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广州市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广州市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广州市增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和利益分配机制,切实有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镇街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主公开、程序规范、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与兼顾现实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成员身份认定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义务履行以及居住状况等因素,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坚持依法办事与民主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要按照规范的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合规。同时,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成员认定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一人一处的原则。成员资格界定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得遗漏,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四)坚持区级指导、镇街领导、村社组织的原则。成员资格界定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镇(街)具体负责,由村社集体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员资格界定应以村为单位,设立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经联社应加强对经济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经济社要自觉接受经联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登记界定日的确定

登记界定日是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确定(明确截止时刻),并在界定日1个月前向本组织成员公布。

三、认定类别和要求

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189号

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取得和丧失规定如下:

(一)自然成员。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4.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保留成员。本社成员因下列情形之一迁出户口的,保留其成员资格:

1.考入大中专及以上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毕业后1年内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2.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享有工资待遇的,退役后一年内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3.在服刑、戒毒期间的人员(刑满释放或者戒毒期满后1年内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4.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表决成员。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公民,须经社委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

确定其成员资格:

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再迁入的人员及其子女;

2.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后来才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婚生育随其入户的子女;

4.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的,确需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表决的其他情况。

5.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丧失成员资格。本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成员资格: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户口注销的;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4.出境出国定居并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或外国国籍的;

5.主动放弃成员身份的;

6.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认定程序

(一)制定认定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呈镇(街)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村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村经联社的成员由本村各经济合作社的成员组成,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所属村经济联合社统一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办法。界定办法应对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条件)和登记界定日等作出规定。会议同时推选出村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小组,主要由村两委及各社社委会成员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成员资格界定调查登记工作,并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

(二)开展调查。全面开展人口摸底调查,理清户籍、居住、土地承包、婚育、收养等各种与成员资格界定有关的情况,收集与成员资格界定有关的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离婚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离退休证、大中专在校生证明、现役军人证明、收养证明、服刑人员法院判决书等),并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调查登记表》。登记表须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签字。调查人员应作出初步认定结论,并填写认定缘由。

(三)设立成员名册及公示。成员名册初次设立、变动,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公示15日后无异议、或者异议后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不成立的,及时报送镇

街备案存档。成员名册应以经济合作社为单位进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5天。

1.由村两委、村监委、相关社委会组成的村联席会议对调查结果和调查人员的初步认定结论进行初审,并将自然成员、保留成员、表决成员、丧失成员资格的名单提交各社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各社社委会形成成员名册,进行初榜公示;

2.初榜公示无异议的,成员名册继续再榜公示;有异议的,由各社成员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民主表决,进行再榜公示;

3.再榜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均须先报镇(街)审核,再提交各社成员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后,进行成员名册的终榜公示。

终榜公示后,对个别成员的资格界定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如确认为成员的,及时记入成员名册。

(四)表决决定程序。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的,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组织召开,经联社社委会主持会议,村监委会监督。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的户的代表参加;

2.必须经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加入成员建议名单,表决结果须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

3.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

4.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方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

(五)镇(街)登记备案。镇(街)应做好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做好成员资格界定的全程指导监督外,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责令改正。

(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成员资格界定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所有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如成员资料、会议资料、公示资料、成员名册等纸质和影像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初次认定和变更须加盖村党支部、村经联社公章,分别由社、村、镇(街)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需要,是适应农村社区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各镇(街)具体负责指导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界定工作,成立以镇(街)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主要负责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 以村为单位,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小组,负责该项工作

的宣传发动、调查、组织实施等工作。在区、镇(街)具体指导下,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监委会要切实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监督。区委组织部、区政法委、区人大法工委、区府办(信访)、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妇联等单位形成合力,依据各自职能做好成员资格界定的监管、纠纷处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把握原则,依法办事。成员资格界定受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各种因素影响,工作艰巨且涉及面广。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工作过程中务必坚持原则,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靠群众,不断探索,切实保障集体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

