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

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

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的抵押担保,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担保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条款为绝押条款,抵押无效。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之间为借款担保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俊

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西应诉被告刘成祥、刁国全、贾书英、方城县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方民初字第223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李西应,男。 委托代理人姜鸿凯,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自均,男。 被告刘成祥,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国全,男。 被告贾书英,女。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刁磊,男,1981年10月29日生。 被告方城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广俊,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男。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女。 原告李西应与被告刘成祥、刁国全、贾书英、方城县电业局(下称电业局)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7年7月5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08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7)方独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成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李西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29290.61元。二、被告刁海全、贾书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李西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36290.61元。三、被告方城县电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

15日内赔偿原告李西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72581.21元。四、驳回原告李西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电业局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民二终字第87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7)方独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发回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西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自均、姜鸿凯,被告刘成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文,被告贾书英及其与被告刁国全共同委托代理人刁磊,被告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牛金芝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西应诉称,2007年6月21日原告受被告刘成祥所雇佣,在为被告刁国全、贾淑英建房的,被被告电业局架设的高压电线电击受伤,当时原告即休克,后原告被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救治,原告的伤情为,1、休克。2、血气胸。3、T7、8椎体骨折脱位并截瘫。 4、电击烧伤。原告现仍在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中,但在治疗中,被告刘成祥仅付7000元,其他被告均未支付,故至今原告无法进行手术治疗,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拾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成祥辩称,本案事故是由第三者过错造成的,是受电击直接造成,电路是否违障,建房环境是否合理也应考滤,根据相关规定,雇佣关系系无过错责任,现原告已将第三者及雇主同时起诉,应先由第三者承担,如第三者无力承担时,再考滤雇主。针对原告二级伤情及其增加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具体审核。 被告刁国全、贾书英辩称,被告系合法建房,有证件,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受电击所致,与二被告无关,不应承担责任,二被告与刘成祥签有建房协议,已明确约定,如出现事故由承建方承担,且签协议时已告知承建应注意安全,二被告已尽到应注意义务。该线路系应拆线路,据了解,要求拆除而未拆除,原告的损伤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原告本人也有过错,应注意到高压的危险性,但原告未尽到注意的义务。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二审民事判决书主要有两个特点: 在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协调一致,经调解无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制作的。 针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作出的;处理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不用判决,只用裁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作用有两个方面: 可以避免错误的判决的发生。 可以使正确的判决得以坚持,以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项目相同,由五个部分组成;但内容和写法,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以下分别说明: (一)首部 1.标题。标题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相同,在“民事判决书”之前,不标明审级,标题的右下方为文书编号,机关代字中多用“民终字”以表示文书的审级。 2.诉讼参加人的情况。不论是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者是第三人提起上诉的,一律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弧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称谓要根据不同情况列写: 该上诉如是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的,仍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上诉人”,其代理人另起一行列项书写。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称谓) 共同诉讼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攸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刘雪云,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麻子坡组。诉讼代表人贺利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咸齐,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洪义,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委托代理人狂兆麟,湖南法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村委会。负责人廖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武,该村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桥良,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湖

南省 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城关镇党校路25号。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曾金雄,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兰头村炕上组。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684名村民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小数村民委员会、贺桥良、第三人曾金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雪云、贺利成、廖咸齐、廖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狂兆麟,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负责人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贺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凌,第三人曾金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人提议村煤矿承包已经到期,应该讨论下一轮承包问题时,发现村煤矿于2002

