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10号)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10号)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3月28日冀政办[2005]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省属转制科研机构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加快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现就深化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思路和指导原则

(一)改革思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导科技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引导和推动转制科研机构,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优化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在技术创新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指导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企施策,大胆实践;贯彻执行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改革、改造、改组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激励创新、鼓励创业。

二、调整和完善产权结构

(三)转制科研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依法进行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一般转制科研机构,原则上都要改制成多种经济成份参股的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的转制科研机构,应形成国家股和多个国有法人股并存的股权结构。

(四)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向转制科研机构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允许转制科研机构的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入股和出资认购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鼓励转制科研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有较大比重的企业股份。对从事一般竞争性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允许向社会整体转让产权。

(五)转制科研机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原则上不再新设职工集体股,由于历史原因已经设立的,要规范和完善管理办法。现有集体股可用于企业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分配方案由改制前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也可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购买,其余部分吸引其他资金认购。暂时难以转让的部分,可委托信托投资机构管理。对集体股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用于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六)转制科研机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制、重组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做出决定,报经省政府授权部门审定批准。

三、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七)转制科研机构进行改制时,要按照企业改制的规定程序对转制科研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报省政府国资委审定核销,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八)转制省属科研机构改制时,凡属国有资产存在产权归属不清或产权纠纷的,由其行业主(代)管部门或单位,协商省政府国资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公平合理和促进技术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在与转制科研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对转制科研机构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界定或纠纷调处,确定国有产权归属关系。凡涉及省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对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清理、审计、评估及调配划转等处置工作。转制科研机构所使用的土地和房产与省直机关或公益性事业单位属同一宗土

地、房产的,须服从省政府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改造的整体规划要求,并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九)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对主要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基础性研究以及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公益性资产,可不折股。对这类资产,要通过依法审计、严格评估将其价值计入改制后公司国有独享的资本公积,由国有股东与改制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改制后由财政投资形成的新增公益性资产也按此规定处理。对剥离出的国有公益性资产,有明确投资主体的,由具体投资主体单位监督管理;无法确定投资主体的,由省政府国资委或省政府授权的单位监管。

(十)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前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改制时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政[2002]267号)文件和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经贸[2003]19号),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剥离。暂时无法剥离的,可按本意见中关于公益性资产的规定办理。

(十一)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0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办字[2004]185号),根据改制后的企业股权结构,进行职工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合理计算、预留或支付各类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转制科研机构职工经济补偿或安置费用,按职工进入企业的不同渠道,由职工原所在单位的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十二)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前属于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结余,原则上结转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继续用于职工奖金、工资发放和职工福利。也可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将70%以内的工资储备金转为职工个人股本,或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具体使用方案,由改制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十三)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对于整体由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并承担原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任务的,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预留退休等人员70周岁以前的除财政供给或社会统筹外的相关费用,具体事项按冀政办[2004]7号文件执行。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标准和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数据实提取,并可在改制时一次性交纳到法定退休年龄。预留给企业的此类资产,改制企业要在财务单独管理、转款专用。

(十四)转制科研机构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6号)规定,规范操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制科研机构内部职工认购企业国有净资产的,给予30%的折价优惠。

(十五)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可以科技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列入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确定产权归属并可在改制时作价入股。转制科研机构1993年削

减事业费到位或自收自支以后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区分项目经费来源及主研人员情况,由转制科研机构明确其产权归属。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可以从无形资产股份(不含土地使用权)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以技术股、管理股的形式量化奖励给在无形资产形成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经营者和管理者。

(十六)省属制科研机构涉及到国有资产处置时,由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出售国有资产或国有股获得的资金和国有股收益,纳入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省国有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用于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工作的统筹使用,也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再投入。

(十七)转制科研机构因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和出售等引起国有产权变动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冀国资[2004]2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资[2004]30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经出资人同意,征求债权人同意,严格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后,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规范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八)转制科研机构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三年内,国有股分红的股利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可留给改制后的企业,转增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用于科研生产设施建设和科研生产装备购置与更新。+

四、妥善解决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土地问题

(十九)转制科研机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规定,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在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同一宗土地资产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凡不改变科研用地性质、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留原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方式,但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和改变土地用途,转制省属科研机构改制后的划拨土地的使用证仍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管。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房产处置,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二十)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不改变土地用途或虽需改变土地用途但仍属生产目的、职工分流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评估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的40%作为向土地所在地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60%作为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权益计入企业总资产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处置。对于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最长不超过5年付清。未付清出让金之前,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二十一)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按土地评估价扣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的金额乘以土地还原率确定,土地租金由改制后的企业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缴纳。

