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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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细则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主城四区、呈贡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年度考核;

(二)督促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一书”是指《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三)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建筑垃圾的临时调配,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

调,并负责上述区域《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办理;

(五)协助市发改委按照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程、消纳处置成本等,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

第五条昆明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的初审工作,并报市级终审核准;

(三)负责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负责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督促签订“代保洁合同”,初审《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

(四)负责本辖区工程弃土消纳场地和调拨工程弃土的监管,提出辖区内工程弃土的调剂、调拨初审意见,并报市级核准。

第六条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建设工作;

(二)规划、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擅自设置消纳场地、破坏环境、损毁林木、乱拉乱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发改委负责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垃圾产生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明建筑垃圾处理的经费预算编制,负责推广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

第二章建设施工工地管理

第一节建设施工工地开工管理

第七条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

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公装)施工等施工现场。建设业主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规划、施工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

(二)施工工地周边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必须设置车辆过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并监督执行;

(四)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集中堆置于工地区域,并采取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2.定期洒水降尘;

3.袋装;

4.建设工地半年内不施工作业的,需植绿固沙或喷洒防尘化学剂固沙覆盖。

(五)拆迁工程进行拆除期间,应实行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设置加压喷洒水设施,定期洒水降尘;

2.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六)建设业主单位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为保障建设业主单位确实按《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规定履行保洁责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强化管理。

(七)建设业主单位将《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放大样置于工地出入口处,并注明建设业主、施工单位、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并经审查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内容包括:

1.建设业主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场地;

2.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工程预定开挖作业时间;

3.建筑垃圾运送时间及污染防治说明。

以上条款所产生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

第二节建设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外运管理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费用和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建设业主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

第九条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

第十条工程建设期间,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指派2-3名工地监督员进驻工地现场。派驻的工地监督员专项负责工地保洁、降尘措施落实情况,并在建筑垃圾运输期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场监督工作。对未携带《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承运建筑垃圾;未经冲洗、车容不整、专用号牌不清、密闭不严、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工地监督员派驻期间的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费用标准参照《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业主方按派驻人员驻勤期,一次性交由工地监督员派驻单位管理发放。

第十一条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行政审批,实行辖区初审,市级审批办证的管理制度。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初审、核定建筑垃圾产出量及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建设业主单位处置外运建筑垃圾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运输车辆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后方可处置外运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内容为: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建筑垃圾产地、建筑垃圾类别、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运输车辆牌号、承运单位等。

第十三条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按下列流程办理

《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一)建设业主单位外运建筑垃圾前到建筑垃圾产出工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核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外运量。以上初审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建设业主单位持辖区初审材料、运输企业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附《承运协议》)、《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附《保洁合同》)和用车计划、运输线路计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经营单位的收纳承诺书及处理合同(注明收纳方量),交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办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三)《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明的运输时限为7天,到期后可延期换证。

第十四条受交通管制的路段,需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五条因道路条件限制等原因,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可使用小型车辆采取包裹或袋装方式运输建筑垃圾,并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节建筑垃圾临时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两类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废弃物原则上一律调配运至建筑废弃物处理场。如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拨。

第十八条工程弃土原则上调配运至经核准的工程弃土消纳场。如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拨。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调拨后,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一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凡在昆明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地适度核发。

(一)对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其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昆明市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其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获得《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

(二)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20辆以上符合密闭标准的企业自有运输机动车辆,运输机动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必须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及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账;

(四)自愿加入并服从行业协会管理。

第二十二条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程序:

(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二)其车辆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验通过;

(三)向昆明市政务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递交报批材料;

(四)审核报批材料,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根据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

记分情况评定,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每年度进行一次等级评定。

对本年度评定为甲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增加数量不予限制;

对本年度评定为乙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即年度车辆增加数量控制在15辆;

对本年度评定为丙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限制其车辆增加。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不得买卖、转让。

第二十四条对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100分。违规计分标准:

(一)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1.专用号牌不能保持清晰、完整的;

2.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

3.折迭拆开液压全自动式车辆,盖板闭合后高出车厢板20厘米以上或盖板破损的;