李文李兰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兰,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芦扣英,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富荣,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冬扣,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桂昌,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邮市粮食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通湖路103号。 负责人:陈有春,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北路668号。 负责人:张加雪,该处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邮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八桥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施家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文、李兰、芦扣英、李富荣(以下简称李文四人)因与被申请人袁冬扣、陈桂昌、高邮市粮食局(以下简称粮食局)、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以下简称引江河管理处)、高邮市华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686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二审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文四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组织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以及调解法定程序,应予纠正。第一,本案被申请人人数较多,均有可能承担责任。二审组织调解,应当经过所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否则将损害未参与调解的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然而,二审针对同一案件部分调解部分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第二,二审组织调解,应当分别进行。二审却在庭审结束后现场组织调解,违反调解程序,使李文四人处于调解不利地位并最终导致不利于李文四人的调解和判决结果。第三,二审以一审判决为基础进行调解,应当在部分被申请人与李文四人达成调解后,对未参与调解的当事人维持一审判决。同时,二审在组织调解时暗示李文四人,对未参与调解的被申请人将维持一审判决,欺骗李文四人参与调解,有“以判诱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内容及写作方法 二审民事判决书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格式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审判程序不同,因此它的内容及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具有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写法如下: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应将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分两行书写。标题中不必反映审级。即无需写“××人民法院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终字第×号”。 3.诉讼参与人的不同称谓及基本情况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则均为上诉,没有被上诉人。对此,目前在理论上有分歧,但在操作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按照次序列出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上诉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先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栏。在这一栏中应先写明代理人的具体种类,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再写明姓名(法定代理人需注明上诉人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可只写:姓名,××律师事务所兼(专)职律师即可。 被上诉人栏。这一栏应写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若被上诉人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应先写明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栏目填写与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栏目写法相同。 如二审中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需要写清第三人的身份概况,第三人请了代理人的,其写法仍同上诉人栏目。 4.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的写法为:“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审理经过在案件由来后续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接着写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情况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字样。若是未开庭的,则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是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根据。书写时要体现出上诉审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民事诉讼,判决书)

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终____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____因与被上诉人____/上诉人____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底,开庭/因涉及____(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____、被上诉人____,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上诉请求:____(写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____述称,____(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____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____(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____(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____(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____(写明二审法院是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____(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____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第____条(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引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____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判决; 二、_______________(写明改判内容)。 二审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

高扬与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总结

高扬与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洛民再字第4号 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扬,男。 法定代理人:高百川,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系高扬之父。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住所地:本市老城区人民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书凯,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政,男。 委托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阳县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张红勋,厂长。 申请再审人高扬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洛阳体校)为被申请人人李国政、被申请人宜阳县服装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2003)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洛阳体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06)洛民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高扬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以(2008)豫法民申字第04026号裁定书指令我院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高扬的委托代理人高百川,被申请人洛阳体校的委托代理人王书凯、被申请人李国政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俊卿,被申请人宜阳县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张红勋等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0年6月5日经宜阳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宜体字[2000]09号文件批准,李国政投资一万元在宜阳县文化南路成立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2001年9月5日宜阳县体委给其颁发洛体经证字第001号体育经营许可证及体育经营资格证、体育经营活动上岗证,经营期限一年。2001年9月21日,宜阳县民政局给其颁发豫洛宜民证字05000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有效期自2001年9月21日至2005年6月15日。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与洛阳体校签订协议书,载明:1、双方同意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挂牌为洛阳体校后备人才乒乓球训练基地;2、乙方(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负责招收学生,并向甲方注册、备案,上报学生化名册,学生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按收学生数,每个学生每年向甲方(洛阳体校)交管理费20元,时为每年十月;3 、乙方负责教学、训练、管理和安全工作;4、乙方的优秀苗子队员,保证向甲方推荐,甲方优先录取,不再向其他学校输送;5、甲方负责注册乙方招收的学生,并联系参加各种比赛,比赛费用乙方自行安排;6、甲方定期到训练基地检查、指导训练、教学工作;7、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双方均在协议上盖章,李国政签名。同日洛阳体校以洛体运校(2000)17号文件《关于宜阳县少年乒乓球训练基地挂牌为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宜阳后备人才基地的批复》称:根据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的申请,经学校研究决定,同意宜阳县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挂牌为洛阳体校后备人才宜阳乒乓球训练基地。训练基地挂牌后,按双方协商的条款执行。之后李国政即在原宜阳县人民影院挂牌开始招收学员。2001年12月26日,乒乓球训练基地与宜阳县服装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服装厂院内生产楼二楼西六间作为乒乓球训练基地使用,租期五年。合同第五条约定:出租房屋的安全防范措施由乙方(基地)自行解决,出现偷盗事件及火灾损失,甲方(服装厂)不予承担一切责任。2002年6月18日乒乓球基地迁到服装厂院内。2001年原告高扬曾在基地培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1

最新民事判决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样式1: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起诉事实无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