广州市货车限行规定

广州市货车限行-限行范围-限行吨位-限行时间 一、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每天7时至9时及17时至20时禁止一切货车进入通行;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广州市籍号牌核定载重量5吨以上(含5吨)、外市籍号牌核定载重量0.6吨以上(含0.6吨)的货车通行: 东面: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以南路段)、中山大道(东环城市快速路至茅岗路段)、茅岗路(不含)、广园快速路(茅岗路至奥体路段)、奥体路、大观路(奥体路至云溪路段,不含)以西; 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丫髻沙大桥以东路段)以北; 西面:增槎路(石丰路至增埗桥路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广清高速公路段)、珠江(增埗桥至丫髻沙大桥)、增埗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鹤洞大桥以东; 北面:石丰路(不含)、黄石西路(不含)、黄石东路(不含)、白云大道(黄石东路口以北路段,不含)、同泰路、广州大道北(同泰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北环高速公路(广州大道北至华南快速干线路段)、华南快速干线(北环高速公路至云溪路段)、云溪路以南。 二、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沙太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以北路段)南往北方向]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外市籍号牌核定载重量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通行: 东面:开创大道(广深高速公路至广园快速路段,不含)、广园快速路(开创大道至石化路段)、石化路(不含)、黄埔东路(石化路至港湾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港湾路至大观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东以南路段)以西; 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以北; 西面:广清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龙山立交以南路段)、增槎路(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广清高速公路段)、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至沙贝立交路段)、西环城市快速路以东; 北面: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立交至开创大道路段)以南。 三、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全天24小时禁止核定载重量1.5吨以上(含1.5吨)货车通行。 四、第一、二、三条中的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在本《通告》非禁止货车通行的范围和时间内,如另有规定禁止货车行驶的路段,则按规定执行。 六、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

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 (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

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问题解答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问题解答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性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 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成员身份的界定,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 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工作范围是什么? 本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区的以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原则,全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先由我区三 个改革试点村先行开展,探索总结经验和做法,然后在全区范围内所辖自然行政村逐步推开。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要统 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2.保障权利,权责对等。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 承担的义务相当。 3.坚守底线,公平公正。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坚守法律底线,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 保障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4.民主协商,群众认可。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情况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在政策 范围内应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决定权交给群众,由群众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做 到群众满意和认可。 5.稳步推进,程序规范。各镇(街道)及各村要严格按照成立机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划定类别、制定办法、成员登记、公示确认、归档备案等环节逐步推进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界 定工作,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6.身份唯一,静态管理。成员身份界定坚持唯一性原则,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做 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身份实行静态化(固 定不变)管理,提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 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办法)如何制定? 成员身份界定的方案(办法),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自实际,经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 农户集体协商形成草案,然后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

广州货车禁行区和时间

广州货车禁行时间有调整2010年9月30日■禁行时间: 早上7时至晚上10时 ■禁行车辆: 持xx车牌的5吨以上货车;持外地车牌 0."6吨货车 ■特别提醒: 上下班高峰期(早7时-9时,晚5时-8时)所有货车一律禁行 广州市公安局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显示,10月1日零时起,对货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进行调整。与3年前对货车禁行的规定相比,无论禁行区域,还是禁行载重量,力度相当大。本次调整将10月1日至15日定为教育期;教育期后,将严格依法管理。 广州在2002年、2007年相继出台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对货车禁行。这次,为了迎接亚运会,缓解白天交通压力,广州再次调整货车禁行范围。 从调整范围来看,整个越秀区,大半个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还有白云区部分地区,将面临白天严格的货车限行———每天早上7时至晚上10时,持广州车牌的5吨以上货车、持外地车牌 0."6吨货车禁行,而在上下班高峰期(早7时-9时,晚5时-8时)所有货车一律禁行。与前两次禁行范围相比,这次禁行的区域变大,载重量缩小了。比如2007年的禁行措施中,对类似区域,当时规定禁行的时间是早7时到晚8时,比现在的规定早2小时;当时规定每天9时到晚上5时禁止广州市5吨以上车、外地 1."5吨以上车禁行通行,现在的禁行措施明显趋紧。 目前,广州市中心区出现了较多“大吨小标”货车(核载 1/ 2