4.顶盖手摇式车辆,盖板未完全闭合或盖板破损的。

(二)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2分:

1.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2.未按规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

3.不按建筑垃圾分类,装载运输的。

(三)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GPS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天内不自行整改的,每车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四)运输企业管理台账不健全扣1分;企业每年必须召开公司培训会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关记录,每少开一次扣1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须上墙公示,未上墙公示的扣1分。

第二十五条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10分的,给予警告;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降低一级等级;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80分及以上

的,注销其《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六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实行区级初审和市级终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进行年审的,不予通过年审,并予注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给予注销:

1.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注销的;

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注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注销的;

4.达不到《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核准条件的,运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破产的;

5.运输企业的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变更限于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发生变更应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并登报公示。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应到发证部门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处置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准,且必须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车辆。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地适度发展。运输企业通过转入、购买等方式增加车辆,增车前,运输企业应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预审通过后,方可增加车辆。车辆到位后按规定报审核准。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买卖或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原所属企业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收回车辆原顶灯和GPS 监控设备。车辆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应经原所属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接收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增加车辆。

第三十二条为便于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在货箱尾部加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三十三条为保护城市道路设施,原则上对昆明市二环路内运输建筑垃圾的工地不予办理核定载质量为5600KG以上车辆(按车辆行车证核定载质量为准)的《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时密闭盖板闭合后超出车厢板20厘米的,视为未密闭。一经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收回原已发放的《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并自收回之日起7天内对该用车工地停止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实行行业协会岗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由行业协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对从业人员出具岗前培训合格文件。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在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岗前培训合格文件备查。

第三十八条经核准的每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可指定3名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第三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指定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申报,并重新指定专人参加岗前培训。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从业人员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年度违规记分管理制度。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12分。

违规计分标准:

(一)运输建筑垃圾或散体物料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驾驶人员0.5分:

1.专用号牌不能保持清晰、完整的;

2.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

3.折迭拆开液压全自动式车辆,盖板闭合后高出车厢板20厘米以上或盖板破损的;

4.顶盖手摇式车辆,盖板未完全闭合或盖板破损的。

(二)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驾驶人员1分:

1.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2.未按规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

3.不按建筑垃圾分类,装载运输的。

(三)未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被查处后,记驾驶人员1分,同时记所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1分;

(四)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GPS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天内不自行整改的,记车辆1分;

(五)违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行规的,由行业协会提出记分分值。

第四十一条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5分的从业人员和车辆,给予警告;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8分的从业人员和车辆,停业整改;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12分的从业人员,收回其培训合格文件,半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岗前培训;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12分的车辆,予以注销。

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是接纳和处置建筑垃圾的资质证明。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建筑废弃物,并将建筑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加工形成再生建材或产品投入市场。

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工程弃土,并利用工程弃土合理填埋、堆放,再覆以培植土进行植树造林。工程弃土消纳场地选址限于关停的“五采区”、石漠化地带、无树木地域。规划、环保部门应对占地堆填弃土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应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取得相关用地许可,取得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对建设该项目的书面意见;

(三)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

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备固定式、半移动式或移动式处理设备和手段;

(五)处理设备概要、场地配置及作业方式;

(六)交通运输路线说明。

第四十五条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履约;

(二)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场处公布,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三)保持场内卫生,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四)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进出口处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并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五)不得受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

(六)不得无故拒纳建筑废弃物;

(七)依核定的容量与日处理量营运,堆置容量不得超过核定量;

(八)不得出卖收纳证明而未按实际收受建筑垃圾;

(九)不得随意将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

(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核准期限为1年,期满前30日持下列文件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为1年):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现状照片。

(十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核准使用期限已满或经营管理人放弃经营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终止营运(或注销)登记: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当月营运月报表或处理凭证月报表;

4.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

5.现状照片。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经营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关停整

改或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

第四十六条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应具有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场地选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经营单位应取得该场地的使用权,并明确占地范围,取得规划、环保部门对占地堆填弃土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企业应聘请具有测绘和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消纳场地进行测绘和设计土方的安全堆填量(即工程弃土接纳容量),测绘设计后出具消纳场平面图、设计图纸、设计书;

