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工作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终版)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专项工作合同

(关于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

杭州市湖州街611号天邑国际3幢5楼

https://www.360docs.net/doc/aa9068926.html,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甲方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聘请乙方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为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

乙方为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调查阶段

由甲方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后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范围见附件。

2、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乙方在尽职调查后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3、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后需要补充或更正的,由乙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4、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其他被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由乙方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提供服务的律师

乙方指派本所律师陆大海、沈剑、叶一妙等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专项法律服务,乙方可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进展和需要,相应调换、增减提供服务的律师,以便更有针对性地为甲方提供优良服务。乙方可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需要,指派律师助理、法务秘书处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一般事务。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服务的,甲方应当另行支付费用。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专项法律事务按以下方式收取费用:

1.律师费总额为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付款后,向甲方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3.上述费用不包括甲方因申请基金管理人的需要而要求乙方进行内部制度流程的设计、制作,指导等费用。如果甲方需要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其他费用

经办律师为甲方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中发生的差旅、食宿、调查、翻译等费用不包括在上述律师费用中,由甲方另行承担。甲方于支付费用时同时预付元,如果超过按实报销,于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多退少补。

六、乙方及其经办律师的义务

经办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1.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3.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协议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4.经办律师在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要求甲方向乙方或经办律师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5.乙方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通知甲方;

6. 乙方及经办律师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的工作内容、经营状况、技术成果等

秘密,以及从甲方处获得的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已被他人在公开场合公开的,以及乙方从第三方处得到的信息和资料,不受保密条款约束。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在接受本合同项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1.甲方及甲方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和经办律师提供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隐瞒、重大遗漏和误导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或有新的材料和信息,应及时告知乙方经办律师;

3.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及经办律师;

4.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中止本合同项下工作的,不得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费用。

5.对在履行本合同中得到的乙方的文件资料,工作成果和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6.不向乙方提出违反法律和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要求。

八、履行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及乙方经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不能理解成为乙方对本合同事项作出成功的保证。

2.乙方及乙方经办律师均无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需乙方及经办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应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者取消、修改,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致: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单位(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依法进行尽职调查。

特别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调查清单中所称“申请机构”或“公司”即指贵公司;

2、在回复本调查清单时,请尽可能搜集书面文件,如系直接回答本调查清单所提问题,请就每项回答清楚标明其所回答的题号,并在回复文件上加盖公章,回复人签字;

3、在回复本调查清单时,针对不同调查内容提供的文件可能为同一份文件,遇此情况,只须注明相关题号,不必重复提供。

4、如有本调查清单未涉及的其他情况及文件,而公司认为该等情况及文件对公司本次事宜有重要影响、请公司及时提供有关说明及文件;

5、本调查清单为本所律师针对贵公司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宜进行的初步调查,本所律师将根据对以下文件的审查情况开展进一步的工作,并继续以律师工作备忘录或其他文件形式、口头形式请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及书面说明,请贵公司协助。

6、在贵公司协助提供上述全部文件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若中国基金业协会以内容不够完整要求补充的,贵公司不应追究本律师事务所责任,而是应按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出具完整的材料信息并经本律师事务所予以审查再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尽职调查清单

文件编

文件名称备注号

1 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档案(从设立之日起全套资料),并加盖工商部门印章;

2 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五证合一)、银行开户证;若不是五证合一,则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统计证、社保登记证、银行开户证;

3 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申请机构及股东的征信报告;

4 若申请机构有境外投资股东,则还需提供外汇登记证、批准证书;

5 若申请机构有国资股东,则还需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 若公告日之前申请机构登记已满一年,提供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7

若公告之前申请机构登记未满一年,提供公司设立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的财务报表;

8 由地税出具公司纳税凭证;

9 若申请机构有经营过(发过产品),提供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10

股权结构图:最终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外资,披露至外资公司或个人为止;

11

股权结构图:若申请机构有法人股东,提供法人股东基本信息;若自然人股东,则提供股东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和调查表;

12 申请机构出具是否存在股权激励、股份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等情形,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应资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激励、股份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等情形,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应资料;

14 申请机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情况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应证照;

15

说明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有无从事金融业务,是否控制其他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16 申请机构的员工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

17 申请机构已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及相应证书;

18 申请机构组织机构图、人员配置及相应的任免文件;

19 申请机构经营场所证明,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或收据;

20 申请机构实缴资本的银行进账单或验资报告;

21

基本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担保制度;运营风险控

制制度;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防止内幕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提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若申请机构有董事会、监事会,则提供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2 申请机构出具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外包服务协议(包括基金托管协议、销售协议以及销售支付协议、管理服务协议)的承诺书;已有的,提供申请机构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23