0."9吨— 1."49吨,但实际可以装载3吨至8吨,俗称“小泥头车”),给市中心区本已拥堵的交通环境带来较大影响。所以,本次调整货车限行措施时将市中心区白天限行的相关货车核载吨位从目前的 1."5吨以上(含 1."5吨)调整到 0."6吨以上(含 0."6吨)。同时,交警部门将运用治超手段,严查大吨小标的超载车辆。 2/ 2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月银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上亦未明确。现实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如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此类纠纷必不可少的前提。笔者拟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标准、明确成员资格的时间认定、规范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完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判之困顿 (一)立案受理问题 法院在处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上做法不一。首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属民事纠纷还是属行政纠纷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村民、其他公民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并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参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且诉讼请求直接指向经营权或金钱收益应属民事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有权确定该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一般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服村民会议决定而引发的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其次,

广州市交通问题探析

浅谈广州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广州市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管理是关键。随着广州市的发展步伐的加快和产业升级调整的需要,城市交通系统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交通阻塞、交通事故频繁等问题不断加剧,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滞后、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种种这些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更要加强管理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交通系统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了。 关键词:广州市交通管理管理措施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经成为各大城市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据有资料显示,机动车城区内的平均速度如下1:北京为12.1公里/小时,上海为14公里/小时,武汉为23.9公里/小时,广州市为19公里/小时。根据广州市交通规则研究所的调查报告,2010年晚峰(17时-19时)市中心区平均车速为22.7km/h,在第16届亚运会召开期间实施了单双号、货车限行等措施,并投入大量警力采取常规措施进行疏导管理的情况下,只比2009年的20.5km/h稍微上升,仍比2008年的29.2km/h 大幅下降22.26%,去年广州主干道一级道路平均车速(25.30公里/小时)下降较明显,降幅约10%。总体逐年下降的态势也十分明显。广州主干道车速下降明显这可能与广州私家车数量迅速增长有关。数据显示,去年广州小汽车每月增加2万辆,总数已有157万辆。广州的交通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天河地区,交通拥堵的状况趋于常态化。目 1广州社科院情报所统计及广州日报2011年7月17日A1版显示