(四)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企业应提出工程弃土堆放后覆以培植土进行植树造林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修复方案和效果图应经林业部门认可;

(五)有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污染防治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交通运输路线说明;

(七)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场处公布,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二)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消纳场平面图对消纳场设置围挡,明确用地范围;

(三)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进行弃土堆填;

(四)保持场内卫生,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五)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进出口处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并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六)不得受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

(七)未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拨同意,不得接纳建筑废弃物;

(八)不得无故拒纳工程弃土;

(九)依核定的容量与日处理量营运,堆置容量不得超过核定量;

(十)不得出卖收纳证明而未按实际收受建筑垃圾;

(十一)不得随意将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

(十二)核准期限为1年,期满前30日出具下列文件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期: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营运月报表;

4.现状照片。

(十三)核准使用期限已届满或经营管理人放弃经营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终止营运或注销登记: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当月营运月报表或处理凭证月报表;

4.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

5.现状照片。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经营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关停整改或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

第四十八条工程弃土消纳场堆填弃土后进行植树造林的管理:

(一)工程弃土消纳场堆填工程弃土后进行植树造林,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

(二)为保障工程弃土消纳场经营单位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进行植被修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督促经营单位进行植树造林;

(三)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管理措施,对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单位的植被修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程弃土消纳场关停后,经营单位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一次性修复植被,由林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具相关证明,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十九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

置经营单位除依规划审批设置办公场所外,并应设置下列各项设施:(一)于入口处竖立标示牌,标示《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编号(于核发核准证后填写)、接受建筑垃圾种类、使用期限、范围及管理人;

(二)场区周围应当设有堆填范围标识;

(三)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

(四)应有废水、空气污染防治措施,如场区内排水、沉砂池、截砂处理设施、废水回收再利用等设施;装卸区洒水喷雾设备、防砂土飞散设施;

(五)堆置计划及防灾工程设施,场区内应拟定分区堆置计划与防灾计划、设置临时排水系统。

第五十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经营单位经核准运营后,应出具下列证明或凭证:

(一)根据处理与消纳能力,出具接纳承诺书;

(二)接纳建筑垃圾后,签发接纳证明;

(三)经营管理人应将接纳承诺书、接纳证明等原始记录建立台账以供查验,并须将各项文书逐项登录到接纳证明月报表中,接纳证明月报表由管理人签署后备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抽查或检查,如有记录不实、未按规定建档、违反相关规定者,应限期整改,并暂停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地、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的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建设业主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企业及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民族大道维修工程 中铁十六局集团 南宁市民族大道人行地道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6年4月12日

一、施工的目标 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南宁市相关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实现文明施工,现场达到南宁市相关标准,创建一个建筑垃圾的施工环境。 二、运输路线 本工程土方运输路线:起点为民族大道各施工工地出口,终点高新园艺场长巷坡二队的长巷消纳场。 三、编制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宁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四、土方外运方法 本工程渣土运输将严格按照南宁市有关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运土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加盖板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外运的时间段:按整体工程进度计划从2016年4月12日至8月30日,按市环保及城市管理的要求,按只允许夜间挖运,每天挖运时间段:从前一天下午8:00至第二天早晨6:00,每日工作10个小时。土方及石渣外运量=开挖总量-回填总量=57493.3 m3,(详见附表)计划4个月时间完工,每日挖运量约2000m3,如只按上述时间挖运,单车15m3*7趟/天=105m3,需要约20辆车。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

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保证外运土方运到指定弃土场。 根据南宁市关于防治扬尘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在此次土方外运工作进行的同时,不给周围已形成的环境造成影响,我方将在土方运输过程中作好清扫保洁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为保证车辆运输不对市区环境造成污染,施工现场南边出入口设置洗车槽, 并安排专人进行车辆清洗工作,对每辆运土车须经打扫车轮、将运土车箱上两侧土方拍实,盖好车厢盖后方可放行。在渣土运输的区间段内安排清洁人员,随时对车辆散落下来的土块、泥块进行清扫,安排专人进行巡视、值班、组织路口交通,并成立保洁人员组织及保洁的设备配置计划。

