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船舶下水、系泊及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13船舶下水、系泊及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13船舶下水、系泊及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下水、系泊及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船舶下水、系泊及试航安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明确过程中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规范操作行为,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下水、系泊及试航安全过程。

3 实施

3.1下水前的安全检查

⑴下水要按下水工艺进行安全检查;

⑵水流情况和下水对水深的要求;

⑶加固船上易滑动、坠落、倾倒的物体;

⑷清除下水滑道障碍物,拖头就位;

⑸下水设备完好;

⑹各部门人员到位,并且由下水总指挥统一指挥。

3.2下水过程安全检查

⑴下水操作应由技术熟练的工人担任,听从下水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动作迅速,并应根据情况在正式下水前作必要的操作练习。

⑵对全船舱室进行查漏,确保无漏才可将船拖离下水气囊。

3.3系泊试验安全管理工作

3.3.1试车前,应对机舱进行检查和清理。船舶加油和加水时,要有专人负责,确认各管路无误后,才能将油、水加入。加油过程中,加油管所经部位严禁明火作业。

3.3.2根据船舶吨位的大小,通知有关人员配备适当的缆绳,前后船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加强及紧固缆绳,防止意外事故。

3.3.3进行试车时,应挂好试车旗,晚上在船艏、艉挂好信号灯,并组织好船上值班人员与看缆人员的通讯联系,做到意外能及时停车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3.3.4各危险部位的作业人员均已撤离;

3.3.5各路电源、管路阀门都按规定在开启或关闭位置;

3.3.6试车时,船舷傍板外,应一律停止工作。特殊需要作业的,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监护,防止发生落水事故。

3.3.7试车结束,要指定专人负责关闭海底门阀及排烟档板。

3.4试航的安全管理规定

3.4.1船舶试航,应根据有关海上安全航行的规定,要有足够良好的救生衣、救生圈、防火器材等其它安全设施。

3.4.2试航前,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和确定试航的任务。试航前要成立试航领导小组,指定负责人制定具体措施,分工要明确,职责要分明,做到有条不紊,领导小组组长为该船试航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试航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和审批,全船要进行一次完整性的检查。

3.4.3凡参加船舶试航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和各项制度,按时到达岗位,试航中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开。工作时间不准喝酒,不准随便进入危险区域驾驶室内非驾驶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3.4.4船在夜间航行中,试航人员不要站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应回到指定的地方休息,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3.4.5船舶做操舵试验时,甲板上除了值班人员外,其它人员都必须回到舱室内。

3.4.6船舶试航途中遇有大风大浪时,操作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并要加强值班检查值班人员至少要有两人在一起,不准单独行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解决。

3.4.7船舶抛锚或锚机进行调试时,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不准靠近以防发生人身事故。

3.4.8机舱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主机、辅机的运转情况,密切注意各种仪表、信号,严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各种设备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3.4.9船上备用的各种油漆与溶剂,要分开存放在空气流通的房间内,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室内严禁吸烟及接触明火。

3.4.10凡是易滚动的固体物件,要进行加固和保护措施,临时性的滚动件要捆扎牢靠,防止船身晃动倾斜时移动伤人。

3.4.11船靠码头时上下行人的扶梯或跳板要放置稳妥,船未停靠稳当或还未架设扶梯的情况下,严禁纵跳或攀登上岸。

3.4.12船上带用食品,应符合卫生要求,保证质量,防止霉烂变质而发生食物中毒。

3.4.13试航中如需进行明火作业的按“三级动火审批制度”执行;

3.4.14船舶停靠或离开码头,带缆人员应注意自己站立位置,不准站在死角,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危险区域,以防钢缆滑出或崩断伤人。

3.4.15试航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由试航领导小组全机处理,并做出紧急决定。

船舶系泊安全注意事项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船舶系泊安全注意事项a I时'间H 卜/ / 1 / 5