申请机构及股东出具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处罚等的承

诺书;

24 申请机构及股东涉诉或仲裁情况以及是否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承诺;

25 申请机构提供已上传至中基协的全部资料;

26 申请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类型说明;

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办公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出租办公场所情况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办公场所坐落在重庆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9楼,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甲方办公场地的一半)。

二、合租期限:

1、租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办公场所,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办公场所租金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一次性交清方可进场。

四、其他费用

租赁期间,水、电、物业管理费、清洁工工资、花草养护费等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

五、办公场所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甲方办公场所及其全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详见公物登记表)

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设施设备现状,如需装修和改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

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办公场地进行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租赁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优先,如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均不得随意损坏甲方设施设备。

六、办公场所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2、租赁期满后,上述办公场所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其他条款

1、上述办公场所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视为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赔偿。

3、租赁和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出租方:承租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同审查意见书格式

合同审查意见书推荐格式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合同审查意见书 ----[ ]粤安永法审字第号 合同名称:送审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送审合同编号 送审人:送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送审时间:合同送审时间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人应当将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予以列明,并注明简称,方便下文引用。该部分内容同时可作为送审人独立判断之参考。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说明送审人请求合同审查人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以及合同审查人的审查方向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同类型的合同应遵循不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完备性原则 (四)规范性原则

(五)公平原则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性质 (二)合同当事人 (三)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分类说明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归纳: (一)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合同条款完备性 (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 (三)合同形式适合性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 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鉴于合同审查人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参与送审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合同的审查属于书面审查,因此该意见属于初步的、原则性、指导性和提示性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 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与送审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虽已超出合同审查的范围,但合同审查人依然应当予以说明,提醒送审人注意或完善。 八、声明与保留 《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合同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送审合同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提要: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 来自物业管理资料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A有限公司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颜宇丹律师,作为贵司与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贵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现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议: 一、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XX 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深X法立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

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深宝诉前联调第XX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201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201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1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

[免费专享]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送审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收悉。该合同(协议)属于___________(重大合同/一般合同),经研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合同审核流程的相关规定,出具如下意见,请考虑。(注:重大合同是指各单位所签订的涉外合同,重大对外投资合同,重大资产划转、转让、收购合同,企业设立、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合同,重要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 一、合同审核流程的问题 1、该合同的审批流程违反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应商的选择方式不符合公司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该合同应当进行招投标,未经过合法招投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该合同报审资料不全,立项审批文件的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该部分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结合公司对各类合同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审查送审合同是否符合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规范。 审查要点 1、审查合同的前置审批流程 ①合同选择的审批流程是否正确? ②供应商的选择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投标?

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2 ]补充合同审查、修改法律意见书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工程承包方签订的总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提出以下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谨供公司参考: 一、关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意见 存在的问题1:合同工期约定不够明确; 法律分析: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这里的绝对或相对与前一问所说的开工日期相同。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分为约定日期和实际日期,示范文本里定义的日期是约定日期,实际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约定的工程的日期。实际工期的确定对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最直接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决方案: 鉴于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标明以下条款: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

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 准(可以开工令等证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存在的问题2:质量标准约定模糊 法律分析:“合格”并非法律术语,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没有具体 的对照标准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方案:将工程质量标准表述为: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可以有工程师和律师协商制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关于专用条款部分的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1:未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法律分析:固定单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 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 调整,但在结算时工程量据实予以调整。 目前,河北省建筑市场主要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方式,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固定单价一次性包定的形式等。2003年和2008年国家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计价方式是以综合单价固定的形式来确定和表达的,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单位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市场价格的,与国际惯 例接轨的价格模式。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和司法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实践,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8 法律意见书 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R-0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贵公司的长沙体育新城R-06地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村,使用权面积为52151.9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03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2003年为国中(长沙)体育新城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 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 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包括: (1) 用地申请书和申请报告。 (2) 计划部门立项批示。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投资情况的认定报告。 (4) 转让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 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其他资料。 (6) 地形图上标准路幅坐标3份,规划定点会签规划批件。 (7) 定点蓝线图2份,规划设计要点。 (8) 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 公司董事会决议。 (10) 地籍审查认定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及权属,上好坐标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 (11) 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转让合同须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方须交纳营业税(5%)、契税(4%),如有增值则须交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转让手续费、评估费、测量费、登记发证费等。 贵公司转让国有土所有权必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手续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8月29日