前,交通拥堵问题成为市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据广州社科院情报所统计,自2006年以来,广州市为交通堵塞付出的代价高达每年1.5亿小时和117亿元的生产总值损失,相当于本地GDP的7%,从这几项数据中就能粗略的了解到广州市的交通拥堵状况了。2010年广州市发生的交通堵塞警情分别比2008年和2009年上升61.16%、17.74%;交警堵塞警情占交通警情总数的20.68%,比2008年、2009年分别上升3.95%和0.96%。而到了2011、2012两年里,同样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广州政府为了缓解迫在眉睫的交通问题,最近几年也先后建成了BRT线路、扩建了地铁线路、试行了单双号限行、出台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驾照规则和禁摩令等策略来缓解广州的交通问题,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是交通问题仍旧严峻。为了更好的解决广州的交通问题,政府最近也出台了最新的交通管理措施,在2012年6月30日21时对外宣布对中小型客车进行配额管理(车辆限购令),7月1日零时实施。根据该汽车限购政策,在为期一年的试行期内,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照每月1万辆进行配置。限购政策出台得突然而坚决,政府主要是为了避免消息提前透露引发购车潮,从而违背限购目的。限购令的颁布对今后广州交通的发展趋势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广州市交通管理的总体情况 (一)广州市交通管理的现状 1、交通管理的概述 交通管理指的是利用工程技术、法制、教育等手段,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中人、车、道之间的关系,使交通尽可能安全、通畅、公害小和能耗少。中国早在周朝时就设有司险,即交通监督官管理交通。欧洲的古罗马时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单向通行方式并有过限制马车进城总数量的规定。意大利古代城市庞培市的街道设有专用的人行道和行人过路用的跳石。这些都是交通管理的雏形。现代交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车辆检验,驾驶人员考核,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信号指挥与控制,交通警卫,人行道、车行道及停车场所(见停放车)的管理,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隔离墩、安全岛和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布设,交通的合理组织,交通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以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等。在中国,城市交通由公安部门管理,其他交通由交通部门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摘要]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建立客观、统一、可行的判断标准,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关键,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化解相关矛盾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司法统一、体现法律尊严与权威的需要。本文从一则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出发,对判断标准作出分析。 一、案例简介 原告李光于村里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前入赘到城北公社城北大队定居、落户;1990年左右,李光一家回到被告东塘经济合作社、由其侄子提供宅基地一处由其建房居住。1997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了分配,李光一家不在发包对象之列。后李光经由其侄子从其他村民处流转到0.5亩土地。2008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土地整体被征收。东塘经济合作社以李光不属于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未向李光一家发放征收补偿款,但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资助。前述0.5亩的青苗补偿款已由李光侄子领取。 原告李光等一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东塘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东塘经济合作社辩称,李光不属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在册村民,故自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直未取得承包权,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另查:李光在入赘后已在当地办理了户口,2000年左右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也办理了户口(户口簿注明是“无迁移久居”),其属于双重户籍;2008年在本市户口清理时,李光选择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户口;在农业税废除之前,集体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村民名单中没有李光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光是否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户口且在此长期居住,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所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应属于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20XX兰州货车限行规定

20XX兰州货车限行规定 2017劳动派遣新规定: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 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017劳动派遣新规定: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2017劳动派遣新规定: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如何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佛山市各区限货车路段

佛山市禁限货车通行交通管制汇总情况 一、禅桂新中心城区禁限货车通行范围(禅桂新区域北片区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次禁限货车通行,并于2011年8月1日进行了一次调整;2012年9月1日、2013年2月1日两次升级佛山大道货车通行管制措施;市公安局《关于禅桂新中心区域扩大禁限货车通行范围的通告》,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市公安局《关于扩大佛山大道禁限货车通行范围的通告》,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关于新增、调整南海区部分道路限制货车通行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东以佛山一环东线为界,南以荷岳路、旧三乐路为界,西以佛山大道、东平水道、佛山水道为界,北以海八路、佛山水道为界的实施禁限货车通行的区域。 (一)北片区(禅桂城区):东以桂澜路为界、南以魁奇路为界、西以佛山大道为界、北以海八路为界(见附图A),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一切货车通行,其它时段禁止1.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 其它新增区域(见附图A1)每天7时至10时、16时至21时,禁止1.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 界限线上的桂澜路(海八路至魁奇路段)、魁奇路(桂澜路至佛山大道路段)、海八路(谢边立交至谢叠大桥)、佛陈大桥,每天6时至22时,禁止1.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海八路(谢叠大桥至佛山一环东线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一切货车通行;佛山大道(谢边立交至澜石大桥南路段),每天6时