(一) 船上常见的设备 1) 船舶轮机设备系泊的设备 :(1) 水泵和油泵的调试和试验 (2) 机舱和甲板风机调试和试验 (3) 机舱行车效用试验 (4) 空调装置调试和试验 (5) 冷藏装置调试和试验 (6) 分油机和话滑油自清滤器的调试 和试验 (7) 空压机调试和试验 (8) 供油单元调试和试验 (9) 机舱污水处理装置 (10)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1) 燃油锅炉 ,组合锅炉和废气规律锅炉 ,热油锅炉调试和试验 (12)焚烧炉调试和试验 (13) 主发电机和应急发电机调试和试验 (14) 主机调 试和试验 (包括轴系, 齿轮箱, 中间轴承)(15) 船用机加工设备 , 如砂轮机,车床.焊机,钻床, 专用排气阀磨床等 2) 船舶甲板机械设备系泊的设备 (1) 舵机调试和试验 (2) 锚机和绞缆机调试和试验 (3) 小艇 吊,杂物吊,货吊, 软管吊调试和试验 (4) 抛落艇吊调试和 试验 3) 存在的有可能要安装的设备 (1) 压载水生化水处 理装置调试和试验 (2) 液压深井泵调试和试验 (3) 油水界面仪调试和试验 (4) 液货系统的监测系统的调试和试验上述设备的调试和试验需要我们做好安全工作 ,防止意外事故出现 , 造成人员伤害和 物的损失. ( 二)船舶系泊常见的安全事故 (1) 爆炸,(2) 火情,(3) 机械伤害 ,(4) 触电,(5) 坠入伤 害 ,(6) 热灼伤, 上述安全事故的出现和我们的现场生产安全

管理水平的高低有 定的直接关系 ,我们要应用合理的计划 , 严密组织 ,细仔的按排 , 控制 船舶设备系泊的调试和试验 ,达到安全系泊的目的 . (三) 船舶系泊安全注意事项 从上面的船用设备的情况 , 我们可以非常地可以找出各设备安全问题的共性和它们的特殊性 ,还要根据各设备运行彼此的联系 , 组织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 .1) 共性的安全问题 ,(1) 上述设备要用电 , 所以设备动车前要检查接地线是否按要求接地 ,需要屏敝接地的否按要求屏敝接地 , 检查设备电气的绝缘电阻以及接地的可靠性 .(2) 检查设备机械传动装置是否安装保护罩.(3) 对网状的机舱平台可敷设橡皮一类的物品 , 防止异物坠入伤害 , 花钢板敷设完整 ,做好固定工作 . 在调试和试验过程中 ,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降低不安全因素 .(4) 检查排气管 , 蒸汽管,热油管隔热绝缘包扎的完整性,防止热灼伤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 管系法兰连接之间隔热绝缘应是可拆装的 ,(5) 检查高压油管法兰连接之间保护罩是否安装的完整性 .防止高压油喷出伤害人的安全事故的发 生 .(6) 各油舱在涂防锈油前或者在加油之前 , 除了对油舱进行清洁检查以外 ,必须对各油舱的开孔的完整性作检查 , 对固定在油舱马脚等褐焊缝作检查 , 防止漏装和漏焊的现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施工船舶施工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按照交通部2011年5号令及水上安全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确保航道交通秩序的稳定,确保通航安全、吹填造陆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海上施工船舶、施工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海洋环境。特制定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1、项目部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付组长 成员 2、船舶安全管理由项目部机务部门负责。 二、规章制度建设: 1、建立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各项安全制度,包括目标责任书制度,船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的基础台帐,日常管理档案等。 2、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严禁施工船舶穿越南疆港区航道,保持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要求各施工船舶必须按照项目部指定的船舶进场航行路线行驶,避免船舶互相碰撞。 四、水上安全检查