法律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与长春市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贵公司所提供的关于本纠纷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现就本纠纷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依据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6月16日签订); 2、《房屋租赁合同》(2005年12月29日签订); 3、《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1月7日签发); 4、《公证书》((2008)吉长忠诚经证字第1号); 5、《紧急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签发); 6、《关于停水停电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签发); 7、《关于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紧急通知》(贵公司 于2008年7月24日签发); 8、《关于敦促立即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通知》(贵 公司于2008年9月8日签发); 9、《关于敦请立即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签发); 10、《关于对吉林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通知的回复》(车装公司于2008年4月7日签发); 11、《关于对吉林省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24

日<关于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紧急通知>的答复意见》(车装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签发); 12、《关于出租方吉林省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侵权行为给承租方长春市XX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其长春市人民大街 7351号租赁场所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请求》(车装公司于2010年4 月5日签发)。 二、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的分析 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本所认为贵公司与车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为:贵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 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及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 方时解除??”的规定,在贵公司与车装公司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中 的第二条均约定了“出租方整体用途发生改变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 承租方,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搬出”的贵公司单方解除合 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该条约定,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即符合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关于该条中“出租方整体用途发生改变”这一用语,本所认为,可以有两种理解: 1、出租方主观上要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 2、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出租的房屋用途不得不改变。 如果按照第1种理解,则出租方有权随时根据自己需要改变房屋 用途,即可以将用于出租的房屋收回自用或用于其它用途。此时,只

合同法律意见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律意见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合同法律意 见书 我单位拟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单位签订关于项目的 《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 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一)协议书部分 1 、协议书第条约定:“ 。”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 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 解措施是: 2、…

(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 1、合同第条约定:“ 。”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三)保修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 。”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 议解决方式是(诉讼、仲裁),诉讼管辖地选在。选择的理由是: 。我们认为该争议解决方式不违反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 六、审查结论综上所述,本合同主要内容合法公平,无文字错误,不存在严重违法和可能危及集团公司重大利益的情形。在协议书、专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

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关于工程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 我于2013年10月14日收到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立即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用、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对策措施 (一)乙方是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本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未明确乙方的资质条件,出于合同应合法的角度考虑,应首先确认乙方的资质条件,不应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会因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致:****公司 自:河南律师事务所 贵公司2008年8月26日所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一)本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劳务承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结合送审《劳务合同》中的内容(尤其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来看,其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即包人工)的一种形式。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具体说来建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主要包括:

合同范本之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

合同范本之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 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 【篇一:xxx货款纠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拟定版本】 xxxx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xx (20xx)xxxx 号 关于的法律意见书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xxx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xxxx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xxxx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xxxx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xx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 xxxx 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xx 市xx 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 阶段。 江苏xx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 xx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 月22日期间的货款x 元,且其已于200x 年x 月10日后停止供货 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 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xxxx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 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篇二: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意见书】 关于张aa 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张aa 女士: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您的委托,为您和 shanghai 市kz 实业有 限公司kzhu 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审查了全部 资料,现提供如下书面法律意见,供您参考,同时,我们将指派张韶 峰律师出庭为您代理,参加诉讼活动。 关于服务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现有证据资料,我们认为,张女士系在接受酒店服务的过程中 造受人身损害,事实清楚。具体可以表述所谓系酒店的消费者,在接 受停车服务(按照酒店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 事由 贵司尚欠自200x 年x 月至200x 年x x 元。

合同法律意见书

合同法律意见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合同法律意见书 我单位拟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单位签订关于项目的《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 (一)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

解措施是:。…… 2、…… …… (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 1、合同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三)保修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 (诉讼、

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3390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09-8-7 16:37:04 贵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可招用全日制职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推荐阅读:合同审查 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XXX有限公司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审查贵司与王XX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查贵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合法性及法律问题,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1、贵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可招用全日制职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2、王XX,身份证号:XXXX,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具体条款的效力及修改建议 1、第9条关于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规定无法律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a、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止;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某一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 b、约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期间为解除或终止后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c、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法律未规定具体标准,每月支付的经济补偿在职工月工资的20%以上为宜。 本所律师建议,贵司可修改如下: 第9.1条修改为:乙方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法律意见书(房屋买卖担保合同纠纷)范本

