员及时通知使用部门一次性领取。 4.4.2工具辅料的领用实行定额控制 公司对工具和劳保用品逐步实行定额控制。增加员工节约意识,控制消耗。 4.4.3保管员建立专用台帐记录领用情况,所发放工具、刀具必须以旧换新,否则不予发放。 4.4.4工具库内的各种工具不可私自借出,如有借用,须由部门主管书面批准交库管员办理借出手续,并登记后方可借出。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4-05-05 16:46:57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维修工具管理规范

维修工具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各类工具的保管、领用、以旧换新、移交、报废程序,以避免工具的超标领用及调任无交接等现象,加强对工具使用和消耗的有效监控和精确统计,提高工具的有效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和不合理损耗,结合我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对生产工具管理制定此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由生产部制定,适各本公司各个部门生产工具的领用、退库、交接、报废、使用周期标准等必须严格遵照此制度执行。 第3条工具定义: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工具(以下简称工具)包括:各区域正常生产所需的各种办公用品、五金工具、计量器具、设备耗材及其它经仓库和相关区域或部门共同认定的工作必需物品。 第二章工具发放标准的制定 第4条工具的领用标准与正常使用期限由生产部与生产技术部共同制定与调整(各区域工具领用标准及最低使用期限见附表); 第5条如果各标准需变动时,必须由使用区域向其所属部提出,经主管领导批准,修订后向各区域重新下发。 第三章工具的申报、领用、更换及交接 第6条工具的申报:各区域负责人应在每月20日前向设备管理员申报下一个月的工具采买明细并在其中注明工具使用方向。 第7条设备管理员应在每月25日前将各区域申报的下一个月工具采买明细汇总,经部门领导审批并签字确认后,报送采购部;一般于每月5日前发放。 第8条工具领用条件:

A、操作工具首次领用,必须是在领用标准范围内; B、换领必须以旧(坏)换新,旧工具必须部件齐全。 C、各生产区域申请领用非该区域领用标准范围内的工具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按工具领用流程领用。 第9条工具领用更换程序: A、工具为首次领用时,领用区域填写“领料单”,注明用途和保管责任人,经设备管理员签准后,由工具保管人交仓库人员领用。 B、以旧(坏)换新领用工具时,领用区域应填写“领料单”,注明用途和保管责任人,交设备管理员签准后,由工具保管人携带原旧(坏)工具到仓库换领。 C、原工具丢失或在正常使用限期内损坏,按规定赔偿后方可再重新领用。 D、耗材产品的领用: 计划内的耗材领用时应按规定填写《领料单》,注明用途,由仓库负责人审批后方能领用;凡超计划领用者,必须申明原因,由其部门领导审批后到库房领料。 第10条工具交接 A. 调任交接。部门内或部门间人员调动,都应由区域负责人填写《工具移交表》一份并签字确认后报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员处,各工具应由设备管理员确定移交、退库还是继续使用并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B. 离职退还。人员离职,在其填写“离职单”的同时,都应由区域负责人填写《工具移交表》一份并签字确认后报生产部设备管理员处,各工具应由设备管理员确定移交、退库并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第四章工具的使用与保管 第11条工具应该实行部门、班组、员工个人三级管理制度,分别由工作部门负责人、班长、员工本人填写《工具清单》并建立登记台帐,专人负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

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

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强制性车辆报废标准 1 国内外车辆报废制度的现状 1.1 我国车辆报废制度现状及现行报废标准 我国目前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制度是保证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与技术进步及扩大消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 我国车辆报废大体可分为汽车更新、自然淘汰(故障频、修理费用高等)、事故报废三种形式。目前确定报废的主要方式是按年限报废。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废情况,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报废标准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现行车辆报废标准的车辆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及年检要求归纳见表 1: 1.2 国外车辆报废制度 与我国现行的车辆报废制度相比,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并未规定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除韩国对某些用途的车辆有所规定外),代以利用车辆定期检查的结果从经济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首先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其次从技术角度引导用户自愿

报废车辆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管车辆的豪华程度、技术性能好坏,只要能够满足相关的检测要求,就可以上路行驶。这样就避免了以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作为报废依据时出现的不同类型车辆一刀切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讲,能够鼓励制造商开发制造技术水平更高、舒适性更好的车辆,同时也能推动消费者购买这样的产品。 从国外事故车的报废来看,保险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通过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具有修复的价值。此外,在许多欧洲国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项目单也是用户在进行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发达国家目前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车辆在报废后的可再利用性和可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存放及报废(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存放及报废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存放及报废(通用版) 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须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每月一次的外观检查,可以不张贴外观检查合格证,但必须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台帐内。 2、各分公司培训科应定期统一组织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3、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4、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使用干抹布擦拭干净。 6、对于结构较复杂、内部构件故障率较高的安全工器具(例如手拉葫芦)在校验前需先解体检查,检查无问题后再进行校验,但