1、认真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2、依法实施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3、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按规定上报隐患和事故。 五、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工作 1、建立项目部水上交通事故预案。 2、及时处置各种水上交通安全险情。 3、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六、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船舶管理人员、船舶船主等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率达100%。 2、各类船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 4、运用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七、事故控制目标 1、辖区无水上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2、非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控制目标范围之内。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游艇安全管理,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浙江游艇业的安全、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实施细则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负责,做好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 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游艇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游艇俱乐部在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游艇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章检验和登记 第六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海事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法律法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游艇由其所有人自行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游艇航行、停泊水域、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驾驶员情况、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及应急保障等,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游艇所有人提交的书面说明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游艇所有人应在游艇投入使用前完成整改;游艇委托俱乐部管理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游艇所有人与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签订的协议及其复印件。 第三章航行和停泊 第十条游艇应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并配备航行记录本记载相关的航行活动。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 管理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新版)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

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管理职责 4.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责任人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本部门系泊试验项目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监部负责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系泊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5.1.1系泊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组织各部门对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明确试验步骤、要求和责任,落实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制订系泊试验应急预案。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SY-AQ-00683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 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mooring test for ships and marine construction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

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管理职责 4.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责任人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本部门系泊试验项目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监部负责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系泊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5.1.1系泊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组织各部门对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明确试验步骤、要求和责任,落实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制订系泊试验应急预案。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

(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 (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 (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 (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桥梁建设通航安全评

系泊安全操作须知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028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系泊安全操作须知标准 版本

系泊安全操作须知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目的 本须知规定了船舶系泊作业的安全操作方法,旨在使船员能按本须知进行系泊作业,保障系泊作业中的船舶安全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 系泊安全操作须知 3.1 离、靠码头、浮筒以前,船长应将操作部署和安全措施向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介绍清楚,听取意见,然后分头贯彻,以后如须改变既定的操作部署,应尽可能提前通知有关人员,以利安全操作。如

果引水员操作,船长应及时地将引水员的意图和指令通知有关人员。 3.2 系泊前,水手长应将碰垫、系缆制动索、卸克等物备妥,将足够撇缆及系缆清理置于相应的部位,并明确分工,木匠、副水手长应分别试转起锚机和绞缆机。 3.3 离泊前,正副水手长应检查首尾各缆,以保证能顺利解除。 3.4 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手套,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操作。衣服须用纽子扣住或带子缚牢,不可敞开,以防止卷入绞缆机滚筒。 3.5 靠离泊时要切实执行船长命令,动作要准确迅速,机动灵活,保证安全。绞缆时人和滚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各人要站在安全位置上工作,不许站在缆圈中,彼此要相互关照,及时提醒,以防发生

事故。 3.6 抛锚前,大副应检查锚下方有无船驳等障碍物,及时通知驾驶台。抛起锚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可站立在锚链前方或骑在锚链上;抛松锚链之前应确知锚链舱内无人;绞锚时应密切注意锚链舱内盘锚链人员。不得在禁止抛锚区内抛锚。 3.7 靠离时,大副、二副随时向船长报告首尾距离参数及其它安全情况,驾驶台需动车时,要先通知大、二副注意系缆等安全。 3.8 码头边积有较多浮冰或由于水深不足,船长无法靠拢码头,切勿硬绞系缆,以防损伤绞缆机或发生断缆的危险。 3.9 带缆操作,首尾必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及时松绞调整系缆受力。离靠完毕,首尾工作人员须得到船长同意方可离开。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船舶系泊试验大纲