(二十二)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其作价出资额按不低于土地评估确认价的70%确定,以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出资单位行使出资人权利。

五、改制后与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十三)转制科研机构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没有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由原企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由原企业计算并预留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身份转换的相应条款。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不予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在企业改制前与改制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四)改制企业要全面深化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企业用工,要引入市场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企业与劳动者双向选择、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企业人事制度,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取消员工身份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企业分配制度,要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及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建立以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体的多元化工资制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格,合理拉开职工收入差距,做到激励充分,约束严明。改制后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十五)改制企业应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与改制企业的分离,具体办法按省统一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分离前,改制企业要按照现行规定,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和退休人员的规定待遇。

(二十六)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后,要妥善接续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纳入当地社会统筹保障体系,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规范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七)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后,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税后利润总额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在产权约束机制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情况下,省有关部门逐步取消对其工资总额的限制性控制。

(二十八)转制科研机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后,要加大对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有突出贡献者的激励力度,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激励方式,调动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公司董事会可以从企业实际出发,探索对科技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年薪制、一次性奖励、项目承包、利润提成、技术与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补充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方式,并由公司股东大会以讨论、表决的方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与实施办法。

(二十九)转制科研机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后,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或产权受让方式,设置股权奖励、期权奖励或期权激励三种形式的管理要素股份。

(三十)转制科研机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或产权受让方式,设置技术成果股份、职务成果股份和综合技术股份三种形式的技术要素股份。

七、科研机构改制后的管理

(三十一)转制科研机构完成公司制改造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十二)行使授权出资职能的单位,要加强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本和国有公益性资产,剥离、借入、剩余土地使用权,以及转制前非经营性资产等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十三)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后,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形成各司其责、协调运行、有效制衡的管理机制。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的改制科研机构,要按照党管干部和市场机制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应约束机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责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三十四)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后,原来享受的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政策不变,处于五年转制过渡期内的优惠政策不变。

八、加强对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三十五)转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教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六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配合。各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支持改革、协同配合,并按职能认真做好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十六)转制科研机构的原主(代)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原属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改制的各项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工作,精心组织,确保所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

(三十七)转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到位,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工作原则开展相关工作。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属转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九、附则

(三十八)本意见由省科技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科技厅等七部门2001年制定下发的《关于科研院所改革过程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冀科政字[2001]6号)同时废止。

(三十九)本意见只适用于纳入国有独立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范围、由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含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分流人员创办的转制科技型企业)。各市属转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各市实际情况进行

附: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共44个)

序号名称主(代)管部门或单位备注第一批(12家):

1、河北省化学工业研究院省国资委

2、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省国资委

3、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省国资委

4、河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院省国资委

5、河北省纺织科学研究所省国资委

6、河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院省信息产业厅

7、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建设厅

8、河北省粮食科学研究所省粮食局

9、河北省激光研究所省科学院

10、河北省自动化研究所省科学院

11、河北省机电一体化中试基地省科学院

12、河北省微生物研究所省科学院驻保定市

第二批(7家)

1、河北省冶金研究院省国资委

2、河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省电力公司非企业法人机构

3、河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省交通厅已与设计院合并

4、河北省食用菌研究所省供销社

5、河北电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网通河北分公司原邮电研究所

6、河北煤炭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省国资委进入邢台矿业集团

7、河北省食品研究所下放到邯郸市

第三批(25家)

1、河北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有限公司省农科院

2、河北一兽药业有限公司省农科院

3、河北科润种业技术有限公司省农科院

4、河北金太阳种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省农科院

5、河北冀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省农科院

6、河北冀丰动物营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省农科院

7、河北金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省农科院

8、河北冀棉经作科技有限公司省农科院

9、河北冀果园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省农科院

10、河北冀蔬科技有限公司省农科院

11、河北肥尔得肥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省农科院

12、河北田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省农科院

13、保定市科绿丰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省农科院驻保定市

14、河北得利泰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省农科院驻保定市

15、河北省农林科学院

昌黎果树所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省农科院驻昌黎县

16、昌黎县绿原果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省农科院驻昌黎县

17、衡水金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省农科院驻衡水市

18、衡水金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省农科院驻衡水市

19、河北滨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省农科院驻唐海县

20、河北华烨冀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省科学院

21、河北百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省科学院

22、河北桑活特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省科学院

23、河北寰净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省科学院

24、河北新星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省林业局

25、河北省水产科技开发公司省水产局驻秦皇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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