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政府运行相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政府运行相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政府运行相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政府运行相

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大环发[2010]13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6.02

【实施日期】2010.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政府运行相关事宜的通知

(大环发【2010】132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环保部东北督察中心与省环保厅近日将对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为了加强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要求,拟对市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系统实行政府运行管理模式,即:由政府出资委托有运行资质的单位运行,并由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监管的管理方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凡目前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运行的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企业,在实施政府运行

[管理制度]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 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修正)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和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 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补偿名称" 补偿类别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房屋 " 楼房平方米 1200 捣制房平方米 1000 一等房:(1)钢筋混凝土屋顶;(2)基础和墙体由毛石、砖、水泥砂浆砌筑;(3)有地梁、圈梁、和承重梁;(4)外墙粘 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征地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 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补偿标准为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时动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指导补偿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有共性、较普遍的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可在该指导价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对本补偿标准未能覆盖的补偿项目,可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超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补偿项目范围的,可参照功能和结构相近项目予以补偿;无法参照或因特殊原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补偿标准。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市国土房屋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补偿名称补偿类别单位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房屋楼房平方米1200 捣制房平方米1000 一等房:(1)钢筋混凝土 屋顶;(2)基础和墙体由 毛石、砖、水泥砂浆砌筑; (3)有地梁、圈梁、和承 重梁;(4)外墙粘瓷砖或 水刷石墙面;(5)塑钢活 铝合金门窗;(6)室内地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7]12号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区以及从事专业化小规模畜禽养殖的个体工商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应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县(市)、旅顺口区和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工作。 各级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建、规划、卫生、水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农业部门应根据大连市的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将畜禽养殖业发展纳入农村经济专项规划,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大连市畜禽养殖业专项规划。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同级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当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地址、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和从事专业化家禽养殖的工商个体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应制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以及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依此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群众生产、生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审批前,举行论、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并附有对其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由项目所在的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定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大连政府政务平台

大连政府政务平台 篇一:大连市政务公开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 大连市政务公开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 摘要:顺应世界政府改革的趋势,服务型政府与政务公开逐渐成为政府改革过程中的关键词。在全国政府改革的浪潮中,大连市政务公开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困难。大连市政府下一步努力方向,从工作推进思路上来讲,首先要做到政务公开与党务公开实现联动效应;从工作的实现手段上来讲,要紧紧围绕“深化资源整合,推动政技融合,引导社会参与,加强责任追究”,确实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政务公开;大连市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XX)23-0017-02 一、全国政务公开发展历程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1.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提出 20XX年2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的省部级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级研究班上的讲话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20XX年3月5日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2.从政府与社会关系上探究的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指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公众需求导向的服务模式及回 篇二: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概况 中心概况 建设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地上15层,地下2层。主要由行政审批服务区、公共资源交易区、市民综合诉求电话和网上受理区[包括“12345”市民呼叫中心、民意网(民心网大连分平台)]、公共资讯(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区、城建档案馆、云计算中心和智慧城管服务平台等配套便民服务设施构成。20XX年8月,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民意网(民心网大连分平台)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中心)、大连产权交易所(简称“四大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分局: 现将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发生了数起因倒卖、倾倒化工废液、废渣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给环

境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为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大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大环专办发〔2007〕5号)中将化工、电镀行业列为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化工、电镀行业环保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化工行业 化工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精(蒸)馏残渣、各种化工废液、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各种副产物、各种盛装化学品的容器、废水处理污泥等。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各单位申报登记情况。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种类、数量是否详实、准确,对故意谎报、漏报、瞒报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依法查处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具有防淋、防渗、防流失等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将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是否签定处置合同;转移危险废物是否办理转移联单。 3.对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溶剂加工提炼、废油收集炼制以及从事化学品盛装容器收集的单位(黑窝点)进行彻底清查,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场所。 (二)电镀行业 电镀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电镀槽液、废酸碱、废水处理污泥等。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各单位相关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对于未经审批的电镀项目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查处擅自改建、扩建、增加镀种的电镀企业。 2. 依法查处各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同化工行业检查