系泊试验大纲 目录CONTENT 1. General principles 总则 2. Mooring trial系泊试验 2.1 The inspection of vessel main dimensions, loadline and draft mark船舶主尺度、载重线和吃水标志的检验 2.2 The testing and examination of doors, windows, manhole covers, hatches. 门、窗、人孔盖、舱口盖的检验和试验 2.3 The inspection of all acceptance check location 所有验收处所的检验 2.4 The inspection of life facilities生活设施的检验 2.5 The inspection of lay out of anchor and windlass锚布置与锚机的检验 2.6 The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of mooring equipment、towing gear系泊与拖曳设备的检验与试验 2.7 The inspection of rudder and steering gear 舵设备及操舵装置的检验 2.8 The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of life saving appliance救生设备的检验与接收 2.9 The inspection and examination of signal equipment信号设备的检验与试验 2.10 The inspection of fire-protection device防火设备的检验 2.11 The inspection of all hull fittings所有船体属具的检验 3. Sea trial航行试验 3.1 Speed trial航速试验 3.2 Accelerated test加速试验 3.3 Main engine endurance test主机耐久性试验 3.4 turning test迥转试验 3.5 Inertial trial惯性试验 3.6 Sailing steadiness test航行稳定性试验 3.7 Magnetic compass deviation compensation磁罗经偏差之补偿 3.8 Anchoring trial抛锚试验 3.9 Steering test操舵试验 4. The test by shipowner 船东的试验 5. Experiment report试验报告 1. General principles总则 1.1. This vessel is a seagoing ship which is classed BV. Therefore, in addition to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dock and sea trial program, also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relevant examination and sea trial regulations of BV. This sea trial program can be carried out if approved by BV and shipowner. 本船为入级BV之海船,因此,除满足本系泊与航行试验大纲外,也应满足BV有关检验和试航的规则,此试验大纲需经BV及船东认可方能执行。 1.2. This program includes the inspection and confirmation of general performance、general arrangement and ship’s equipment of this ship after construction, As for the test and confirmation of machinery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of this vessel please see additional document. 本大纲包括了检验和认定本船建造后的船舶总体性能,船舶总体布置和船舶设备。至于本船之轮机与电气设备的试验和认可请参见另外的技术文件。 1.3. The mooring and sea trial of this vessel shall be carried out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vessel, to inspect the technical performance and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this vessel, and to provide technical data for navigation department、designing and survey department.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规则(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240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船舶及海工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 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 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 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 管理。 3 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 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

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 管理职责 4.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

船舶安全管理

1 目的 明确工业区有关的船舶运输、作业活动中合同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QHSE-01-11, 2011,公司。 4 释义 4.1 船舶 指为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船舶。 5 管理要求 5.1 租用船舶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船旗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 5.2 初次租用船舶及必要时,合同委托方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验船师检验;起租前应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与性质、人员能力、培训、证书及合同委托方的相关规定等安全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及管理人应确保合同作

业期内的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5.3 船舶作业前,合同委托方须对作业海域的设施、环境和作业限制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以书面方式告知船长,包括但不限于: 1)海上设施资料如位置、艏向、吊车作业能力范围、燃烧臂方向、靠船面 及缆绳的布置、立管位置、海底管线的走向等; 2)工作使用频率、频道及应急通信; 3)现场潮流、潮汐等水文气象资料; 4)海上设施与周边其他设施的作业动态,如工程施工作业、油轮外输、潜 水作业、舷外排放等; 5)海上设施的特殊要求,如靠泊、油轮外输、值守等。 5.4 船舶计划航线应避免将海上设施的位置作为航路点,避免近距离对准平台航行。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并运用良好的船艺避免碰撞。 5.5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舶、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针对不同的作业性质、作业环境,实施风险评估与安全工作分析。如果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风险评估和安全工作分析,必要时应停止作业。 5.6 船舶进入海上设施2海里以内水域时,船长必须在驾驶台,船舶操纵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特殊作业要求可例外。进入海上设施500米范围水域必须经海上设施管理人员许可。船舶靠泊前应对车、舵、控制系统试验及船位保持能力验证。 5.7 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依据设施的作业计划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合理安排船舶的作业计划,尽可能安排船舶在良好的海况下实施作业,尽量安排船舶在海上设施的下风、下流一侧靠泊;对于作业时间的预计延误要及时告知船长,避免过长时间靠泊、海上设施连续作业等待。 5.8 守护船应满足设备配备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守护船登记证明》。一般情况,舷外作业、直升机起降等其他需要船舶守护时,应保持在海上设施下风、下流方向500米内值守,同时要避免守护船舶停留在直升机主起降方向的下方。 5.9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有针对性地制作安全教育录像,并对所有乘客或随船出海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波流联合作用下的船舶系泊