建筑垃圾处理措施

建筑垃圾处理措施

一、前言 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为了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工程目标 1、工程管理目标 1.1文明管理目标:确保市级文明工地,积极配合县上双创工作。 1.2安全管理目标: 1)施工安全管理达标创优, 2)无重大伤亡、机械和火灾事故,死亡事故为零; 3)无扰乱社会安和污染环境事故; 4)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0.15%以下; 2、环境管理目标 我们将依据环境管理标准,建立环境管理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则,合理处理,节能减废,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创建环境保护工作先进达标现场。 在制定控制措施时,考虑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次、社区关注程度、法规符合性、资源消耗、可节约程度等。

3、组织管理 在项目经理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体系中,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现场由项目经理挂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协调,下设文明施工管理员专职负责具体协调工作,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消防等积极配合,同时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三、工作制度 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检查制度。每半个月组织一次由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问题处理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收到“处理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在工地现场入口处,设置现场施工标志牌,标明工程概况,工程负责人建筑面积开竣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场容分片包干和负责人管理图及有关安全标志。 四、环保预控措施 (一)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措施 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6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方案设计(CJJ134_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42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 l34—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8.0.3、8 0.1 3、9.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H月j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汁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Z007]125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收集与运输;5.转运调配;6.再生利用;7.回填; 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一I'L-;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蓬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 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15弄ll号.邮政编 码:200232j。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本规范参编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公司 江苏中兴建没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 同济大学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秦峰王雷张雪梅张卫东 黄海冷发光赵由才郭树波 许碧君杨德志李露倪道仁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温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报表 (申报号:)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申报时间:____________ 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印制 申报材料清单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与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签订合法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书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书。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6、出具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和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7、环卫专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工具、设备资料。 9、企业章程及企业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等文件。 1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企业(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已取得规划局许可的选址文件。 1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企业(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的资料。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2、企业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4、表五、表六技术经济人员名单应按工程设计、会计、经济、统计系列顺序填写,同系列人员按高、中、初、员级顺序填写。 5、表五、表六、表七栏目不足可另附页,一律使用A4(210×97mm)型纸。 6、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者,审查时必须携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资质证书编号经济类型开户银行及帐户 营业执照字号联系电话注册资本金(大写)传真 投资人(股东)及 投资比例 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总产值万元实收资本万元资本收益率% 流动资金万元固定资产折旧万元劳动者报酬万元所得税万元生产税净值万元营业盈余万元利润总额万元净利润万元利润率% 技术设备机械设备台(件)、原值万元、净值万元测绘仪器套(台)、原值万元、净值万元计算机及信息处理系统套、原值万元、净值万元 企业人员概况企业总人数人在职职工人外聘人员人高级工程师人工程师人助理工程师人高级经济师人经济师人其他中高级职称人环境工程技术人员人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人驾驶员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人安全监督员人其他人备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xx市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一书”是指《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具体开展本辖区《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可行性调查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可行性调查 潍坊新华中学 寒假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可行性调查 新华中学 2011级13班2011 级14班 张皓月李楚君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可行性调查开题报告: 当我们确定了课题,就要开始我们漫长又艰辛的研究性的工作。二、活动过程记录: 1、活动计划时间:2011.2.1-2011.2.2 地点:家里形式:讨论2 、设计问卷调查时间:2011.2.3-2011.2.4 地点: 家里形式:提出问题 3 、发放调查问卷时间:2011.2.5 地点:虞河路形式:发放填写、分析结果时间:2011.2.6 地点: 家形式:分工4 5、查阅相关资料时间:2011.2.7 形式: 上网 6、完成结题报告时间:2011.2.8 地点: 家里 三、问卷调查的分析: 性别男女 年龄20 岁以下21~30 31~40 41~50 1. 你是否了解什么东西可回收,什么东西不可回收, A. 是20,B. 否30, C.40 有点了解,D. 不感兴趣10, 2. 家里有对垃圾进行分类的习惯吗, A. 有30, B. 没有70, 3. 你对以下哪些物品会特别分类处理,(多选)