市政府第25号令《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2]20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 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缴纳劳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招投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预缴劳保费,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凭结清手续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劳保费一次缴足;合同工期超过两年的,在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其劳保费委托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劳保费专用账户;未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施工产值和计提标准,从拨付的劳保费中扣减。 第九条劳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劳保费,不得挤占、挪用、扣减,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建筑企业。 第十条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按规定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劳保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大连市政府对石化产业的支持

本文由所罗门之女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蒋凡做题为《做强做大临港产业为大连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支撑》蒋凡做题为《做强做大临港产业为大连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发言 在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大大连”建设中,我市提出的“坚持两个创新,构筑一个中心,建设四个基地”的总体思路,准确地把握了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重点,我们要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充分发挥临海经济的优势,加速我市石化工业的发展。下面结合石化行业的工作实 际,谈几点建议: 一、建设石化产业基地,应充分利用上游优势,加快推动下游产业园区的形成,做 精做细石化产业 2002 年底,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在北京总部和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顺利完成了“十五”计划第一阶段的建设任务,加工能力达到了 1050 万吨/年。去年,我们克服了“伊拉克战争”和“非典”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共加工原油 927 万吨,实现销售收入 217 亿元,并于 11 月中旬,正式得到了北京总部对我公司“十五”计划后 1000 万吨/年加工含硫 原油扩建项目的批准。 今年,我公司计划原油加工量要突破 1000 万吨大关,并力争完成第二阶段 1000 万吨/年蒸馏装置和相关加氢精制装置的前期工作,为 2005 年实现加工能力的再一次飞跃创造条件。也就是说,我们将力争在 2005 年底具备加工 2000 万吨 /年低硫原油的能力。届时,加上西太平洋石化,大连地区原油加工能力就可以达到 3000 万吨,相应的石脑油等化 工原料产量也将得到大幅度提升。 同时,2005 年,我公司 20 万吨/年聚丙烯装置将建成投产,聚丙烯产量将超过 30 万吨,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也将进一步得到提高。加上我公司现有的 10 万吨苯乙烯生产能力和 4 万吨可发性聚苯乙烯的生产能力,化工部分也将初具规模。这样到 2005 年,无论是化工原料还是初级化工产品的供应量都已形成规模。大连主要的石化上游产业框架将基本 形成,资源的去向也将逐渐明朗。 在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在甜水套地区规划石化工业园区,这是延长石化行业产业链,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和赢利能力的有力措施,必将有效的提高石化产业整体的竞争实力和对大连经济发展的支撑力。但是,化工企业生产和市场开拓的特殊性决定,项目从引进到最终竞争力的显现需要相对较长的周期。而目前,在引进项目和整合大连地区相关产业方面,还缺少实质性的、有力的措施。特别是老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如果不能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机遇,按照“大大连”新的产业布局加快完成经济和资产结构的更新,错失了这一轮资源和结构调整的良机, 发展前景将不容乐观。 因此,建议在制定石化工业园区规划的同时,要结合上游经济规模的快速扩张和下一步更大发展的规划,加快下游相关石化项目的引进和老城区内原有化工企业的整合、迁移,尽快完善下游产业园区公用系统的配套,提高石化工业园区的本质吸引力,为石化工业园区及早形成规模并做精、做细石化下游产业准备条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06]30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6 【实施日期】200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 (赣市府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系统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并涌现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300名“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并授予丁四女等10

位同志为市“十佳教师”称号,王莉莉等10位同志为市“十佳班主任”称号,邓卫民等10位同志为市“十佳校长”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全市教育战线的广大教职员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弘扬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精神,创新思路、努力工作,为加速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赣州市十佳教师、十佳班主任、十佳校长名单 2、赣州市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附件1: 赣州市十佳教师、十佳班主任、十佳校长名单 一、十佳教师(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四女信丰县古陂中学 邓严秀上犹县兰田中心小学蒙岗教学点 叶永新定南县实验中学 刘婷赣州市第一中学 许水平石城县第二中学 刘光炎南康市隆木乡邹家地教学点 钟蓉英全南国泰希望小学 梁振腾兴国县方太初中