波流联合作用下的船舶系泊 杨宪章1,刘 毅2,李文玉1 (11天津港湾工程研究所,天津 300222;21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天津 300384) 摘 要:通过波流联合作用下开敞式深水码头系泊试验研究成果的分析,阐述了流对系泊船舶的作用性质,波流联合作用下系泊船舶动态特征,缆绳选择及系缆方式,并对试验方法的选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开敞式码头;系泊船舶;波流联合作用;缆绳;试验方法 中图分类号:TU675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3688(2006)0120008204 M oor i ng of Sh ips under Jo i n t Action of W aves and Curren ts YAN G X ian2zhang1,L I U Y i2,L IW en2yu1 (11T ianjin Po rt Engineering Institute,T ianjin 300222,Ch ina; 21T ianjin Coastal Zone Company,T ianjin 300384,Ch 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esults of moo ring tests of sh i p s moo red to an open type jetty under the j o int acti on of w aves and currents,the paper expound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urrents acting upon moo red sh i p s, dynam ic behavi o r of moo red sh i p s under the j o int acti on of w aves and currents,and selecti on of moo ring cables and pattern of moo ring.T he paper also offers the recomm endati ons fo r selecti on of testing m ethods. Key words:open type jetty;moo red sh i p;j o int acti on of w ave and current;moo ring cable;testing m ethod 1 引言 开敞式码头一是没有防波堤掩护,码头泊位处波浪较 大;二是一般地处水深流急海域,水流对系泊船舶的作用已 不容忽视。为此,评价码头泊稳标准不能仅凭波浪而定,必 须考虑水流对系泊船舶动态特征的影响。本文以上海宝钢 马迹山30万吨级矿石码头系泊试验为例,结合其它几个工 程波流联合作用下的系泊船舶试验研究成果,阐述波流联 合作用下的系泊船舶的动态特征,并对试验方法的选择提 出几点建议。 2 相对流向对系泊船舶流力的影响 所谓相对流向即水流流向与码头轴线间的夹角。相对 流向不仅决定船舶所受流力的大小,而且决定了流力作用 方向和流压中心的位置。相对流向越大,其流压越大,流压 角也越大。流压中心越靠近船舯位置,即,相对流向越大, 对系泊船舶越不利。日本《港口建筑物设计标准》和《港口 工程荷载规范》均给出了来自船侧方向的水流阻力公式: R=1 2 ΘCV2B′ 式中:R为水流阻力;Θ为海水密度;C为水流压力系数,是与相对流向角有关的流压系数;B′为吃水线下船侧面积。 收稿日期:2005209228 作者简介:杨宪章(1943-),男,教授级高工,港工专业。 日本辶十丰次、森信笃、山内保文根据大型船实验,对不同h(水深) d(吃水)给出了水流压力系数C与相对流向Η间的关系图表。从图中可以看出,当系泊船舶受横向流作用(Η=90°),h d=111,115,710时,其流压力系数C分别为416、213、0195;而当相对流向为5°时,相应h d的流压力系数C却仅为013,0115和0106,也就是说,相对流向Η= 90°和Η=5°时,其流压系数C相差15倍以上,可见相对流向对流力影响之巨大。这也是《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中规定“开敞式码头的轴线方向宜与风、浪、流的主导方向一致”的原因所在。 3 离岸流和向岸流 由于水深和造价,并从尽量少改变流场、减少淤积考虑,开敞式码头一般设计成透空结构。其码头轴线应和潮流流向基本一致,其夹角应尽量小一些。 潮流为往复流,如果涨潮流是向岸流,流力将系泊船舶压向码头;相应落潮流即为离岸流,流力将系泊船舶推离码头,此时在波流联合作用下船舶系缆处于最不利状态。 4 波流联合作用下系泊船舶的动态特性 以上海宝钢马迹山30万吨级矿石码头系泊试验为例,阐述波流联合作用下的船舶动态特性。 411 自然条件 30万吨级开敞式矿石码头所在的马迹山港位于嵊泗县 2006年2月 第1期 总第141期 中国港湾建设 Ch i n a Harbour Eng i n eer i n g Feb1,2006  To tal141,N 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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