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三人陈述称, ……(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2、……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二审判决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年(或同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注:未公开审理的,见说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注:发回重审案件、缺席审理等,见说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称)在一审中起诉称:……(简要重述一审起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简称)在一审中答辩称:……(简要重述一审答辩理由)。(如有反诉,还要写)×××在一审中反诉称:……(简要重述一审反诉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在一审中针对×××的反诉,答辩称:……(简要重述一审针对反诉的答辩理由)。 ×××(简称)在一审中述称:……(简要重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重述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者在不改变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整合文书结构和语言)。 (或者直接写)查明:……(如果一审法院叙述事实不清,内容不够准确、精炼,或者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的,将一审法院应当查明的事实,重新予以清晰、准确、精练、完整地叙述)。

赵×1与汪×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1与汪×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少民终字第9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1,男,2006年12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2(赵×1之父),1978年8月1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赵×1之母),1978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1,男,2006年10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汪×2(汪×1之父),1980年11月3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冯×(汪×1之母),1980年1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殿昆,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永,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汪×1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原审法院称:汪×1、赵×1均系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后安定完全小学(以下简称安定完全小学)一年级学生。2013年9月18日下午13时45分左右,赵×1

在该校操场上用尺子将汪×1的右眼扎伤。经治疗,汪×1的伤情被北京普仁医院确诊为:“右眼外伤性玻璃体混浊、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右眼脉络膜脱离、右眼脉络膜上腔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右眼角膜裂伤缝合术后、右眼球破裂伤”,并于2013年10月15日进行右眼晶状体玻璃体切除、眼内光凝、眼外冷冻、硅油注入术等手术。汪×1遭受重伤虽由赵×1所致,但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安定中心小学)对此亦有过错。该事件给汪×1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巨大伤害,赵×1、安定中心小学理应进行赔偿。请求判令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赵×2、刘×和安定中心小学共同赔偿汪×1医疗费7832.21元、护理费10 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241 9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鉴定费42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70 958.2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赵×1、安定中心小学承担。 赵×1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不同意汪×1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应由汪×1自行承担。1、汪×1受伤与赵×1没有直接关系,赵×1不应承担责任;赵×1在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进入学校,与7、8名同学一同玩扔尺子的游戏(包括汪×1),由于当时有好几个同学一同扔一把尺子,中间有互相争执推搡的情况发生,造成汪×1被尺子扎伤的原因并非与赵×1有直接关系,汪×1自身也有过错。2、赵×1、汪×1均是7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汪×1受伤是由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汪×1受伤的时间是2013年9月18日下午13时45分左右,此时间在规定的到校时间后;安定中心小学开放校门后,

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民事判决书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X]X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XX,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XX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199X]X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元,违约金891元,共计元。 李XX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亩、果园亩。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元,共欠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 元,已交元,共欠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诉讼,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____)____法____初字第____号 原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被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____项、第____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有争议部分的写法可参照第三项)。 一、事故发生概况:时间、地点、当事方、肇事车辆、碰撞方式等。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受害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受害情况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认定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财产损失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误工时间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住宿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护理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丧葬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有关保险合同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有关保险合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

万乾金与祝定姑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万乾金与祝定姑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赣中民一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万乾金,男,1944年3月27日生,汉族,南昌县人,赣州市按摩医院退休医生,住赣州市东桥路13号1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李朝生,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截止到20XX年4月4 日。 委托代理人廖泽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始于20XX年4月5 日。 委托代理人胡华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祝定姑,女,1948年12月1日生,汉族,赣州市按摩医院退休职工,住赣州市按摩医院宿舍2-204室。 被上诉人王椿,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南康市人,无业,住赣州市按摩医院宿舍2-204室。

委托代理人谢基治,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万贤辉,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赣州市人,无业,住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13号1栋201室。 上诉人万乾金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章民一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老万按摩店业主系被告万乾金。因受害人王福建是赣州市按摩医院退休医生,按摩技术好,有一批老顾客,故万乾金雇请了王福建为按摩师,在店中从事按摩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摩一个提成50%,每天结算工资。20XX年6月27日下午3时左右,王福建从阁楼楼梯下楼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王福建受伤后被立即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颈部滑脱并高位截瘫,用去医疗费元,住院101天。因无钱继续医治,受害人王福建于20XX年10月5日死亡。20XX年10月27日,原告诉至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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