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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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

一、取得业务资格的法律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相关法规的定义:(一)“远洋货运代理”指提供以下服务的实体:1、在美国为托运人订舱或安排货物舱位,同时为公共承运人装运货物提供服务;

2、处理与运输有关的文件资料。(二)“无船承运人”指不实际操作运输船舶,在与有船公共承运人的关系中相当于托运人的公共承运人。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将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同时规定,除非在本文后面提到的特例,在美国的任何公民、组织或依照美国的法律成立的组织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须拥有联邦海事委员会批准的有效许可证。每一个独立的分支机构都需要一份独立的许可证。只有取得许可的实体才可以在美国代表一个没有取得许可的海运中介提供完成运输合同必须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以上所谓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是指在提供财政责任保证的条件下,美国外贸运输当事人和海运中介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所必须或按常规应该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远洋运输中介中货运代理的各项业务;(二)远洋运输中介中无船承运人的各项业务。二、获得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为了满足获得“远洋货运代理”执照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出示:(一)具有必备的经验,即其合格雇员必须具有在美国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活动3年以上的经验,以及提供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备的条件。

(二)满足以下财政责任要求,并向FMC报备了满足财政责任要求有效的保证金、担保或保险的证明:除非按照下列规定提供了保证财政责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任何人不能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经营业务。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仅仅适用远洋运输中介人进行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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