至22时,禁止一切货车通行,其它时段禁止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 (二)南片区(佛山新城,2006年起实施):东以百顺道为界、南以富华路为界、西以吉庆道为界、北以东平水道为界(见附图B),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一切货车通行,其它时段禁止1.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 其它新增区域(见附图B1)每天6时至22时,禁止1.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其它时间禁止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 界限线上旧三乐路(佛山大道至荷村路口路段)和荷岳路(荷村路口至水口大道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1.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其它时间禁止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佛山大道(澜石大桥南至旧三乐路口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一切货车通行,其它时段禁止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 注:行驶证上标注为专项作业车的机动车纳入《关于扩大禅桂新中心城区禁限货车通行范围的通告》禁限货车通行的交通管制对象。 二、各区其它禁限货车通行范围 (一)禅城区(区政府《关于调整南庄镇部分道路禁限货车通行范围的通告》,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南庄:南庄大道(石南大桥至南庄二桥平交口路段)、季华西路(季华大桥至紫洞路段)、南庄二马路、陶博大道、杏吉路、龙津东路、龙津西路(二马路路口至西樵大桥路段),每天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1.5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南庄大道(紫洞路至南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落实《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思考 (本文刊登于《中国国土资源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陈建明王建忠陈忠浩谢峰 编者按: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混乱,导致出现征地补偿款等集体土地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几个方面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对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也遇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元及其成员身份界定等一些基础性问题。2005年 1月 20日,《法制周刊》刊登朱克非先生《当“自治权”遇到“财产权”时》一文,对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格作了探讨。江苏省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看了以后对此感触较深,该局征地问题研究工作课题组对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现将他们形成的文章刊登如下。 ■目前,村民小组多数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因此,建议设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权利代表人,代表人可以通过村民代表组织程序产生,可以由村民代表担任,具有法人代表的性质和作用。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严格加以区分,可以尝试通过制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相关法律,形成全面权利人、有限权利人、居住权利人为主的三类人员管理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目前主要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有少量的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三种表现形态。 我国的城乡体制二元结构、身份(农与非农户口)二元模式、土地所有权(国有与集体土地)二元制度均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而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密不可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向城镇转移,上述二元现状逐渐被打破,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界定比较复杂,

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村民成员资格及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13亿人口现在还有近8亿生活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历来是党和国家重中之重的工作。农村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因村民成员资格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引发的纠纷经常发生,相关人员经常上访,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村民成员资格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问题,法律和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认识不一,做法不一,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效果。笔者拟结合实践对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探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所裨益。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及标准 征地补偿费等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在实践中引发的纠纷较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参和分配的主体资格问题,即分不分、分给谁、分多少的问题。如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妇女能不能参和分配。这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农户又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土地征收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但实际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被征收了。村集体认为既然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不分、分给谁、分多少就由集体决定。而农户则认为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权分到土地补偿费。另外,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集体成员权问题。集体成员权的含义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村社内部的所有成员平等地享有属于村社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权利。农户(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就是其享有集体成员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可以说,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权中最重要、最集中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就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际上是村民资格问题。法律和政策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各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村民资格的标准不一,通常有三种标准。一种是以户口为依据,有本村常住户口的就是本村村民,就可享受村民的种种待遇;一种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确定村民资格,即以户口为基础,再加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活和生产。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出嫁女往往被剥夺了村民资格。一种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的标准,即必须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标准,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村民资格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往往导致人口因利益驱动向富裕的集体经济组织迁移,导致富裕地区的人口畸形膨胀,人地关系,人资关系更加紧张,对真正应当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导致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合理解决村民资格问题,应当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稳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征。集体财产(主要是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于维系的物资保障。只有集体成员,才可以享受集体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活、生产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同时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一功能,对这一特殊问题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对村民身份和资格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比较科学合理,可以作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原则。另外,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精髓。确认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要把握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不要让任何一个村民居无定所,食不果腹,生活无依托。其次还要兼顾公平原则,不能让任何一个村民享受双重的生活保障,获得双重的福利。 3 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25号)、《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X办发〔X〕39号)精神,结合《中共X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办发〔X〕4号)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界定工作,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具体对象进行界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3.村民自治、群众认可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4.调动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组织职能发挥原则;

5.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 6.程序规范的原则; 7.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原则。以登记基准日为界,基准日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随家庭成员出生或死亡发生变动 而变动,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二、界定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X年3月31日,该基准日时间为指导性时间)、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及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委扩大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办)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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