A.废电池90, B. 塑料20, C. 玻璃20, D.纸类 E. 金属90, 4. 你觉得分类垃圾桶 的设置对改善环境有帮助吗, A.有70, B. 没有10, C. 没感觉20, 5. 你对现在的垃圾桶分布是否满意, A.满意20, B. 一般20, C. 没注意50, D. 不满意10, 6. 分类垃圾桶和传统垃圾桶,比较喜欢哪一个, A.分类垃圾桶20, B. 传统垃圾桶70, C. 都不喜欢10, 7. 你想扔垃圾时,刚好附近又一个分类垃圾桶,你会 A. 随手扔地上0 ,B. 随意扔在其中一个垃圾桶里40,C. 将垃圾扔在相应的垃圾桶里60, 8. 若你在公共场所丢垃圾时未将垃圾分类,是因为 A.垃圾桶本身就没有区分20, B. 我不想那么麻烦50, C. 我不知道如何分 , 类30 9. 所在小区是否有设分类垃圾桶, A.有10, B. 没有90, 10. 你有经常接受垃圾分类的教育或在社区看到宣传报吗, A. 有40,B. 没有60, 11. 如果原先不了解相关知识,了解后会认真分类垃圾以保护环境吗, A. 会30, B. 不会20, C. 依情况而定50, 12. 你认为垃圾回收后,垃圾会怎么处理, A(将可回收的和不可回收的到在一起,进行处理10, B(会进行更系统的分类 10, C(不会进行更系统的分类,直接处理80, 13. 你认为可在什么地方设置可回收垃圾桶,(多选) A. 车站90, B. 商业闹区80,

建筑垃圾减量化规划标准-标准全文

CECS XXX:2019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中文标题:建筑垃圾减量化规划标准英文标题:Planning Standard for reduc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减量化工作进程,从更加宏观的角度考虑建筑垃圾在减量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18年第一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场地及总体布局、5 设施建设规模及分析、6 设施建设选址及布局、7 黄线管控导则、8 附则。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产业化分会归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北京建筑大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邮编,100044邮箱:752123536@https://www.360docs.net/doc/ab16017666.html,)。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建柏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6) 4 场地及总体布局 (7) 5 设施建设规模及分析 (10) 6 设施建设选址及布局 (12) 7.黄线管控导则 (16) 8.附则 (17) 本规程用词说明 (17) 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

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技术方案设计

目录 一、编制依据 (1) 二、建筑垃圾处理依据 (1) 三、工程概况 (2)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3) 五、施工现场垃圾堆放区块布置图 (4) 六、管理组织架构 (5) 七、管理措施 (5) 八、工作制度 (6) 九、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7) 十、建筑垃圾清运 (9) 十一、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13)

一、编制依据 1、《人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3、《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4、《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9、《危险废物名录》 10、《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1、《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

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人民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雅居乐金沙湾健康教育新城项目B0601 地块. 建设单位:雅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勘察单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监理单位:市宏业金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市雅居乐金沙湾健康教育新城项目B0601工程位于市秀英区西秀镇金沙湾四路与金荣路交汇处西南侧位于金沙湾,处于西岸和盈滨

生活垃圾处理调查报告

生活垃圾处理调查报告 篇一:生活垃圾回收分类处理调查报告 生活垃圾回收分类处理调查报告 生活垃圾的产生、回收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为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真正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行动起来,探索垃圾处理存过程中所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用我们的行动唤起社会的关注。 我们希望通过调查,尽可能地找出南京市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并初步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请相关媒体机构进行报道,让社会民众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引起社会上和政府机构的广泛关注。作为学生,我们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仅希望我们的团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只有政府或社会机构能够重视,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一、调查目的: 调查南京市生活垃圾的产生,回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法。生活垃圾的产生、回收一旦触发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为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真正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行动起来,探索垃圾