必须保证复装合格。 7、各类安全工器具检查及校验不得流于形式,校验工作必须由分厂安技科专工全程监督跟踪,必须认真按照标准进行,否则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标准见附页。 8、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由使用人进行检查,若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检查不合格由保管人负责任,若在现场使用时发现不合格由工作负责人负责任。 9、为保证安全工器具的校验到位,各分公司可以提报一套安全工器具校验工具(例如校验千斤顶的反力框架,校验钢丝绳及安全带的张力测试仪等),各设备科负责保管好校验工具,因保管不到位造成仪器损坏,追究设备科责任。 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 1、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在存放安全工器具的工具室或工具柜的醒目位置张贴所有安全工器具的明细表,注明相应安全工器具的校验日期、校验周期。

工具管理规定

工具管理规定 为满足车间日常维修的对工具的需要,以及充分提高工具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特制定以下制度,各相关人员必须牢记和遵守。 一.工具的配置和报废 1.车间经理、技术总监、工具管理员需按照大众进口汽车对服务站的要求,进行工具配置。具体配置工具种类、数量参见大众进口汽车售后服务网。 2.车间经理、技术总监、工具管理员根据要求写出工具配置申请,交由服务经理、总经理审核后,通过大众进口汽车售后服务进行订购。 3.工具管理员需时常关注大众进口汽车售后服务网上工具更新通知,对需要订购的工具由工具管理员提出申请,由技术总监、车间经理审核后上 报服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订购。 4.工具管理员需制定《维修工具台帐》,对所有工具进行入库登记,并标明各工具的各项参数。 5.对报废的工具由工具管理员填写《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经技术总监、车间经理审核后上报服务经理、总经理批准。报废工具需作报废表示, 统一存放并在《维修工具台帐》上相应位置注明该工具已报废。 二.工具的借用与归还 1.所有员工在借用工具时需进行登记。工具管理员制作《工具/设备借用登记表》,其内容包括:借用工具名称或编号、借用数量、借用人、借用时 间、归还时间、工具管理员确认签名以及备注。 2.所有借出的工具需当天归还,每天下班时工具管理员对借出工具进行清点,没有归还的工具工具管理员及时提醒借用人归还。如因特殊原因(加 班、外出救援等)不能按时归还的工具,需特殊注明,确认归还时间。 3.工具管理员对归还的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工具干净、完好入库。对不干

净的工具责令借用人擦洗干净后归还。损坏的工具按照“工具的更新和 赔偿”条例处理。 三.工具的摆放及日常维护 1.工具的摆放必须整齐、统一,按照“定点定位”的原则进行,确保每一工具醒目便于借用。 2.在每一工具醒目位置摆放标示牌,标明该工具的名称或编号。 3.工具管理员需每天对工具进行维护,制定《设施/设备日常维护项目表》,确定各工具的维护项目、频率等。 4.对于需进行校正的工具,工具管理员制定出《检测设备检定校准计划》,经技术总监、车间经理审核后上报服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批准后及时 送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校正。 5.工具管理员每月初对各班组配备的工具进行检查,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要记录并上报车间经理,填写《工具检查记录表》特殊情况可附页说 明。 四.工具的更新和赔偿 1.工具管理员根据车间反馈或大众进口汽车要求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工具提出更新申请,批准后更新。 2.工具发生损坏,工具管理员及时上报进行更换或维修,确保车间正常维修工作。 3.不能维修的工具必须以旧换新,由工具管理员进行登记后重新配发。严禁员工私自处理损坏工具。否则按照工具价格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4.因野蛮操作造成工具损坏,则由责任人按照工具的进货价进行赔偿,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处罚单由工具管理员填写上报,损坏的工具由工具 管理员重新配发。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2128--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拆解工作的术 语和定义、企业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作业程序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的企业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19515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 1951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报废汽车 End-of-Life Vehicles;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报废汽车进行接收或收购、登记、标记、存储、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3.3 拆解 Dismantling 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解存放;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3.4 注销 Deregistration 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方式。 3.5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ELV recycl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合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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