一、本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1、“有关业主官旭的情况的详尽说明” 2、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水木清华”商品住宅定购协议书; 4、备忘录; 5、索款通知及回执; 6、中国工商银行存(贷)款利息凭证(3); 7、工商银行还款凭证(3); 8、(工商银行)贷款借据详细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 二、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 2004年2月21日,官旭与新城置业(即水木清华置业之前身,下称“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生活区水木清华商品房第23幢3单元3层301号房预售与官旭(交房日为2004年9月30日前),官旭首付4900元,余款以按揭方式向银行贷款支付。 2004年4月1日,官旭向工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下称工行)贷款。在贷款中,官旭以期房作抵押,公司作为官旭债务履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2004年9月17日,公司向官旭交付房屋。 至2006年2月和6月,工行分别两次向公司发出索款通知,并划扣官旭所迟延偿还之本息。这期间公司曾联系官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结果被告知已丧失还款能力。 三、对本案法律关系的分析 1、公司与官旭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双方签定之<“水木清华”商品住宅定购协议书>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2、官旭与工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此有上述工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为证。 3、官旭与工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 此为房屋按揭贷款之惯例,应可通过相关部门的查询得到确定。 4、公司与工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此符合房屋按揭贷款之惯例,亦从索款通知及回执中找到相应线索,应属确定。 说明:上述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买卖合同之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四、对公司、官旭、工行三方法律关系发展状况的判断 公司与官旭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公司已履行其对官旭之房屋交付义务,以<备忘录>为证;官旭已通过按揭方式向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此有银行相关文件为证。由此,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关系消灭。 官旭与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从银行的索款通知可知,借款人官旭已陷于还款迟延,构成违约。 官旭与工行的抵押合同关系以及公司与工行的保证合同关系:由于债务人官旭到期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要求官旭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未对官旭行使抵押权之前,工行不能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考虑到房地产市场行情,结合索款通知回执,可以推断公司已放弃其相关抗辩权。 五、本案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 债务人官旭已逾期还款近半年并且失去偿还能力;其抵押之房屋市场价格已上涨,其价值应足以担保工行债权的实现;工行已开始要求保证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进程预计将持续)。 六、对公司维权途径的几点建议

(完整)合同审查法律意见(集团范本)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拟以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单位签订关于项目的《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 (一)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 1、合同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三)保修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仲裁),诉讼管辖地选在。选择的理由是: 。我们认为该争议解决方式不违反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 六、审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合同主要内容合法公平,无文字错误,不存在严重违法和可能危及集团公司重大利益的情形。在协议书、专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等部分)、保修协议书部分,除本意见书列明的问题外不存在其他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和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我单位针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已制定了有效的预防和化解措施,该合同已具备签订的条件,请集团公司审查并同意

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借款合同 关于吴平富、吴平玉诉王浩、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和 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王可全总经理 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暨王浩总经理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08)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2008)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2007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中小企业融资。 2007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11月17日和12月13日,王浩先生以借款人名义分6次向吴氏兄妹共借款三百二十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3262,233.00)

专业合同协议书审查法律意见书

专业合同协议书审查法 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2011〕慧意字初第052号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勇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5号展览馆松竹园 电话:4007060030 传真:010—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11〕慧意字初第051号 致:

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三、对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涉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中,建议将“原办公区”进一步细化,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第二部分是格式条款,属于建委统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 4、第三部分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 4.1建议在第五条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意见书(房屋买卖担保合同纠纷)

法律意见书(房屋买卖担保合同纠纷) 一、本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1、“有关业主官旭的情况的详尽说明” 2、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水木清华”商品住宅定购协议书; 4、备忘录; 5、索款通知及回执; 6、中国工商银行存(贷)款利息凭证(3张); 7、工商银行还款凭证(3张); 8、(工商银行)贷款借据详细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 二、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2004年2月21日,官旭与武汉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即武汉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之前身,下称“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0号生活区水木清华商品房第23幢3单元3层301号房预售与官旭(交房日为2004年9月30日前),官旭首付4900元,余款以按揭方式向银行贷款支付。2004年4月1日,官旭向工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下称工行)贷款。在贷款中,官旭以期房作抵押,公司作为官旭债务履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2004年9月17日,公司向官旭交付房屋。至xx年2月和6月,工行分别两次向公司发出索款通知,并划扣官旭所迟延偿还之本

息。这期间公司曾电话联系官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结果被告知已丧失还款能力。 三、对本案法律关系的分析 1、公司与官旭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定之<“水木清华”商品住宅定购协议书>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2、官旭与工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此有上述工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为证。 3、官旭与工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此为房屋按揭贷款之惯例,应可通过相关部门的查询得到确定。 4、公司与工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此符合房屋按揭贷款之惯例,亦从索款通知及回执中找到相应线索,应属确定。说明:上述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买卖合同之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四、对公司、官旭、工行三方法律关系发展状况的判断公司与官旭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公司已履行其对官旭之房屋交付义务,以<备忘录>为证;官旭已通过按揭方式向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此有银行相关文件为证。由此,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关系消灭。官旭与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从银行的索款通知可知,借款人官旭已陷于还款迟延,构成违约。官旭与工行的抵押合同关系以及公司与工行的保证合同关系:由于债务人官旭到期未能履行其相应义务,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要求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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