大连市规划17号令

觅法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辽宁省> 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规名称】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法规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颁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6-01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永金 二○○二年四月三日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 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 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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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 1.1.评价依据 1.1.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10)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关于加强节约工业用水的规定》的通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1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 (1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2号,2005年12月16日; (1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2006年2月14日;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253号, 2002.1.26; (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3,1; (18)2006年9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7号文,《辽宁省外商投资指导目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大政发[1995]3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沿海海域的综合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海岸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包括下列项目: (一)海岸工程; (二)海水增养殖; (三)滨海旅游;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 (五)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安全保护区; (六)其他开发利用海域项目。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本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海域开发利用活动。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海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使用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设公共设施、国防设施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无偿使用制度;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条有偿使用海域的,均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进行。围海造地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海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

大环发[2007]107号 关于开展第二届大连市环保人物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宣传部、文明办、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大连市文明办、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连市广播电视局、大连日报社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届大连市环保人物评选活动。 评选大连市环保人物,旨在激发全市人民自觉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共建美好家园的热情和奉献精神;倡导人人关爱环境、自觉保护环境的生态道德观;通过树立环保典型人物形象群体,引导全市人民在各自的岗位上、在平凡的工作中,从自身做起,

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环境保护尽一份力量,尽每个公民应尽的 一份义务,形成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区市县委宣传部、文明办、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各 有关单位要按照文件通知的要求,抓好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评选活动的宣传报道。 邮箱地址:huanbaorenwu@https://www.360docs.net/doc/ab11847073.html, 附件1:第二届大连市环保人物评选活动方案 附件2:大连市环保人物评选活动报名表 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 大连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广播电视局 大连日报社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境保护环保人物评选通知 抄报: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辽宁省环保局宣传教育中心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1: 第二届大连市环保人物评选活动方案 一、活动名称:第二届大连市环保人物评选活动 二、活动主题:平凡中的感动,奉献中的精神 三、主办单位: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 大连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大连市广播电视局 大连日报社 四、组织机构: 1、顾问: 夏德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 怀忠民:中共大连市委副书记 2、领导小组: 组长:宋增彬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杰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永强大连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公室副主任 王忠彦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周大新大连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网站定位 第五条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 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5 【实施日期】201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5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全面推进大连市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推进“五公开” (一)明确公文办理的公开属性。 各地区、各部门拟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政府的发文请示件中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将予以退文。 行政机关印发的公文,要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和密级等标识。 (二)明确会议公开的办理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凡提交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必须在决策前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作为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没有履行公众意见征集的,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不得进入集体讨论决定环节。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 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赣市府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5 【实施日期】2016.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赣市府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并对保留实施的许可项目承诺办结时限进行压缩。调整后,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122项,精简58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1项,委托3项,转变管理方式5项,转报实施1项,暂停实施2项,合并3项)。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许可项目34项。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行政权力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

作。对保留的许可项目,要动态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此次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实施审批。对取消、暂停实施的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原审批部门要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纳入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继续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对下放、委托权限的项目,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自决定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执法规范等事项通知县(市、区)对口承接部门,做好指导服务,避免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办理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结时限,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各地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打好六大攻坚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1.市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2项) 2.市本级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1项) 3.市本级取消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4.市本级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5.市本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6.市本级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7.市本级转报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8.市本级合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9.中央、省属驻市单位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 2016年6月25日附件1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务2001年11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李永金 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人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折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折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折迁人,是指被折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的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进,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两种方式: (一)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实行自行拆迁; (二)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委托具有拆行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取得拆迁资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担房屋拆迁工作。 房屋拆除作业管理,按建筑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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