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法,用我们的行动唤起社会的关注。 二、调查对象: 浦口区:大华锦绣花园城小区 旭日家园小区 浦厂小区 滨江新城小区 新街口:太平桥南小区 建邺路住宅小区 江宁区:百家湖小区 翠屏山庄 潭桥公寓 南京苜蓿大街雅舍园垃圾分类试点小区 南京抄纸巷垃圾中转站 南京清凉山垃圾中转站 南京天井洼有机废弃物处理场 南京水阁有机废弃物处理场 三、调查方式: 问卷、访谈、网上查阅资料 四、活动内容: 1、相关的预约工作: ①南京市环保局预约访谈专家:由于缺乏相关证明,

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理措施.doc

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理措施 为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使工程在施工中和建成后都成为文明工程。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对土建及各专业分包方文明施工的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所包含的住宅、地下车库由陕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目前资金已落实到位,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本工程主要建筑垃圾有基础土方开挖的土方、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1、组织管理 在项目经理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体系中,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现场由项目经理总负责,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协调,下设文明施工管理员专职负责具体协调工作,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消防等积极配合,同时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2、工作制度 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检查制度。每半个月组织一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进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

政府在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中的对策与建议 (一)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引及目标 面对政府在城市垃圾处理中的缺位问题,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法规制度、经济政策、日常政务中,可以在此难题处理上发挥巨大优势。不同于以往“先污染后治理”的自伤性发展,也不局限在环保问题,循环经济所形成的是一种以资源为始发点、以再生资源为终点从而代替废物垃圾并由二者围绕产品循环往复的兼顾经济、社会、环境三方的闭环式、极具生态性的模式。所以,要弥补政府的缺位问题,制度、政策、政务、技术、教育等各环节都需要以循环经济为指引,政府工作者及企事业人员应从思想上摒弃固有弊端,以一种开放式、经济型、高效益的理论为指引,这才是解决城市建筑垃圾的关键要穴。在法规制度、经济政策、政务上都要以循环经济的核心3R原则为借鉴加以考量,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发展时刻将利益挂在嘴边,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以期人类与自然和谐共赢。 (二)法规制度从根源上缓解建筑垃圾问题 1.环境保护法上的完善建议 自2015年保护环境随着《环境保护法》出台被列为一项基本国策起,环境问题受到了广泛重视,环保法实施两年来取得了卓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对当下城市垃圾的有效处理造成困扰,所以建议稍作改进。 首先,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仅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编制相应规划,但是随着城市发展涌现的城中村、拆迁、道路建设等变化,宏观上进行规划越来越难以满足现今日益精细化的社会要求,所以应以规划制度为原则,出台相应法规对企业、基层组织的责任进行细化,针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建筑垃圾问题要求企业、当地基层组织等协力制定符合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要求以及顺应循环经济理念的建设施工计划。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针对建设项目所设定,但是城市建筑垃圾问题多发于建设项目完工后或开始前的拆迁、重建、废弃等,且为避免重复评价,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多是考核项目本身的属性、地点、方式而忽略项目过程前、进行中、过程后产生的垃圾问题,所以环评制度应将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城市垃圾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开挖渣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负责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处置工作; 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城区和光明大道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也可以直接查处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内的各类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按照管辖范围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与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和资质要求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自行安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为体现环保施工的新理念,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展示公司施工现场的新风貌,使工程在施工中和建成后都成为文明工程。我公司将切实承担起总包职责,加强对土建及各专业分包方文明施工的管理,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将施工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工程概况 信合·湖东春天2#、4#、5#、6#、8#、9#楼工程是建设地址位于信阳市鸡公山大道与羚锐大道交口西南角的高层住宅楼。工程总建筑面积78772m2,本工程为一类高层住宅楼,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桩基承台基础,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本工程由信阳悦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新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勘察,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信阳市质监站,安监站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本工程所包含的住宅、商业、地下车库由河南五建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目前资金已落实到位,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善,具备开工条件。 本工程主要建筑垃圾有基础土方开挖的土方、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二、建筑垃圾处置依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 其设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后,方可处置”。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1、组织管理

废弃物清除处理协议书详细版

废弃物清除处理协议书详细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62664

废弃物清除处理协议书详细版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

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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